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国家助奖学金实施细则
助学贷款规程

2.贷款本金偿还
偿还日期即上述的贷款到期日,贷款学生应在偿还日期10日前将应偿 还的借款本金存入指定的还款账户上。
(三)利息的算法&还息
1.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借款最后一年 结息日为10月20日或9月20日),贷款毕业生需在结息日10日前,将 利息款项划入还款账号上。贷款计算利息天数按各期实际贷款天数计 算(根据贷款通则,按实际贷款额及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还款 本金和利息可以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下的“贷款及应还款查询” 功能查询,也可以通过计算得还款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日利息=贷款金额×当年贷款执行利率÷360(天) 还贷利息=日利息×天数(一年按360天算,一个月按30天算)
(二)还本时间:
1.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还款确认书》上表格中的“借款开始日期”到“借款 到期日期”。第一笔贷款的借款到期日期是指毕业第三年的10月20日,第 二笔的就是毕业第四年的10月20日,以此类推。比如2016届贷款毕业生在 校期间有3笔贷款,从毕业后的第三年即2019年10月20日还清第一笔贷款 本息,2020年10月20日还清第二笔贷款本息,2021年10月20日还清第三笔 贷款本息,2022年9月20日还清第四笔贷款本息。 注意:自2010年起贷款本金偿还日期改为每年的9月20日,贷款到期日期 的年份算法同以上相同,日期由10月20日改为9月20日。
贴息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 贴息,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 生本人负担。
首次借贷:
申请审查
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前往各系辅导员办公室申请手续;
并且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填写《国家开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出示贷款学生身份证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评选办法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评选办法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二课堂成绩合格;(五)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初审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学工办主任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学院资助工作监管小组具体指导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完成材料终审及上报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评审流程1、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学院资助工作监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评审工作。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第五十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第五十二条一、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两类。
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前三年内只需还利息不需还本金,自毕业第四年起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助学贷款年限可为学制加13年。
大学新生和在校生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在入学后向就读高校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
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对象为我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
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三、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2013年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高校(含省外高校)的少数民族本专科大学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
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四、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
资助标准分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五、“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助学金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扶贫政策,旨在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提高其受教育机会和发展能力。
为了确保助学金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助学金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1.1 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来自经济困难家庭,家庭收入不得超过一定标准,以确保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为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
1.2 学业优秀除了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还需具备学业优秀的条件。
通常要求学生在学业成绩上达到一定的标准,以保证助学金的发放给那些有能力完成学业的学生。
1.3 诚信守规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诚信品质和守规意识。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违纪违规行为,如作弊、抄袭等,以确保助学金的发放给那些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助学金类型2.1 困难助学金困难助学金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他们解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基本生活费用,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2.2 优秀助学金优秀助学金主要面向学业优秀的学生,鼓励他们继续保持优秀的学习成绩。
该助学金通常会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激励,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创新能力。
2.3 特殊助学金特殊助学金主要面向特殊困难群体的学生,如残疾学生、孤儿等。
该助学金旨在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满足他们特殊的学习需求。
三、申请流程3.1 填写申请表格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助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学习成绩单等。
3.2 审核评定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等。
通常会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3 发放公示学校将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助学金的发放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对结果进行申诉。
发放后,学校会将助学金直接发放给学生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
四、管理与监督4.1 助学金管理机构学校会成立专门的助学金管理机构,负责助学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贫困家庭学生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国家决定实施国家助学金计划。
本细则旨在规范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流程,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等教育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等。
三、资助对象1. 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无法承担高等教育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
2. 特殊困难学生:指身体或心理上存在特殊困难,需要额外资助的学生。
四、资助标准1.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1)学费资助:根据学生所在高校的收费标准,资助比例为80%至100%不等。
(2)生活费资助:根据学生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资助标准为每月500至1500元不等。
2. 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1)学费资助:根据学生所在高校的收费标准,资助比例为80%至100%不等。
(2)生活费资助:根据学生特殊困难的程度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资助标准为每月1000至3000元不等。
五、申请流程1. 学生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2. 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经济状况和特殊困难情况,确定资助名单。
4. 学校将资助名单报送至国家助学金管理中心。
5. 国家助学金管理中心审核资助名单,并进行最终确认。
六、发放方式1. 学费资助直接划拨至学生所在高校的教育事业专用账户。
