深圳地方农业标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深府办〔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国土委反馈。
考核评分标准由市规划国土委另行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7日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区长(含新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下同)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集约节约用地、城市更新、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涉及的现状耕地面积根据国家下发的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广东省关于深圳市规划控制指标相关政策文件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任务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
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宝安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化转地后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深府〔2005〕68号)有关规定,结合宝安都市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的农业用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管理。
本细则国有农业用地指纳入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畜牧用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适当补偿范围外规划已确定为森林公园、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等,由农林渔业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三条国有农业用地的管理坚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的原则。
第四条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成立国有农业用地管理专家咨询小组,负责为国有农业用地的各项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国有农业用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农林渔业局直接委托给各街道办管理。
第六条区农林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一)负责制定国有农业用地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国有农业用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二)负责监督国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管理,监督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三)负责监督国有农业用地承包费的管理;(四)负责指导各街道办做好国有农业用地灾害防治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五)协助各街道办制止及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六)协调处理国有农业用地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各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国有农业用地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发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收缴承包费和承包保证金;(二)负责国有农业用地建设改造项目的实施;(三)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巡查管护,制止及清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必要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四)负责国有农业用地的灾害防治;(五)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深农普办字[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农普办字〔2006〕13号)各区农业普查办公室:为了做好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考核工作,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制订了《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2.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附件1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为了充分调动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圆满完成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本次考核主要以各个阶段的工作实绩为核心,兼顾考虑各区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考核对象为各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考核范围为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
三、考核内容(一)组织管理:下发文件、制定工作规划、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选聘普查人员、编发工作简报、准备普查物资,以及资料管理、数据发XXX工作总结等。
(二)宣传动员:制定宣传方案、下发宣传文件、发动宣传力量、组织宣传活动、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及普查工作的跟踪报道。
(三)业务组织与质量控制:组织普查试点、业务培训、摸底调进、制定质量控制办法、组织复查验收、质量抽查、普查小区的划分、地址编码、组织现场调查以及普查资料的包装、编码、运送。
(四)数据处理:数据处理的准备、培训、组织和工作进度以及数据质量、数据库建设等。
单独进行考核,考核将纳入整个农业工作考核。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考核工作在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深府办〔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落实建设农业强国、保障“粮食安全”、守住耕地红线、推动种业振兴等重大部署,以及加强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培育现代农业服务业新体系等工作要求,抢抓“双区”建设、“双改”示范等重大国家战略机遇,加快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先行示范区”“深圳国际食品谷”建设,促进“科技链、产业链、民生供应链、质量监管链、资金链”五链融合,探索深圳特色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路径,全面提升“研发、生产、加工、制造、流通、服务”全产业链融合发展价值,进一步满足社会消费升级需求,实现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优化完善民生供应体系,有效服务和支撑引领广东农业强省及国家农业强国建设,到2030年把“大农业、大食物”培育发展成为我市经济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产业。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深农通[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4日深农通[2006]93号)为了加强对供应我市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基地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方案》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供应我市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基地的管理,提高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兴办或与他人合作联营兴办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对生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基地是指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生猪生产基地。
