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犯罪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后期,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页达到鼎盛,而在20世纪50-60年代走向衰落,至20世纪70年代则彻底得土崩瓦解,由综合主义(也称折中主义)代替。

一、犯罪实证学派形成得历史背景

1、现实原因——19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德国从19世纪中叶开始,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由原来的农业国变为工业国;19世纪7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联合体而进入垄断主义、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近代的大工业都市的发展、工厂工人的增加、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抗争的激化、大众的贫困化、失业人群的泛滥、家庭的崩溃、帝国主义战争等现象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然而,德国于1870年制定、1871年施行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即当时的新刑法典),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常习犯、少年犯罪没有作出任何考虑,使人们痛感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无能为力。从此,发出了对以往刑法思想即古典的刑法理论的批判声。犯罪现象的增加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必然导致社会防卫的呼声高涨,社会本位的犯罪实证学派刑法便应运而生。

2、犯罪学的发达(学术理论的推动)——a、19世纪30年代,凯特勒(L.A.J.Quetelet)首先从统计学领域发展了犯罪学,在其著作中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对历来认为犯罪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的古典刑法思想给予了冲击。b、进入70年代,意大利学派抬头,犯罪人类学派的创立者龙勃罗梭(C.Lombroso)首先肯定犯罪的人类学的、遗传学的原因,阐明了犯罪是自然的必然的现象以及犯人的重要性。随后,菲利(E.Ferri)在其

著作中突出了犯罪的社会的、物理的原因;加罗法洛(B.R.Garofalo)在其著作中论证了犯罪人的危险性是犯罪的中心要素。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者即犯罪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反社会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特别是菲利,称自己立场为实证学派,主张对犯罪及其对策进行实证的、自然科学的研究,对从解释论上研究法规范的古典理论展开了攻击。c、批判的继承凯特勒及意大利学派的思想,在德国进行综合性展开的是李斯特(F.v.Liszt)。——支撑犯罪学发达的是科学的发展。eg.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观念就受到了达尔文遗传概念的影响,其对犯罪人的分类就有精神病学的支撑。——还有实证哲学的指导。实证哲学认为一切知识都是关于现象的知识,故一切知识、科学都应以经过实证的事实为基础,以所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而建立的知识体系才具有科学性。正是这种实证哲学推动了新派的形成。

二、犯罪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

(一)意大利——犯罪学三圣

1、龙勃罗梭——新派创始人,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代表作《犯罪人论》。他的观点在早期主要受人种学、生物学的影响,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他认为,有些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从而决定他们天生就要犯罪。根据犯罪性格的不同特质,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4种: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疯狂的犯罪人、情欲的犯罪人、偶然的犯罪人。龙勃罗梭早期重视对遗传而来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研究,到后来涉及到了社会与自然等环境因素,逐渐形成了综合犯罪原因论。

2、加罗法洛——一生著述颇丰,还包括了社会学和经济学著述,但使其成名的是犯罪学著述,成名作是1885年发表的《犯罪学》。加罗法洛从人类学特征、观相术特征、心理学特征和犯罪人心理的异常来源四个

方面阐述了犯罪人的特征;并将犯罪人分为4类:谋杀型犯罪人、暴力型犯罪人、缺乏正直的犯罪人和色情犯罪人。加罗法洛在社会防卫论方面主要有三个观点:第一,刑罚是为卫护社会安全而存在;第二,刑罚目的是阻止犯罪人再犯罪;第三,淘汰是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唯一适当、正确的途径。

3、菲利——在比萨大学作刑法学教授时得到“自由意志菲利”的绰号,代表作有《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菲利明确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因论,即人类学原因(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社会原因(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地理原因(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同时,他首次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指出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菲利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把罪犯分为5种:精神病犯、天生犯罪人、惯犯、偶犯和情感犯。在社会预防论方面,菲利主张以社会的手段代替刑罚,因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个人的选择,对犯罪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社会。

