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 形式

庭前会议 形式
庭前会议 形式

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此二款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即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这道中间程序。庭前会议程序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是在吸收国外有关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它突破了中国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阶段直接过渡到审判阶段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大大提高庭审效率和针对性。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对庭前会议程序的一点认识。

一、庭前会议的内涵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指为保证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的庭前预审活动。[1]

二、构建庭前会议的重要意义

这次新刑事诉讼法引入庭前会议作为中间程序,其意义重大。

第一,庭前会议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庭前会议程序的设置,更是对这一规定的充分体现。同时规定了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而非法证据排除将有助于落实这一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必须解决的主要工作,控辩双方将有异议的证据提交庭前会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由此可见,庭前会议将在正式法庭审理过程中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活动提前,加之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使辩护方在审判前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和预览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

发生。

第二,庭前会议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当前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努力方向。庭前会议的确立,通过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中间程序,不仅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同时丰富了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措施,可以视为庭前审查程序的延伸,大大扩展了庭前审查的方法及内容。庭前会议程序,使控辩双方对程序性问题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听取意见,可以让参加人直观评判出程序是否公正,这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也为由法官主导的由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控辩式刑事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庭前会议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数量较多, 庭前会议提前确定回避、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确定案件的重点和焦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中间程序确认,庭审重点针对有异议的证人、证据展开。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在庭前会议确认,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从而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第四,庭前会议能有效提升公诉质效。经过庭前会议,公诉方根据辩护方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可以有针对性地重点核实、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甚至修正指控的内容,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有利于更好履行公诉职责。同时,通过庭前会议能让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在法庭上面面俱到地出示证据,大大降低了公诉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公诉质效。再次,可以防止公诉权滥用,避免使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包括不应当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2]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构建

新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实现人权的保障和提高诉讼效率。但法条对庭前会议的内容只是做了概述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运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问题需要我们正视,值得我们去思考,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该项程序。

(一)庭前会议的启动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庭前会议由谁提起,从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控辩双方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庭前会议的启动应遵循审判中心主义,有权决定召集庭前会议的应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经过审查起诉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制作起诉书并移送全案证据材料。审判人员收到起诉书及案卷材料后酌情决定开启庭前会议程序。笔者认为,也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提出建议,还可由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召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往往因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的一些障碍造成刑事判决的延迟;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直接影响到庭审效率及对被告人的量刑。而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完全可以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因此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同样可以行使庭前会议启动的建议权,参加庭前会议。[1]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是“可以”召集,说明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进行庭前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此外,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应听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解决的是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对了解和听取事项的范围应进行明确限制,否则,势必会使该程序被滥用,可能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造成对案件的预断,从而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列举了审判

人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由于法律并未对庭前会议的内容作出限制性规定,表明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不仅仅限于法条明确列举的范围,其内容应当具有广泛性,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应以保证案件的效率和公正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列举了八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四)庭前会议的程序

庭前会议应该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应在庭前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拟出庭的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为便于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具体的参与方式可以灵活处理。若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若被告人被羁押的,法院应与看守所协商,在看守所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为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应分别参加庭

前会议,而不宜集中参加。

在会议程序方面,会议次数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问题依次听取各方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并由法院书记员做好记录,在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后达成共识,并对会议情况制作全程记录,经核对后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签名。[3]

(五)庭前会议的效力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庭前会议的效力做出规定。那么,如何认定庭前会议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庭前会议没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从庭前会议立法本意来看,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仅是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观点认为可以从两个法条窥探庭前会议的效力。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另外第一百八十五条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可见,庭前会议并不是解决实体或程序问题的法定程序,也不是必经程序。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审判人员可以将其作为正式开庭的参考,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可以根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异议,在庭审前可进行针对性的重点核实、补充证据,也可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对于辩方而言,可借庭前会议了解控方支持起诉的证据和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从而能够尽可能地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4]

另一种观点认为,庭前会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如果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仅仅局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具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有可能成为诉讼程序的负担。庭前会议结束后,审判人员应将控辩双方意见、庭前会议所作内容等记录在案, 对庭前会议所达成的内容予以明确,确

