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之刑事上诉状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之刑事上诉状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之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系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法医兼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住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新兴路某号某幢某室。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代书人: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1)含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含山县人民法院(2011)含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缺乏事实依据

(一)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刑讯逼供的故意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以下犯罪故意:一是故意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二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两个主观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具体如下:

1、2010年12月21日15时45分,上诉人李某与王晖配合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某奇将熊军提解出所辨认犯罪现场,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这一点有《嫌疑人提出所外申请表》等为证,证明上诉人当天将熊军提出看守所的目的就是指认犯罪现场,而非讯问。

2、上诉人将熊军带至办公室做思想工作,起因是熊军不愿配合辨认现场。这一点,有同行的副大队长王某奇可以证明。同时,将熊军带回公安局做思想工作,也未违反相关规定。

3、在做通熊军的思想工作后,熊主动交代另外3起犯罪事实,上诉人作为侦查员,不可能不制作讯问笔录,否则即为渎职。况且,上诉人是在向副大队长王某奇汇报后,按照王某奇指示制作笔录。这一点,王某奇的证言可以证明。

4、当晚制作的讯问笔录,明确记载了做思想工作的过程。

5、讯问、指认现场、做思想工作,都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可能截然分开。对此,一审判决书也予以认可。在辨认现场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工作方式和内容,甚至进行必要的讯问,都是正常的执行职务行为,并无违法、违规。

6、上诉人当晚未将熊军送回看守所还押,原因有二:一是出于工作方便考虑,因为第二天还需继续去辨认现场;二是对提解出所的犯罪嫌疑人,当时并无必须回所过夜的强制性规定。另外,由于上诉人带熊军到局办公室的目的是为了做思想工作,让其配合开展指认现场,而非审讯,且公安局的审讯室当时尚未实际投入使用,所以未将熊军放在专用审讯室。这一系列过程中,上诉人的行为均系依法履行职务,并无违法和不当。

7、从逻辑上讲,即便在做思想工作或指认现场过程中有讯问行为,亦属正常履行职务,并不能由此得出上诉人具有“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的结论。

综上,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

(二)上诉人客观上也未实施肉刑或变相变相肉刑

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将犯罪嫌疑人熊军长时间约束在非制式的铁椅上,致其处于冻饿状况下,在非审讯室进行讯问,应属逼供行为”,亦与客观事实不服。具体如下:

1、上诉人将熊军约束在审讯椅上,系依法使用警械。根据公安相关规定,审讯椅属约束性警械。另据相关规定,上诉人在看押、审讯熊军时使用审讯椅等警械,完全合法。至于审讯椅系“非制式”,那是因为在2010年12月之前公安部并无审讯椅的统一标准,此前全国公安机关使用的审讯椅,均属“非制式”。更何况,本案涉及的审讯椅,是祁门县公安局于十几年前统一制作、下发给各办案部门使用的,即使审讯椅存在问题,也不能要求上诉人个人为此承担责任。作为办案民警,上诉人既不能以审讯椅系“非制式”为由而拒绝办案,也不可能自己去找一张“制式”的审讯椅来办案。

2、所谓“长时间”固定体位,并不存在。一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对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持续时间,并无明确限制;另一方面,在约束过程中,熊军有过2次休息(18时、24点左右小便、喝水),戒具全部打开,每次持续数分钟,并非“长时间”固定体位。

3、作为刑讯手段的“冻”、“饿”等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为逼取口供而主动实施。而本案诱发熊军潜在性心脏病变、导致其死亡的“冻”、“饿”,均非上诉人故意实施。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曾给熊军准备晚饭,中间也曾让其吃饼干,但熊军不吃;关押熊军的办公室,空调、电火桶均已开启,室内温度正常。因此,上诉人不存在故意对熊军采取“冻”、“饿”等变相肉刑的行为。

综上,上诉人对熊军使用约束性警械的行为,完全系依法履行职务,且未对熊军实施不让进食、减少衣物等“冻”、“饿”行为。一审判决书认为

上诉人对熊军的约束行为是故意使用刑具,且对熊军的“冷”“饿”状况采取放任态度,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二、一审判决关于熊军死亡与上诉人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有误

