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对黑户口的最新政策

2020年国家对黑户口的最新政策
2020年国家对黑户口的最新政策

2020年国家对黑户口的最新政策

《意见》还提出哪些任务和目标?这些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将如何具体解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如何配合落实?

任务目标是什么?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

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

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

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

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按照此次便民户籍新政策,凡是具备我省户籍的公民,其非婚生或超生人口,以下10种情况可办理落户手续

1.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3.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

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

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

手续

(2)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

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

母户口落户;否则,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4)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

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

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4.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

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

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

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

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

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

落户手续。

6.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

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

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

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

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

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8.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

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

手续。

9.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10.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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