保其法律效力,然后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案件正式进入主审程序,从而有效地保证庭审顺利、高效进行,或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终结。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六)庭前会议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庭前会议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法律监督,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四、完善庭前会议还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1、庭前会议召集人的选择

有的观点认为召集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与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是不同的人,如由立案庭的审判人员召集,以防止审判人员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而有的观点认为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主持更为合理。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主要是审判人员通过召集控辩双方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审判人员对案件审理和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庭前会议没有必要交由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负责,一般应由审判长主持召开,也可以由审判长指定其他审判人员主持召开。

2、庭前会议的方式与次数

庭前会议一般采用控辩审三方均在场开会的方式。但是否有必要一律采用三方到场的方式,被告人是否需要一律参与庭前会议,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因而,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有必要参加的才参加,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参加。而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应召开庭前会议,因为庭前会议涉及专业的法律事项,在缺乏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庭前会议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庭前会议召开的具体次数,笔者认为原则上以一次为限。虽然从庭前会议召开的立法意图来看,只要是为了达到使庭审有序、高效进行的目的,就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但是以有必要为限,不能为了召开庭前会议,反而增加控辩双方不必要的负担。当然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也应当计入审限。

3、拒绝参加庭前会议应负的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拒绝参加庭前会议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控辩双方对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都应当参加,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不参加庭前会议将带来不利的后果。首先,公诉人不应具有否决权。对于辩护人提出由审判人员决定召开的庭前会议,公诉人应当参加,这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如果辩护人滥用权力,公诉人应在会议时提出明确意见。其次,辩护人也没有否决权。对于公诉人提出由审判人员决定召开的庭前会议,辩护人也应当参加,这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庭前会议目的是保证庭审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庭前会议召开不成,就把问题放在庭审中去解决,那么庭前会议的创设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4、庭前会议是否公开进行

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而是采取控辩审三方商谈的形式,当然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的,或者需要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综上,庭前会议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庭前会议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仅是雏形,具体配套的运作规则还未出台,有待于进一步细化,但是这项程序无疑开启了中国特色的中间程序,相信庭前会议程序会更加有力地促进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 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条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推进法官和律师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第四条建立律师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对律师参与诉讼或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经查验和登记有效证件,免于安全检查。探索设立律师立案专门窗口,便捷律师立案。 第五条在审判区设置律师工作室,提供桌椅、资料查询终端、WiFi等设备和业务书籍、诉讼资料等材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息、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 第六条支持律师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为实习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实习律师可持律师授权委托书开展相关立案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体系,确保为律师提供的诉讼服务实现均等化、便捷化、体系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审判动态信息、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审判区等场所配置上网终端设备,方便律师随时查询相关材料。 第九条法院应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流程等信息告知律师。 第十条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律师提出调整原定开庭时间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如因法官原因无法按时开庭的,承办法官应在预定开庭时间届至前三日告知律师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在接到律师提出的阅卷申请后及时安排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材料(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材料的范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向法院了解其代理案件进展情况的,除审判秘密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告知。以下信息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及时告知律师:(一)变更合议庭成员的; (二)延期审理的; (三)延长审理期限的; (四)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 (五)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 (六)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实行调查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或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发调查令,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律师申请变更刑事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作部署会讲话提纲(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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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推动融合上下功夫。 (二)抓好工作“衔接”确保圆满“收官”。 一是防案事。 二是抓指标。 三是强基础。 (三)抓好“XXX”集中行动。 一是组织部署再加强。 二是工作推进再加强。 三是督导奖惩再加强。 (四)抓好公共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三是强化治安领域管理。 (五)抓好队伍教育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政治教育,提振工作状态。 二是强化自纠自查,突出“关键少数”。 三是严明纪律规矩,严格执纪问责。 二、认清机遇和挑战,积极适应行政区划调整从机遇看,体现为“三个拓展”: 一是空间资源得到拓展。 二是经济基础得到拓展。 三是发展定位得到拓展。 从发展视角看,面临三大问题: 一是X片发展相对滞后。 二是发展制约因素较多。

