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新企业会计准则讲座15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简称本准则),2007 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二)定义、分类
• 1.定义 •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
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 而订立的合同。
• 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
筑物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 一、概述 • 二、合同收入 • 三、合同成本 • 四、新旧准则的比较 • 五、准则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
的影响
一、概述
• (一)背景资料 • 1998年6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简称原准则),1999年1月1 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主要涉及建筑行业 和特殊的工业制造业。
• 2006年2月对原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确认为工程结算收入, 按当期实际发生成本结转为工程结算成本。
•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企业可以按照
完工百分比法、按实际成本确认收入和成本、不 确认收入只确认成本三种方式确认收益。
• 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后,从长期看没有影响,但会
减少短期内的企业损益。
• 理由:《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预计总成本大于预计总
•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所得税税法不同的地方主
要是当工程预计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时,准则要求当期 确认费用并计提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税法都不允许,这样 在纳税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相对于 原执行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损益 的影响
•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承包商与发包商
• 原准则没有这方面规定。
6.披露差异
• 新准则取消了“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定义和分类(一)定义(1)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要点(2)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3)订立的合同(1)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资产包括(2)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二)建造合同类型(1)固定造价合同---按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合同类型(2)成本加成合同---以成本为基础+一定比例的定额费用二、合同分立和合同合并(一)原因(1)单独报告合同损益和合并报告合同损益会对企业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原因(2)符合合同分立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分立开来进行会计处理(3)符合合同合并条件的,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合同分立(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合同合并(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例:东方建筑公司与ABC高校签订了一份建造合同,该公司为ABC高校建造教学楼一幢和一个学生食堂。
在签订合同时,东方公司分别就教学楼和学生食堂进行了谈判,并达成如下协议:教学楼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学生食堂工程造价为600万元,教学楼和学生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
分析:该建造合同应进行分立,原因:(1)教学楼和学生食堂有独立的建造计划符合合同分立的第1个条件,(2)教学楼和学生食堂单独进行谈判,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符合合同分立的第2个条件,(3)教学楼和学生食堂的收入和成本能单独辨认,符合合同分立的第3个条件。
三、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一)合同收入的内容(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3)不包括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如工程中处理残余物资的收益)(二)合同收入的确认(1)合同变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条件(2)该收入能可靠计量例:某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8000万元,变更收入为40万元,第二年因使同变更后的总收入为8040万元,如果双方协商结果为30万元收入,则为变更后的总收入为803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一、总则1.1 本准则规定了建筑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2 本准则所称建筑合同,是指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具有明确合同条款,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要素的合同。
1.3 建筑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规定,同时考虑到建筑合同的特殊性。
二、确认和计量2.1 建筑合同的确认,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条款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要素清晰;(2)合同价款能够可靠计量;(3)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2.2 建筑合同的计量,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3 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完成合同工作的进度进行。
完成合同工作的进度不能可靠测量的,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已发生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进行。
三、披露3.1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建筑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建筑合同的种类、数量、金额和履行情况;(2)建筑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3)建筑合同成本的构成和计量方法;(4)建筑合同预计损失的金额和原因;(5)建筑合同结算情况。
3.2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筑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1)建筑合同的会计政策;(2)建筑合同的会计估计;(3)建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建筑合同的履行风险;(5)其他重要信息。
四、附则4.1 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4.2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与顾客签订的,涉及建造或组装非金钱资产的合同。
建造合同包括工程建设合同、设备组装合同、房屋建设合同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合同确认:承包商应当确认与顾客签订的建造合同。
合同确认的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明确、支付款项能够收回、具备必要的资源、能够合理估计合同收入和成本。
2.合同收入的确定:合同收入应当根据合同的完成进度来确定。
合同收入的确定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完成工程法和实际发生法。
3.合同成本的确认:合同成本应当包括直接与合同有关的成本和合同有关的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直接消耗的费用。
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保险费用和间接材料费用等。
4.合同利润的确认:合同利润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
合同利润的确认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和实际发生法。
5.合同结算:合同结算是指根据建造合同的条款,将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利润计入财务报表中。
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变更合同范围: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顾客要求变更合同范围,承包商需要根据变更的合同范围调整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2.合同与风险控制: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承包商需要注意风险控制,确保合同能够按时完成。
3.影响合同的不可抗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承包商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合同。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承包商在执行建造合同时,需要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建造合同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承包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准则规定的会计方法,处理特殊情况和变更合同范围等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是我国财会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涉及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以下将对准则15号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应用。
首先,准则15号明确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界定。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业主之间约定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向业主交付已经建造或正在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等固定资产的合同。
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建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价格、时间进度、质量标准等。
其次,准则15号规定了建造合同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建造合同的特点,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的履约与兑付、工程结算及重大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其中,履约与兑付阶段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进度和货币流入流出情况,确认收入并计提相关成本;工程结算阶段主要是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确认收入和成本,结转业务利润或亏损;重大变更阶段主要是根据变更内容和合同约定,调整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再次,准则15号对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损益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建造合同中所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风险的不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在建造合同中涉及到的损益分配方面,准则强调了在合同价款中确认风险相关收入或费用,并明确了利润计算和成本核算的具体要求。
最后,准则15号还对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报告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要求,编制建造合同履约和工程结算的会计基础和报表。
其中,履约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现金基础或权责发生基础;工程结算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权责发生基础或完工百分比法。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有关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以满足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范,不仅对建造合同的定义、阶段性处理、风险和损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相关的会计报告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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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
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合同成本第十二条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耗用的材料费用;(二)耗用的人工费用;(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披露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一一建造台同》应用指南无。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六章建造合同第一节建造合同概述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
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企业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通常要与产品的需求方(即客户)签订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甲方称为客户,乙方称为建造承包商。
正因为建造承包商的生产活动及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也有其特殊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建造一座办公楼,合同规定总造价为万元;建造一条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万元。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如,建造一艘船舶,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收%计取;建造某段地铁,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万元。
一、合同分立资产建造有时虽然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其中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宿舍楼和一座食堂。
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宿舍楼的工程造价为万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万元。
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宿舍楼的预计总成本为万元,食堂的预计总成本为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因此符合条件 ();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符合条件 ();由于宿舍楼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因此符合条件()。
建筑公司应将建造宿舍楼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个条件,则不能将合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假如上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宿舍楼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以万元的总金额签订了该项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
这时,不符合条件,则建筑公司不能将该项合同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合并有的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一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例如,为建造一个冶炼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合同,分别建造一个选矿车间、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工业污水处理系统。
根据合同规定,这三个工程将由该建造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这三项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条件() 。
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三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投料生产,发挥效益;对建造承包商而言,这三项合同的各自完工进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完工进度和价款结算,并且建造承包商对工程施工人员和工程用料实行统一管理。
因此,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项目,表明符合条件() 。
该组合同同时履行,表明符合条件() 。
因此,该建造承包商应将该组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追加资产的建造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例如,某建筑商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
合同规定,建筑商为客户设计并建造一栋教学楼,教学楼的工程造价( 含设计费用) 为万元,预计总成本为万元。
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客户决定追加建造一座地上车库,并与该建筑商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内容。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该地上车库在设计、技术和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教学楼存在重大差异,表明符合条件() ,因此该追加资产的建造应当作为单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