第五条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范围以本省为主,以省外兴办的生产基地为补充。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是经本市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生产基地的管理主体应当明确。
该基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并承诺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八条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生产经营台帐,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监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产品应当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第九条申请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一)生猪饲养场年出栏量为5000头以上;(二)市内蔬菜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市外蔬菜生产基地连片300亩以上,且生产基地总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三)市内工厂化种苗厂、工厂化养殖场水体1000立方米以上,深水网箱连片2组以上,符合《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连片50亩以上,或者网箱养殖连片2个渔排(12个网口)以上;市外淡水、海水池塘养殖连片200亩以上,高位池养虾连片100亩以上,蚝类养殖连片400亩以上,或者深水网箱养殖连片2组以上。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29日市政府三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2年7月15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防止农产品在生产、经营及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或被加入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由种植或养殖形成的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奶类、水产品、畜禽及畜禽屠宰品。
本规定所称食用安全,是指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加工过程中与食用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对种植或养殖产品进行防疫、检验检疫,建立和管理农产品食用安全认证体系。
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及畜禽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畜禽屠宰场的农产品食用安全进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经营过程的食用安全进行管理,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肉菜市场中经营的农产品食用安全进行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及加工领域食品卫生的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深圳市地方标准,对农产品的检验认证机构依法进行审核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保护及环境状况的监测和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林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林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深府办[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林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6月22日深府办[2004]91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林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2004年5月11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根据《全国农业标准化2003年—2005年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农业资源的布局、特色和优势,抓紧建立、完善我市的农业标准体系,尤其要着力加快我市农产品安全标准、贸易交换和等级标准的制定。
到“十五”期末,要在现有的基础上,争取再完成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15至20项,形成以国家标准为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各有侧重,适应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需要的农业标准体系。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加大农业标准的实施推广力度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珠江三角洲建设10个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建立一批农业龙头企业的目标,在做好现有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示范区建设,拓宽示范领域。
力争到“十五”期末,我市再建立多个国家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农林渔业局要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着手研究制定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种植土质量标准关键指标阈值的界定_史正军

一般来说, 总体样本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均可代表变 量的分布特征, 二者在数值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当 样本中存在离散度偏大或离散点偏多情况时, 中位数往 往能比平均值更好地反映变量的实际特征。 将所有样本 和指标的中位数作为横坐标 (x 轴),对应的平均值 作为 纵坐标(y 轴),进行线性拟合,可以得到中位 数-平均值 的回归关系图(图 1)。 由图 1 可以看出,验证数据的中位 数-平均值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 y=x 的理想预 测回 归线。
