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作用形成的,有着极强的民族性,而形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很大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立法形式、司法体制、法律理念上的不同,而探讨这些不同及其原因,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宗法等级;法律信仰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对文化下了这样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包含在文化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观念、思想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
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存有很大的差异。
这种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这些差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立法形式的差异中国的君主立法。
在中国古代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即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从战国李悝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
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
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3](p129)。
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
如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这些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西方的大众立法。
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所以没有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权君主。
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

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摘要: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它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中国和西方由于在国家的起源方式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诸多差异。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这种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法律价值中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既是一门新的法学理论,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法学概念。
如何理解这个概念,各国学者众说纷纭。
其见解不一而足。
1969年,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法律与社会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个概念。
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弗里德曼将法律文化界定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在他看来法律文化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所以,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
没有两种法律文化完全相同,正如没有两个社会政治、社会结构和一般文化完全相同。
虽然“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后来为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学者所接受,但在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美国的另一位法学家梅里曼使用了与法律文化极其相似的概念——法律传统,即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
法律传统将法律制度与它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文化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凝结在法律制度中的文化因素,是传递行为传统的重要工具,起着联系个体意愿和法律制度并使其发挥功效额定纽带作用。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文化》课程考核论文论文题目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学生姓名朱东楠学号 1351201251551 专业土木工程所在分校大渡口分校指导教师(签名)课程论文考核成绩重庆广播电视大学2014 年 5月 12 日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启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班级:1202 姓名:赵雅馨学号:6511939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先秦时期便已产生。
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法律文化最辉煌的一页。
然而西方法律在变革之后显示出了更加先进的一面,相反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
中西法律差异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中国法律的停滞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决定。
本文将着重论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法律文化衰落原因。
专制与民主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最突出的区别。
①从夏朝开始,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后,法律文化便开始发展起来。
到西周时,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是的百家争鸣,思想文化多元化,法律文化也呈现多元并存。
秦朝以法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
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
汉朝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诚然中国古代律法经历朝历代的发展已十分完备,但从始至终都深深烙下专制的印记。
"法自君出",古代的法律都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
君主掌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使得法律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皇帝不受约束。
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不可能带有民主的色彩。
反观西方,古代西方法律有着民主的传统。
《后汉书》称:“其人民(大秦人)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
”②认为罗马人身材高大,处事公正,类似中国秦朝人。
中西方法律差异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因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而存在差异。
中西方法律体系在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分析中西方法律差异,并探讨其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二、案例一:离婚诉讼1.中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2.美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然而,美国法院在审理财产分配案件时,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以及双方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婚姻自由”,离婚诉讼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原则;美国法律强调“财产公平分配”,离婚诉讼以财产分配为原则。
