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国家助奖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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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珠江字[2008]32号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我院在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我院学生贷款的类型为学费、住宿费贷款,学生贷款用于交纳当年学费、住宿费。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机构设置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为组长,由财务室、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并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学生处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调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我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对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规宣传和贷款诚信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咨询服务。

(二)负责制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学生贷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按期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

(三)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为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提供服务。

(四)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学习与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档案,向贷款银行告谕借款学生贷款变更情况以及去向变动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协助贷款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中止和终止工作。

(六)完成省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学院与贷款银行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学院财务室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资金到位情况;

(二)负责将助学贷款缴纳贷款学生的学杂费;

(三)将贷款结余留作下年缴纳学费,或在偿还银行贷款时提取;

(四)协助学院布置的其他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向学生处和财务室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开除、退学、出国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八条设立见证人制度见证人是指了解熟悉借款人的情况并与其关系比较密切的自然人。

见证人由借款人所在学院的辅导员或教师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二)对借款人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三)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介绍人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条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处;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处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负责组织开展对本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四)配合催缴和清收本系的国家助学贷款;

(五)及时完成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规定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金额为6000元。全院申请贷款的人数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20%。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学院贷款规模。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一次,办理一次的最长期限为7年。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校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符合院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第十三条借款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 家长承诺书;

(六) 申请贷款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所在系。

(二)各系根据学生贫困情况、诚信情况、消费情况及学费缴纳情况等对学生申请贷款的资格进行初审,将符合贷款条件学生的申请贷款相关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上交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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