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新时代国际关系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新时代国际关系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新时代国际关系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声明文章属性•【缔约国】俄罗斯•【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22.02.04•【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新时代国际关系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声明当前,世界正在经历大变局,人类社会进入大发展、大变革的新时代。

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持续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持续推进,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大大加深,国际力量分布趋于重构,国际社会对于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呼声更加强烈。

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持续蔓延,国际及地区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全球性威胁挑战日益上升。

国际上少数势力继续顽固奉行单边主义,诉诸强权政治,干涉他国内政,损害他国正当权益,制造矛盾、分歧和对抗,阻碍人类社会发展进步。

国际社会对此绝不接受。

双方呼吁各国从全人类共同福祉出发,加强对话,增进互信,凝聚共识,扞卫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及各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扞卫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践行联合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发挥核心协调作用的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实现世界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一双方一致认为,民主是全人类共同价值,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促进和保障民主是国际社会共同事业。

双方认为,民主是公民参与管理本国事务的途径,旨在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民主应是全过程、面向全体人民的,体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保障人民权利,满足人民需求,维护人民利益。

民主制度的实践不是刻板的,应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及文化特色。

各国人民有权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实践形式和方式。

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只能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

双方指出,中俄作为拥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世界大国,其深厚民主传统根植于千年发展经验,受到本国人民广泛支持,体现了公民的需求和利益。

联合国组织机构与职能

联合国组织机构与职能

联合国组织机构与职能模拟联合国,是对联合国的模拟演习,联合国有不同的委员会,分别负责不同方面的问题,我们将要代表不同国家,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议题,和他国代表商讨,争取别国支持,实现自己国家的利益最大化。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

一。

联合国大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

大会接受和审议安理会及其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与安全理事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和任命秘书长。

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

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能连选连任。

《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职能是: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规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况,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动,并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的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

安理会的行动以“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即所谓“大国一致原则”)为基础,5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否决权。

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

它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还可以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

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统计委员会,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麻委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 )和5个区域委员会(非洲经济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欧洲经济委员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和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1.外层空间的平和利用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法,太空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应当为和平目的利用。

各国应该遵循互相尊重、相互合作和不武装冲突的原则来开展太空活动。

2.外层空间的主权:外层空间法确认了各国对其发射的宇宙飞船和太空器的所享有的主权。

然而,这并不给予国家对外层空间本身的领土主权。

3.公约:外层空间法的核心是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2年的《月球条约》。

这些公约对太空探索和活动的履行义务和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各国应当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包括不在太空中部署核武器等。

4.共享利益原则:根据外层空间法,太空资源是所有国家和人类共有的,应该在和平与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和公正的利益分享。

没有一个国家有独家利用太空资源的权利。

5.国际合作与合同:外层空间法鼓励国际合作,以促进太空技术研究、太空站建设等多边项目的发展。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合同和协议,实现资源共享和技术转移。

6.太空殖民统治禁止原则:外层空间法明确禁止将外层空间用于拓展和建立殖民地。

国家不能以任何方式将其主权延伸到太空领域,并且不能将太空活动用于扩大领土。

7.安全与防护原则:外层空间法还规定了各国的安全与防护责任。

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卫星和太空器的碰撞和污染太空环境。

各国还应当进行太空碎片的清理工作,以减少对太空活动的威胁。

8.国际责任与追究原则:外层空间法规定了国家应负担的国际责任。

如果一个国家的太空活动导致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社会遭受损失,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9.太空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太空活动,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太空监管机构和组织,如联合国外层空间事务办公室、国际航天联合会等。

这些机构负责协调各国的政策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指导。

空间核动力源的国际法律规制Int...

空间核动力源的国际法律规制Int...

第27卷第2期2014年3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SocialSciencesEdition)Vol.27 No.2March,2014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13.0548空间核动力源的国际法律规制杨彩霞,崔海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摘 要:空间核动力源的使用是满足人类深远太空探索任务动力源需求的必然选择。

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安全风险因素以及空间活动对地球的广泛影响,如何安全使用核动力源是国际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目前,直接规范空间核动力源的国际文件只有1992年通过的枟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枠以及2009年制定的枟外层空间核动力源应用安全框架枠。

该两文件为空间核动力源的应用提供了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的技术性规范,对于备受关注的安全问题也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标准。

但是,它们都属于软法,即该两文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在适用上缺乏强制性。

从空间立法的发展模式来看,短时期内在空间核动力源领域缔结专门的国际条约不太现实,通过各类软法为各国提供自愿遵循的规范指引并由各国根据实际需求逐渐将其纳入到其国内法律规则体系中,逐步实现空间核动力源国际规则的统一不失为较好的折衷办法。

关键词:空间核动力源;枟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枠;枟外层空间核动力源应用安全框架枠;软法中图分类号:DF9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204(2014)02-0022-06 收稿日期:2013-11-2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0YJC820031) 作者简介:杨彩霞(1977—),女,山西大同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仲裁法、航空航天法.InternationalRegulationsontheNuclearPowerSourceinOuterSpaceYangCaixia,CuiHaibao(LawSchool,Bei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Beijing100191,China)Abstract:Theuseofnuclearpowersourcesinouterspaceistheinevitablechoicetomeettheneedsfortheexplora-tionofdeepspace.BecauseofitsinherentriskfactorsandthewidespreadinfluenceofspaceactivitiesontheEarth,howtousethenuclearpowersourcessafelyisaproblemfacedbythewholeinternationalcommunity.Atpresent,onlytwointernationalinstrumentsdirectlyregulatetheuseofNuclearPowerSourceinouterSpace,namelythe“PrinciplesRelevanttotheUseofNuclearPowerSourcesinOuterSpace”adoptedin1992,andthe“SafetyFrameworkforNuclearPowerSourcesApplicationsinOuterSpace”establishedin2009.Thesetwoinstrumentsprovidegeneralprinciplesandspecifictechnicalspecificationsaswellasappropriatesafetystandardstobefollowed.However,bothofthemarecon-sideredassoftlaw,whicharenotlegallybindingandenforceable.ThepossibilityofforminganewspacelawtreatyonNuclearPowerSourcesseemsverylowforthemoment,therecoursetosomekindofsoftlaw,suchasPrinciples,Framework,orCodeofconduct,isaninterimpositiveandrealisticsolution.Itcanbeagoodwaytoharmonizena-tionallawsanddevelopaninternationalregimeonthespecificissueofNPS.Keywords:nuclearpowersources;PrinciplesRelevanttotheUseofNuclearPowerSourcesinOuterSpace;SafetyFrameworkforNuclearPowerSourcesApplicationsinOuterSpace;softlaw 美国火箭之父罗伯特·戈达德早在1907年就预言:“星际空间的探索取决于原子裂变问题的解决。

文献综述 营救协定

文献综述 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一、营救制度的渊源二、宇航员的法律地位三、空间物体四、发射当局五、外空游客一、营救制度的渊源:国际社会一直非常注重在危急时刻对于宇航员的救助问题, 以及对于航天器的救助和返还等问题。

在载人航天还未成为现实之前, 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在1959年7月递交给联合国大会的报告中, 曾建议就宇航员问题缔结一个专门的协定。

在1962年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 前苏联提出了一份关于营救宇航员和紧急着陆的宇宙飞船的国际协定的草案。