(2)法律程序差异:中国离婚诉讼程序相对简单,美国离婚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涉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3)法律文化差异: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家庭和谐,离婚被视为家庭破裂的标志;美国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离婚被视为个人选择。
三、案例二:环境污染1.中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2.美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在美国,法院会要求化工厂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论化工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排放的污染物导致他人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有过错;美国法律强调“严格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导致损害。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基石,其文化背景的差异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比较中,更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来探讨其背后的历史和文化根源以及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
首先,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文化背景。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受到天主教教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强调法律的变通性,以人为本,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依赖法律本身的制约能力。
因此,两种法律体系的基础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循也存在差异。
在西方法律中,法律规范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典来确立的,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而在中国法律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团体伦理观念和社会惯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在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中,中国人更看重交情和人情,容易忽略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这种与法律规范遵循相关的心理差异是文化背景差异造成的必然现象。
接着,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在诉讼和制裁机制上的差异也需要指出。
在西方法律国家中,诉讼机制是公开透明的,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中国法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讼机制都是低效的或者被上层指挥控制的,给人们留下了对司法的不信任。
同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来避免诉讼和制裁,透过观察象HCY等电影及影视作品,得知中国的由权威部门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有时仍然存在,因此,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差。
最后,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处理犯罪、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在西方法律中,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都是以罪行为中心展开的,受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细致调查和审判。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四)中西法律文化在程序正义认识上也存在差异。
程序正义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是找不到影子的。
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是无从谈起的。
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
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
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
在现代,程序正义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它不仅仅是指程序本身的完备性,同时还指司法活动与国家其他活动的隔离,以及法官对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的认可,对“客观事实”的舍弃等等。
程序正义的好处是,把复杂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实,并由法官作出判决。
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
(五)中西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存在着显著差异。
从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我们知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即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即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往往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还存在刑事民法化现象,而近代以来,公法有了很大发展并且逐渐出现私法化的现象。
(六)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突出体现在伦理性和宗教性上。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最具对极性的差异。
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看到,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贯穿于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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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
1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
金属农具的出现,文字的出现,城乡分离,地缘政治代替血缘政治。
西方学者认为这四种情形的出现乃是国家形成最为主要的标志,但是
按照这种观点,中国古代国家根本就没有形成,因为第四种因素,中
国古代地缘关系从没有代替血缘关系而成为主流,仅从这个方面就可
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起源上就选择了与西方法律文化相异的
的道路。
西方法价值从起源上便重视的是个人独立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其间又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更增强化了法律和国家存有的目的
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实现的观念。
“英美法,尤其是美
国法律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个人主义的极端性,对个人利益和财产采
取的不妥协态度而成为法理学的焦点”。
可以说西方法律制度涉及的
最终目的在于保证个人权力和自由的实现。
而古代中国,从国家的起
源上看,血缘关系一直没有瓦解,乃至到周时期,周公制礼,家天下
体制的确立、巩固和增强,血缘宗法观念也随之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家族成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而非独立的个人。
个人在社会中从属
