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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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严厉打击毁林开荒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严厉打击毁林开荒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严厉打击毁林开荒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曲政办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严厉打击毁林开荒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严厉打击毁林开荒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9日曲靖市严厉打击毁林开荒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全市不断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林工作,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毁林开荒、蚕食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不良现象。

为严厉打击毁林开荒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依据,以严厉打击毁林开荒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加强林业法制宣传,切实提高群众保护生态的意识,通过“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负责、村组落实”四级联动方式,调动最广大群众参与,打一场收回林地的人民战争,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安全,加快推进森林曲靖建设和美丽宜居曲靖建设进程。

二、行动步骤(一)摸底调查阶段(2017年7月20日—31日)。

按照“全面覆盖、动真碰硬,依法清查、严厉打击,强化保护、注重宣传”的原则,全面排查涉嫌毁林开荒的村寨、农户,摸清底数。

(二)集中处理阶段(2017年8月1日—11月30日)。

在市严厉打击毁林开荒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导下,采取“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负责、村组实施”的四级联动机制,以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基层村组,以减少毁林存量、抑制毁林增量、杜绝新的毁林行为、尽力收回林地为目的,在前期清理排查的基础上,组织动员各村(居)委会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形成有效震慑,让保护生态理念深入人心,使毁林开荒行为最大限度得到扭转。

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自治的基础是()
村民直接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B、村民会议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C村民选举自己的家庭成员
(四)制定村民自治条例或者村规民约
正确回答
C
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是最基层的自治组织,村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最基层干部。

村级组织的廉洁性、村级干部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农村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因此,做好村委会选举工作,是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实践。

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积极推行“两推荐一选”、“公开直选”的选举形式,推荐党员和群众代表。

这样,所有党员或所有选民都将通过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要大力推行不确定人选的“海选”模式,即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党支部、村委会不再以组织名义参与提名),正式人选按差额确定。

在正式选举阶段,选民直接秘密选举村委会成员,使威信高、治理能力强的村民脱颖而出。

良好的组织保障。

扩展数据:
完善村民自治,必须充分发挥村民的决策权,实现村民的决策权。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重点。

一个合理的治理模式需要明确的权力划分、明确的边界和分权,以实现相互制约和合作。

探索实施“党支部领导、村民代表大会牵头、村委会办事”模式,整合和完善农村传统组织结构、职能设置和运行方式,扩大村民决策权,实现党的宗旨和主张在人民利益上的具体统一。

调整村民治理结构,改变以党支部或“两委”、“行政一体化”为主体的制度框架,明确村民会议和支农的主导地位。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级治理,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条例

三一文库()〔村民自治条例〕*篇一: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完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等。

1982年修订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地位和作用。

依照宪法,1987年11月24Et,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并对相应的组织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法前后试行了l0年,对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l998年11月4日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丰,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在条文中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职能,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持机构、选民臀记、候选人提名、投票方式、计票方法、确定当选等法律程序;规定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民主决策的内容;规定了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行民丰管理的渠道;规定了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方法。

所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农民群众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而可靠的法律保障。

(文章转载自:杭州法律咨询网.cn)*篇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研究——以丽江为例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创新,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

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条例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村级组织第一节村党组织第四条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方式主要是思想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在班子建设培养选拔、重大问题决策管理、经济发展引导推动、人才队伍培养教育、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等作用。

第五条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负责全村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领导村级民主监事会开展工作;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主持村级组织联席会议等。

第六条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公推直选,在公推直选中,应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按《成都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执行。

党组织书记的罢免按《郫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罢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依据本村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党员从业特点,创新党组织设置,增强村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统筹能力。

第八条村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突出党员主体地位,调动党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热情;根据党员活动规律和特点,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下设公共卫生、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成员负责人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主要职责: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对本村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级组织联席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村民自治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

村民自治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

村民自治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村民自治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最新村级财务制度细则

最新村级财务制度细则

最新村级财务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村级财务制度是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规范,是保证村级财务活动合法性、规范性和稳健性的依据。