美国同时提出了一份题为关于援助和归还航天器和宇航员的原则草案。

上述两份文件的内容有很多相同之处, 但在关于返还航天器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美国主张无条件归还, 而前苏联则主张有条件的归还, 即只归还正式宣布发射的, 具有国际标志的未装臵收集情报装臵的航天器。

联合国外层空间委员会决定先行讨论制定关于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一般规则。

在1962年12月13日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中规定:各国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

在他们如因意外事故、遇难、于外国领土或公海紧急降落时, 各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救措施。

紧急降落的宇宙航行员, 应安全迅速地交还登记国。

1966年12月19日通过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第五条: 各缔约国应把宇宙航行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

在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等情况下, 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宇宙航行员紧急降落后, 应迅速、安全地交还他们宇宙飞行器的登记国家。

在外层空间和天体进行活动时, 任一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应向其他缔约国的宇宙航行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各缔约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 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所发现的能对宇航员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危险的任何现象, 立即通知给其他缔约国或联合国秘书长。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外层空间的划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性质和特点;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利用的三套法律原则;重点掌握: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营救制度;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月球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外层空间的概念首先出现在自然科学领域。

在空间物理学上,空间大体上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大气层之外就是外层空间或宇宙空间。

“外层空间”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始见于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之中,当时被用来泛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高层空间。

1957年1月20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表示,美国愿与他国“缔结相互控制外层空间的导弹和卫星的研制的任何可靠的协定”。

这是在各国的官方文件中使用“外层空间”一词的第一例。

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这个概念是在1957年11月14日关于裁军的决议中。

此后外层空间开始频频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但是迄今为止外层空间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定义。

我国法学界一般将外层空间解释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

然而,这个定义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定义不够确定,它未能确定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其次这个定义也未能反映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外层空间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实质上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不同的空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关于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大致有两类主张,即空间论和功能论。

1、空间论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作为标准划分国家主权与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具体标准之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大高度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标准。