会议提纲

会议提纲: 1.生产方面:对加急订单、加急欠料要充分重视,不能因为欠料延误发货时间,对加急订单要优先排产,按时完成,车间要与生产部做好沟通协调。 2.质量方面: 1)要加强包装质量尤其包装的外观质量,要符合公司的标准,对包装质量不合格料,不得入库。包装人员要加强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2)生产线要控制好返工料、废料,返工料要控制好露底、颗粒、涂层不均,废料要加强扭拧、碰伤、划伤的控制。 要充分利用好车间提供的数据对不合格料的量加以控制。 3)最近试验料掉皮的较多,钝化料下排上排的员工要佩戴好手套,避免污染。 3.现场6S: 1)车间物品、工具要定置 2)车间各工序现场要保持干净、整洁,垃圾不得随处乱扔,设备商不得放杂物,电线不能私自乱接 3)车间加强现场检查对现场不合格的地方要责任到人,进行积分考核, 4)办公室6S要整理好 4.安全方面: 1)车间各工序员工要安全操作、规范操作,对违规操作的

要严肃处理 2)车间安全检查每月检查至少一次 3)特种设备、前处理吊机的使用要符合要求,对违规操作的严格处理 4)车间员工工作时必须佩带劳保用品,尤其是安全帽的佩带 5)暑假工的安全 6)喷房线路要束好,避免线路破损,产生明火,引发火灾。 5.设备方面: 1).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带病工作 2).设备规范操作,不允许人为原因造成损坏 3).对车间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安排人进行全面排查,要彻底消除车间的安全隐患 4.纪律方面: 1)吸烟室纪律 2)下班前不允许洗澡,不允许换衣服 3)吃饭要按点,不得提前去食堂 4)上班时间不得玩手机,违者进行积分考核 5)对串岗、睡岗的进行积分考核 5.成本方面: 利用好车间数据分析原因降低成本;减少空排,控制好返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2321882.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701232188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 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2321882.html,/fg/detail2099874.html

庭前会议形式

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四款规定: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 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此二款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 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即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这道中间程序。庭前会议程序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是在吸收国外有关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它突破了中国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阶段直接过渡到审判阶段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大大提高庭审效率和针对性。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对庭前会议程序的一点认识。 一、庭前会议的内涵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指为保证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的庭前预审活动。[1] 二、构建庭前会议的重要意义这次新刑事诉讼法引入庭前会议作为中间程序,其意义重大。第一,庭前会议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庭前会议程序的设置,更是对这一规定的充分体现。同时规定了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而非法证据排除将有助于落实这一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必须解决的主要工作,控辩双方将有异议的证据提交庭前会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由此可见,庭前会议将在正式法庭审理过程中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活动提前,加之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使辩护方在审判前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和预览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 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 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 发生。 第二,庭前会议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在XX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在XX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注:1、标题的形式可以变换,尤其是印发下去的时候,标题变换可以突出领导的讲话意图,也能体现领导的水平。例: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坚决完成全年的经济任务。 2、标题也可以不换,其优点是符合公文行文直截了当的要求。在XX处填入市委、县委、审计、计划生育、创卫……等词语即可。 开场白:今天的会议很重要,刚才,XX同志宣读了……,XX同志就……工作作了安排布置,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 1、任何工作要搞好,没搞好,要再上一个台阶,要全面完成任务,都有一个提高认识的问题,都有一个再提高认识的问题。认识高与低,认识好不好,对搞好工作有直接关系。 2、讲认识,就是讲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对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就没有主动性,更不会有创造性。 3、认识提高了,认识明确了,工作的目标就明确了,这样才能少走弯路,这样才能干在点子上,才能干出工作成绩。 4、标题可以变换,例:充分认识计划生育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个教你如何混迹体制,晋升进位的课程,欢迎阅读 二、加强领导 1、立即层层传达会议精神; 2、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机构; 3、制定出本单位的工作方案,抓工作的措施; 4、领导要掌握下情,要深入基层,要工作在第一线。

