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7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4月7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

“(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

“(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

“(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检验,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

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十二、增加六条,作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

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公告应当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避免泄漏个人隐私。”

“第五十七条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

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十八条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助处

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

十三、增加二条,作为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违

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通报机动车所有人。”

十四、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增加二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理。”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电子案卷形式保存违

法处理案卷。”

十六、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十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第二十二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 核心内容: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一般是民警对现场的处理、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一、接到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一)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二)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三)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五)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六)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七)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八)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九)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十)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二)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课件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违法性 (三)行为的情节轻微性 (四)行为的应受处罚性 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所保护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交通权益。 二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有客观存在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无责任能力的人除外)。主观过错,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 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考题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考题 选择10道判断8道 一、单选 1、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D)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A录音B录像C 性质D事实 2、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C)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A机动车登记地B机动车购买地C违法行为发生地 3、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C)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A省级B市级C县级 二、多选 1、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A)、(B)、(C)、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A 公正B文明C公开D热情

2、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A)与( C)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A教育B批评C 处罚D学习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ABCDEF) A扣留车辆;B扣留机动车驾驶证;C拖移机动车;D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E收缴物品;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ABCDE) A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B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C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D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E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5、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ABCD)。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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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范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接到事故报案

有关要求及标准: (一)重大伤亡事故指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群伤的事故,驾驶员、车队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和总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二)了解事故情况后,如是一般车损事故,驾乘人员可现场解决的,应电话指导协调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携带照相机、协议书、印油、笔、纸赶赴现场,视情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事故现场处理要求:不得移动事故车辆;劝阻围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寻找两名以上的事故目击者作证(证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书面经过)。 (四)事故现场的拍摄要求:原则上是先拍原始,后拍变动,先拍重点,后拍一般,先拍容易,后拍困难,先拍易于消失和破坏的,后拍不易消失和被破坏的。摄影方位的确定,要以肇事为中心,反映现场的地形、路况、地面面貌、肇事车和其他事物的全貌(①接触点;②事故发生地前、后、侧面全景图;③车辆刹车痕迹;④车辆车牌号;⑤事故点车道标线、标志)。 (五)事故图的绘制要求:现场图包括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以及遗留有痕迹、物证的地点、运动关系、事故情况等。内容要求完整齐全、尺寸准确,以出事地点为中心,把痕迹、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按比例、图例绘制在图上,绘制时必须十分认真、细致、准确,见交通元素图形符号(附件7)。 (六)属车损事故,记录对方车辆资料: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

