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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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证人强制出庭作证

浅议证人强制出庭作证

浅议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从实然的角度来说,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刑诉法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立法中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这些规定均很有利于调动证人出庭的积极性、解决证人出庭的后顾之忧,对查清犯罪事实、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有积极影响。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一)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只有通过相互的对比、印证才能最终得以审查核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证人出庭,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其所了解的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形下,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更有利于揭露案件事实,保证法庭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人出庭能够弥补书面证言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错误和失误,不至于使书面证言中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无法判断。

因为即使是证人在法庭上表达不清,也可以当庭进行审查、判断与核实,进而获得准确的理解。

与此同时,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大大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诱惑和干扰,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相反,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就不能进行有效地对抗,也就很难保证控辩的平衡和法律的运用。

(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应当承认,为了在事实判定者心中建立“内心确信”,任何一种证明模式都要求一定程度的“印证”,否则难以形成一种稳定的证明结构。

只有证人出庭,才有利于证人证言这一直接证据与其他证据印证,这可以大大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伪证、假证存在的机会,从而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导读:本文是关于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希望能帮助到您!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证人出庭在刑事、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作为证据的重要性不可替代。

但是对于证人出庭制度,我们是否应该重视其合理性、便利性和人性化?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思考。

1. 证人出庭的必要性首先,我们需要思考证人出庭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出庭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庭可以通过对证人的口述来理解一些关键的事实和事件。

这对于判决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口述可以帮助法官们更好地分析、判断案件,给出更准确、更公正的结论。

同时,证人出庭也有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现代社会中,伪造证据和出现假证言的可能性都很高,因此需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

证人出庭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判断证人的信誉和可靠性,从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2. 证人出庭制度的问题然而,证人出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证人的安全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涉及到敏感信息,其出庭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此外,证人有可能受到精神上的压力,比如所谓的“传票恐惧症”,这会对证人的作证有很大的影响。

另外,证人出庭也会增加法庭的工作量和费用,比如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在一些国家/地区,法庭可以为证人提供交通和住宿等补贴,但是这也需要一定的预算和资源。

3. 改革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对现行证人出庭制度的改革有以下几点建议:1. 应当尽可能地允许书面证言对于一些不涉及涉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案件,可以尝试让证人提供书面证言,而不需要出庭作证。

这可以降低证人的风险和精神上的压力,也可以节约费用和工作量。

2. 开展远程出庭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可以考虑开展远程出庭。

例如,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实现证人出庭,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证人的风险和精神上的压力,也可以节省法庭的工作量和费用。

3. 为证人提供更好的保护为了解决证人出庭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可以考虑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例如,可以提高警卫级别、增加证人出庭时的安保措施等,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证人的安全。

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再思考

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再思考

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再思考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认定事实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甚至拒绝作证等现象日益严重,已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已成为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目前的社会实际状态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不可能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反而会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关系的恶化发展。

从人的本性、社会环境传统、人权保障以及法理等层面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展开思考,以期纠正当前一味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风。

标签:强制出庭;证人保护;传统伦理;人权保障;法理缺失证据是诉讼活动最重要的环节。

是诉讼得以提起、发展和终结的重要因素。

没有证据,刑事诉讼就不可能提起,诉讼活动就不能展开并得到有效的处理。

而证人证言又是证据中的关键一项,从目前各地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明显得出一个结论,证人制度出现的最大问题在于证人不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审理中普遍使用的是书面证言,这一现象被称为中国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之一[1]。

而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是给控辩双方的质证增加了难度,法官也失去了根据证人当庭的证言直接查证证言真实性的机会,最终导致直接言词原则被“架空”。

基于此,最新刑事诉讼法在其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

实际上就是确立了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在笔者看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不正当的。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人的本性趋利避害是人性本能。