三、夯实责任 一讲完成工作的时限; 二讲工作任务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三讲工作中要齐心协力,上下联动,相互配合; 四讲工作要分步推进,稳步实施; 五讲要注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搞好宣传 1、宣传是搞好工作的先导;宣传是工作的舆论氛围; 2、就是宣传群众。群众的理解、支持是我们搞好工作的基础; 3、要调动一切宣传手段; 4、不搞宣传,上级来检查工作,表面上没有可看的; 5、搞宣传,要舍得花钱;搞宣传,决不是做表面文章。 五、狠抓落实 1、可以讲,时间紧,任务重;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之类的话; 2、讲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必须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必须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必须拿下先进的牌子。 3、要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 4、要掌握第一手材料,制定好工作预案,注意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 5、要做好检查、督促、督办工作。 六、奖罚分明 1、搞得好的表彰奖励,搞得差的通报批评; 2、实行一票否决,好与差决定部门年终评议等次; 3、此项工作是考验、考察干部的一次很好机会; 4、实行戒勉谈话,直至追究责任。 以上讲话提纲,绝大多数的领导都是这样讲的,秘书也是这样写

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目录 诚信承诺书 (1) 毕业论文 ........................................................................................................................ 2-12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 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与价值 (3) (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 (3) (二)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3) 二、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不足 (5) (一)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单一 (5) (二)庭前会议的主持人不明确 (6) (三)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不顺畅 (6) (四)庭前会议的效力不确定 (7) (五)庭前会议封闭运作,缺乏监督 (7) 三、域外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 (8) (一)英国答辩和指令听审程序 (8) (二)美国的庭前会议程序 (8) (三)德国的中间程序 (8) 四、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改进 (9) (一)扩充庭前会议启动权 (9)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主持人 (10) (三)明确被告人参与会议的情形 (10) (四)确认庭前会议的效力 (10) (五)建立会议的监督机制 (11)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有助于保障案件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实现程序公正。我国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对于该制度如何运作并未作出详实的规定,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启动方式单一、会议主持人不明确、被告人参与会议不顺畅、庭前会议效力不确定、监督不健全等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合理之处,从扩充庭前会议启动权、明确庭前会议主持人、保障被告人的会议参与权、确认庭前会议的效力、建立庭前会议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完善 [Abstract] The pretrial meeting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s. It helps to ensure the concentrated trial of cases,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and finally achieve procedural justice. China's 2012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stablished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but the system did not make detailed provisions on how to operate, leads to the existence of single, start meeting host is not clear, the defendant in court before the meeting is not smooth,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of the uncertainty,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other issues effectivel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We can learn from the reasonable extraterritorial crim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from the expansion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starting right, clear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host, the protection of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participate, to confirm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the perfection of the crim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to establish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Key words] Criminal action; Pretrial meeting system; improvement 2012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它是新法中的一大亮点。庭前会议制度的加入是为了适应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的现状。它有助于更好的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实现程序的公正。由于刑诉法对该制度如何运作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各地不一的状况,很多法院也做了相应的试点。因此对于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问题的研究有着很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会议简要提纲

会议提纲: 一、总部管理层的工作职责和职务说明书的签收: 总部各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和职务说明书已经完成,董事长指示大家针对本人的工作职责进行讨论,是否有修改和补充地方,如果还需要修订,计划在3月5号完成签收工作后到总办存档。 二、按照董事长指示要求,企业本年度重点是在管理体系升级和管理体系的建立: 为此,总办按照董事长指示要求,本年度重点工作是加强企业管理体系化,工作程序化的建设工作,要完成此项工作,首先请各公司,业务部门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和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建设工作。以便于后期实施过程里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要不标准化和体系化就是空谈。 三、关于体系制度建设的前提要求: 体系文件的建设的前提是加强各职能机构的建设,如电器、建材、购物公园要加强行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设工作,行政、人力资源建设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外引进和招聘。 四、体系管理制度的建设要求: 体系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要按照合法的民主程序建立,关于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格式、要求、审核程序由杨总和大家交流。 五、总办本月工作重点关注 1、对各事业部对管理体系文件的建设、建立进行检查,是否按照程序要求进行编制建立。 2、本次关注的体系文件主要内容有:业务操作流程方面的制度及作业管控程序等等,违规违纪处罚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3、体系文件是否对工作流程有固化和优化、是否对业务开展具有强有力的推进和支撑作用做评估。 4、行政、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快时间对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进行界定和制定,要有明确工作权限、工作内容岗位责任界定等等。 5、对违规违纪行为加强教育、在必要时、必要状态下加强处罚力度,同时继续加强协调和服务职能工作。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012321882.html,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目的在于规范庭前会议的适用,解决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事项,提升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实现庭审实质化,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庭前会议规程》共计27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功能、适用范围、基本规程、主要内容、效力以及与庭审的衔接方式等。 一、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1.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申请和异议,确保庭审集中审理、持续审理。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有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在公诉方提起指控之后,辩护方可能提出各种程序性申请和异议,例如申请回避,申请特定证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对于上述申请或者异议,通过庭前会议集中解决,可避免庭审中断。

