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
它是一种以保险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五个主要领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基于强制性参与,即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这些保险计划,并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同时,雇主也需要为雇员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
根据这一制度,工人在退休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这样可以确保他们在老年时有足够的经济来源。
医疗保险则为公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无论是住院治疗还是购买药物,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医疗保险报销。
失业保险是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经济援助的保险制度。
一旦失业,他们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
工伤保险则是为在工作中受伤的人提供保险保障,包括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
护理保险则是为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支持,无论是在家庭护理还是在专业机构护理,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有助于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通过这种模式,德国公民可以获得充足的退休金、医疗保障、失业救济和工伤赔偿等福利,确保他们在生活中有
足够的保障和安全感。
总的来说,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它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使他们在生活中更加安心和放心。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型保障制度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完善、最复杂的国家之一。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出生率持续下降,失业率和失业总人数持续上升,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不同程度地入不敷出,这给德国的财政平衡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与此同时,由于雇主必须承担的社会保险的工资附加成本逐年增加,再加上劳动力的高工资水平,大量德国企业继续迁往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这给德国经济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失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联邦政府发起的\议程\改革计划主要旨在解决德国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经济发展。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复杂。
本文仅简要介绍其核心内容。
一、德国社保制度的历史沿革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
十九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械工业的兴起和工业工人的急剧增加,德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急剧变化,社会保障的广泛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颁布了《诏书》,承认人民对物质保障的要求,并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一词至今仍在使用。
——《诏书》决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
为了缓解社会紧张局势和维持统治,铁血总理俾斯麦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俾斯麦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颁布了三部适用于工人和部分雇员的强制性保险法,建立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意外伤害保险和残疾保险。
这就是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近代德国社会保险法是在俾斯麦时期社会立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上述三项规定于1911年被总结为《帝国保险条例》(RVO)。
1911年,第一部关于雇员保险的法规《雇员保险法》(AVG)颁布,并于1924年修订。
1927年魏玛共和国时期,《就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条例》(avavg)生效,德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等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被写入了宪法。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提供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
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下面将就几个典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比较。
首先,我们来看看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一种分级统筹型的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各占一半。
同时,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比如对残疾人、老年人和单亲家庭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赞誉,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社会安全和失业保险等。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较为分离和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医疗保险主要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并且以商业的方式运作,市场竞争比较激烈。
社会安全制度则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养老金制度,是一种税收基础的公共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则是由政府和雇主共同运作的制度,主要是通过纳税的方式来提供失业保险金。
再来看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为主导,由政府承担较大责任的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分级统筹的制度,由政府在城镇和农村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则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缴费。
失业保险则是由政府和雇主共同缴费,并提供一定的失业救济金。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目前已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距较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
总的来说,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其特点和优势。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全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关心和保障;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和个人自主选择,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以国家为主导,由政府承担较大责任,还在不断完善中。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欧洲:1.德国: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德国的医疗保险是通过强制性共同偿付的方式实施的,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保险费。
养老保险是所有从事职业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的,也是强制性的。
此外,德国还实行失业保险,给予失业人员一定的生活保障。
2.法国: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十分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
法国的医疗保险是基于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的,由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法国社会保障系统的核心部分,参保者可在退休时获得养老金。
工伤保险是为从事劳动工作的人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收入补偿和康复治疗。
美洲:1.美国: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金、残疾保险和遗属保险。
养老金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雇员和雇主的缴费来建立个人缴费账户,确保退休时能够获得养老金。
残疾保险向因身体或精神原因无法工作的人提供收入保障。
遗属保险为被保险人的遗属提供生活经费。
医疗保险则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药物优惠。
2.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保障制度由联邦和各个省份共同管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加拿大的医疗保险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的报销和支付,由政府负责管理和资助。
养老保险是根据工作年限和缴费的多少确定的,提供老龄人口的养老金。
失业保险则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收入以及职业培训等服务。
亚洲:1.日本: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活保障等。
医疗保险由被保险人和雇主共同缴纳,其中一部分由国家负担。
养老保险是雇员和自营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退休金和死亡保险金。
失业保险提供一定时间内的失业救济金和求职支援。
生活保障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和有需要的人。