理性的人在做出某项选择之前都会仔细权衡利益得失。

只有在收益大于或等于付出成本时才会采取行动。

证人尽管具有稀缺性,但在人们的思想境界、法律意识等还尚未达到非常高的程度下,没有任何保障或奖励,证人都不会出庭作证的。

尤其是出庭作证将会给自身,给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带来不利后果时,证人一般都会退避三舍,不愿出庭。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证人出庭作证事宜也越来越普遍,成为司法程序中重要的一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证人出庭作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证人对案件的掌握程度、反应能力、表述技巧等问题导致的证言不清晰、不一致的局面。

为了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效率和质量,有必要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一、加强证人的培训和准备工作证人出庭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很多证人因为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不了解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导致证言不准确、矛盾等问题。

因此,加强证人的培训和准备工作,是构建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可以开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宣传教育,向证人普及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和要求,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以帮助证人更好地准备出庭作证。

二、完善证人出庭的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证人出庭的程序也影响着证人作证的效果和质量。

目前,证人出庭的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证人收到传票的时间不充分、证人交通不便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完善证人出庭的程序,提高证人作证的效率和质量。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证人的通知和传票工作,给证人充分的时间准备作证,并为证人提供便利的交通和住宿条件,以便证人能够更好地履行证人出庭的义务。

三、加强证人在法庭上的引导和管理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而证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也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处结果。

因此,加强证人在法庭上的引导和管理,对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讲,可以为证人提供适当的引导和帮助,在证人作证时适当提醒和补充证人的证言,帮助证人更好地表述证言。

同时,加强对证人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证人在法庭上规范作证,不偏离案件事实的真相。

四、完善证人出庭的法律保障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最核心的部分之一,应该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但是,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障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不足、证人作证后受到报复等问题。

工作心得: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工作心得: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工作心得: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性质是义务而非权利;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来源于道德义务,并经道德义务法律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出台,超出了道德义务法律化的范围、不符合道德义务法律化的条件、超越了道德义务法律化的底线,不具有合理性。

同时,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在实践中也不具备强制的可操作性。

引言刑事审判中,关键证人的出庭作证,有助于核实证据、查明具体案情,但多年来,证人出庭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顽疾,不但使得很多质证程序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查明,同时也不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方向。

为彻底改变这一局面,201X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范围、补偿办法分别进行了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出台,社会各界纷纷叫好,可以说是一了多年法学界的心愿。

在舆论一边倒的形势下,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我们不禁反思,多年来证人出庭难的状况通过这次“胡萝卜加大棒”组合,能否得到彻底改变?是否符合当前的法制环境?能否顺利实施?一、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法律性质(一)义务说及权利说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究竟是义务还是权利?这在学界中是有争论的。

坚持义务说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向国家尽义务,因为证人是社会中的一员,他要在一定的社会空间中进行生活、工作或学习,而国家所提供的司法保护为每一位包括证人在内的社会成员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因此,当国家为恢复一种被犯罪所破坏的法律秩序而进行刑事诉讼时,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理所当然地应背负起作证的义务。

坚持权利说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源于人权中的自我保护权利,公民一旦了解有关案情,是勇于揭露、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还是为维护自身安全与利益拒绝作证,应当根据自己在不受任何外力强迫的前提下自主选择。

并认为将证人出庭作证设定为义务,因牺牲个体的自由为代价缺乏法理上的合理性而不具有正当性,同时在本质上追究证人的法律责任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将破坏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平等地位。

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再析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条件,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案件及时公正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实践中证人出庭的状况应有所好转,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会产生哪些风险、应如何防范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应对。

关键词:直接言词;强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尽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已经得到《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确认,但这一制度的确立依然伴随一些质疑和批判的声音,如有人认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违背证人人身和言论自由,甚至不能排除司法实践中因长期对书面证言的惰性依赖而产生的对证人出庭的潜在排斥。

因此重申证人出庭作证之正当性、必要性仍有其现实意义。

(一)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直接言词原则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的一条诉讼原则,该原则要求据以定罪量刑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在庭审中出示,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与辩论,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证据。

直接言词作为诉讼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一、裁判者需要在庭审中亲自听取控辩双方、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亲自听取双方辩论意见,从而形成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二、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包括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证明力的辩论,而且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辩论。