2.组织证据展示,明确事实、证据争点,确保庭审充分审理、高效审理。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由于控辩双方的争点在庭审前就已经初步明确,法庭就可以围绕上述争议问题组织控辩双方积极举证、质证和辩论,突出庭审调查的针对性,提高庭审辩论的充分性,确保庭审的成效。 3.庭前会议不能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该条明确了庭前会议召开目的是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因此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展示,但不能以证据展示取代庭审举证和质证;可以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目的是为了突出庭审重点,确保庭审质效,不能弱化和取代庭审调查、辩论等。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涉及多个罪名、多起事实或者多名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庭审的事实、证据调查工作量较大,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整理事实、证据争点。通过庭前会议有效区分存在争议和无争议的事实、证据,能够确保庭审更具针对性,大幅度提高庭审效率。 2.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一些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当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

浅谈庭前会议制度 【摘要】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审前会议制度,使庭审程序更加合理。但该规定较为模糊,部分规定过于原则,与实践相差有一定距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庭前会议;涵义;问题;完善 一、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国外的相关立法 实施庭前会议制度较完善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制度虽各有区别,但都是庭前审查程序。美国有传讯、答辩、审判前的诉状和动议、辩解和异议程序及庭前会议制度;英国的“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审前裁断”程序、“预备听证”程序;日本规定了庭前协商程序(检察官与辩护人的协商和联系)和法院的庭前准备程序(法院与检察官、辩护人的庭前协商程序);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德国的准备审判程序;我国香港地区的审前讨论会制度。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1.节约诉讼资源,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庭前会议旨在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争点整理等,避免法庭审理因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织而出现混乱,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节约诉讼资源。

2.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前会议使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增强了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发生。 3.是公平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体现 庭前会议的确立,有助于强化控方的证明责任意识和辩方的辩护意识,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积极开展有效对抗,提高审判的实质程度。同时,庭前会议将以前不透明的法官审查改为当事人参与的透明会议,使诉讼全过程均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增强实体裁决的透明度和社会的信任感。 二、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涵义 本文中的庭前会议仅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不包括法院审前阅卷等内容,是指在法庭决定开庭审判之后,开庭之前由审判人员召集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的解决案件有关程序性问题,旨在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并不是每个案件都经历庭前会议程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

年度工作会议材料提纲5篇

提纲,是一种概括地叙述纲目、要点的公文。它不把全文的所有内容写出来,只把那些主要内容,提纲挈领式地写出来。提纲使用于汇报工作、传达会议精神和讲话发言。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年度工作会议材料提纲供大家参考选择。 年度工作会议材料提纲篇1 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提纲 一、着眼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法纪意识 一是创新形式,法治宣传入脑入心。 二是打造基地,法治宣传定人定位。 三是拓展阵地,法治宣传有声有色。 四是示范创建,依法治理高标高准。 二、着眼人民调解和特殊人群管控,提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一是人民调解办法有方。 二是特殊人群管控有力。 三、着眼公共法律服务,提升法治惠民利民实效 一是推动法律援助惠民行动。 二是推动公证服务拓展延伸。 三是推动司法鉴定为民服务。 四是推动法律帮扶“助力脱贫”。 四、着眼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司法行政保障水平 一是打造实战平台。 二是强化实战功能。 三是锻造实战队伍。