2. 生活费资助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七、监督和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确保资助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2. 国家助学金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各高校的助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学生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助学金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申诉。
八、奖惩措施1. 对于违反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等。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助学金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资助项目。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定了以下的实施细则。
二、资助对象1. 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职高专学生。
2.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指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助标准1. 国家助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四个级别,资助金额由高到低递减。
2. 资助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结果和学业成绩综合考虑确定。
四、申请流程1. 学生在每学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
2. 学校负责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资助名额。
3. 学校将资助名额和学生名单报送至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
4. 教育部门对学校报送的资助名额和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资助名单。
五、资助管理1. 资助金额按学年发放,资助期限为一学年。
2. 资助金额直接划拨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需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3. 学生在资助期限内需按时完成学业,否则资助金额可能会中止或终止。
4. 学生需按要求向学校提交学业成绩和学习情况等相关材料,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进行资助评定。
六、监督与考核1. 教育部门将对各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2.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确保资助资金的使用合规、公正和透明。
3. 学校应及时向教育部门报送国家助学金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国家助学金相关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中止或终止其资助资格。
2. 对于违反国家助学金相关规定的学校,教育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八、附则1. 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布。
2. 学生和学校应及时关注教育部门发布的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和通知。
以上为国家助学金的实施细则,旨在确保助学金资助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帮助更多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08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华南农业⼤学珠江学院 ⼆、办学地址:⼴州从化街⼝ 三、办学性质:独⽴学院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邮政编码:510900 六、电 话:(020)87981811、(020)87979603 七、传 真:(020)87981811 ⼋、 址:第⼀章 总 则 第⼀条 华南农业⼤学珠江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实施本科层次教育的独⽴学院。
学院以全⽇制普通本科为主,招⽣纳⼊国家统⼀招⽣计划。
2008年秋季⼊学的本科学⽣,对符合条件的学⽣颁发独⽴学院的学⼠学位证书。
第⼆条 坚决贯彻教育部、⼴东省招⽣委员会普通⾼考招⽣的有关政策,实施“六公开”、“六不准”阳光⼯程,实⾏“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接受有关部门与社会监督。
第⼆章 组织机构和⼈员 第三条 学院在华南农业⼤学指导下,设⽴招⽣⼯作领导⼩组,招⽣⼯作⼩组由学院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组成,负责制定华南农业⼤学珠江学院招⽣章程,讨论决定招⽣⼯作的重⼤事宜。
第四条 华南农业⼤学珠江学院招⽣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考招⽣的⽇常⼯作。
2008年普通本专科招⽣⼯作全⾯实⾏计算机上远程录取,招⽣⼯作领导⼩组对招⽣录取现场负总责,实⾏现场办公。
第三章 录 取 第五条 普通⾼考录取⼯作在⼴东省招⽣委员会领导下,在当地省招⽣办公室指导下进⾏,严格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六条 在我院投档分数线上且填报有我院愿的考⽣按省招办出档先后顺序进⾏录取。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执⾏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新⽣录取⼯作结束并经招⽣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全部新⽣录取名单在我院招⽣页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奖助学⾦制度 第⼋条 为了奖励优秀学⽣和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提供学习机会,学院设⽴奖学⾦制度及助学贷款制度。
⼀、奖学⾦:国家奖学⾦8000元、励志奖学⾦5000元、国家助学⾦2000元。
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奖教、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奖教、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基金性质及宗旨。
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奖教、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鼓励华南农业大学**学院教师、学生潜心农业研究,促进我国农业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条基金来源。
1、华南农业大学校友们的捐款。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自愿捐款。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基金管理。
基金设立专用帐户,接受华南农业大学财务处监管,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四条奖教、助学金奖励对象。
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学院品立志终身从事教育服务的优秀教师及学生。
1、奖教金奖励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关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独创性见解且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并已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奖学金奖励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立志从事农业研究事业。
(2)刻苦学习,成绩优秀。
各科平均分数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独创性见解或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在学期间,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4)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
在攻读学士、硕士或博士期间,可分别参加一次评选。
第六条基金申请、评审及奖励办法。
基金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1、个人提出申请,符合资格者填写相关的申请书。
2、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对有关申请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举行答辩会。
3、评审结果经本基金委员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确定评审最终结果。
4、每年奖励教师、学生的人数、奖励金额及讲座金额,由基金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管理机构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华南农业大学**学院领导及基金捐赠者代表3~5人组成。
设秘书1名。
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委员:秘书:第八条基金章程的解释与修改。
基金章程的解释与修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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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华农珠江字[2008]32号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我院在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我院学生贷款的类型为学费、住宿费贷款,学生贷款用于交纳当年学费、住宿费。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机构设置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为组长,由财务室、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并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学生处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调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我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对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规宣传和贷款诚信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咨询服务。