(二)德国——冯〃李斯特

冯〃李斯特在1880年创办了杂志《综合刑法学杂志》(又名《刑法学总论杂志》),在1881年发表其代表作《德国刑法教科书》,1899年发表《作为社会病态表现的犯罪》,1905年出版《刑法论文与演讲集》。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同时,他提出“应当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李斯特将犯罪人分为误杀(偶发犯、瞬间犯)和状态犯(情况犯、性格犯和慢性犯罪人)。在刑事政策方面,李斯特认为“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三、犯罪实证学派的基本观点

新派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的产生一定基于某种原因;所以,仅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并不能防止犯罪,而必须研究犯罪原

因;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防止犯罪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另其承担责任,这便是社会责任。

1、犯罪原因论——犯罪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外在的因素决定的产物。在新派看来,生理、自然与社会原因相结合必然产生犯罪,又称“犯罪必至论”、“决定论”。

2、研究对象——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象为主要研究对象,形成“现象论”、“原因论”和“对象论”。

3、对策论——在新派眼中,刑罚不是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而是次要的辅助手段。对犯罪的对策应是注重预防,并细化为“生理对策”、“社会对策”和“心理对策”。

4、刑罚论——刑罚是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个别预防。新派刑罚目的观本质是功利主义,注重刑罚个别化,否定报应论,反对一般预防。

四、犯罪实证学派与古典学派的对立

1、在如何解释行为人为什么犯罪方面,存在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的对立。

犯罪实证学派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决定论。1)加罗法洛指出,如果说自由意志是指在特定的时候我们所拥有的的自我意识,那么,基于道义责任观念之上的刑事制度的不可能性就立即清楚了。 2)李斯特明确反对将自由意志论作为刑法的基础。他说应当将犯罪视为社会和个人的产物;自由意志论导致刑法不可能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针对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采取有效的刑事政策,则可以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 3)菲利极力否认自由意志论。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

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人都有理性,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动机。认识作用不是任意创造的东西,但是否将由认识产生的种种引诱力作为动机,则是自由的。意志自由的含义是,可以不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而选择行为。这种绝对的自由意志论认为,所有的人都能够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而理性的选择行为。

2、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方面的对立。

犯罪实证学派反个人主义、反自由主义,以社会为本位。国家不只是为了保护国民利益,也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故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新派将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性格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观点以及社会防卫论的立场,就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

古典学派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尽可能少的限制处罚范围。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的生存、增进国民的福利而存在的机构;刑法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刑法不能处罚单纯违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伦理秩序的维持应当依靠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制。

3、在犯罪论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

两派都没有采取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的立场,都坚持了主客观的统一,但在主客观之间究竟重视哪一要素,两派得出不同结论,就形成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旨在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刑罚的目的在于特殊预防,即消除犯罪人再犯罪的危险性,故针对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科处刑罚才具有意义;只有消除了犯罪人的危险性格,避免其再次犯罪,才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4、在责任领域,存在社会责任论和道义责任论的对立。

犯罪实证学派学者提倡社会责任论。认为责任是对社会有危险的人,被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地位;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犯罪行为与适法行为的自由,因此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是不可能的;刑法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性格的危险性,进行社会防卫的手段;正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这就是责任。

古典学派主张道义责任论。责任是就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非难;有责任即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没有责任则指不能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

5、在刑罚论方面目的刑论与报应刑论的对立。

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李斯特倡导目的刑论。他将刑罚目的确定为特殊预防,为了尽可能有效地实施这一目的,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化性与保安性;犯罪人的个性是量刑的基础和标准,因为通过特殊预防,犯罪人的个性首先能够成为刑法措施的目的;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刑法,必须以改变犯罪人的个性,使之在将来的生活中以尊重刑法规范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必须寻求有效的行为调节和个性研究方法,并将这些方法始终如一的运用于犯罪人。

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社会所信守的道义原则。刑罚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报应起先意味着一种强烈的心理反射,从神意的报应思想,演进为道德的良心报应,后形成为法律报应。现代刑罚理论所谓的报应,是指理性化以后的法律概念,是基于分配正义原则的作用,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给予等价责任的刑罚之意。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 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犯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 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刑事古典学派 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 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 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 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国家主义 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 (1)罪刑法定 (2)罪刑相适应 (3)刑罚人道 (4)意志自由论 (5)道义责任论 (6)客观主义 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 (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 (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 (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 (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 (5)黑格尔:等价报应