一审判决将上诉人对熊军使用“非制式”审讯椅进行约束的行为认定为积极的加害行为,而如前所述,上诉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熊军身体进行约束,属合法履行职务,不具有违法性。在合法使用警械的前提下,无论该约束行为是否会带来伤害后果,均不能认定其为非法。至于所谓“长时间”固定体位,前已指出,亦根本不存在。

另外,关于“饿”与“寒”,如前所述,上诉人并未故意对熊军采取“冻”、“饿”行为,室内温度亦正常。一审判决为了说明熊军受冻,认为“从生活常识来看,室内开着空调、电火桶,热空气在上,冷空气在下,造成寒气袭人”,纯属牵强附会,有违经验法则。至于熊军的衣着,其在看守所时即如此穿着,属正常穿着,谈不上“衣着单薄”。如此穿着,在室内空调、电火桶均打开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寒气袭人”,并能够导致其死亡?这又是什么样的“生活常识”?

需要指出,关于熊军是否受冻,在本案中始终存疑。对法医鉴定以“立毛肌收缩”、“胃粘膜出血点”等为依据认定熊军受冻,辩护人在一审时就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法医学知识,上述症状完全有可能是其他因素所导致:

1、“立毛肌收缩”。即皮肤立毛肌发生尸僵,使皮肤呈鹅皮状。立毛肌尸僵,常见于腿部、前臂两侧、腰部和臀部。最早在死后30分钟出现,多数在死亡后5-6小时发生。溺死或是受寒是皮肤立毛肌尸僵的重要原因。但非溺死或未受寒冷刺激的尸体,尤其是新鲜尸体,在遇到寒冷刺激时,也可有鹅皮状改变。(参见黄光照、麻禾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2、“胃粘膜出血点”。在猝死或者在其他应激情况下,会出现“胃粘膜出血点”(术语:“应激性胃出血”);消化道疾病也可导致胃粘膜出血点。但这不是受冻的生理特征。根据法医病理学,冻死或者生前受冻尸体的胃,会出现粘膜糜烂伴弥漫性点状出血,但熊军的尸检并未发现胃粘膜糜烂表象。

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对熊军死亡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时,存在错误,并未排除其他可能性。首先,熊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潜在性心脏病;而诱发潜在性心脏病变的诱因,除了饥饿、寒冷外,还有众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恐惧、激动、疲倦等等。本案法医鉴定,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诱发潜在性心脏病变,即并不能确证“饥”、“寒”一定是死亡诱因。退一步说,即便能够排除其他因素,将“饥”、“寒”认定为死亡诱因,这也并非上诉人的行为所导致。根据一审查明的情况,在看押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给熊军准备晚饭、打开空调、电火桶取暖等,因此,不应对所谓“饥”、“寒”承担法律责任。

三、一审审理期限严重超期,程序违法

本案于2011年10月28日起诉到含山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8日开庭审理,直至一年多之后,才于2013年1月18日才作出一审判决,2013年2月17日才予宣判。一审审理,严重超法定审限、超期羁押,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罪行为,并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