年度工作会议材料提纲篇2 工业经济大会讲话提纲 一、坚定信心,保持定力,汇聚工业经济发展新动力 (1)信心来自于对发展形势的清醒认识。 (2)信心来自我市拥有坚实的工业基础。 (3)信心来自全市干部群众凝心聚力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增添工业经济发展新活力 (一)以思想解放引领理念创新。 (二)以创新驱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以产业引领推进市场主体“群雁”发展。 (四)以品牌建设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 三、齐心协力,实干担当,营造工业经济发展好环境 (一)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领、帮、干”三篇文章。 (二)企业要做好“稳、转、进”三篇文章。 (三)各级干部要做好“勇、快、准”三篇文章。 年度工作会议材料提纲篇3 财政系统工作会议讲话提纲 一、立足发展全局,在把握严峻形势中强化危机意识 (一)要认清严峻的经济发展形势。 (二)要认清严峻的财政收入形势。 (三)要认清严峻的财政支出形势。 二、立足职能职责,在真干实干苦干中聚财管财用财

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新规丨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点击上方“律海扬帆”可以订阅哦自今年7月1日起《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 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开始实施,原1997年5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人民法院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废止,今天律海扬帆将新的规定全文**给大家。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修 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办案质效,规范庭审活动,依据《刑诉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一、审查立案第一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 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 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第二条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 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公诉案件是否立案受理,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决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决定书》随案移送审判业务庭,立案审查时间不计入审限。二、开 庭前的准备第四条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 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

庭前会议程序材料.pdf

庭前会议程序材料 一、基本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二、具体问题 (一)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 按照法条精神,庭前会议的召开,以案情重大复杂、影响力大的案件或需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为主。此外,当事人可能在法庭上提出回避、管辖、申请证人出庭等影响庭审进行活动的特殊申请的,也可以召开庭前调查程序,再者,需要进行调解活动的,也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调解。 庭前会议的启动,由审判人员决定。 (二)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 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要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庭前会议材料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此二款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但该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而且对于该程序的建立目的、制度的价值定位等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与完善。 一、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与价值定位 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对该项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解决庭前会议制度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对该二项内容的确立,要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我们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而不是对国外司法制度的全盘引进。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是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的中间程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关键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据此可以认为,它只是一个庭审前的“会议”制度,而不是庭审的提前预演,更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制度。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会议”,而不是“审判”。 庭前会议制度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据此,该项制度为在开庭审理前,就相关程序性的内容: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由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以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并重。从建立必要性看主要是为了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二、对庭前会议制度具体操作规则的建议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提起方式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集。另外,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但要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

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2012年省、市卫生工作会议及全县经济工作 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2012年省、市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作以简要传达。 一、2012年省、市卫生工作会议 (一)省、市卫生工作会议概况 2012年2月9日,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在兰州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全省卫生工作,安排部署2012年卫生重点工作任务。省人大副主任崔玉琴、副省长咸辉、省政协副主席栗震压、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正锋及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省卫生厅、省食药局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省直及驻甘部队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全省各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及卫生局长,各学术协会负责人共280余人参加了会议。咸辉副省长作重要讲话,刘维忠厅长作工作报告,会议由省卫生厅副厅长李存文主持。会上,宣读了有关表彰决定,并为全省医德医风建设标兵和甘肃省名中医、乡村名中医颁奖。 我县卫生局局长高飞同志参加了会议。 2012年2月27日,全市卫生暨红十字会工作会议在武

都召开。会议传达了全省卫生工作、全省红十字会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11年全市卫生暨红十字会工作,全面部署了2012年工作任务。会议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昉主持并作会议简结,副市长郭建博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卫生局局长李刘成作工作报告。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市卫生局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及各县(区)。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规模大、规格高,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 我县政府副县长许彤、卫生局局长高飞、卫生副局长兼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和平、爱卫办主任王彩霞、县医院院长马常荣、中医院院长李五学、疾控中心主任谢小虎和妇保站站长安小丽等同志参加了会议。 (二)省、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 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咸省长的讲话和刘厅长的工作报告中,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的精神主要体现在郭市长的讲话和李局长的工作报告中。 省政府咸省长就做好今年全省的卫生工作主要讲了四点意见。 一是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进一步坚定发展卫生事业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深化认识,理清思路,切实把行动统一到省委、省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 第六条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先出示有关证据,再就有关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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