二、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 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 2、刑事社会学派 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 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 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 (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 (2)社会责任论 (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4)目的刑主义 (5)保安处分论 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 (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 (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 (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 三、新旧学派之比较 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 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从经典犯罪学到实证犯罪学

犯罪学(心理学)研究从哲学 向社会科学转变的历史沿革 从经典犯罪学到意大利学派 经典犯罪学 犯罪行为基于自由意志与理性 抉择 《勇敢的心》:行为人以理性为基石,自由选择其人生,同时也自由接受了其选择的后果

经典犯罪学的一个哲学基础和三大 哲学原则 ?自由意志:人的行为是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故只有行为人自己可以因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或享受成果 ?平等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对犯罪的量刑不论受害人身份地位一视同仁;犯罪人对刑罚的感受具有同质性 ?功利原则:个人行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伤害的最小化;社会正义就是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 ?理性原则:行为人的决定是在理性地分析所有选择的利弊后,依照功利原则作出的选择 经典犯罪学的两大代表人物 ?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论犯罪与刑罚》 –深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洛克 的经验主义哲学,以及康德的 道义伦理学为理论基础 –刑罚三原则:相适性,确定性, 时效性 经典犯罪学的两大代表人物 ?边沁( Jeremy Bentham) ?功利主义哲学创世人 ?功利主义的行为观:个人 行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 化和伤害的最小化 ?功利主义的正义论:社会 正义就是最大多数人利益 的最大化

经典犯罪学的历史地位 及其理论局限性 ?经典犯罪学是现代刑事立 法的理论基础 ?经典犯罪学的哲学体系在 实践中被证明有很多漏洞 –关于自由意志的争论 –关于平等的伪命题 –关于理性的伪命题 经典犯罪学的认识论 ?典型的启蒙运动哲学认识论,以思辨为理论发展的唯一途径 ?“人”的基本性质通过有限的观察与严密的推理是可知的 ?“人”是万物之灵,是有理性的 ?以“人”的理性为基础,可以推导出“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等一系列概念与命题,进而推导出犯罪的原因 ?经典犯罪学家又被谑称为“太师椅犯罪学家(Armchair Criminologist)” 意大利学派 现代犯罪学理论的起点

浅谈对实证学派观点的看法

浅谈对实证学派观点的看法 张璐瑶201020230093 【摘要】实证派犯罪学,是指对使用实证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学说的统称。19世纪中叶以后,学者们在实证哲学的影响下,抛弃形而上学的逻辑推理演绎,运用生物学、社会学和其他学科的原理,论证和解释犯罪现象,为犯罪学学科建设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龙勃罗梭、菲利、加洛法罗等人将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创立了新的犯罪学体系,即实证派犯罪学。 【关键词】实证学派三元论古典学派不足影响 1、龙勃罗梭的犯罪生物学思想。龙勃罗梭是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始人。他的主要思想是,认为的确存在着一种生来就倾向于犯罪的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由于隔代遗传、退化原因等一系列的体格、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异常区别于犯罪人。 2、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菲利是实证主义学派的第二大创始人。在他的一本著作《谴责及否认自由意志的理论》中,他坚决的反对古典学派关于犯罪认识的观点。他用心理因素尤其是社会因素扩展并补充了龙勃罗梭关于犯罪起源及犯罪成因反面狭窄的犯罪人类型理论,并历史性的提出了自己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犯罪的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是导致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菲利的犯罪因素三元论首次以多因素论解释犯罪的成因,标志着犯罪学多因素理论的建立。