(七)属伤亡事故,记录伤亡者资料: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籍贯、联系电话,并留下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协助交警现场处理(现场的保护、取证、笔录),如车辆被扣,应记录车辆扣停地点,取回扣车回执。 (九)如当事双方同意协商私了解决,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不承担事故损失。 (十)发生事故后如需报保险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十一)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车队填报事故资料,在《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2)上做好记录,并建立交通事故档案(附件1),填写交通事故分析表(附件3)、驾驶员事故自述(附件4)、驾驶员事故认识(附件5)、交通事故询问记录(附件6)等。 (十二)如发生事故后对方逃逸,指导驾驶员拨打122报警。如车损较小,在不影响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可指导驾驶员继续营运,如影响到行车安全,应指导驾驶员把车停到安全的位置等候抢修;如车损较大,则需立即赶赴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车辆违章处理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车辆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车辆配置、使用的原则和流程,以及保养、维修、违章、事故处理等事项的程序和要求,以规范车辆管理、为公司各项业务高效开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2.制度适应范围/车辆使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员工及所有公务车辆的管理; 2.2公司车辆一般由公司管理部指定驾驶员使用,钣金部临时驾驶员由钣金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部; 2.3如无驾驶证私自用车的,公司将予以重处;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公司车辆车辆监管; 3.2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的日常调度和管理及报送车辆相关费用报表; 3.3专职驾驶员负责监管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年检、保险、及各项理赔、事故处理等工作 3.4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期间对车辆进行监管及清洁; 4.定义 4.1公司轿车、商务车:主要用于客户接待、高管人员因公外出、其他紧急事务用车、各部门公务用车等,并按照上述用车次序,由管理部根据事务的轻、重、缓、急及用车申请的先后顺序灵活安排车辆的使用。 4.2皮卡车辆:主要用于送货使用。 4.3商务车:任何部门不准用于装货使用。 5.内容 5.1车辆申请 5.1.1当天申请使用车辆的需提前至管理部预约派车,用车超过一天的,必须提前一天填 写《派车单》方便派车; 5.1.2一般部门用车由用车人提出用车申请,填写《派车单》交予部门主管审核签字交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由门卫凭《派车单》发放车辆钥匙; 5.1.3公司商务车F213AH无重要事宜一般不予派用,管理部予以重点管控; 5.2出车登记 5.2.1门卫根据《派车单》上的用车时间及目的地等信息发放车辆钥匙。 5.2.2门卫对出车时间、里程,车况等信息进行核实登记 5.3回车登记 5.3.1车辆回程时,门卫需在《派车单》内注明车辆回车时间及回车里程登记。 5.4私车公用(自购车辆公务使用) 5.4.1公司在无公车情况下急需用车时可临时征用私人车辆,私车公用可享受车辆补贴。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以造成伤残为例 治疗阶段: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损害已无法逆转,将损失降到最低才是根本原则。造成人身损害入院治疗的,让肇事司机先行垫付医药费,如果他拒不缴纳,而本人身边又拿不出钱,可以请求交警大队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让交强险先行垫付。等待交警部门出具责任事故书,如对方肇事逃逸,全责,若事故认定有错误,可于3日内向交警大队书面申请复核,等待重新出具责任认定。 诉讼阶段:准备好医疗票据,住宿票据,出行票据,若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如肋骨断了四根),出院后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拿到伤残鉴定结论。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赔付医疗费用(受害人),误工费(受害人,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交通费(包括家属探望的必要费用),护理费(看当地标准高还是你工资高),住宿费(两个),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外地医疗还包括陪护人员住宿和吃饭),营养费(让医生写明出院后注意补充营养字样),残疾赔偿金(视伤残等级鉴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此为简化流程,仅供专业人士参考,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律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

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十、十级伤残标准 (五)、胸部损伤致: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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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全文 来源:深圳人大网| 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 有0人参与 分享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 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点击查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违章扣分及罚款处理流程及常见问题答疑

违章扣分及罚款处理流程及常见问题答疑 违章是大部分车友都会遇到的问题。违章后如何处理?扣分及罚款流程是怎样的?遭遇异地违章及套牌怎么办?本文将为你一一解答。交通违章处理流程 1、网上查询违章记录 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交管部门都开通了网站违章查询的功能。以北京市为例,车主需要输入自己的车牌号及发动机号,便可查询到该车的违章记录。 在违章记录列表中即可查询到所有未处理违章的记录,记录中有违章的时间、地点、违章原因以及详细的罚款和扣分情况。 2、处理违章 一般来说,违章处理需要驾驶人到交通队进行确认和处理后,到银行办理罚款业务。 现在随着软硬件的升级,以北京市为例,可通过开通新版牡丹交通卡的网银功能,直接通过网银缴纳罚款。目前可以在网上缴纳的罚款包括三类:一是“现场执法”时交警直接记录在司机交通卡上的违法行为;二是交警对持有北京驾照的司机开具的纸罚单(即800罚单);三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京牌车的非现场违法行为。 但是也并非所有违章都可以通过网银处理。如果待处理违法行为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司机就必须去交通队执法站办理。同时,如果单笔罚款额超过了200元,比如“超速50%以上”,也不能通过网上银行缴款。在网上处理“非现场”时,不能提供图像或视频证据,司