于家庭,个人权利从属于父权,尊亲长不仅对于财产、婚约等权利有
干涉权,甚至对于卑幼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国家的法律也确认和保
护在此种宗法观念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结构。
可以说中国宗法家族主
义观念的形成对于中国法文化具有极其长远的影响。
在法律移植的过
程中,西方个人主义同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主义的冲突是极为明显的,典型体现在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同守旧派的论战,一方面西方法律主张
个人的独立和自由,而中国传统却主张家族的伦理,强调亲亲、尊尊。
这两种法价值的冲突才导致《大清新刑律》这样的“四不像”,一方
面《大清新刑律》按照西方的体例和原则进行编纂,但另一方面又在《大清新刑律》后又附有伦理性极强的《暂行章程》。
2长幼尊卑观念和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当今各国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并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权也是西方宪法在确定公民权利时所确定的基础性权利,这是实现其他宪法性权利的基础,所以平等在法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而中国古代的家族主义观念同西方的平等观念是格格不入的,主宰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的儒家法律思想从一开始便尊崇和致力于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
在家庭内部,主张“亲亲”,个人从属于父权,尊长在家庭中对于子女享有最高的权力,此外,尊长同卑幼的这种不平等的等级关系更为国家法律所确认。
在家庭外,个人从属于君权,强调个人对于君主的绝对服从。
违反这种不平等的等级秩序,轻则以“越礼”的罪名进行处罚,重则被国家以“十恶“之名处罚,这种等级礼制秩序已经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教化深入了每个中国人的骨髓,至今,就算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今天,这种观念仍主宰着人的潜意识。
3家庭的伦理观念和正义观念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正义具有多重定义,正义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民族性的,对于同一件事物,有的民族认为此是正义,而另一民族认为此是非正义。
所以对于此处所谈的正义是按照西方对于正义所定下的含义来进行的,因为毕竟是法律移植,我们无法按照中国纯粹传统的正义观来进行分析,否则法律移植就成为一句空话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按照西方的正义观,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追求正义?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但是也常常通过一些案例看出可以案件的处理完全看不到正义,这是为什么?原因就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不是不讲正义,仅仅当家庭伦理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时候,中国古代法律更多地选择了家庭伦理,而不是实质正义。
《刑案汇览》中以前记录过这样的一个案件:王荣万盗砍家族林地树木,并且抢夺用于祭祀祖先的胙肉,这些事情都由其同胞弟弟王俊万赔钱了事。
后来王荣万的堂弟王贵万将破旧的公众厅堂休整出租,王荣万要求王贵万支付给他租钱,王贵万不同意,王荣万便将王贵万的钱抢走,王贵万将此事告到族内,族人要求王荣万还钱。
王荣万钱已用完,便要求王俊万提供担
保筹还。
王俊万并不同意,并且以他数次滋事,说要将他告官,王荣
万听到这些便心生畏惧,企求宽恕,王俊万依然不同意,并且以言语
恐吓他,王荣万情急之下自杀,法司以王荣万之死全由他逼迫所致。
照律拟绞,这起案件尊长自尽,实际上并非卑幼所逼,全出意料之外,但因名分攸关,也只能于逼迫尊长致死律上量减一等。
按照现在的刑
事理论,王俊万不符合现代刑法的任何一项犯罪构成,当然不负任何
刑事责任,而按当时的观念,实质的正义让位于家族的伦理,因而对
于王俊万处以极为不公平的刑罚。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价值冲突自
然不可避免,且表现得十分尖锐。
可见,中国古代面临正义与伦理的
价值冲突时,更加倾向于伦理。
4自由观念和家族观念
前已论述,西方法治建立的基础乃是个人主义,即法律以保障个人权
利与自由为最高目标。
而中国古代,法律建立的基础是家族主义,个
人从属于家庭,个人脱离家庭不被视为一种罪恶而是被视为一种惩罚。
人的自由可以体现在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国家法律保障这种自由不受侵犯,而中国古代对于个人的人身权
和财产权采取的是一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非独立。
首先从人身上看,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权,及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过父母认可的婚姻在国家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男女私奔被称作“淫奔”,这种私定终身不被社会和国家所承认。
此外,在离婚方面,法律规定的“七出”之中,父母对于儿媳的不尊或
不孝行为也有命令儿子休妻的权力。
在人身自由方面,子女的行为受
到父母教令的严格管束,子孙违反教令,父母甚至是可以作为不孝罪
要求国家对之进行惩处。
其次从财产上看,法律明确规定子孙不得
“别籍异财”,家庭所有的财产权均掌握在尊长手中,也自然享有财
产的绝对处分权。
5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中国法律现代化起源于清末的法制变革运动,这一时期中国传统法律
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
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文化随列强的
船坚利炮进入到中国,一些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忧心中国的前途命运,开始大声呼号西方的“平等”“自由”观念。
当然,旧的思想不会简
单的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同新兴的法律思想开展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在清末修律活动中,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律派,同以军
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针对修律特别是修订新刑律进行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是应当更多的保留中国传统礼教,还是应当更多的采用西
方法理。
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的争论范围很
广泛,既有实体方面的问题,又有程序方面的问题。
典型的争论有
“干名犯义”“亲属相犯”“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争论的结
果是礼教派主张保留的犯罪均未列入《大清刑律草案》,但清政府公
布该刑律时附加了充满礼教传统的《暂行章程》。
应该说这次争论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第一次正面的交锋,虽然在当时
的现实中只通过《大清刑律草案》表现出来,但是却具有极其重大的
意义。
通过此次争论,人们开始意识到中西法律传统的极大差异,也
深化了对于这种差异的认识,对于今后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具有相
当大的指导作用。
后世的很多学者也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来探
讨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对于中国法治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6结语
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体现在方方面面,仅从上述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中
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太过于浅显,对于差异的理解和认识需要有学者持
续地对其进行研究,作者相信,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化理解一定会推动
中国法治文化的进步。
既然存有这么多的差异,很多人可能会怀疑,
实现法律的移植是否可行。
这个答案就蕴藏在现实中,世界上不止一
个国家通过移植先进国家的法治文化而踏上了富强之路,中国也在依
法治国的道路上持续前进着,所以说,法律移植是可以实现的,这也
根源于人类生活的共性和人类的共同追求。
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