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 关于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以下是整理的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 x日(20xx) 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上诉人被公安机关询咨询,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公安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咨询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上诉人在被询咨询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询咨询对象搜身,假如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公安机关如何可能明白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一辈子命之直截了当有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峻,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上述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完全不符案件事实。上诉人将哑铃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苏醒过来时哑铃落地的声音能够提个醒,并没想过用哑铃去压死被害人。上诉人倘若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为必用哑铃去压颈项,用哑铃砸岂不更加省事?上诉人从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哑铃摆放的部位也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害人颈部,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ldquo;头附近有1只7公斤重的哑铃rdquo;,并没有证据表明死者颈部压有哑铃,由此推断上诉人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一辈子命之直截了当有意显然错误,ldquo;手段凶残,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rdquo;的结论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从犯罪情节、罪后表现、主观恶性来看,上诉人并非非杀不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改判死缓,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上诉人季xx 2OO年xx月x日刑事上诉状案例范文【2】上诉人:陈times;times;,男,times;times;岁,times;族,times;times;省times;times;县人,times;times;厂会计,住times;times;市times;times;街times;times;号。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times;times;市times;times;区人民法院19times;times;年times;月times;日(times;times;)刑普判字第times;times;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上诉人于19times;times;年times;月times;日盗窃了林times;times;自行车一辆,卖给times;times;times;,得人民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times;times;法院审判员张times;times;再三追逼,讲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假如完全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非常轻的刑。为了争取ldquo;坦白从宽rdquo;,我就捏造事实,讲从19times;times;年times;月到19times;times;年times;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谁知这一ldquo;交代rdquo;,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依照(判决书上讲我供认不讳,罪行严峻)判处徒刑10年。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全然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times; times;的那一辆才是确实,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依照党的政策,我是符合ldquo; 坦白从宽rdquo;的条件的。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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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浦东大道20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剖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国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 住所地:金山县山阳镇戚家墩 法定代表人:胡宗文,经理 上诉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两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客观,定性完全错误,适用和解释有关法律,规章明显不当。 因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正当权利。 一、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 证据采纳不客观。 1. 1原审认定:"1996年9月,原告赴山东烟台向山东省烟台海运总公司购买'新世纪'轮"。 却有意无意未认定被上诉人到底何时购买了该轮? 1. 4原审认定:"被告在船舶尚在烟台港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是'新世纪'轮的真正所有人"同样缺乏根据。 因为船舶所有人必须依据国家授权专门机关依法登记方为有效。