机如果对违法行为有疑义,也只能先去交通队执法站确认后再处理。网上银行现场处罚:登录交管局对外网站点击“网上缴费”进入北京特色业务页面选择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选择查询与缴纳返回交通卡卡号及现有积分情况通过交通卡卡号获取档案编号取得现场违法信息将司机的违法信息反映在网银页面上选择某一条违法记录点击“缴费”通过介质认证缴费成功(如果还有违法行为要缴纳罚款请点击“继续缴纳下一笔”)。 网上银行非现场处罚:登录交管局对外网站点击“网上缴费”进入北京特色业务页面选择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选择查询与缴纳选择非现场处罚输入发动机号和车牌号通过车牌号到交管局系统获取非现场非法信息客户选择某一条记录进行缴费通过介质认证缴费成功。 3、常见问题答疑 1> 违章超过12分怎么办? 对于新手而言,很容易多次违章导致违章积分过多。当年违章扣分超过12分持证者需回炉重考理论。除了不违章这样治标的方法外,那么有没有“钻空子”处理的办法呢? 首先是从发证之日起,每年的积分将清零。因此可在前一年积分清零之前处理一部分的违章,之后再利用第二年的积分处理剩下的违章。 第二是一辆车多人驾驶,多人对应的违章分别处理。适当利用别人的驾照刷分,这也是一种“潜规则”。部分执行较严格的地区此法行不通,这样的话,就只能回炉重新学习了。

204交通事故处理测试题(初)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测试(初级)试题 (总分120分,测试时间120分钟)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交通事故时,事故分类使用名称:( A ) A、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事故 B、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C、故意事故、过失事故、意外事故 D、单车事故、双方事故、多车事故 2、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填写( B )登记备查。。 A、交通事故报案登记表 B、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C、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D、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 3、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一般情况下( A )内赶到现场。 A、10分钟 B、15分钟 C、20 分钟 D、30分钟 4、执法人员到达事故的现场后,对现场处置的正确程序是:(B )(1)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并开启警灯。 (2)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当事人在安全地带等候。发现有受伤人员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 (3)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

(4)确认肇事人,验明身份。责令肇事人不得离开现场或者与无关人员谈论交通事故情况。 (5)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放置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 A、(2)(5)(3)(1)(4) B、(5)(2)(1)(4)(3) C、(4)(5)(2)(3)(1) D、(1)(4)(5)(2)(3) 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C ) A、予以受理 B、先行进行调查,在确定案件确实存在的予以受理 C、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D、予以立案调查 6、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C )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A、24小时 B、2日 C、3日 D、5日 7、《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二十日”的起计时间是指:(A) A、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起; B、检验、鉴定机构从事检验、鉴定之日计起; C、通知检验、鉴定机构之日计起; D、现场勘查之日计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B )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 B )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A、三 B、五 C、七 D、十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范文》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范文》 两张照片前后间隔距离不足1米,时间差没超过0.1s,所以无法精确计算出我当时车辆所行驶的时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希望撤销 第二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2019修正)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罚款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 第四条交通警察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人,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实施罚款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书面送达驾驶人。如确实无法书面送达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对交通警察的考核、奖惩标准。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无异议的;

2017年交通违章处理流程怎么走

玩车头条(https://www.360docs.net/doc/709291581.html,),免费查询交通违章,在线处理交通违章。 2017年交通违章处理流程怎么走? 交通违章,指的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根据交通法固定,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一、交通违章罚单的种类 现行的交通违章罚单主要分为3种: 第一种是交警现场执法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将会给司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第二种就是常见的违停单,这是交警部门专为违章停车这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特制的《违章停车通知单》; 第三种罚单普通市民接触的较少,在出现超速、酒驾、超员、超载等需要调查处理的交通违法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交通违章处罚的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1)警告 警告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警告处罚的作用在于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促使行为人认识违章错误,不致再犯。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它一般适用于初犯,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的条件。 (2)罚款 罚款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强制其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它的执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内执行。 (3)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玩车头条(https://www.360docs.net/doc/709291581.html,),免费查询交通违章,在线处理交通违章。 暂扣是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则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一种行政处罚。这一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4)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一种处罚。 三、交通违章罚单处理流程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违章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2016年交通违章的处理流程2016年交通违章的处理流程。 罚款缴纳 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当地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说明:网上查到违章记录后,可以等交警局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寄给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队或交通监控中心领取。 2、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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