目前,飞机上升的最高限度离地面约30至40公里。

《外空资源活动国际框架发展要素(草案)》评析

《外空资源活动国际框架发展要素(草案)》评析

第32卷第6期2019年11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SocialSciencesEdition)Vol.32㊀No.6Novemberꎬ2019DOI:10.13766/j.bhsk.1008 ̄2204.2019.0366«外空资源活动国际框架发展要素(草案)»评析胡建发1ꎬ夏春利2(1.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ꎬ陕西西安710129ꎻ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ꎬ北京100083)摘㊀要:«外空资源活动国际框架发展要素(草案)»的主导价值取向是提升外空资源活动效率ꎬ其关于创设优先权和资源权利㊁建立外空资源活动安全区以及利益分享的规定均与现行外层空间法存在较大出入ꎮ未来外空资源的国际治理的应以公平优先㊁兼顾效率为原则ꎬ构建外空资源活动国际管理机制是遵循这一原则的必然要求ꎮ关键词:«外空资源活动国际框架发展要素(草案)»ꎻ外空资源治理ꎻ国际框架ꎻ«外空条约»中图分类号:D999.1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 ̄2204(2019)06 ̄0136 ̄06㊀收稿日期:2019 ̄10 ̄23㊀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8F083)ꎻ陕西省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8KRM062)㊀作者简介:胡建发(1977 )ꎬ男ꎬ湖北武汉人ꎬ副教授ꎬ博士ꎬ研究方向为国际法㊁外层空间法与航空产业法.CommentontheBuildingBlocksfor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FrameworkonSpaceResourceActivities(Draft)HUJianfa1ꎬXIAChunli2(1.SchoolofHumanitiesandlawꎬNorthwesternPolytechnicalUniversityꎬXi anShanxi710129ꎬChinaꎻ2.SchoolofLawꎬBei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ꎬBeijing100083ꎬChina)Abstract:TheBuildingBlocksfor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FrameworkonSpaceResourceActivities(Draft)hasprovidedforthecreationofprioritiesandresourcerightsꎬtheassumptionfortheestablishmentofasafezoneforout ̄erspaceresourcesactivitiesandtheinstitutionaldesignforbenefitsharingꎬwhicharequitedifferentfromtheexistingouterspacelaw.Theleadingvalueorientationofthedraftistopromotetheefficiencyofouterspaceresourcesactivi ̄ties.Inthefutureꎬtheinternationalrulesforthegovernanceofouterspaceresourceswillbemainlybasedonfairness.Buildinganinternationalmanagementmechanismforspaceresourcesactivitieswillbeanimportantoption.Keywords:TheBuildingBlocksfor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FrameworkonSpaceResourceActivities(Draft)ꎻgovernanceofouterspaceresourcesꎻinternationalframeworkꎻOuterSpaceTreaty㊀㊀2015年美国«外空资源探测和利用法»规定美国公民享有对外空资源占有㊁拥有㊁运输㊁使用和销售的权利ꎬ2017年卢森堡«探索与利用空间资源法»规定空间资源可以据为己有[1]ꎬ由此拉开了立法授权开发开采外空资源的序幕ꎮ2015年底ꎬ外空资源治理海牙工作组(以下简称 海牙工作组 )成立并致力于推动外空资源活动规则的制定ꎬ该工作组经过多轮会议讨论后于2017年9月发布了«外空资源活动国际框架发展要素(草案)»(以下简称«草案»)ꎮ2019年4月ꎬ美国㊁英国㊁荷兰㊁卢森堡㊁墨西哥等国主张将上述草案引入联合国外空委关于外空资源活动潜在法律模式的讨论之中[2]ꎬ由此可能对外空资源活动国际规则的制定产生重要影响ꎮ一㊁外空资源治理海牙工作组概况海牙工作组是在美国深空矿业公司㊁世界安全基金会支持下成立的半官方机构ꎬ其主要推动者是以美国深空工业公司㊁行星资源公司等为代表的外空资源开发私人实体ꎮ工作组的发起人以国际空间法学会为代表ꎬ还包括荷兰莱顿大学航空航天法研究所㊁莱顿大学法学院㊁巴西天主教大学㊁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㊁印尼航空航天法律中心㊁印尼帕加珈蓝大学㊁美国世界安全基金会和南非开普敦大学等智库和高校研究机构ꎮ工作组主席为荷兰外交机构代表ꎮ秘书处设在荷兰莱顿大学航空航天法研究所ꎬ其负责起草条文㊁召集会议[3]ꎮ海牙工作组致力于实现以外空采矿为主的㊁外空资源开发开采活动的国际法律确定性ꎬ其工作成果提交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以下简称 外空委 )法律小组委员会ꎬ作为后者考虑制定外空资源开发开采国际规则的参考ꎮ2017年9月发布的«草案»是该工作组第一轮工作成果ꎬ提出了外空资源活动的目标㊁原则㊁管辖权及国际责任㊁监测㊁登记与信息共享等国际机制ꎮ2018年4月ꎬ工作组启动第二阶段起草工作ꎬ并可能形成关于外空资源活动国际框架要素草案的最终文本ꎮ二㊁«草案»评析«草案»的框架主要包括目标㊁关键术语㊁范围㊁原则㊁外空资源活动的国际责任及外空产品管辖权㊁外空资源之权利获取㊁外空资源的利用㊁妥为顾及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利益㊁避免外空资源活动造成有害影响㊁有关外空资源活动的技术标准㊁预先审核和安全区域㊁外空资源活动有害影响的监测和补救㊁外空资源利用的利益分享㊁登记与信息共享㊁危难时的救助㊁外空资源活动致损的损害赔偿责任㊁关于外空资源活动的参观㊁制度性安排㊁争议解决以及监督和与审议等十九个方面ꎮ«草案»内容有的以现有五大外空条约体系为基础ꎬ争议较小ꎻ有的则对现有外空条约体系构成了重大挑战ꎬ引起较大争议ꎮ(一)以«外空条约»为基础㊁争议较小的条文«草案»第1条㊁第4条㊁第5条㊁第8条㊁第15条㊁第16条等与外空条约体系的精神一致ꎬ«草案»第9条㊁第10条㊁第11条对外空条约体系的有关规定做出了一定的保留ꎬ«草案»第14条对现有外空条约体系形成一定的挑战ꎬ«草案»第18条㊁第19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ꎮ1.