电视节目主持人的类型、特点和意义

电视节目主持人的类型、特点和意义 【内容摘要】电视业的迅速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也为自身带来了激烈的竞争。这中间,电视栏目的品牌显得至关重要。电视节目主持人作为栏目品牌的重要标识,主持人开始直接影响节目收视率的现象,频繁出现。那么电视节目主持人到底主要存在哪些类型,各自的特点和意义又是什么?中国的电视节目主持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现在形成了怎样的类型,有什么样的具体特点?本文意在回答这些问题,同时对中国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一个简要分析。 【关键词】电视节目主持人;类型划分;定位;规范;个性 【引言】 近些年来,电视节目主持人这个职业在中国受到了很大的关注,中国主持人的研究已经不是新的领域,关于播音主持以及对主持和节目关系的评论性著作和文章也有许多。但是,就我所读到的资料而言,在内容方面,相当一部分都集中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对于播音主持工作的业务方面的指导,也就是关于如何做好播音员、主持人的建议;二是对于国内外主持人和电视节目的具体的信息提供和介绍。至于主持人研究理论方面,我总体的感觉是缺乏结构性很强又很细致实用的理论。从观察角度来讲,也有两种趋势,一种就是当今在学术界各个领域都比较明显的“言必称西方”,即借用国外著名的主持人尤其是他们的一些明星主持人的发展历程和风格特点来树立标准,以此来评价中国的主持人和他们所主持的节目;还有一种是非常“本土化”的角度,重视字正腔圆、端庄等特点。总之,关于主持人的评论性的理论性文章和专著,不是很多。有许多的评论都是非常感性的,针对个别的节目和主持人的。我试图结合目前中国主持人的具体发展情况,在主持人的类型方面做一些理性的观察和思考。 在电视的发展史上,提到“主持人”这个名词,就不能不提到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新闻部的一个制片人----唐·休伊特。他于1952年美国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和第34届总统大选期间提出这个想法。他所说的“anchor”这个词,本来是个体育方面的术语,指接力赛中最后一棒的运动员。他认为,电视新闻对重大事件的报道既分散又呆板,应选择“让最有力的记者在最后把所有的报道串联在一起,高度概括起来。”[1]当时,CBS的沃尔特·克朗凯特担任了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报道并大获成功,从此新闻节目主持人普遍出现。而在此之前,“host”一词也曾作为娱乐节目的串联性主人出现。在游戏和竞赛类节目当中,“moderator”一词也出现过。就是说,主持人在出现的最初,就是有很明显的类型上的区别的,用来描述不同类型主持人所用的英文单词也不一样,不同于中国的“主持人”一言涵盖。 那么“节目主持人”这个词何时在中国出现的呢?主持人最早出现于哪个节目呢?“从目前出版的各种著述中,可以看到有三种不同的说法:一是我国主持人最早诞生于1981年元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空中之友》节目;二是认为1981年7月中央电视台《北京中学生智力竞赛》节目首次使用主持人这一称谓;三是1980年7月12日,中央电视台开播的《观察与思考》节目,首次打出‘主持人’的字幕。”[2] 无论最初出现于何时和什么节目,终归现在中国的主持人已经是风格各异,队伍也是越来越庞大。由此对主持人的类型和不同定位的研究,也显得十分必要。因为理论上讲“没有种的概念,整个科学就没有了。”[3]实践上,不同的节目类型和不同的主持人类型决定了他们的特点以及给受众提供的内容和角度,从而满足受众的不同需求。 关于电视节目主持人的类型,有很多划分的说法。要想划分类型,首先要确立标准是什么。有些学者习惯用节目内容为标准去划分,比如新闻节目主持人、经济节目主持人、法制节目主持人、生活节目主持人、科普类节目主持人、体育解说等等;有的学者习惯于以前的分法,即根据主持人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划分,也就是现象分法,分为独立型、单一型、参与型、主导型四类。[4]这样的分类方法可以使我们对主持人的行为活动有感性把握,但在这里我想侧重从节目的形态和对受众要求的满足角度不同去分类。因为,节目的类型我想是决定主持人类型的更本质的因素。也就是说,由于节目和主持人相互依存关系的存在,主持人的分类是和节目类型密切相关的。 我首先给出类型具体划分,而后再做逐一的详细解释和分析。我所划分的电视节目主持人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新闻及深度报道、评论杂志型节目主持人;谈话类节目主持人;娱乐、竞赛及晚会现场类主持人;生活服务、社教综艺类节目主持人。 众所周知,主持人和节目类型要协调,也就是说,适合的是最好的。那就是因为,“不同类型节目对主持人的要求和选择标准是不一样的,主持人在节目当中的角色和地位也不一样。”[5]以下逐一分析不同类型电视节目主持人的特点及其意义。 新闻及深度报道、评论杂志型节目主持人: 这种类型的主持人在我国要先于其他类型的主持人出现,如果把播音员也看作是主持人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话。我国电视口播新闻开始于1958年11月2日,最早是沈力作为播音员出现在电视荧屏上。那么这点与国外先出现娱乐节目主持人有所不同。总体来说,这个类型的主持人客观、冷静,逻辑思维清晰而敏锐,具有很好的洞察力。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是情感参与程度较低的话题和观点引导者。给受众的印象是值得信赖的。因为电视这一媒体肩负着重要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的作用。而在信息传播和观点传达的过程中,依据传播学的原理,信息来源的可信性对传播效果会产生重要影响。人们倾向于去相信可信度高的信源所给出的信息,无论是呈现事实还是阐述观点。[6]在美国,“三大电视网的主播播新闻都超过30年,年龄都在50岁以上。但是由于大家长期收看,已经养成习惯,觉得他们特别值得信赖,从而成为电视网的无形资产。”[7] 的确,这是个多元化的时代,人们的价值观念体系受着各种各样的冲击。正如庞勒在他的著作《乌合之众》里说到,“以往的观念虽已残破不全,却依然有着十分强大的力量,取而代之的观念仍处于形成的过程之中,现时代呈现为群龙无首的过渡状态。”[8]因此,观众对新闻节目主持人的“意见领袖”作用,还是非常看重的。其实,1956年前后,美国电视新闻主持人体制被确定下来了,然而这种电视新闻主持人体制的确立是与美国50年代的国内外形势密不可分的。从5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动荡不安的局势使人们失去了对领袖人物的信任感,从而转向了从电视上了解局势的变化。再比如60年代末期,沃尔特﹒克朗凯特对越战的报道,使美国人民进一步认清了越战的真正局面和无可挽回的损失。以至于美国总统约翰逊发出感叹:如果我失去了克朗凯特,我就失去了整个美国。[9] 另外,这个类型的节目主持人,一般都具备记者的素质和从业经历,也都具备作为一个记者的敏感度。无论节目的具体内容是关于政治、经济、法律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新闻及评论,他们都有一定程度的相关背景知识积累。美国传播学者们对三大商业电视网历任晚间新闻节目主持人年龄考察得出结论:43岁被称为是主持人的“黄金年龄”——成熟、稳重、权威、和男性魅力,容易赢得人们的好感和信任。 主持人所属电视网任主持人前从事新闻工作时间新闻工作经历任主持人时间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1 上诉人:____,男,xx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xxx 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廖xx,男,xxxx年4月10 日生,住xx市清湾镇清湾村卫龙组0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xx 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公诉机关认定上诉人为自首,一审判决却因为上诉人对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而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是十分错误的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倒数第8行:"公诉机关指控,??20xx 年9月18日,廖xx 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案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才碰撞到被害人。??"但第6 页倒数第11 行又认为:"??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逃逸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为自首,且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 怎么又变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书明显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认定自首不成立,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十分错误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的整个过程,使得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省了司法成本,庭审中亦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廖xx 辩称本次交通事故遗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观真实并有《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的事实,其认为在疑点未能排除、案件事实未查清前,不应认为是犯罪的辩护瞥见是正确的,是正当行使辩护权,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自首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 年3 月26 日《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宣告无罪释放! 二、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廖登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明显明显不 足 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廖xx 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还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供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鉴字 [20xx]第23号鉴定意见仅证实廖xx身上的印压(烫)伤痕迹不是其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证人伍海玲当时不在事故现场,据被告人廖xx 供述其交通肇事后发后并未告知家人其发生交通