3、加洛法罗的犯罪学思想。他是实证主义学派的第三位创始人。1885年他以专题论文为基础编辑出版了《犯罪学》一书,提出了与法定犯罪相对应的自然犯罪理论。 4、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不足。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否定了古典犯罪学派完全自由意志论,对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进行了科学的探讨。由于龙勃罗梭、菲利、加洛法罗的共同贡献、彻底改变了探讨犯罪的方法,他们的出现清楚地象征着信仰时代的结束和科学时代的开始。它的不足主要为:第一,对人的主观意志的选择进行了完全的否定,这种忽略了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可能性的做法是偏颇的。第二,在刑法的目的上,完全否定了古典犯罪学派的因果报应论,没有看到这种观点的一定合理性。落实在刑事政策上,不考虑个人的主观恶性,这导致了一定的不公平。第三,在刑法的方法上,一味的注重教育刑措施,其效果受到了一定的怀疑。 5、实证犯罪学的影响。第一,实证研究方法在方法论上为犯罪学的研究发展提供了开创性的思路,实证学派把犯罪的研究重点由行为转向行为人,并因人的属性多元论而采取多种研究方法,把犯罪学研究引入了更广阔的视野。第二,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学。在古典学派视野中,犯罪是理性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其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犯罪仅仅被视为一种法律现象。正是实证学派在研究法国犯罪状况时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原因。第三,促进了刑法中一系列观念的更新。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的犯罪,刑法亦是对行为人的惩罚,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当是刑法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其思想大大推进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及启示 摘要:刑法理论上最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和实证学派),后者还包括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旧派和新派在基本价值观、犯罪论领域、责任领域、刑罚论方面都有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将就这些对立的观点做简单的总结和述评。 关键词:旧派、新派、争议 在刑法的理论上产生过众多学派,但这些学派基本被归类为两个学派,即旧派和新派,而其中旧派又被划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今天对旧派和新派主张的理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所以现在来探讨刑法学派间的争论,笔者想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找出这些理论中最适合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形势的理论。 一、前期旧派的基本思想 前期旧派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这是与当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历史背景相关联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刑事古典学派。他们提出并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反对类推和扩张解释,反对法律溯及既往。他们对封建专制下的过度刑罚持有异议,主张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责任轻重、犯罪轻重相当。他们提倡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以及康德和黑格尔。 前期旧派学者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型、一般预防。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性的而过,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人进行报

《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背景》

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背景 一.近代科学的发展是刑事实证学派产生的沃土 1.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 近代以来,自然科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已经渗透到科学领域,实证学派代表开始抛弃自由的观念,他们深信对犯罪的研究及其成果,将完全改变人类的司法制度.众所周知,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对龙勃罗梭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人类的祖先>>(1871)一书中,达尔文论证了一些比其他人更倾向于于是祖先(返祖现象),这种观念后来成为龙勃罗梭革命性理论变革的核心.龙勃罗梭在其早期著作中,接受了达尔文的遗传概念,认为犯罪也可以遗传给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 2.精神病学等其他学科的影响 新的医学门类精神病学大致是在19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之间确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实证学派将其决定性理论的原则应用于解释人类行为而否定意志自由论,认为这是由精神病学所证明的无可争辩的结论. 与此同时,颅相学和统计学对实证学派的早期创始人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方法论之转折—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基础是思辨方法,该思辨方法源自此前西方哲学史二千余年的研究对象—形而上学,即研究一般的存在的学说.实证学派认为基于抽象思辨方法的古典学派已走入困境,只有以实证方法为基础,运用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知识,才能彻底改变古典学派的困境。实证学派的这种实证方法源自19世纪实证哲学的兴起。 三.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与社会本位的价值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及《刑法的价值构造》一文中,认为就人文背景而言,刑事古典学派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事实证学派是建立在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我们同意“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的保障机能从根本上是统一的”的观点,但不同意“古典学派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实证学派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的观点。原因如下: 1、在近代西方思想史上,自启蒙运动以后到20世纪初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与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的对立。 2、实证学派主张社会责任论,,他们根据社会防卫的需要,以主观主义为其立论的中心,重视行为人的性格,