符合«外空条约»精神的条文«草案»第4条第1款规定ꎬ 国际框架应与国际法相一致 ꎬ将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框架纳入到国际法治的范畴ꎮ«草案»第1条和第8条均强调 外空资源活动应顾及到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利益 ꎬ这与«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第9条的精神一致ꎮ«草案»第5条 外空资源活动的国际责任及外空产品管辖权 规定了各国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其批准㊁授权的外空资源活动予以持续监督并承担国际责任ꎬ以及对外空资源活动中使用的外空产品行使管辖权和控制权的规定ꎬ符合«外空条约»第6条和第8条的规定和精神ꎮ«草案»第15条 外空资源活动致损的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外空条约»第6条㊁第7条以及«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中关于缔约国对其外层空间活动承担国际责任的规定ꎮ该条还规定ꎬ鼓励经营者主动单独或集体对其外空资源活动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ꎬ这也不违反«外空条约»和«责任公约»的规定ꎮ«草案»第16条规定ꎬ 外空资源活动的参观 应适用«外空条约»第12条并考虑到运营者的合法利益ꎮ«外空条约»第12条规定ꎬ这种参观需以互惠为基础ꎬ并采取最大限度的预防措施ꎬ保证安全ꎬ避免干扰所参观设备的正常作业ꎮ2.与«外空条约»之适用范围不完全相符的条文«草案»第4条㊁第9条㊁第10条㊁第11条涉及 避免外空资源活动造成有害影响 ꎮ这与«外空条约»第9条的规定密切相关ꎬ«外空条约»第9条规定ꎬ各缔约国从事研究㊁探索外层空间时ꎬ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ꎬ避免利用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ꎻ若外空活动或实验会对其他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造成潜在的有害干扰ꎬ则实施这种活动或实验前应进行适当的国际磋商ꎬ其他缔约国也可就潜在的有害干扰要求进行磋商ꎮ«草案»第9条规定ꎬ批准外空资源活动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ꎬ应采取规避有害影响的预防措施ꎬ并列举了八种可能产生的 有害影响 ꎬ从而扩大了«外空条约»对此类 有害影响 的规定ꎬ使其不再局限于«外空条约»第9条规定的 外空有害污染 和 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 ꎮ«草案»第4条指出ꎬ国际框架应规定 外空资源活动不得有害干扰其他正在进行的外空活动ꎬ包731第32卷第6期胡建发等:«外空资源活动国际框架发展要素(草案)»评析括其他外空资源活动 ꎬ但«草案»第9条却未提及«外空条约»第9条要求就潜在有害干扰进行磋商的规定ꎬ而是由批准外空资源活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来决定是否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或考虑是否调整或终止该外空资源活动ꎮ«草案»第10条规定了 有关外空资源活动的技术标准㊁预先审核 ꎬ各国和政府间组织为避免外空资源活动产生有害影响而进行的批准前审查以及鼓励制定批准程序㊁共同技术标准的评估和运营者技术标准的发展等ꎬ这些规定都是对«外空条约»第6条的要求做出的有效回应ꎮ此外ꎬ«草案»第11条规定的 外空资源活动有害影响的监测和补救 也是«外空条约»缔约国履行监管责任的体现ꎮ不同的是ꎬ«草案»第9条和第10条都是针对外空资源活动产生 有害影响 之前的措施ꎬ而«草案»第11条所规定的 监测和补救 是在外空资源活动过程中以及产生有害影响之后的措施ꎮ«草案»第14条 危难时的救助 规定ꎬ«外空条约»和«关于援救航天员㊁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以下简称«营救协定»)中对宇宙航行员进行国际营救的规定适用于参与外空资源活动的人员ꎮ然而ꎬ将 参与外空资源活动的人员 等同于 宇宙航行员 是值得商榷的ꎬ这需要对«外空条约»和«营救协定»中的 宇宙航行员 进行有权解释才能确定其适用范围ꎮ3.有待根据现行国际法进一步完善的条文«草案»第18条规定ꎬ鼓励各国㊁政府间组织和运营者以友好的方式ꎬ包括协商或者仲裁ꎬ来解决外层空间活动争端ꎮ该规定符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ꎮ但是ꎬ将非政府运营者纳入争端解决主体ꎬ有可能淡化国家㊁政府间组织的国际责任ꎮ«草案»第19条规定ꎬ根据各国和政府间组织的报告来监督国际框架的实施情况以及倡导建立审议和进一步发展的机制ꎬ但这种 监督 机制尚不明确ꎬ预期实施效果较差ꎮ(二)对«外空条约»构成重大挑战的条文«草案»第6条关于外空资源之权利获取㊁第7条关于外空资源的利用㊁第10条关于外空资源活动的安全区域以及第12条关于外空资源利用的利益分享等条文对现行«外空条约»构成重大挑战ꎮ1.给予外空资源活动运营者 优先权 的问题«草案»第6条规定ꎬ 国际框架应考虑通过国际登记ꎬ在尽可能的时间和范围内ꎬ给予将从事寻找和/或获取原位外空资源的运营者以一定的优先权ꎬ从而使该优先权得到国际认可ꎮ优先权的归属㊁期限和范围应当根据所提议的外空资源活动的具体情况确定ꎮ 这比2016年版的«草案»允许国家赋予发现或获取外空资源的空间操作者以排他性权利的规定较为缓和ꎬ但 优先权 的提法仍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 专属性 ꎬ从而引发了以下两个问题:«草案»创设 优先权 是否与«外空条约»相冲突?«草案»创设 优先权 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ꎬ«草案»创设 优先权 与«外空条约»不符ꎮ«外空条约»第1条规定ꎬ所有国家可在平等㊁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ꎬ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ꎬ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ꎬ也包括从事外空资源探索和利用活动ꎮ«外空条约»第1条特别强调ꎬ在外空探索和利用方面ꎬ所有国家的地位平等ꎬ且不能以任何理由 歧视 对待ꎮ«草案»对 优先权 的创设ꎬ将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 自由 这一属于所有国家的 自由 转变为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 自由 ꎬ违背了«外空条约»的规定和精神ꎮ同时ꎬ根据«外空条约»第2条ꎬ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㊁使用或占领等方法ꎬ以及其他任何措施ꎬ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ꎬ而 优先权 的创设实际上就是通过 使用 的方式变相地把外空资源 据为己有 ꎬ或者是为 据为己有 提供便利ꎮ笔者还认为ꎬ«草案»创设 优先权 的做法也缺乏国际法上的依据ꎮ«外空条约»是调整外空活动的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ꎬ其中的重要条款也构成了国际习惯法ꎬ从而对缔约国甚至是非缔约国均有法律约束力ꎮ«外空条约»中设定的人类探索利用外空的原则和规则与全人类的和平和福祉密切相关[4]ꎬ其具有公法特征ꎬ外空活动不能完全遵循 法不禁止即自由 的逻辑ꎬ而应当遵循 法无授权不可为 ꎮ只有«外空条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国际法文件才可以创设 优先权 ꎮ优先权 的创设极可能造成权利滥用的后果ꎮ若外空资源的运营者取得从事寻找或获取原位外空资源的一定 优先权 之后ꎬ不及时行使权利而是 躺在权利上睡觉 ꎬ则构成了对权利的滥用ꎬ从而83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年11月产生不利后果ꎬ既浪费资源ꎬ又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机会ꎮ倘若优先权人故意甚至恶意为之ꎬ从中攫取不正当利益ꎬ则更违背了«外空条约»规定的人类探索利用外空的原则和精神ꎮ2.