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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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问题

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问题
(3) 要重点审计工程物资采购结算、支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有无通过材料采购,收受回扣和变相挪用、侵占建设资金问题;有无帐
外物资和损失浪费,有无转移隐瞒物资采购收益导致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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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种手段:通过虚假发票 或假合同套取建设资金
主要做法:
如: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一大型国有施工企业项目部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负责人与钢材供应商串通 ,伪造发票和合同,套取建设资金近600万元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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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检查抽逃资本金?
1、索取建设项目出资方合同、组建项目法人的批复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有关董事会会议记 录。
2、索取或编制实收资本明细表,并与有关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进行核对。 3、检查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核实各出资方是否按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和出
资方式及时、足额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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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方法
从辨别发票和合同的真假入手,继而通过延伸调查相关单位帐簿和资料、实地察看、询问有关当事 人等手段,揭露弄虚作假、套取建设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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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种手段:利用关联交易 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利
主要做法: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建设单位利用资源与下属公司进行的一种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易行为。
如:某自治区交通厅将一条高速公路的部分工程指定其下属服务中心成立的3家 公司承建,这3家公司采取虚列成本等方式套取建设资金5100多万元,近一半 用于给交通厅干部职工发奖金和集资分红。 ——审计提示:检查3家公司收入、费用账和往来账,再延伸检查交通厅的机 关财务帐、银行开户、银行日记账和对账单。
一、抽逃资本金 二、违规挪用资金搞楼堂馆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招投标搞“暗箱操作” 四、利用合同侵吞国有资产 五、设备、材料采购中弄虚作假 六、利用假发票或假合同套取建设资金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经建设部部长常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通知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俞正声监察部部长何勇1994年3月3日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于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未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三)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责任人的处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并处罚款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责令改正对于以欺骗手段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六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2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施工和承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1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证书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越级或超范围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第九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或非执业注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对于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在非本人执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对非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处以罚款(三)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2对于再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的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勘察没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理外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I勘察没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3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对于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责令停业整顿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监理费的二至五倍2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前项的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一条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对于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2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对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五年内不予注册(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没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吊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监理工程师证书第十二条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苯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对于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责令改正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再次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对该机构进行改组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绐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没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者负责赔偿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涉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等的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执行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监察机关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三万元以下本办法中的停业整顿是指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务本办法第七条中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是指与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类别要求相符合的资质证书第十八条对于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实行听证制度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监察部负责解释其他处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宁建法字[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8]197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以及《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供应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专家评委,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公示。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工程建设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着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不仅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还会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针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若干处罚办法,下面将进行具体的介绍。

一、建设工程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未经批准、备案就进行建设工程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法定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相关人员的资质和许可证。

2、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同时处以相应的罚款。

3、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在禁用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拆除,同时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处以罚款,并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或许可证。

2、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破坏公用设施和城市道路及绿地等,应当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3、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搭设违建的,在处以相应罚款后,应当限期拆除。

三、建设工程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同时控制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

2、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联手欺骗验收部门的,对相关人员进行停职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监理人员泄露工程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设工程承包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1、基于工程质量的利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虚高工程费用等方式牟取私利的,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处罚,吊销有关资质和许可证等。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工程价格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资金偏差。

3、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保障和环保职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野生动植物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限制承包单位的参与竞标。

工程项目处罚方案

工程项目处罚方案

工程项目处罚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的工程建设行业日益蓬勃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安全事故等。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各方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处罚的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

对于任何违规行为,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统一处罚,不偏不倚,保证处罚的公正公平。

2.依法依规原则。

处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或越权处理。

3.教育惩戒原则。

处罚不仅仅是对违规人员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起到警示作用,教育全体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人员,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专业素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处罚的对象1.施工单位。

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涉及违规建筑施工行为的责任主体。

2.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对违规设计行为负有责任。

3.材料供应商。

对提供假冒伪劣材料的供应商负有责任。

4.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检测机构、责任人员等,有违规行为者。

四、处罚的内容1.罚款。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相关责任主体如有违规行为,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理。

罚款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及时上缴国家财政,用以维护工程建设的和谐发展。

2.责任追究。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若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停工整改。

对发现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当立即停工整改,并经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撤销资质。

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关资质,限制其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5.其他处罚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违规行为者进行限制投标资格、工程奖惩、诚信记录等处理。

五、处罚程序1.监督检查。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发现违规行为。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

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解读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解读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

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

建筑工程处罚方案

建筑工程处罚方案

建筑工程处罚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方案。

第二条本处罚方案适用于所有在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管和各类主体责任的推进,促使建筑工程主体加强自律,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五条对于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停工整顿、严重者予以吊销相关资质等。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第六条违规施工(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施工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经审核擅自变更施工图纸(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经审批擅自对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的,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施工图纸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虚报工程技术经济指标(一)虚报工程造价、工程量、工程难度等内容的,给予勘察设计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相关资质。

(二)虚报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给予勘察设计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相关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给予监理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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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

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

(三)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责任人的处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并处罚款。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

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从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责令改正;对于以欺骗手段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再次转让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于发现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而未报告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并将该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接受转包或接受违法分包单位的处理: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对于接到监理单位关于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报告,未予纠正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责令改正;对于与承包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责令停止施工,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

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1.依法予以取缔,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承包施工和承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1.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向越级或超范围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九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或非执业注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对于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在非本人执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对非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对于再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1.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3.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1.对于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责令停业整顿;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1.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监理费的二至五倍。

2.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前项的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1.对于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1.对于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对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五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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