2.韩国: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医疗保险是所有在韩国的居住者都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导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国民的社会福利和经济安全。
这个制度是德国国家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福利和保障。
首先,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德国的医疗保险法,每个德国公民必须参加公共医疗保险计划。
这个计划的资金由个人和雇主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治疗、药品、康复和长期护理等。
其次,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失业保险制度。
在德国,每个就业者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生活津贴和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失业时间长度,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包括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最庞大的一部分。
德国职工和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者在退休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这个制度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安全。
此外,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生育保险制度和家庭福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为德国妇女提供了怀孕和产假期间的经济援助。
家庭福利制度则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了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照顾和抚养孩子。
总体而言,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相当完善和全面的制度
体系,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社会福利和经济保障。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福祉,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一般情况和规定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
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
”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
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
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
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
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
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
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
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引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全面覆盖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的人身和经济安全。
该制度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大多数的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该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资助,包括雇主和雇员的财政贡献。
2.1 医疗保险福利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诊所和专科诊所、住院治疗、药品和药材、医疗器械和设备等。
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自付额,但费用水平相对合理。
2.2 医疗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Fünftes Buch (V)(社会法典第五册)- Selbstverwaltung in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社会医疗保险的自管)- Krankenkassen (医疗保险基金)- Versicherungspflicht (保险义务)3.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者提供退休金和其他养老福利。
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自由职业者设置个人退休金计划。
3.1 养老保险福利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无偿资助养老院费用、老年健康服务等福利。
退休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额,通常与平均收入有关。
3.2 养老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Sechstes Buch (VI) (社会法典第六册)- 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 Rentenanwartschaft (养老金预期)4.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
失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金筹资,同时也接受的财政支持。
4.1 失业保险福利失业保险提供失业金、职业培训和求职辅导等福利。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 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法定体系、企业补充体系和私人养老 体系三部分构成。这一体系以高福利的保险水平、多样化的保险方式有效保证了老 年人的生活水平。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1.规章制度: 1889年俾斯麦政府颁布《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德国首次确立了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1891年1月1日实施。1911年《帝国保险法》扩展到职员和遗 嘱。 现行制度:《社会法典》 2.社会保险相对独立预算,执行限收现付制模式 德国的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制,全国实行统一的收费比例,费率由各保险公 司测算拟定,在提交由社会保障财政部和劳工部专家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审定后执 行。由于社会保险预算的制定相对独立于政府总预算,因此,政府能从宏观上把 握社会保险的总体水平,保证其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承受能力相适应。
社会 保险
社会 补贴
社会 救济
护理保险; 社会补贴:包括家庭负担补贴和住房金
社会救助:包括特殊生活阶段救济,生
活费救济
德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构 成
德 国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指以 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 配和再分配,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成员在遭遇年 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风险时能够享有基 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德国,社会保 险制度属于法定义务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其资 金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费,政府给予资 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 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 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保障对象:公务员 资金来源:政府预算安排 享受条件:65周岁,逐步提升到67 周岁。 待遇标准:取决于领取比例高低。 有三个因素:计算养老金的工资收 入、计算养老金的工作年限以及根 据工作年限确定的领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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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李瑞政管院公共管理一班<<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这本书是由姚玲珍编着的系统的介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书,2011年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西方人信奉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反对政府干预,为什么私人市场就不能提供“社会保障”这样的产品呢,而市场经济体制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德国最先创立了由政府强制干预的社会保障制度呢?对此,我找到了一些答案,或许可以用来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合理、必要。
逆向选择(1)。
一些人认为,提供某些保险的私人市场无法形成。
考虑当你处于疾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时,谋求保险以弥补收入损失的问题。
私人保险公司的确出售这样的保单,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投保者提供一项固定的年金收入。
但这类保单一般只出售给较大的团体。
拥有很多工人的雇主可以为雇员集体购买,保险公司通常不向个人和非常小的团体出售这些年金保单。
探其原因,可以某一个公司为一个大团体办理年金保险为例,这个大团体中有些成员可能患心脏病,而其他人则可能不会。
只要这个团体相当大,保险公司就能够较好的估算出有多少人会患心脏病,尽管它无法确切知道谁是患者。
然后公司就可以据此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如果保险公司考虑向个人出售这样的保单,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我们可以预期,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有可能获取保险补偿,他对保险的需求就会特别大,这种现象成为逆向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做体格检查,情况也往往是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