知悉案件全部或部分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在审判程序中尤其在庭审中的重要表现形式,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法官以及控辩双方才能与证人直接接触,并通过对证人所作证言的质证、辩论,才能更加了解案情。

(二)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质证的需要众所周知,庭审的过程实质上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通过聆听、思索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的交叉询问,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从而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

质证是庭审中的一个重要活动。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就不可能对提供证言的证人提出自己的疑问,也不可能对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甚至合法性提出深刻的意见,这无疑剥夺了一方的诉讼权利,也为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蒙上了一层不易刺破的面纱。

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摘要】刑事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低,往往会影响到查清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定罪量刑。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对证人可强制其出庭作证。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此问题,但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强制出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出发,对症下药,相信会使证人出庭率提高,而不是单纯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证人;强制出庭;原因;对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刑事诉讼法》之前只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没有相关的强制规定和不出庭作证的不良后果,现在不作证可致拘留。

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直接加重了证人的负担。

我们不能单纯的只规定证人的强制义务,应该同时做好制度以外的保障,让证人心甘情愿的出庭作证,也能切实有效的保证证人的权益。

一、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厌讼”的精神,不愿意接触法院等司法机关,即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只要能不去法院解决就不愿意去法院,更何况是在大家看来和自己切身利益不相关的事情,所以不主动出庭作证不是什么惊奇的事。

其次,中国是熟人社会,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一张“网”中,人际网、情网、利益网等,很注重情分和这种网络的维护。

出庭作证可能会伤及自己已潜在的“网络”,对自己良好的人际关系造成冲击和破坏。

再者,由于犯罪活动总是伴随着暴力等因素,尤其是黑社会、集团犯罪等。

证人往往会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方的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等,试问谁又能不考虑自己和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出庭作证?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更趋向于理性的“经济人”,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做成本与回报的经济分析。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立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防止证人在不被监督下随意编造证言,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该制度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得以广泛实行。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立。

首先,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法律原则的体现。

贯穿法律的一条原则就是证据原则,即诉讼双方必须通过举证来支持其主张或抗辩。

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极为重要。

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正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设立的。

法庭可以通过询问、追问等方式来透彻了解证人的证言,这对于斟酌证据证明问题,判断权益的法律匹配度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公正审判的保证。

在司法活动中,主持审判的判断者应当完全中立,绝不能受到任何干扰和影响。

法庭能够调查证人自然是因为证人知晓的事实可能对案件的解决有重要价值。

而如果证人故意逃避出庭作证或制造假证,会极大地损害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通过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促使证人出示在法庭上真实可靠的证言,进而维护审判的公正。

再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保护当事人权利也很有帮助。

在一个民主国家,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权利,包括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权利。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会受到很大损失。

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确保了证人出庭作证,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最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制度的尊严。

司法制度的权威和尊严是要建立在所有法庭审判都遵循法律程序的基础上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是深入探究事实真相的必要过程,是诉讼双方证明其权利的过程,是法庭做出判断的基本前提。

因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能够保证法庭能够得到必要的事实信息,更重要的是,能够保持司法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总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证人出庭作证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及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它是案件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对于判案结果的正确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一种有力的证据,同时也作为对事实的重要证明方式,具有证实事实真伪、核实证据可靠性的功能。

证人一旦通过出庭作证讲述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他就成为了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成为了法庭的一种重要的信息来源。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现实中面临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长度的证言证实困难,往往作用不够。

同时,一些证人作证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有些证人可能因为利益关系,而作出不实的证言,这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较为繁琐,由此导致证人参与度较低,法官对证人的审讯效率也较低,进一步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

三、拓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途径的建议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拓宽证人出庭作证途径的建议。