(二)负责制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学生贷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按期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
(三)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为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提供服务。
(四)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学习与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档案,向贷款银行告谕借款学生贷款变更情况以及去向变动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协助贷款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中止和终止工作。
(六)完成省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学院与贷款银行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学院财务室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落实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资金到位情况;(二)负责将助学贷款缴纳贷款学生的学杂费;(三)将贷款结余留作下年缴纳学费,或在偿还银行贷款时提取;(四)协助学院布置的其他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向学生处和财务室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开除、退学、出国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八条设立见证人制度见证人是指了解熟悉借款人的情况并与其关系比较密切的自然人。
见证人由借款人所在学院的辅导员或教师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二)对借款人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三)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介绍人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条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处;(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处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三)负责组织开展对本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四)配合催缴和清收本系的国家助学贷款;(五)及时完成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条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规定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金额为6000元。
全院申请贷款的人数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20%。
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学院贷款规模。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一次,办理一次的最长期限为7年。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校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符合院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第十三条借款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四)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五) 家长承诺书;(六) 申请贷款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所在系。
(二)各系根据学生贫困情况、诚信情况、消费情况及学费缴纳情况等对学生申请贷款的资格进行初审,将符合贷款条件学生的申请贷款相关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上交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全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并送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审批。
(四) 经审批同意贷款申请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承诺书。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第十六条借款人必须在指定的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第十七条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一年签一次合同的形式。
学费贷款每年发放一次。
经办银行将已批准发放的贷款金额划入学院指定的帐户。
学院财务室收到款项后通知贷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变更第十八条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办银行可暂停或终止其贷款。
(一)借款人自愿终止合同;(二)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校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四)借款人转学、休学、退学或死亡;(五) 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第十九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款人所在系应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协助借贷双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还款办法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对不签合同的借款人,学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人中途要求终止贷款或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还贷或减少贷款金额的,借款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给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送贷款银行、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审批后,办理有关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第五章贷款期限、利率与贴息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并且拒不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1日。
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
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
省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第二十四条贷款的偿还,一般定于学生毕业后的第三年的10月20日还本付息。
毕业后每年的10月20日,结算一次利息;在此期间,学生只需还银行利息,直到毕业后的第三年才还本金及第三年的利息。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前,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借款人在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的,在读期间可继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期限相应延长至研究生毕业后六年。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
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除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的借款人之外,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的,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承担外,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联系经办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的,学院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向其追缴欠款。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条各教学系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了解借款人的家庭、生活、学习等情况,加强对借款人的诚信教育,对已毕业的借款人要协助督促其按时还款。
第六章违约学生的处理第二十六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七条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省助学中心和助贷专门机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三)在有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其他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正式实施。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主题词:教育教学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董事会送:梁深洪、马骏、曾家驹、唐韧发:各系(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办公室2008年11月4日印发(共印16份)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