由于逆向选择及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对个人保险项目收取比团体保险项目更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
这种较高的保险费又使的逆向选择更加严重。
只有知道自己面临较大风险的人才会支付高额保险费。
这反过来又使得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并且这种情形还会继续下去。
这样,许多不属于大团体的人觉得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
从根本上说,社会保险就是通过强迫所有人都加入国家这个大团体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逆向选择以外的其他考虑也可用来说明社会保险方案的强制性是合理的。
家长主义(2)。
通常认为个人缺乏远见,以致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
例如,人们普遍的认为若没有社会保障,多数人不会积累足够多的财产以维持退休后的适当消费。
这种看法引出了两个问题,首先,没有社会保障,人们是否真的不能为自己留下足够的储蓄?二是情况即便真的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政府插手。
那些信奉高度个人主义的哲学观点认为,应让人们自主作出选择,尽管有时人们会选择错误。
一种相关的考虑是,有些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可能会认为,当他们处于极端困境时社会有义务给予帮助。
例如,社会可能会觉得让老年人贫困潦倒衣食无着是难以忍受的。
有这种想法的一些年轻人可能就不会储蓄防老,而去冒险期待依靠别人帮自己度过困境。
实施强制制度的部分理由可能就是要杜绝这种冒险。
节省决策成本(3)。
保险和年金市场是复杂的,对个人来说,选择适当的报单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如果公共决策者能为每个人选择合适的方案,个人就不必为作出决策而浪费资源了。
收入分配(4)。
社会保险方案的补偿金部分由过去的缴纳额决定,但就某些保险方案来说,受益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
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险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
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险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
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这些方案是强制性的。
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些受损失的人可能会不参加这些方案。
在说明了一些支撑社会保障必要、合理性的理由后,我就来简要说一说书中的内容。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年<<黄金诏书>>的颁布标志着其以社会保险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数百年来,历经多次军事经济以及政治斗争的冲击,在曲折的历程中日益发展完善,成为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100多年来伴随着其工业化进程而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其核心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对那些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市场竞争的人提供一定的保护,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社会保障体制进行收入在分配,同时对因竞争而出现的社会不公平和偏差予以合理校正。
从本书内容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补贴、和社会救济三大部分构成,具可总结为下表: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社会成员在遭遇老年、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风险时能够享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在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属于法定义务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费,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由于造成劳动者失去工资收入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因而收入补偿形式即社会保险项目也是多样的。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社会成员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其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障、护理保障、工伤事故保险以及就业促进。
其中生育保障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社会补贴制度。
社会补贴也称社会促进制度,包括家庭负担补贴、住房金以及儿童救助和青年救助。
按照使用目的,就业与培训补贴、儿童与青年救助可包括在家庭负担补贴和住房金制度中。
家庭负担补贴制度是指政府必须承担对家庭的特殊保护,其目的是降低抚养孩子成长的家庭经济负担,并使家庭实现其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功能。
该制度内容包括儿童金、儿童免税抵扣额、教育金以及父母产假补贴等。
由联邦劳动部在各州建立的家庭保险机构实施该制度,免税抵扣额由财政部统一办理。
住房补贴的目的,也是为了降低家庭过重的经济负担,所以住房补贴制度可以定义为:政府对居住负担进行补贴的一系列政策安排,具体包括负担补贴(即购建房抵押贷款补贴)和租金补贴。
该制度是由县、市、镇的住房补贴管理机构执行。
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也叫社会救济制度,是指当公民阿紫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无偿救济制度。
社会救济是最早产生的一种社会保障,也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社会救济的目的,是为了使那些处于特殊困境的人们通过接受救济,能够维持一种符合人的尊严的基本生活。
德国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有特殊困难的人,包括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人,或者是遇到特殊需要的人,如需要专人照料或长期特殊护理的残疾人和老年人。
社会救济是为了“避免或降低贫困”,其资金来源于政府的税收,由德国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及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
社会救济主要分日常生活补助和特殊情况照顾两类。
前者主要是向贫困线水平以下者提供的生活补助,即生活费救济。
后者是对公民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困难提供救济,即特殊生活阶段救济,具体包括确保基本生活的救助、教育救助、卫生预防救助、医疗救助、生育救助、家庭计划救助等。
社会赡养和赔偿制度。
社会赡养和赔偿是政府对抚恤战争的受害者或是因为暴力行为而受损害者进行补偿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该制度在特殊时期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部分。
在一战和二战中,身体受到损害得人有权利得到赡养,供养资金从税收资金中支付。
救济署是战争损害的赔偿机构。
另外,自1975年5月15日起,战争损害赔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及其家庭给予救济。
受损害者的福利待遇与战争致损害供养范围一样,但是财产损失不予补偿。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干预性强,以综合性社会保障为核心,并逐步走向福利国家。
除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特征外,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具有这样的特点:以促进经济效率为优先原则,以高额税收为前提,以完善的法规为保障,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德国社会保障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国家财政支出压力大,老龄化造成的职工负担日益加重,优厚的社会福利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
看完这本书后,我觉得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两个亮点,一是其工伤保险采取第三方赔付的基金模式,二是成立有专门的社会法院来裁决有关社会保障的纠纷。
德国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支付的保费,由行业工伤保险联合会统一负责工伤确认、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一切事宜。
由一个独立于事故当事人的第三方负责事故的确定和费用的支付,有效降低了事故纠纷的概率。
并且,对于伤残、死亡的雇员,第三方的参与可以缩短获得赔偿的时间,有助于当事人及早得到更好的治疗和经济补偿。
对雇主而言,保险费是长期的、小额的、相对固定的成本积累,不是突然的、一次行动大额支付,使企业不至于因为事故造成的难以预期的财务负担导致破产或者雇主逃逸。
在德国,社会保险司法权由社会法院单独执行,德国还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法院法》,这不仅表明德国非常重视司法,也说明德国社会法院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的司法权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官员依法对具体的社会保险案件进行裁判,并由此将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之中,解决社会保险利益争议。
社会法院由三级机构组成,即联邦宪法法院、州社会法院和地方社会法院。
联邦、州及地方三级社会法院均由若干“评议庭”组成,每个评议庭只处理社会法院司法权中的某一个具体领域。
地方社会法院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案件的审理,它的评议庭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名誉法官组成。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几乎是空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建设经验又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实践有迫切需要理论的指导和经验借鉴。
社会上频发的矿难,蜗居蚁族,运动员冠军摆摊等等这些现象,究其深层原因,是我国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觉得,这本书中关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介绍,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资料:(1)、(2)、(3)、(4):参见哈维·罗森《财政学》第四版第10章《社会保险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