首先,可以加强对证人的管控,科学管理证人的来源和其证言的真实性,建立完善的证人管理机制。

其次,可以通过创新审判方式、将证人通讯录入法庭审理,或在合适条件下使用电子证据等技术手段来拓宽证人出庭作证的途径。

加强证人管理,推行证人出庭作证和电子证据等,在有效管理证人和优化证人召唤方式上,将更多真实、可靠的证人信息提供给法庭,进一步提高判案的准确性。

四、结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程序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积极的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拓宽证人出庭作证途径的建议对于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判案准确率,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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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摘要】刑事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低,往往会影响到查清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定罪量刑。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对证人可强制其出庭作证。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此问题,但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强制出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出发,对症下药,相信会使证人出庭率提高,而不是单纯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证人;强制出庭;原因;对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刑事诉讼法》之前只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没有相关的强制规定和不出庭作证的不良后果,现在不作证可致拘留。

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直接加重了证人的负担。

我们不能单纯的只规定证人的强制义务,应该同时做好制度以外的保障,让证人心甘情愿的出庭作证,也能切实有效的保证证人的权益。

一、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厌讼”的精神,不愿意接触法院等司法机关,即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只要能不去法院解决就不愿意去法院,更何况是在大家看来和自己切身利益不相关的事情,所以不主动出庭作证不是什么惊奇的事。

其次,中国是熟人社会,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一张“网”中,人际网、情网、利益网等,很注重情分和这种网络的维护。

出庭作证可能会伤及自己已潜在的“网络”,对自己良好的人际关系造成冲击和破坏。

再者,由于犯罪活动总是伴随着暴力等因素,尤其是黑社会、集团犯罪等。

证人往往会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方的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等,试问谁又能不考虑自己和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出庭作证?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更趋向于理性的“经济人”,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做成本与回报的经济分析。

尤其是在竞争压力如此之大,寸时寸金的时代,没有多少人愿意花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去和司法机关交流、出庭作证。

而我们现在的证人作证补偿制度不完善,证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二、针对上述原因,解决证人的后顾之忧,可提高出庭率(一)保护人身安全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虽然规定了三部门都有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义务,但没有具体规定细则怎样分工、合作。

在现实中就导致了互相推诿,谁也不愿保护证人。

我国应该出台司法解释或者专门的证人保护条例,使具体部门的职责更细化,切实的
能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允许以特殊方式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为的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可以询问、质证、辩论,如果可以达到此目的,其他的方式也应当可以接受。

有研究机构研制开发的视频屏蔽作证系统已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即通过视频连接的方式,使证人与在法庭上当庭作证一样,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让证人不直接面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使得证人的真实面貌和声音不在庭审公开质证时暴露。

法律也规定了证人在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措施保护性措施。

(三)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对出庭证人采取经济补偿措施。

基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证人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应获得补偿和报酬。

在美国,证人出庭或者进行证言笔录有权得到每天20美元的费用。

对必要的旅行,还有权得到每英里0.2美元的费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虽然现在的法律对证人补助做了规定,不致使证人因为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

但与此同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恐怕又会是流于形式。

(四)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的一项义务。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证据的核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定罪量刑,发挥刑事法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功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在各种普法活动中,应当也向公民普及关于作证的法律知识。

让公民认识到出庭作证不是使犯罪嫌疑人量刑更重,只要将自己真实了解的事实向法庭陈述即可,或许还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使无罪之人免于刑事处罚,使有罪之人得到相应的处罚。

强制并不是最好的方式,就像使人们脱去厚重衣服的不是凛冽的寒风,而是温和的暖风。

强制只是一种手段,但如果要达到证人出庭率高的目的,不妨多元化设计配套制度,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使证人愿意主动出庭作证,让强制变成最后的选择。

要让证人从被动强制到主动出庭如实作证,这不光是法律问题,也是个庞大的社会系统问题,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配合和改变!
参考文献
[1]黄春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首先要保护好证人
[eb/ol].http:
///article/detail/id/468959.shtml,
2011-11-21.
[2]谭庆德,梅艳芬.证人,缘何命运如此“悲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反思,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9).
[3]胡夏冰.为什么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兼论完善我国证人
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法学评论,2002(3).
[4]法院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n].西安晚报,http:
///xawb/html/2011-08/25/content_42547.ht m,2011-08-25.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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