犯罪学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犯罪学试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答案具体见教材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对 三、简答题 1、简述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模式;(二)小组会议模式;(三)圆桌会议模式 2、简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在此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二)冲突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互动的结果使得双方既是加害者又是被害人,而共同构成一个不断冲突着并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害为止的社会互动过程。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被害人的“催化”行为包括诱引、暗示、挑衅、激惹甚或加害对方等足以刺激对方不适当地采用侵害行为作为反应的行为。 比如: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首先挑起争端并诉诸暴力”而招致对方的伤害;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性诱惑”,即被害人针对具体对象或泛对象进行性诱惑,从而招致被诱惑者的性攻击。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 1973年斯德哥尔摩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部分银行职员扣押在金库内,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与一名恐怖主义分子产生了爱情。这种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症状” A: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即以“打”起始而以“交”告终; B:被害人对当局和法律抱持怀疑与敌视态度,回忆自己的被害过程时,被害人更多想起的是加害人的友好行为而不是其暴行。 四、论述题 1、试论述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学术思想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西方影响很大的一个学派,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古典犯罪学派是在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实证犯罪学派则分为两个阶段。19世纪初期实证犯罪学派被称为社会统计学派,他们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与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关系,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统计学家格里、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这两个人是犯罪社会学领域的开拓者,被称为“社会犯罪学家”。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早期犯罪社会学派。犯罪人类学派注重个案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犯罪社会学派则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就我看来,区别是非常大的。 古典犯罪学派始终坚持“自由意志论”,认为人在成熟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犯罪与环境息息相关,坚持犯罪原因的决定论。即这两者是一种是否存在选择权的关系。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而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是缺少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用凯特勒的观点来说就是“犯罪现象是不可避免,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 对犯罪人量刑方面,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所造成的危害为标准,即应实行刑罚与所犯的罪等值为原则。就贝卡利亚等古典派犯罪学家认为刑罚最广泛、最适应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而实证派则认为不应仅仅以所犯的罪来量刑,还应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格特征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等等因素来说。比如伤人,恶性伤人与因自卫而伤人,显而易见,先者较后者情节恶劣得多,应得到更重的刑罚。 由他们的刑罚目的来比较,古典学派坚持的是“应有的报应”式的刑罚方式,即认为所得的刑罚应与所犯下的罪等同,是1:1的,不能多,也不能少。目的是维持“社会公平”。 而实证派是希望能通过一定的刑罚来起到教育人的作用。其目的是改造犯罪人,从而来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内容简介: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实证主义哲学和进化论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在理论的前后两个时期,龙勃罗梭对人之所以会犯罪经历了从基因决定到综合因素决定的变迁。尽管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但是他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学派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天生犯罪人论综合犯罪原因论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1] 一、理论产生背景 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行为。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

思想对立(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人们的吸引力的时候,人们的兴趣一方面转向了与工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生物学,另一方面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2]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一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一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抽象实体进行研究。[3]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自由论并非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一种思辨方法,其方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从社会整体(哲学本体论)来考察,自由意志论有虚假的成分,人是受到个人和社会等方面客观条件限制的;历史的发展已到了研究这些社会现象的时候,19世纪后半叶的实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 19世纪末西方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高涨及因此而来的刑法危机是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前台的另一重要因素。在犯罪不断增长的现实面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显得苍白无力。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在意大利,当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的时候,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因此,刑法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正因为如此,实证犯罪学派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它建立在我们日常生活状况的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比较研究 ——以刑事责任论为切入点【摘要】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两大学派关于刑事责任理论之争,奠定了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本文以刑事责任本质论为视角,对新旧两派的差异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刑事责任论 刑法理论上产生过种种学派, 但基本的学派是古典学派(旧派 ) 和实证学派( 新派) , 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1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是刑法发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两个流派,他们各自的观点和互相的争论给各国刑法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与借鉴。 刑事古典学派,又称旧派,产生于18 世纪中后期,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2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和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3虽然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的理论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产生于19 世纪后半期,它依赖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4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其他代表人物有加洛法罗、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等。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即社会预防,而不是报应。5新派是在对旧派的抨击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 M]( 第二版) ,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2张小虎. 刑法学派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 J] , 政法学刊, 1999( 4). 3熊进军、蒋卫. 新旧刑事学派刑罚观的对立[J]. 当代法学, 2003,(03) . 4马克昌主编.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 M]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5尹斐,孙娟娟.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犯罪观与刑罚观之比较[J]. 新学术, 2008,(03) .