刑事案件上诉状怎么写

刑事案件上诉状怎么写 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诉状,称为刑事上诉状,有关写法,请参考下面 刑事诉讼上诉状怎么写【1】 按相关规定,刑事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

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侯培庆刑事上诉状怎么写.【2】 刑事上诉状的基本格式是怎样的: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姓名等基本情况)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要怎么写,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供大家参考。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1】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刘×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 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 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 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

挑衅,这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毒打。 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 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 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 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 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 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 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 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 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浅谈主持人的风格

浅谈主持人的风格 由于人们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电视屏幕作为传播现代信息和文化知识的有效载体,通过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直观而生动的形象表达,使观众在短时间内包容更多更新的内容,更会看到一个五彩缤纷的世界。主持人作为电视连接观众最直接、最能沟通情感的中介,作为电视节目最积极、最能传情达意的主导人物,怎样能够在不同的栏目中表现自我的才华、气质和语言特色,使之产生的艺术魅力更能吸引观众、赢得观众呢?电视节目主持人的现场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现场意识我认为应表现为主持人主持不同栏目的形象设计定位和主持风格定位。 主持人的形象设计定位,从宏观角度看,应明确主持人在社会中的公众形象,从微观角度看,是指主持人在节目中的具体形象。所谓形象,并不是指主持人的相貌特征,而是指综合意义的整体形象,是一个主持人在具体节目中的思想感情、言谈举止给观众的整体印象,主持人这种大众传媒角色,既要代表特定的政治、经济利益,又要满足观众的需要。电视台是党和政府的新闻宣传机构,它的性质决定了节目主持人的公众形象就是党的宣传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电视是大众传媒,对于观众不能以专家学者的形象出现,更不能以演艺明星的身份出现,而是以能与观众真诚交流的朋友形象出现。主持人的风格指的是什么呢?主持人风格,是指主持人在多个或多种节目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带有稳定性的个性特征。不同的节