尽管由大量数据回归而得出的最终偏离程度很微 小, 但却反映了验证数据中不能将中位值等同于平均值 的事实。 以种植土指标描述性参数(表 2)为例,全钾、有效 磷含量平均值均较大幅度高于中位数, 其他指标在分类 种植土的统计结果(限于篇幅未列出)多项指标也存在类 似情况。 为了准确反映验证数据表达的信息,本研究在确
土类 总样本
土层
花坛土
0~30cm
草坪土
0~30cm
指标
有机质 全N 全P 全K 碱解 N 有效 P 速效 K PH 值 EC 值 容重 总孔隙度 有机质 全N 全P 全K 碱解 N 有效 P 速效 K PH 值 EC 值 容重 总孔隙度 有机质 全N 全P 全K 碱解 N 有效 P 速效 K PH 值 EC 值 容重 总孔隙度
聚类中心
1
2
26.4
14.9
1.3
0.9
1.3
0.3
53.9
7.5
93.7
54.6
28.4
14.6
168.8
16.3
6.2
5.6
1.2
0.4
1.6
1.5
39.8
37.5
27.4
7.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2.2 花坛土 花坛土质量主要理化指标应符合本标准 5.1 及表 3 的规定。 表 3 花坛土质量要求 项目 指 标 一级 二级 有机质 (g/kg) ≥25 ≥20 全氮 (g/kg) ≥1.3 ≥1.0 全磷 (g/kg) ≥0.6 ≥0.4 全钾 (g/kg) ≥27 ≥24 有效磷 (mg/kg) ≥14 5.0~7.5 ≥9 ≤1.3 ≤1.30 ≥45 pH 值 EC 值 (ms/cm) 容重 (g/cm3) ≤1.20 总孔隙度 (%) ≥50
5.2.3 树穴土 树穴土质量主要理化指标应符合本标准 5.1 及表 4 的规定。 表 4 树穴土质量要求 项目 指 标 6 一级 二级 检验方法 有机质 (g/kg) ≥23 ≥18 全氮 (g/kg) ≥1.0 ≥0.8 全磷 (g/kg) ≥0.6 ≥0.4 全钾 (g/kg) ≥15 ≥12 有效磷 (mg/kg) ≥15 5.0~7.5 ≥10 ≤1.3 ≤1.40 ≥45 pH 值 EC 值 (ms/cm) 容重 (g/cm3) ≤1.30 总孔隙度 (%) ≥50
II
DB440300/T 34-2008
园林绿化种植土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种植土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园林绿化种植土;采用土壤作为生长介质的其它绿化形式的种植土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LY/T 1210-1999 森林土壤样品的采集与制备 LY/T 1215-1999 森林土壤水分-物理性质的测定 LY/T 1228-1999 森林土壤全氮的测定 LY/T 1232-1999 森林土壤全磷的测定 LY/T 1233-1999 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LY/T 1234-1999 森林土壤全钾的测定 LY/T 1239-1999 森林土壤 pH 值的测定 LY/T 1251-1999 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 DB440300/T8-1999 园林绿化施工规范 DB440300/T29-2006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园林绿化种植土 soils for landscape and garden 用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3.2 草坪土 soil for grass 用于种植矮生草本地被植物的土壤。 3.3 花坛土 soil for garden flower 用于种植一、两年生草花或球根、宿根花卉的土壤。 3.4 树穴土 soil for tree 用于种植乔、灌木的土壤。 4 分类 根据园林绿化种植土用途,分为草坪土、花坛土、树穴土。 5 园林绿化种植土质量要求
1
DB440300/T 34-2008 5.1 一般规定 5.1.1 种植土必须满足园林植物生长所需的水、肥、气、热等肥力条件。 5.1.2 对有建筑垃圾混入、盐碱化、有害物质超标的土壤应采取客土、改良等措施。 5.1.3 对土壤质地过粘、过砂等不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种植土,要求在土壤改良后方可种植。 5.1.4 种植土壤深度与颗粒直径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 DB440300/T29-2006 中第 6.1 条要求。 5.1.5 种植前土壤处理应达到 DB440300/T8-1999 中第 4.1、5.1、6.2 条要求;种植土最低厚度要求应 符合 CJJ/T 82-99 要求,见表 1。 表 1 种植土土层厚度要求 (cm) 植被类型 土层厚度 草本花卉 30 草坪地被 30 小灌木 45 大灌木 60 浅根乔木 90 深根乔木 15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园林绿化种植土分类 .................................................................. 1 5 园林绿化种植土质量 .................................................................. 1 6 检验方法 ............................................................................ 2
5.2 理化指标要求 5.2.1 草坪土 草坪土质量主要理化指标应符合本标准 5.1 及表 2 的规定。 表 2 草坪土质量要求 项目 指 标 一级 二级 有机质 (g/kg) ≥20 ≥15 全氮 (g/kg) ≥1.0 ≥0.8 全磷 (g/kg) ≥0.6 ≥0.4 全钾 (g/kg) ≥15 ≥12 有效磷 (mg/kg) ≥14 5.0~7.5 ≥9 ≤1.3 ≤1.40 ≥40 pH 值 EC 值 (ms/cm) 容重 (g/cm3) ≤1.30 总孔隙度 (%) ≥45
ICS13.080.99 B10
DB
市 农 业 地 方 标 准
DB440300/T 34—2008
深
圳
园林绿化种植土质量
Quality of soils for landscape and garden
2008-05-04 发布
2008-08-04 实施 发布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40300/T 34-2008
I
DB440300/T 34-2008
前
言
为规范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及管养中对于种植土的质量要求,保障园林植物良好生长介质条件,特 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深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正军、谢良生、欧阳底梅、陈德华、卢瑛、曹华、谭一凡、谢锐星、杨武雄、 刘晓俊
6.1 采样要求 6.1.1 采样前应根据规划和种植面积确定采样点数量,样点选择要求有代表性。
2
DB440300/T 34-2008 6.1.2 采样方法。采用“S”形样点分布取样方法采集混合土壤混合样品,用土钻采样,取 5~10 个样 点混合,再用四分法分取,每个混合样宜为 1kg;同时,用环刀取原状土,用于测定土壤物理指标。环 刀取样以 3 个环刀样品作为 3 次重复,测定后计算平均值。 6.1.3 采样点密度。草坪土、花坛土每 10000m2取 0~30cm土层的 1 个用土钻采集的混合样品和 3 个用 环刀采集的样品,总取样区域低于 10000m2按 10000m2计;树穴土每 50 棵树分 0~30cm、30~60cm分别 取 1 个用土钻采集的混合样品和 3 个环刀样品,总取样区域不满 50 棵树的按 50 棵计。 6.1.4 样品的制备按 LY/T 1210-1999 中规定的方法。 6.1.5 土壤检验应由具备土壤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 6.2 检验方法 6.2.1 容重及总孔隙度,按 LY/T1215-1999 规定的环刀法测定; 6.2.2 pH 值,按 LY/T 1239-1999 中规定的电位法测定; 6.2.3 有机质,按 LY/T 1237-1999 中规定的重铬酸钾氧化-外加热法测定; 6.2.4 全氮,按 LY/T 1228-1999 中规定的半微量凯氏法测定; 6.2.5 全磷,按 LY/T 1232-1999 中规定的酸溶-钼锑抗比色法测定; 6.2.6 有效磷,按 LY/T 1233-1999 中规定的盐酸-硫酸浸提法测定; 6.2.7 全钾,按 LY/T 1234-1999 中规定的酸溶-火焰光度法测定; 6.2.8 电导率,按 LY/T 1251-1999 中规定的电导法测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