运营者获取从外空资源中提取的原始矿物和挥发性物质以及由此衍生的产品的资源权利问题«草案»第7条规定ꎬ确保运营者合法享有从外空资源中提取的原始矿物和挥发性物质以及由此衍生的产品的资源权利ꎬ并要求各国相互承认这种资源权利ꎮ该条在一定程度上为运营者创设了对外空资源的所有权意义上的财产权ꎮ尽管该条第2款规定 应确保外空资源的利用不违反«外空条约»第2条规定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ꎬ但其实际效果恰恰相反ꎬ通过创设资源权利以实现对外空资源利用的事实背离了«外空条约»第2条以及«月球协定»第11条的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以及 月球的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 的规定ꎮ有学者认为ꎬ外空资源可分为 不可移动财产 (immoveableproperty)和 可移动财产 (moveableproperty)ꎬ前者可以主张所有权ꎬ而后者不可主张所有权[5]ꎬ这种区分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ꎮ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全部资源都属于全人类的开发范围ꎬ而且随着外空技术的不断发展ꎬ全部外空资源㊁尤其是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原位矿物资源都有被开采的可能性和必然性ꎮ«草案»第2条规定ꎬ 外空资源 指的是外层空间可采的原位非生物资源①ꎬ 外空资源利用 指的是外空资源的储量和对其中原生矿物或挥发性物质的提取ꎮ可见ꎬ«草案»正是将外空资源区分为可提取和不可提取ꎬ并规定运营者获取 从外空资源中提取的原始矿物和挥发性物质以及由此衍生的产品 的资源权利ꎬ这事实上构成了对可提取的外空资源的所有权ꎬ违反了«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ꎮ也有学者将外空类比为公海ꎬ将外空资源类比为公海渔业资源ꎬ卢森堡立法就是依据这个理论[4]ꎮ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ꎬ任何国家不能对公海主张主权ꎬ但各国有在公海捕鱼的自由ꎬ且基于这种自由ꎬ缔约国的渔民享有对公海捕捞之物的所有权ꎮ若将公海规则类比适用于外空ꎬ则所有国家均有权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ꎬ并对这一活动中所获取的外空资源主张所有权ꎮ笔者认为ꎬ这一类比既无合法性ꎬ也无合理性ꎮ首先ꎬ这种类比十分牵强ꎬ即使外层空间可被视为公空ꎬ外空资源也完全不同于公海中的鱼ꎬ而是作为外层空间不可再生的重要组成部分ꎬ进而与外层空间形成 你中有我㊁我中有你 的浑然一体的关系ꎮ其次ꎬ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并不必然产生对外空资源所有权ꎬ«外空条约»第2条特别强调ꎬ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㊁使用或占领等方法ꎬ以及其他任何措施ꎬ把将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ꎮ最后ꎬ若将外层空间比作公海ꎬ月球及其天体上的资源更类似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ꎬ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ꎬ应当建立全人类共享的合作利用机制ꎬ这已在«月球协定»第11条中有明确规定ꎮ«草案»第7条为运营者创设从外空资源中提取的原始矿物和挥发性物质以及由此衍生的产品的资源权利ꎬ不但缺乏国际法依据ꎬ还会带来十分严重的不利后果ꎬ刺激外空资源开采竞争ꎬ引发纠纷和矛盾ꎬ危及人类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事业ꎮ对外空资源的过度开采ꎬ也不利于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可持续发展ꎬ损害大多数空间技术落后国家的利益ꎬ造成不公平的后果ꎮ可见ꎬ«草案»第7条的制度设想将面临重重困难ꎬ寄望于 各国之间可相互承认这种资源权利 更是一种奢望ꎮ3.批准外空资源活动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在既定的外空资源活动区域建立安全区或区域化的安全措施的问题2016年版的«草案»规定赋予在天体上建立外空资源活动安全区的合法性ꎬ以及安全区不得损害他人自由进入外空的权利ꎬ但没有明确安全区中的具体权利义务ꎮ2017年版的«草案»意识到建立安全区的敏感性ꎬ规定也更为具体ꎮ首先ꎬ明确安全区的划设须顾及«外空条约»第2条规定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ꎻ其次ꎬ允许批准外空资源活动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可以建立必要的安全区ꎻ再次ꎬ安全区不应阻碍其他从事外空活动的人员㊁车辆和设备自由进入外空任何区域的权利的行使ꎻ最后ꎬ可以规定特定时间内进入安全区的限制ꎬ但须及时发布公告ꎬ说明限制他人进入安全区的理由ꎮ尽管«草案»对安全区的构建小心翼翼ꎬ还特别强调«外空条约»第2条的适用ꎬ但建立安全区本身缺乏国际法依据ꎮ«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都没有赋予任何主体以此种权利ꎬ也没有与此直接有关931第32卷第6期胡建发等:«外空资源活动国际框架发展要素(草案)»评析的规范ꎮ«月球协定»第7条将月球上具有特殊科学重要性的地区指定为国际科学保护区ꎬ以及第9条在月球上建立配置人员及不配置人员的站所ꎬ均与安全区的设置相去甚远ꎮ外空资源活动区域建立安全区引起两个问题:一是是否构成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 据为己有 ?二是是否构成了对他方自由进入外空任何区域之权利的妨碍?«外空条约»第2条明确规定ꎬ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㊁使用或占领等方法ꎬ以及其他任何措施ꎬ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ꎮ建立安全区虽不是直接将天体的部分据为己有ꎬ但却可以产生类似的效果ꎮ«外空条约»第2条所禁止的 任何措施 恰恰应包括建立安全区或区域化的安全措施ꎮ 据为己有 不能仅作文义解释ꎬ将其理解为所有权ꎻ而应作目的解释ꎬ还包括支配权在内ꎬ而建立安全区实质上就是获得了一种 支配权 ꎬ这种支配权间接地构成了 据为己有 ꎬ它将刺激空间技术发达国家以建立安全区的名义ꎬ在天体上大肆 圈地 ꎮ关于对他方自由进入外空任何区域之权利的妨碍ꎬ«外空条约»第1条规定ꎬ所有国家可以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ꎬ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ꎮ«月球协定»第9条也规定ꎬ在月球上设置站所应不妨碍在月球上进行活动的其他缔约国的人员㊁运载器和设备自由进入月球所有地区ꎮ然而ꎬ一旦在外空资源活动区域建立了安全区ꎬ那么ꎬ无论基于何种理由ꎬ即使在特定时间内限制他人进入安全区ꎬ也必然阻碍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从事外空活动的政府㊁政府间和非政府团体的人员㊁车辆和设备自由进入外空任何区域的权利的行使ꎮ因此ꎬ«草案»规定 建立必要的安全区或区域化的安全措施 ꎬ不仅面临国际法上的障碍ꎬ而且欠缺实际可操作性ꎮ4.