目需要不同风格的主持人,而不同风格的主持人又需要主持不同的节目。敬一丹在谈论自己主持的《焦点访谈》时说过这样的话:“我觉得我穿着是挺土的,也挺随便的。但是,在节目里头,穿什么样的衣服也不是一点想法都没有,但是《焦点访谈》这样的节目,是很大众的,它大众到了有的时候要有意识地远离时尚。《焦点访谈》的观众中平民百姓居多,甚至有一大半是农民,尤其是有相关内容的时候,我都要求自己在穿着上,包括发式,都尽量大众化,人家都说,你这发式怎么十几年如一日啊——我连剪头发都不希望观众能看出来,就一点点剪,让屏幕上的形象稳定。”敬一丹不变的发型,不变的服饰,不变的严谨,不变的风格就是《焦点访谈》必需的,是节目固定了她的风格。 主持人的风格也会直接影响到节目的风格,是主持人的实践与理论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谈主持人的风格就不能不谈到崔永元。崔永元朴实、亲近、幽默。他主持似乎总是给人一种稳健老成的感觉,让人的内心不那么的失望。能让人的心态变得平和,给人感觉是在交心的谈天,没有压力。是崔永元的风格决定了《小崔说事》。他们的风格在节目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们把节目的风格展现的活灵活现。主持人的风格是一个节目成败与否的关键。 生活中谁不喜欢健康向上、热情真诚,而又总能给人以启迪的朋友呢?所以我们节目主持人的公众形象应当是平易近人的党的宣 传工作者,是观众喜闻乐见的朋友。电视节目主持人是沟通节目与

南京刑事律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缓刑案例

原文链接:南京刑事律师 【案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玄刑初字第号 【案件情况】 被告人管某,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年月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至年期间,被告人管某利用担任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铁北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江苏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现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并为其在虚增工程量、石方认价等工作上提供帮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管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建议对管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科)。被告人管某系用人单位江苏卓琳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江苏建科从事监理岗位,并经江苏建科任命为南京市铁北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江苏建科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 年月至年月,江苏恒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飞)自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南京市铁北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年春节前至年春节前,

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范本】刑事诉讼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钱某,男,24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钱某、黄XX盗窃、销赃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5年X月X日X 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人钱某为钱某、黄XX盗窃、销赃案中的第一被告。本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X字第X号判决,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上诉人)钱某认为本案判决在认定犯罪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在量刑方面偏重,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为: (一)本案第一被告钱某犯盗窃罪、销赃罪,原判决引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共判刑七年。上诉人认为第一被告钱某盗窃作案数额虽属较大,但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并且主动坦白认罪,以这个情节衡量,无论如何总不该顶格判刑(徒刑五年)。而本案第一被告的销赃罪行,原判决亦认定“钱某系帮助黄XX销赃”的,意即黄XX是本案销赃罪的主犯,钱某是销赃罪的从犯。原判决对黄XX 的销赃罪判处徒刑二年。那么,作为销赃罪帮助犯的钱某总不该令其负二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是畸重的。 (二)本案第一被告钱某既犯有盗窃、销赃两罪,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是属于“数罪并罚”。原判决没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数罪并罚”规定,对数罪分别作出判决,再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不合《刑法》规定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太重,刑罪不当,要求重新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本案第一被告)钱某 2005年X月X日

刑事再审申诉状范文

刑事再审申诉状范文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要求重新审理。那么申诉状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再审的申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一申诉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xxx。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奸污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奸污罪,轮着奸污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奸污张某某,轮着奸污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此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程某某20xx年x月x日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市西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62号,农民。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原某某市人民法院)。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原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诉案由: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书和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刑监字第01号通知书及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中刑监字第19号通知书,该刑事判决书,及驳回通知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诉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审申诉。申诉请求: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2、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刑字第01号通知。3、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中刑监字第11号通知。4、请求省高院依法判处申诉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诉人承担。5、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枉法判决,执法犯法。被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2005年11月11日,某某请背箩背泥巴倒在申诉人的宅基地里,申诉人找某某说理,某某便与申诉人争吵,双方发生抓扯,两人倒在地上(某某年龄比申诉人小,身体比申诉人好),事隔5年后,不知某某给法院和公安什么好处,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追究了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就枉法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诉人不服就申诉到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搞官官相护,互相包庇,

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 引导语: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今天,小编就为各位同学带来几篇关于刑事上诉状的精选范文,欢迎参考学习。   范文一: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100 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号” 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

、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 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 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 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 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 因锁骨骨折需在4 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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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

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0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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