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集团公司德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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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集团公司德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

为规范江西省高速集团公司德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工程结算的程序,保证江西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定期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提高各参建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结算的重视程度及执行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办的工程采购、施工、建设、安装、养护、管理等活动的定期结算管理。
本制度中所称定期结算是按月结算(暂定)。各参建单位必须办理相应各期(包括月、季度、半年度、年度 )(下同)结算。
各参建单位应配合我项目办的管理需要,按规定期限办理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迟。
(1)每月25日前,各施工单位必须将工程进度报表与实物量工程报表签字、盖章后同步如实上报给监理代表处,施工单位对提交的报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相关报表表样请工程处完善)
(2)每月28日前,上述资料经监理代表处核实并签字盖章后交项目办工程处核实,监理代表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表真实性负责。(具体责任请工程部门完善)
(3)每月1日前,上述资料由项目工程处相关责任人核实并签字交财务处入账。工程处对参建单位提交的报表的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具体责任请工程部门完善)
(4)财务处将依据工程处提交的报表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和
会计核算。
施工单位是结算的主要责任人,监理单位也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办理结算工作。
各结算申报单位具有对所提交的结算报告进行答疑的责任和义务,应出具相关的附件、证明、其它材料。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结算报告,各结算申报单位必须重新编写申报,禁止在提交的书面材料中直接进行修改。
相关奖惩:
(1)该结算制度纳入施工单位工程目标阶段考核中,如参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将在工程目标阶段考核中进行相应的处罚(请工程部门完善具体处罚规定)。
(2)工程部门如不按结算制度执行(奖惩由工程部门完善)
(3)财务部门如不按结算制度执行则追究财务处相关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并按一定比例扣除目标进度奖。
本制度由德上项目办财务处及工程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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