通过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外空资源活动来开展利益分享的问题«草案»第12条规定ꎬ 批准外空资源活动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ꎬ应通过促进所有国家ꎬ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外空资源活动来开展利益分享 ꎬ并列举利益分享至少包含外空技术应用㊁专业知识㊁信息的交换㊁交流以及教育培训合作㊁联合投资以及国际基金等七种形式ꎮ同时ꎬ不要求运营者进行强制性的货币利益共享ꎬ但鼓励运营者自愿提供利益共享ꎮ«草案»作上述规定的国际法依据似乎是«外空条约»第1条和«月球协定»第4条ꎬ即开采外空自然资源在内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天体)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ꎬ但«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的规定是对外空资源活动的限制性条件ꎬ也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ꎬ而«草案»中由运营者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利益共享并不符合«外空条约»的原则和精神ꎮ«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并未明确 福利 和 利益 的内涵和外延ꎬ 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ꎬ以及各个直接或间接对探索月球作出贡献的国家所作的努力ꎬ给予特别的照顾 的规定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ꎮ一般而言ꎬ 福利 的含义比 利益 更为宽泛ꎬ而 利益 在外空资源开发领域更多强调经济利益ꎬ即货币㊁金融或财政等方面ꎮ正如相关学者所指出ꎬ外空资源开发的利润和其他收益应与所有国家分享ꎬ不论这些有权分享利润和收益的国家是否实际参与了外空资源开发活动[6]ꎮ然而ꎬ现有的外空资源开发实践并非如此ꎮ1996年ꎬ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ꎬ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ꎬ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决议ꎮ有人据此提出ꎬ 福利 和 利益 并不必然为财物或货币ꎬ分享外空技术及其应用能最大惠益发展中国家[7]ꎮ这恰好与«草案»第12条不谋而合ꎮ还有观点认为ꎬ一个国家没有与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分享利益的义务ꎮ相反ꎬ所有的利益应该通过双边合作达成ꎬ而且在双边合作中与哪些国家合作㊁支持哪些国家均应由该国自由决定ꎮ这种说法部分有理ꎬ值得辨析ꎮ首先ꎬ«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均明确规定的 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 以及 为一切国家谋福利 ꎬ不仅是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一项原则ꎬ而且也是外空资源活动中缔约国应予履行的强制性义务ꎮ其次ꎬ将利益分享与国际合作混为一谈具有迷惑性ꎮ如«宣言»所述ꎬ 开展这一国际合作应是为了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 ꎬ开展国际合作是可以促进利益分享的ꎬ但利益分享绝不仅指国际合作这一种方式ꎮ而根据«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ꎬ国际合作是提倡的一种方式ꎬ但并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ꎮ04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年11月最后ꎬ«草案»第12条所列举的七种利益分享方式ꎬ本质上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国际合作ꎬ这种理想化的制度设计本就是 空中楼阁 ꎮ 促进所有国家ꎬ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外空资源活动 的目的更是难以实现ꎬ且可能产生相反的后果ꎬ引发空间强国在外空资源活动中掠夺式地扩张ꎬ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受制于经济和技术的双重影响从而缺席将要上演的外空资源开采竞赛ꎬ导致更深的国际利益分配失衡ꎮ三、总结与启示正如«草案»第1条所言ꎬ制定外空资源活动国际框架的目的就是 为外空资源活动创造有利环境 ꎮ因此ꎬ«草案»的价值取向是效率ꎬ不是公平ꎮ虽然«草案»也提及尊重国际法ꎬ尤其是«联合国宪章»ꎬ以及依据«外空条约»进行ꎬ但对于«外空条约»追求的公平价值观并未很好地吸收ꎬ关键性条约义务也未得到严格遵守ꎬ为便利外空资源活动甚至不惜对«外空条约»进行违背该公约目的或者宗旨的解释ꎮ尽管«草案»的制定受诸多因素的影响ꎬ但外空资源活动私人实体是«草案»制定的重要幕后推手ꎮ以美国㊁卢森堡等为代表的国家ꎬ也希望通过«草案»体现他们的利益诉求ꎬ不仅为其国内立法背书ꎬ而且在联合国外空委启动相关议题之后ꎬ改变先前不支持制定外空资源活动规则的立场ꎬ转为积极向联合国外空委推介«草案»ꎬ试图以«草案»影响外空资源国际规则的走向ꎬ从而牢牢掌握有关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ꎮ笔者认为ꎬ即将制定的外空资源活动国际规则必然将是国际社会各方博弈的舞台ꎬ其结果将不可避免受到政治㊁经济以及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ꎬ其最终的走向应朝着公平优先㊁兼顾效率的方向发展ꎬ而建立国际性外空资源活动管理机制将是必然选择ꎮ«草案»与美㊁卢等国立法均在于为商业航天私人实体的活动保驾护航ꎮ由此带来的启示是:一方面ꎬ中国应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ꎻ另一方面ꎬ中国也须加大对本国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的立法保障ꎮ虽然中国商业航天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ꎬ还缺乏类似SPACEX㊁深空工业那样的航天商业巨头ꎬ但是ꎬ在法治航天背景下ꎬ中国可以现行外空法为基础ꎬ制定宽松的航天法律和法规ꎬ审慎开展商业航天许可与监管ꎬ鼓励和扶持如蓝箭航天㊁零壹空间㊁星际荣耀等新兴航天企业的发展ꎻ陕西㊁四川等航天大省也须努力发挥好地方优势ꎬ及时出台促进航天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积极的财税金融政策ꎬ最终增强中国商业航天企业参与国际产业竞争的能力ꎬ缩小中国航天产业与国外航天产业水平的差距ꎬ争取中国在外空资源领域实现产业上的重大突破和飞跃式发展ꎮ注释:①按工作组理解ꎬ这包括水ꎬ但不包括(a)卫星轨道ꎻ(b)无线电频谱ꎻ(c)来自太阳的能量ꎮ参考文献:[1]李寿平.自由探测和利用外空自然资源及其法律限制 以美国㊁卢森堡两国有关空间资源立法为视角[J].中外法学ꎬ2017(6):1566 1583.[2]新一轮 太空热潮 下外空国际规则发展动向[EB/OL].(2019 ̄06 ̄20)[2019 ̄08 ̄02].https://www.sohu.com/a/322914862_120053911?spm=smpc.author.fd ̄d.9.1571322211688rJVIink.[3]王国语ꎬ马冬雪ꎬ王瑞娟.海牙外空资源治理工作组 国际框架文本草案 谈判进展 迈向外空采矿国际法律确定性的第一步[J].国际太空ꎬ2017(12):18 22.[4]吴晓丹.开发外空资源:国际法合法性㊁制度走向和对策[J].载人航天ꎬ2019ꎬ25(4):552 560.[5]张振军.月球资源开发国际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宇航出版社ꎬ2012:81 82.[6]REINSTEINEJ.Owningouterspace[J].Northwester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Bussinessꎬ1999(20):59.[7]STEVENF.Commonheritageꎬnotcommonlaw:Howinternationallawwillregulateproposalstoexploitspaceresources[J].Ques ̄tionsofInternationalLawꎬ2017(35):19 33.141第32卷第6期胡建发等:«外空资源活动国际框架发展要素(草案)»评析。