第三条村级财务制度的实施范围适用于全村范围内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资金收支、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村级财务制度要贯彻公开、透明、规范、廉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保障村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村级财务制度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权责分工、内部控制、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村级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行使财务管理职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范财务活动,防止贪污、挪用、侵占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财务工作规程,明确资金使用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村级财务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财政政策,配合镇、乡、县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各级财务管理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第十条村级财务制度的修订、补充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村级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财务工作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财务和会计专业知识,熟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具备一定的财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村级财务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资金收支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财务管第十四条村级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村级委员会应当配备完善的财务管理软件和设备,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村级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私自调动、挪用、侵占村级资金,否则将引起法律责任。

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合理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必要条件之一,它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性文件,也是保证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定依据。

在实践中,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也起到了指导村民自治、规范村民行为的作用。

因此,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与落实,是任何一个村民小组的自治工作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与落实以及相关的主要内容。

背景与前置知识村民自治是指在同等的法律地位下,居住在村庄或社区的各个村民群体,具有一定管理权和自我服务能力,根据法律和村庄或社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合议或代表机构,制定地方性权利和规则,依法管理、服务和发展社区。

村民小组指村庄或社区中按照家庭、地理位置、商业关系等因素,以集体出现和活动的独立群体。

通常,一个村庄或社区包含多个村民小组,村庄或社区中的村民小组自治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文件的规定进行。

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合法性原则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上进行,在符合法律法规、市场和社会定制的情况下,依照自治组织的职权,根据本村庄或社区的实际情况,与大家商议决定,自由公正地制定修改政策。

科学性原则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是科学、实用、切实可行的,确保村民权益,促进村庄或社区发展。

鼓励参与原则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增强村民自治意识,鼓励村民参与,促进村民更广泛、更充分地发挥自治精神和权力。

公众性原则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要有公众性,确保村民自治的公正公平,避免独吞行为,以权为公,待人如同。

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村民小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过程,涉及到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章程的修改、规章制度的征集、商议制定、发布宣传和执行检查等方面。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方面。

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是性质和组织结构相对固定的自治组织,旨在保障地方利益、增加自治表决权、促进大众参政选举、维护公义、加强人民民主等方面提工效。

2024年村民自治实施方案范本(三篇)

2024年村民自治实施方案范本(三篇)

2024年村民自治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发展的进步,村民自治已经成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村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2024年是我国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节点,本方案将围绕村民自治的目标和原则,提出一系列具体的实施措施,以推动村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

二、村民自治的目标1. 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和能力,激发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积极性。

2. 推动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提高村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3. 加强村委会的建设和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和决策机制。

4. 搭建村民自治平台,推进村庄文化建设和乡风文明的培育,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发展模式。

三、实施措施1. 加强村民自治宣传教育(1) 制定村民自治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村民自治宣传月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2) 建立村民自治宣传示范点,利用多种形式和媒体宣传村民自治相关知识和经验,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和能力。

(3) 开展村民自治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和成功案例分享,培养村民自治骨干力量。

2. 建设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1) 对村庄的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基础设施信息数据库,制定维护和更新方案。

(2) 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提升村庄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水平。

(3) 完善村庄的公共服务配套,扩大乡村学校、医疗点、文化活动场所等的建设规模,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3. 加强村委会建设和村民代表大会权力运行机制(1) 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评估,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村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 完善村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和产生机制,确保代表的质量和代表大会的民主性。

(3) 加强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建立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推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4. 搭建村民自治平台,推进村庄文化建设和乡风文明的培育(1) 建立村民自治微信群、村民自治网站等信息平台,方便村民之间交流互动,推动自治意见的汇聚和反映机制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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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条例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村级组织第一节村党组织第四条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方式主要是思想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在班子建设培养选拔、重大问题决策管理、经济发展引导推动、人才队伍培养教育、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等作用。

第五条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负责全村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领导村级民主监事会开展工作;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主持村级组织联席会议等。

第六条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公推直选,在公推直选中,应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按《成都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执行。

党组织书记的罢免按《郫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罢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依据本村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党员从业特点,创新党组织设置,增强村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统筹能力。

第八条村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突出党员主体地位,调动党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热情;根据党员活动规律和特点,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下设公共卫生、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成员负责人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主要职责: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对本村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级组织联席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执行和落实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4、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5、负责推动全村民主政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精神文明等建设,领导公共服务组织,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工作制度:1、学习制度。