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姓名:徐怡辰班级:06监本一班考号:060101029 摘要:实证学派犯罪学在犯罪学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该学派打破了古典学派研究局限,否定犯罪人自由意志理论,着重针对犯罪的主体犯罪人进行研究与思考。并且大量运用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理论对犯罪的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述,由此得到了大量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预防犯罪的方法与手段,实证学派犯罪学极大的推动了犯罪学乃至整个刑事法律科学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犯罪学实证学派古典学派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正文: 在犯罪学理论界,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一直是两大理论学派。两者各自不同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思想理论是整个犯罪学理论的支柱,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证学派犯罪学虽然起步较晚,在西方属于近代学派,但其运用全新的研究手段,提出了众多具有革命性的犯罪学思想,从而解决了很多古典学派犯罪学无法解决也不愿涉及的问题。因此对实证学派犯罪学主要理论精髓的研究与挖掘对于把握整个犯罪学理论发展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概述 实证学派在西方被称为近代学派或新派也称为意大利学派。(实证学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仅指意大利学派,广义不是)我国理论界则将其划分为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切萨雷·龙伯罗梭(Cesare Lombrosr;1836-1909),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Furico Ferri;1856-1929)(后转为社会学派)及拉斐尔·加罗法洛(Rattaele Garofalo;1852-1934)。而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则是德国刑法学家弗朗斯·冯·.李斯特(Franz V on List,1851-1919)。 存在时间远远短于古典学派犯罪学的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所以能够勃兴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至今更加发扬光大是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1.随着西方两次工业革命的开展,西方社会的工业文明得到巨大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推进,大量人口涌向城市。而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固有的矛盾生产社会化与资本

犯罪学单选

单项选择 一、 1、联合国每隔( A )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商讨犯罪控制问题,此即“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一年 2、主张以愚民政策来预防犯罪的是:( B )。 A、孔子 B、老子 C、韩非子 D、荀子 3、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是。( A ) A、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B、各级政府 C、各级党委 D、政法部门 4、文化冲突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 ) A、索斯坦·塞林 B、罗伯特·默顿 C、艾伯特·科恩 D、劳埃德·奥林 5. 精神分析理论的创始人是( C )。 A.多拉德 B.萨瑟兰 C.弗洛伊德 D.斯金纳 6、“白领犯罪”最早是由( D )提出的。 A龙勃罗梭B李斯特 C塔尔德D萨瑟兰 7、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贝卡里亚的主要观点是( B )。 A、天生犯罪人论 B、自由意志论

C、犯罪饱和律 D、三元论 8、建国后,我国第四次刑事犯罪高峰发生在( D )。 A、50年代初 B、60年代初 C、文革期间 D、改革开放后 9、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的下限是( A )。 A、14岁 B、16岁 C、18岁 D、20岁 10、新中国犯罪学研究始于对( C )。 A、暴力犯罪的研究 B、女性犯罪的研究 C、青少年犯罪的研究 D、反革命犯罪的研究 11、为了促进犯罪学学科的发展,需要全面准确地研究( C )。 A、犯罪工具 B、犯罪地点 C、犯罪原因 D、犯罪载体 12、20世纪60年代以后,诸如染色体、( C )等生理因素与犯罪关系的研究,都对认知犯罪的个体原因有了新的发展。 A、年龄 B、遗传基因 C、荷尔蒙 D、性别 13、犯罪现象的核心是( B )。 A、犯罪率 B、犯罪行为 C、犯罪人 D、被害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实证犯罪学派又称作近代学派或者新派,是19世纪后半期产生的,旨在纠正旧派的缺点,反映了自由竞争向垄断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当时整个社会日益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阶级对立日趋严重,都市化、工业化的浪潮大量袭来,失业者剧增,各种犯罪现象尤其是累犯、常习犯、惯犯日益泛滥,传统的古典学派的理论已无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一)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正像菲利所说的:“对我们来说,实验(即归纳)是所有知识的关键;对古典学派来说,一切都是从逻辑演绎和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对他们来说,事实应当让位于三段论(演绎法);对我们来说,事实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推论。对他们来说,科学仅仅需要纸张、笔、墨水,其他的则来自充满了大量书本知识的大脑,而那些书本也是用同样的方式产生的。对我们来说,科学要求长期地逐个检验事实,评价事实,获得他们的共同特征,从它们中抽取中心概念。对他们来说,演绎法或轶事法足以推翻通过多年的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对我们来说,情况正好相反。”1 1Hermann Mannheim(ed),Pioneers in Criminology,2ed,Montclair,NJ:Patterson Smith,1972,p.379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刑法与刑法理论 刑法的概念与机能 一、刑法的概念 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 广义: 普通刑法(即刑法典) 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 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 (一)行为规制机能 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二)法益保护机能 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理论 一、学派之争 旧派(刑事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 主要表现: 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 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创建刑法学体系) 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 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 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 (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 关注焦点:行为(行为主义) 预防理论:一般预防(简单实用) 刑罚本质:报应刑(公正)。其口号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他”。 (三)新派(近代学派、刑事实证学派19C30年代以后) 产生原因:犯罪现象的增加 犯罪学发达 代表人物: 菲利:意大利,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刑事实证学派的奠基人。 李斯特:德国,刑法学家,现代刑事政策的创始人。 基本观点: 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和特殊预防。 犯罪原因: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社会或生物决定论。 新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由人的先天素质、周围环境和社会的决定的(决定论),人在社会中是没有选择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社会责任论(价值理念是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惩罚要保卫社会的未来安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差异