联合国机构一览表

联合国机构一览表

联合国机构一览表Organs of United Nationsaaaa1946年6月《联合国宪章》在美国旧金山签署,同年10月《宪章》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其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等。

凡要求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必须声明接受宪章规定的义务,由安理会推荐,经联合国大会2/3票数通过,才被接纳为会员国。

截止1996年4月,已有185个会员国。

联合国有6个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在瑞士日内瓦设有联合国欧洲办事处。

主要机构及其附属机构、特设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如下:大会General Assembly主要委员会:Main Committees:第一委员会(裁军和国际安全委员会)First Committee (Disarmament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 Committee)第二委员会(经济和财政委员会)Second Committee (Economic and Financial Committee)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Third Committee (Social, Humanitarian and Cultural Committee)第四委员会(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Fourth Committee (Special Political and Decolonization Committee)第五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Fifth Committee (Administrative and Budgetary Committe e)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SixthCommittee (Legal Committee)特别政治委员会Special Political Committee程序委员会:Procedural Committee:总务委员会General Committee全权证书委员会Credentials Committee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s: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and Budgetary Questions-- ACABQ会费委员会Committee on Contributions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International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新闻委员会Committee on Information附属机构、特设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Subsidiary, Ad Hoc and Related Bodies:中部非洲安全常设委员会(1992年5月成立)Standing Committee on Security Questions in Central Africa大会临时委员会(俗称“小型联大”)Interim Committee of the General Assembly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Peace-Keeping O perations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 ations and on theStrengthening of the Role of the Organization裁军审议委员会Disarmament Commission -- UNDC世界裁军会议问题特设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 of the World Disarmament Conference审查联合国在裁军领域所起作用特设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 on the Review of the Role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Field of Disarmament印度洋特设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 on the Indian Ocean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Committee of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 -- COPUOS 联合国科学咨询委员会(科学咨委会)United Nations Scientific Advisory Committee联合国原子辐射影响问题科学委员会(辐射科委会)United Nations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the Effects of Atomic Radiation -- UNSCEAR调查和调解小组Panel for inquiry and Conciliation和平观察委员会Peace Observation Commission军事专家小组Panel of Military Experts联合国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nciliation Commission for Palestine -- UNCCP 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Exercise of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the Palestinian People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the Situation with Regar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 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种族隔离问题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Apartheid联合国南非信托基金委员会Committee of Truste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rust Fund for South Africa联合国纳米比亚基金United Nations Fund for Namibia安哥拉情势问题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 on the Situation in Angola联合国南部非洲教育和训练方案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and Training Programme for Southern Africa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United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 UNCTAD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咨询小组Joint Advisory Group on the UNCTAD/WTO Inter national Trade Centre联合国防治艾滋病联合计划署United Nations Program on HIV/AIDS -- UNAIDS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 UNDP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Programme -- UNEP联合国特别基金United Nations Special Fund -- UNSF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 UNPF世界粮食计划署World Food Programme -- WFP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Settlements -- UNCHS (Ha bitat)联合国系统结构问题专家小组Group of Experts on the Structure of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改组联合国系统经济和社会部门特设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 on the Restructuring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Secto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世界粮食理事会World Food Council-- WFC联合国训练研究所(训研所)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Training and Research -- UNITAR联合国大学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 UNU青年问题特设咨询小组Ad Hoc Advisory Group on Youth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UNICEF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 CERD联合国人权奖得奖人遴选事宜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to Select the Winn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Hu man Rights Prize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 UNHCR领土庇护公约草案专家小组Group of Experts on the Draft Convention on Terrtiorial Asylum国际妇女年会议协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Board of Auditors外聘审计团Panel of ExternalAuditors联合检查组(联检组)nt Inspection Unit-JIU货币不稳定问题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Currency Instability新闻工作协商小组Consultative Panel on PublicInformation会议委员会Committee on Conferences联合国方案和预算机构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and Budget Machinery联合国财政紧急情况协商委员会Negotiating Committee on the Financial Emergency of the United Nations联合国行政法庭United Nations Administrative Tribunal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Committee on Applications for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Judgements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 ILC联合国宪章特设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 o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委员会mission of 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联合国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普及的援助方案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the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of Assistance in the Teaching, Study, Dissemi nation and Wider Appre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与东道国关系委员会Committee on Relations with the Host Country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信息与资料中心(设在华沙,1995年10月正式使用)Information and Data Center增强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原则效力问题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Enhanc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incipleof Non-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Relations安全理事会(安理会)Security Council下设机构:联合国军事参谋团(军参团)Military Staff Committee -- UNMSC裁军审议委员会Disarmament Commission-- UNDC集体措施委员会CollectiveMeasures Committee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United Nations Reliefand Works Agency for Palestine Refugees in the Near Fast -- UNRW A常设机构:Standing Committees: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erts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Admission of New Members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Committee on Council Meetings Away from Headquarters特设机构:Ad Hoc Committees:联合国印度尼西亚问题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for Indonesia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United Nations Truce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 UNTSO联合国驻印度巴基斯坦军事观察小组United Nations Military Observer Group on India and Pakistan-UNMOGIP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Against Apartheid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联塞部队)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Force in Cyprus -- UNFICYP联合国紧急部队(紧急部队)United Nations Emergency Force -- UNEF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观察员部队)United NationsDisengagement Observer force -- UNDOF根据安全理事会第253(196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有关制裁罗得西亚的实施情况)Security Council Committee Established in Pursuance of Resolution 253 (1968) Concerning the Question of Southern Rhodesia微小国家”问题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ertson the Question of Micro-States调查以色列侵犯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行为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to Investigate Israeli Practices Affecting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Palestinian People and Other Arabs of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联合国监督伊拉克销毁化学、生物和核武器特别委员会U.N. Special Commission Supervising the Destruction of Iraq's Chemical, Biological and Nuclear Weapons -- UNSCOM联合国驻马其顿共和国预防性部署部队U.N. Prevention Deployment Force in the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 UNPREDEP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斯雷姆地区过渡行政当局(东斯过渡当局)U.N. TransitionalAdministration for Eastern Slavonia, Baranja and W estern Sirmium -- UNTAES联合国驻普雷夫拉卡半岛军事观察团(联普观察团)U.N. Mission of Observers in Prevlaka -- UNMOP联合国驻格鲁吉亚观察团(联格观察团)U.N. Observer Mission in Georgia-- UNOMIG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联黎部队)U.N. interim force in Lebanon -- UNIFIL联合国伊拉克-科威特军事观察团(伊科观察团)U.N. Iraq-Kuwait Observation Mission -- UNIKOM联合国安哥拉观察团U.N. Angola Observer Mission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西撒特派团)U.N. Mission for the Referendum in Western Sahara -- MINURSO联合国利比里亚观察团(联利观察团)U.N. Observer Mission in Liberia -- UNOMIL国际警察工作队International Police Task Force -- IPTF联合国多国稳定部队U.N. Multinational Stabilization Force -- SFOR联合国驻塔吉克斯坦观察团(联塔观察团)U.N.Mission of Observers in Tajikistan联合国海地支助团U.N. Support Mission in Haiti -- UNSMIH联合国危地马拉军事观察团U.N. Missionof Military Observers in Guatemala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 ECOSOC会期委员会:Sessional Committees第一(经济)委员会First (Economic) Committee第二(社会)委员会Second (Social) Committee第三(计划和协调)委员会Third (Programme and Co-Ordination) Committee职司委员会:Functional Commissions:防止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1992年设立)Commission on Crime Prevention and Cri minal Justice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麻醉品委员会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社会发展委员会Commission for Social Development妇女地位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1993年2月12日设立)人口委员会Population Commission统计委员会Statistical Commission区域委员会:Regional Commissions:非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frica -- ECA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 ECE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 ECLAC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the Pacific -- ESCAP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 for Western Asia -- ESCW A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s:行政协调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n Co-Ordination -- ACC发展规划委员会Committee for Development Planning -- CDP危险物品运输问题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人类住区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Settlement自然资源委员会Committee on Natural Resources -- CNR与政府间机构商谈委员会Committee on Negotiations with Intergovernmental Agencies非政府组织委员会Committee 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方案和协调委员会Committee for Programme and Co-ordination -- CPC跨国公司委员会Commission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 CTC特设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Ad Hoc Bodies Other Related Bodies:联合国人口与发展委员会U.N. Commission 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Drug Control Programme -- UNIDCP世界粮食计划署World Food Programme -- WFP世界粮食理事会(粮食理事会)World Food Council -- WFC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社发研究所)United Nations Research institute for Social Development -- UNRISD联合国特别基金会United Nations Special Fund-- UNSF联合国地名专家小组UnitedNations Group of Experts on Geographical Names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税务条约专家小组Group ofExperts on Tax Treaties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问题专家小组Group of Expert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Research and Training institute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Trade and Development -- UNCTAD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UNICEF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for Refugees - UNHCR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 UND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 UNEP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 UNFPA联合国训练研究所(训研所)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Training and Research -- UNITAR联合国大学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 UNUFAO联合国人类住区(生境)中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Settlements -- UN CHS (habitat)与经社理事会有关的专门机构和独立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 IL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Organization -- WH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oi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农发基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 t Organization -- UNIDO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of Justice -- ICJ下设:简易程序分庭Chamber of Summary Procedure预算和行政委员会Budgetrary and Administrative Co mmittee关系委员会Committee on Relations图书馆委员会Library Committee修订国际法规约委员会Committee for the Revision of the Rules of the Court审判前南斯拉夫战犯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Former Yugoslavia -- ICTY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anal forRwanda -- ICTR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of the Law of the Sea -- ITLS秘书处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主要机构:秘书长办公厅Executive officeof the Secretary-General负责特别政治事务的副秘书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der-Secretary-General for Special Political Affairs负责政治和大会事务的副秘书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der-Secretary-General for Political and GeneralAssembly Affairs负责特别政治问题的助理秘书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Assistant Secretary-General for Political andGeneral Assembly Affairs法律事务厅Office of Legal Affairs -- EEG机构间事务和协调厅Office of Inter-Agency Affairs and Coordination政治和安全理事会事务部Department of Political and Security Council Affai rs -- DPSCA/PSCA政治事务、托管和非殖民化部Department of Political Affairs, Trusteeship and De-Colonization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United Nations Centre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行政和管理事务部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会议事务部Department of ConferenceServices新闻部Office of PublicInformation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联 合 国 COPUOS/LEGAL/T.74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会在其1995年12月6日第50/27号决议中核可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建议,即自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起,将向其提供未经编辑的录音打字稿取代逐字记录。