坚持每月集中学习制度,每月确定半天为学习日,由党组织统一组织。

2、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3、分工负责制度。

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4、村务公开制度。

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涉及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村民上交、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村民小组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村下设若干村民小组,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1名。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2、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3、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一、二、三产业经济,致富增收。

4、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5、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节民主监事会第十七条民主监事会是由村民民主选举的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

第十八条民主监事会受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双重领导,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镇党委对民主监事会主要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和组织建设上的指导;村党组织负责指导民主监事会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九条民主监事会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5—7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也可设轮值主席。

下设纪检监查组、民主理财组、“四务”公开组、服务考评组等若干组。

民主监事会实行义务制。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民主监事会列席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会议召开前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告知民主监事会主席,并通知相关的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村(社区)涉及的大额资金开支计划,应当事前征求监事会意见,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村(社区)财务账目的公开,须经监事会审核签字后,方可统一向村(居)民公布。

村务公开栏应有监事会成员的签名。

第二十二条民主监事会应接受群众的社会评价,大多数村民认为其成员不称职的、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请求的,其罢免办法和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民主监事会实行集体监督权,各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监督活动。

民主监事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五节公共服务组织第二十四条村级公共服务组织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下延伸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县、镇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村级公共服务组织主要包括政务服务、公共卫生、群众文化、司法警务等组织。

第二十六条应建立村级便民服务站,劳动就业、信息服务、信访代理、远程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涉农审批和惠民帮扶等内容都应纳入服务站,形成综合性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村级公共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可由村委会干部和由“一村一大”担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村民委员会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八条村级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一人接件、全程代理、限时办结”制度,实行服务公开制度、坐值班制度,做到进一道门、找一个人、办一切事。

第六节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参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三十条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快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依法产生,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共同致力于为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维护群众利益作出贡献。

村级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越位取代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

第七节群团组织第三十二条群团组织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性自治服务组织。

第三十三条妇联、团支部、老年协会等组织要按照各自章程,选好配强负责人,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三十四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大力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鼓励村民、社会组织采取领办、联办等方式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二章民主决策机构第一节村民会议第三十五条村民会议是全村重要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组成。

第三十六条村民会议的主要职责:选举村民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重大规划和决策;选举民主监事会等。

第三十七条村民会议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按期召开,因工作需要或部分村民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不定期召开。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实到人数达村民总数的50%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村民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经村民会议授权,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可由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

第二节户代表会议第三十九条户代表会议是全村重大村务的决策机构,由本村每户推选1名代表组成。

第四十条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户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推选村民代表;实行“一事一议”制,讨论决定涉及本村群众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提交户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户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实到户代表达到50%以上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户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第四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性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经村民会议委托,对村级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四十三条每5-15户推选产生1名村民代表,全村村民代表总数不得低于50名。

村民代表须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能力,决策中能真实代表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成员3-5人,设主席1人,主席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成员实行轮值制。

第四十四条村民代表的选举时间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

村民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第四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决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召开。

会议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提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建议或方案;制定或修改各项工作制度;开展社会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民主决策制度。

村级组织和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三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提交讨论。

提交讨论前村“两委”应制定相应方案。

对于村级重大事项应提交而未提交“三会”讨论通过村级组织擅自作出的决议决定,“三会”有权行使否决权。

“三会”决策实行无记名表决,决策一旦作出,应责成相关村级组织负责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决策落实制度。

凡经“三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各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都必应自觉遵守。

若违反规定和程序或执行中因主观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三会”决议决定拒不执行的村级组织成员和村民,应予以适当处罚。

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制度。

村级组织联席会是村级组织牵头、联系、协商的组织机构。

其主要议题是听取村级组织工作汇报并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讨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决策执行中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提交“三会”讨论的事项提出具体方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等。

联席会议由村级党组织主持,经村党组织、村级组织或其他组织提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条财务公开制度。

坚持每季度公开,以村务公开栏为主要载体,也可召开财务公开发布会等形式,扩大群众知晓面。

财务公开须经民主监事会授权的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进行。

村级组织或村民对财务公开有异议的,可向村级党组织、民主监事会反映,相关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一条民主监督制度。

凡要求公开的重大问题、信息、决策、项目等必须向群众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

村级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讨论审议、执行决议等过程中,须邀请民主监事会参与,否则,监事会有权向上级组织和决策机构提出否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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