犯罪古典学派与犯罪实证学派的差异 一、基础理论上的差异 首先,两大学派对于“人”的假设不同。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该派主张人有从理性出发明白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徒善远恶,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义,即理性人的假设;犯罪实证学派认为理性人假设是一个毫无根据的虚构的神话,认为人的行为是受生理、心理等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根据社会实践经验、内心体验和个人偏好出发的经验人。 再次,两大学派的价值观不同。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意志自由、理性是人性的基础,因此,人任何时候都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由此形成了犯罪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世界观。而实证犯罪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重点关注的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人对社会的严重威胁,自然而然地将保护的重点放在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上。 最后,两大学派对于刑法的评价对象的认定不同。犯罪古典学派基于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每个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由其主观意思发动的,因此,行为和结果形成的社会危害性应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而刑事实证学派基于主观主义立场,认为犯罪是行为性格中反社会性的征表,行为人的内在个性是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行为人本身应成为刑罚的对象。该派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著名论断。 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首先,古典学派是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式,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和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其次,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而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中都存在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再次,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实证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或者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在犯罪之中。 三、犯罪观上的差异 第一,犯罪原因上的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的差异。犯罪古典学派认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智力正常的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和辨别是非善恶能力的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衡量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自我选择的结果。如康德就明确提出:“我们必须承认每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犯罪实证学派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意志,认为自由意志是人们内心的幻想。菲利指出: “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里存在的实际功能。”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犯罪人犯罪绝非

刑事实证学派产生之理论基础

刑事实证学派产生之理论基础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刑事古典学派基于其意志自由的学说,在犯罪原因、刑罚目的、罪刑均衡等诸多的问题上,在费尔巴哈和黑格尔那里达到了其理论的巅峰。同时,刑事实证学派作为对古典学派的反动,则表现了西方刑法思想发展史上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规律,当然,这种逻辑发展的原因除了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实际缺陷和镇压的长期无效这一事实原因之外,还有其特定的科学、人文背景。 一、科学的发展对刑事实证学派的影响 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生并非空中楼阁,近代科学的发展是其产生的沃土。 1.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 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领域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便是进化论的形成。达尔文的进化学说对刑事实证学派自然地产生了影响,正如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所说:“甚至早在十九世纪时,达尔文的进步观念所产生的影响就不仅限于生物学领域了,所有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都是从他们那个时代的种种富有价值的源泉中来吸取他们的科学思想的。”(注:维纳:《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p27. )菲利就认为,古典学派关于自由意志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作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所以,“到科学传播自然形成和变化的概念、太阳系和动植物系统观念出现为止,人类心目中的观念一直