本记录载有以中文发言的案文和以其他语文发言的口译的录音打字本。

录音打字本未经编辑或审订。

更正应只对发言的原文提出。

更正应列入印发的记录上,由有关代表团一人署名,在本记录印发日期后一周内送交D0708室翻译和编辑处处长(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Vienna, P. O. Box 500, A-1400, Vienna, Austria )。

所有更正将编成一份总的更正印发。

V.06-53760 (C)*0653760*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未经编辑的录音打字本法律小组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 第746次会议2006年4月12日,星期三 维也纳主席:雷蒙多·冈萨雷斯先生(智利)下午3时33分宣布开会主席:女士们、先生们,现在审议并通过工作组的报告。

工作组主席将提交他们有关的报告。

现在将要结束对议程项目6的审议。

议程项目6工作组主席Kopal 教授提交该小组委员会全会的报告。

谢谢主席。

Vladimir Kopal 先生(捷克共和国):谢谢主席。

谢谢主席给我发言机会。

我很高兴向您介绍议程项目6工作组。

这是联合国五项外空条约现状和执行情况问题工作组主席的报告,这个报告以前由工作组审议并通过。

我主持审议该工作组主席的报告非常荣幸。

工作组主席在秘书处的帮助下编写了这份报告,工作组主席不得不提前离开。

工作组逐段审议通过了工作组的报告。

重要的段落逐小段审议,对校注,有关所列国家的顺序做了一些小小的修改。

工作组的报告随后通过。

主席:谢谢Kopal 教授就议程项目6工作组报告所做的介绍,感谢您所做的努力,我代表该工作组主席对您表示感谢,工作组主席因故提前离开。

[?这个问题是有关的?],而且对您、对该工作组主席干练的主持,我也表示感谢。

(请工程师、技术员把音量调高一点,因为我听不到西班牙语的翻译。

)现在审议通过议程项目6工作组主席的报告,载于第21/L.1号文件。

这份文件的标号非常长,就是A/AC.105/C.2/2006/TRE/L.1号。

这个报告的内容比较密集。

那么我想小组委员会同意通过议程项目6工作组主席的报告。

那么对议程项目6:联合国五项外空条约现状和执行情况的审议就结束了。

COPUOS/LEGAL/T.746 Page2现在审议议程项目8。

现在继续审议并且结束对议程项目8的审议:与下列有关的事项,A是外空的定义划界;B是地球静止轨道的性质和利用。

下面请议程项目8A工作组主席介绍一下该工作组的报告。

Jose Monserrat Filho先生(巴西):谢谢主席。

主席先生,各位代表,通过您向各位介绍议程项目8A工作组的工作非常满意。

这个工作组是在本届小组委员会会议期间召集的,而且这个工作组的工作卓有成效。

主席:这个报告草案只做了两处小小的修改,然后就通过了。

工作组开了五次会,会上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并且做出了一系列的决定。

这些将构成这个工作组在第四十六届法律小组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工作的基础。

工作组刚刚通过的报告载于A/AC.105/B.2/2006/TRE/L.1号文件。

Vladimir Kopal 先生(捷克共和国):谢谢主席。

主席,议程项目8A工作组主席所做的报告。

我们要感谢[?……?]先生就这一复杂问题所做的工作。

这一问题有过一些分岐,所以非常感谢您所提交的报告。

现在,着手审议通过议程项目8A工作组主席刚才提交的报告。

工作组的报告几分钟以前刚刚通过,所以我认为,这个报告在全会上也通过了。

这样,我们就结束了对议程项目8A的审议。

主席:现在审议法律小组委员会的报告,小组委员会本届会议的报告草案有三部分。

编号分别为L.263和Add.1和Add.2。

明天上午,Add.1、Add.2号文件将以各种语言来印发。

L.263号文件载有导言和有关一般性意见交换,现在审议并通过报告的这一部分。

所有的代表团是否都人手一册?现在大家都有L.263号文件,很好。

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现在逐段审议并通过报告的第一部分。

导言部分1A,第1段。

各位有机会对主席提出批评。

对第1段有没有什么修改建议,没有。

第2段,没有,通过了。

第3段,有任何问题吗?任何修改意见?那么,没有的话,就通过了。

第4段,包含了若干[?实事求是?]的特点。

至少可以看到今年我们会审议很多实际的议程项目,内容很多。

如果没有意见的话,就通过了。

第5段,请大家看一看是否有任何国家在第5段中没有提到。

这里提到了很多国家,这些国家其实并没有参加我们的工作,也许要加一个第5段之2、之3。

我们可以来列出这些不参加我们工作的国家,和不关心我们工作的国家。

那么,第6段,它提到了我们这次会议的观察员。

来看第7段,在这里我想说一下西班牙文的这个案文。

西班牙文需要做一下修改,对第7段有什么意见吗?第8段,我看到捷克共和国要发言。

Vladimir Kopal先生(捷克共和国):主席先生,我认为第8段第1行少了一个字,就是应该说:“下述的这个组织“following organization”在“following”后面要加一个组织。

COPUOS/LEGAL/T.746Page 3主席:我们将对英文案文做出修改,西班牙文的案文是正确的。

哈萨克斯坦。

Gulnara Dmarova女士(哈萨克斯坦):我 想谈一谈第5段,因为第5段中没有纳入哈萨克斯坦。

主席:谢谢您,提醒我您的国家没有列入这一段,我们会把你的国家名字纳入这个段落的。

第8段,没有什么意见,除了对英文做出修改之外,就通过了第8段。

第9段,我看到捷克共和国,特别要求对第9段发言。

Vladimir Kopal先生(捷克共和国):主席先生,在第9段第2行,“entities”应该由“organizat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就是“联合国系统的组织”,而不是“实体”,用“组织”代替“实体”。

主席:我同意Vladimir Kopal博士(教授)的意见。

在西班牙文中也有一个同样的问题,我不知道法文本案文中是否也是这样,那么需要统一一下。

对第9段还有什么其他意见?那么,我们看B这一段,我看到尼日利亚要求发言。

Dlawale Idris Maiyegun先生(尼日利亚):谢谢主席。

我们是说,联合国系统的实体是一个通用的措词,我们会使用“organization”,这是我们的商定。

主席:我们会删除“entity(实体)”这一措词,把它改成“组织”。

[?……?]先生我没有任何问题,通常应该指的是联合国系统的各组织,我们谈的是联合国系统的组织。

我对这一措词没有任何困难。

我不知道我们是不是应该保留“实体”这一措词。

主席:无论如何,我们已经注意到了Kopal 教授的建议。

我们不能在一个案文中说的是“实体”,在另外一个案文中说的是“机构”或者“组织”。

法文本的案文是正确的。

大韩民国。

Kwang-Yong Chung先生(大韩民国):我只是要明确一个澄清。

在我们使用“联合国系统的实体”这一措词的时候,我收到是各国的临时参与名单。

这里只说外空司是一个联合国机构实体,还是组织。

我对此没有强烈的意见,但是你在这种案文中使用时应该明确。

主席:谢谢。

首先请尼日利亚来谈一下大韩民国代表的[?听不出?]。

[?我们看到IAKO,这是联合国的组织,和一些其他的联合国组织。

?]我们谈的是联合国系统里的实体。

尼日利亚。

Dlawale Idris Maiyegun先生(尼日利亚):谢谢主席。

我只想了解一下,我们现在到底是用联合国系统的“实体”还是“组织”?主席:我们用“organization”这一措词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看一下联合国系统,过去通常使用的措词是“联合国系统的实体”这样的措词。

如果我们使用“组织”的话,可能会造成一个不同的印象。

那么,我就要看大家如何决定了。

我们需要严格一点。

如果我们说的是联合国系统的各组织,我们也可以说联合国的实体。

我们是一个法律小组委员会,如果法国代表[?听不出?]的话,我们谈的是联合国系统的各个实体,它们有专门机构。

这一措词,我们也会遇到。

从法律角度讲,我们实际上没有这种实体。

从COPUOS/LEGAL/T.746 Page4法律上说,不存在联合国系统的实体。

所以,我建议,我们从法律上应该做的严格一点。

那么,按照我们通常的说法,我们应该使用我们经常使用的措词。

尼日利亚。

Dlawale Idris Maiyegun先生(尼日利亚):谢谢主席。

我非常尊敬你,但是我仍然不同意你的说法。

在我们的公约中,只用了联合国系统的实体。

如果你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话,我们可以把这问题交给纽约来处理。

如果你说这个实体是错误的话,那就是法律上的错误。

主席:谢谢。

我现在请我们的法律顾问发言,他会告诉我们他的意见。

Andrei Terekhov先生(法律顾问):谢谢主席。

我非常高兴能够就这一问题提出我们的法律意见。

我只想提一下小组委员会的长期惯例。

现在正在进行审议的这个案文,主要是重复了小组委员会以前多年的报告内容,第9段主要总结了各个组织参加会议的情况。

特别是L.70等文件[?当?]提及了参加这一会议的一些成员国和观察员。

第7段提到了联合国系统的各个组织。

然后是一些其他的国际组织。

在过去,统一描述会议的与会者,就是联合国系统前来的参与方[?通常?]用的是“组织”。

它说的是,下述联合国的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了这一会议。

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

因为《联合国宪章》使用了“专门机构”。

如果大家希望采用过去的做法。

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在这一案文中使用“organization(组织)”,但是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

主席:谢谢。

那么,我建议我们应该采用我们过去所采用的方法,正像我们的法律顾问所建议的。

毕竟这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会造成任何争议。

对这一段还有其他意见吗?那就通过了。

我们现在来看E节:工作安排。

我们看第10段,这里面有一系列的小段,让我们先来看一下第10段,第一句,委内瑞拉。

Jorge Szeplaki Otahola先生(委内瑞拉):你是说帽子段落,还是说A小段。

主席:不是,我想谈一下D小段。

我要说的是第10段的D小段,我们在谈到D小段的时候再让你发言。

A段,看大家有什么意见没有?没有的话,通过。

第2B段,通过。

C段,这也是描述事实的段落,通过。

下面是D段,请委内瑞拉代表发言。

Jorge Szeplaki Otahola先生(委内瑞拉):谢谢主度。

D段第2行有一个问题,西班牙文本里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法文的说法不太一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