是:思想和行动可以改变世界。”(注: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p20.)近代以来,自然科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科学领域,实证学派的代表们开始抛弃意志自由的观念,他们深信对犯罪的研究及其成果,将完全改变人类的司法制度。众所周知,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对龙勃罗梭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人类的祖先》(1871)一书中,达尔文论证了一些人比其他人更倾向于原始祖先(返祖现象),这种观念后来成为龙勃罗梭革命性理论变革的核心。(注:龙勃罗梭:《犯罪人论》英文版序言,montciair.n. j.patterson smith 1972.)龙勃罗梭在其早期著作中,接受了达尔文的遗传概念,认为犯罪也可以遗传给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与达尔文主义的出发点一致,龙勃罗梭在他的《犯罪人论》一书中,一开始就讨论了植物相互间的犯罪,接着又讨论了动物、野蛮人和小孩间的犯罪,而野蛮人是天生犯罪人的原型。(注:郝威茨等:《犯罪学的历史》,载《国外法学》1985年第5期,p40.)由于许多犯罪现象无法用遗传来解释,龙勃罗梭在晚期受菲利等人影响,强调退化的作用。 2.精神病学等其它科学的影响 新的医学门类精神病学大致是在19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之间确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实证学派将其决定论的原则应用于解释人类行为而否定意志自由论,认为这是由精神病学所证明的无可争辩的结论。另外,精神病学中有关道德性精神错乱的观念对实证学派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例如英国精神病医生亨利·莫兹利认为犯罪分子是人种的

犯罪学考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近代世界上最有影响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以(A )为理论基础。 A.犯罪古典学派 B.犯罪人类学派 C.犯罪社会学派 D.犯罪心理学派 2、首先应用科学的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的是(C )。 A.边沁 B.贝卡利亚 C.龙勃罗梭 D.菲利 3、将自然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心理或道德异常的犯罪学家是( C )。 A.龙勃罗梭 B.菲利 C.加罗法洛 D.边沁 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代表作(B )中提出了“接触理论”。 A.《文化冲突与犯罪》 B.《犯罪学原理》 C.《少年犯罪的原因》 D.《命定的犯罪》 5、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简明概括是﹙ A ﹚。 A.有害的正义 B.无害的正义 C.普世的正义 D.绝对的正义 6、将犯罪人和被害人二者视为“刑事伙伴”或“犯罪搭档”的犯罪学家是( D )。 A.京蒂 B.施耐德 C.萨瑟兰 D.门德尔松 7、犯罪学家( D )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研究专著《犯罪学》。 A.龙勃罗梭 B.贝卡利亚 C.菲利 D.加罗法洛 8、功利主义的创始人( A )。 A.边沁 B.霍尔巴赫 C.孔德 D.菲利 9、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D )。 A.犯罪人类学理论 B.犯罪心理学理论 C.犯罪生理学理论 D.犯罪社会学理论 10、应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当代西方犯罪问题的犯罪学派是(A )。 A.激进派犯罪学 B.芝加哥学派 C.社会生态学理论学派 D.社会结构理论学派 11、被尊称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是( A )。 A.贝卡利亚 B.边沁 C.费尔巴哈 D.菲利 12、新中国的犯罪学是从研究( B )开始的。 A.黑社会犯罪 B.青少年犯罪 C.反革命罪 D.暴力犯罪 13、李斯特的犯罪原因观被后人称为( A ) A. “犯罪原因二元论” B. “犯罪原因三元论” C. “犯罪原因四元论” D. “犯罪原因多元论” 14、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是(A )。 A. 社会危害性 B. 形式多样性 C. 传染性 D. 违规性 15、( B )在犯罪发生中起决定作用,是犯罪发生的必然因素。 A.犯罪条件 B.犯罪直接原因 C.犯罪根源 D.犯罪相关因素 16、犯罪防控系统的第一道防线是(B ) A.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B.抑制犯罪动机 C.严厉打击犯罪D.预防重新犯罪 17、强调刑罚的个别化的犯罪学派是( B ) A.古典犯罪学派B.实证犯罪学派 C.当代犯罪学派D.社会犯罪学派 18、一般认为,犯罪人初犯年龄与再犯之间的关系是( D ) A.初犯年龄越大再犯可能性越大B.初犯年龄与再犯可能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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