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委托的项目绩效评价、政策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
二、第三方机构的选择与确定(一)委托方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
(二)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3、具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经济、管理、统计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依法纳税记录,在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委托方在选择第三方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业绩、信誉、报价等因素,确定最适合的机构。
三、绩效评价工作流程(一)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评价目的、范围、内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义务、费用支付方式等事项。
(二)第三方机构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数据收集方式、样本选取、进度安排等,并报委托方审核同意。
(三)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方案开展数据收集、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第三方机构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五)第三方机构与委托方及被评价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六)第三方机构撰写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评价背景、目的、方法、过程、结果、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将评价报告提交委托方,委托方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再次修改完善。
(八)委托方将最终评价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徐财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1号)各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有关第三方机构: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升绩效评价的公信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新机制,依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徐政发〔2013〕51号)、省财政厅《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2014年9月10日徐州市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保证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规范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省《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34号)、《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徐政发〔2013〕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购买主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或事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第三方机构,是指向购买主体提供评价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购买主体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确定提供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的承接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承接机构)。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为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跟踪问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2022年度以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为保证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的目的本次评价的目的主要是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决策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以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预算安排提供参考。
二、评价对象本次评价的对象是2022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资金。
包括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三、评价时限本次评价时限:本项目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
四、评价工作组织(一)建立评价工作组制度评价工作组由XX公司评价部门安排有资格人员担任主评人主持,根据项目行业需要,相关专业其他人员参加,主评人负责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确定、评价工作的协调和政策指导。
(二)评价工作组成员主评人根据项目需要,从绩效评价部或其他部门协调安排对应专业人员组成,成立独立工作组,主评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负责安排评价组成员工作并考核,如果项目需要,在委托人的建议下,可以考虑聘请一定数量的有关专家参加,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评价程序和方法具体实施评价工作。
五、评价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评价工作具体分为:前期准备、具体实施、工作总结三个阶段,全部工作于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
(一)前期准备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方案设计、指标体系制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包括:l 、确定评价工作对象,制定评价工作方案;2、制定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相关调查问卷;3 、建立评价工作组织机构;该阶段工作于2023 年5月20 日前完成。
(二)具体实施阶段l、项目单位组织自评,收集整理相关评价资料,调查核实评价基础数据,填写评价指标表和自评报告书;2、评价工作组赴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3、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指标计算各项得分,汇总评价结果。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财综〔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逐步扩大绩效评价项目覆盖面,着力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公共服务需求,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第三方绩效评价作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
二是坚持分类实施。
结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进一步研究细化项目分类,探索创新评价路径。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
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统筹考虑各地区、领域和部门的实际情况,提高评价实效。
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报告一、引言政府购买服务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具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进行了绩效评估。
二、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背景简要介绍政府购买该服务项目的背景和目的,例如为了满足公众对某方面服务的需求,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
(二)项目内容详细说明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服务的范围、对象、方式等。
(三)项目资金列出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支出情况。
三、评估目的与方法(一)评估目的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为今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估方法1、文献研究:查阅相关政策文件、项目合同、工作报告等资料。
2、问卷调查:对服务对象和相关利益方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
3、实地调研:深入服务提供机构和服务现场,观察服务的开展情况,与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进行交流。
4、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项目的绩效。
四、评估结果(一)服务目标完成情况1、服务数量完成情况对比项目计划提供的服务数量和实际提供的服务数量,评估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服务质量完成情况通过对服务标准的评估、服务对象的反馈等,判断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服务效果1、服务对象满意度分析问卷调查结果,了解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度,包括对服务内容、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的评价。
2、社会效益评估项目在促进社会发展、解决社会问题、提升社会福利等方面所产生的效益。
(三)资金使用情况1、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率,评估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合理。
2、资金效益评估项目资金的投入产出比,判断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四)服务提供机构管理情况1、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评估服务提供机构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能否满足服务需求。
2、服务管理制度审查服务提供机构的服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
(完整版)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完整版)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结合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明确职责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落实绩效评价后的整改意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并视情况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客观的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改进并提升评价质量;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如实提供与绩效评价相关的台账资料,改进并提升服务质量。
(二)实施原则一是试点先行。
在省本级、市及市以下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资金量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试点,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二是科学规范。
按照科学规范的机制、方法和流程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三是注重实效。
第三方绩效评价要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为重要衡量指标,依法依规对绩效评价实行过程和评价结果进行公开,促进服务承接单位不断提高质量与效果。
四是公开透明。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注重规范操作,充分发挥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可信。
二、工作内容(一)确定试点评价范围1.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
一是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
试点地区:沈阳市市本级。
二是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试点地区包括:沈阳市和平区;大连市金普新区;抚顺市清原县;本溪市明山区;丹东市振兴区;锦州市北镇市;营口市盖州市;阜新市阜蒙县;辽阳市宏伟区;朝阳市喀左县;盘锦市大洼区;葫芦岛市建昌县。
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报告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购买服务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本评估旨在对具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名称的实施情况和绩效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估目的本次评估主要目的在于:1、了解项目的目标达成情况,评估服务的实际效果。
2、评估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合理性。
3、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项目的开展提供借鉴。
4、促进服务提供方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水平。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本次评估的范围涵盖了具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整个实施周期,从起始时间至结束时间。
评估对象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服务受益对象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
四、评估方法为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本次评估采用了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包括:1、文献研究:收集和分析与项目相关的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合同文本、工作报告等资料。
2、问卷调查:设计针对服务提供方、服务受益对象和政府部门的问卷,了解各方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看法和满意度。
3、实地调研:选取部分服务提供方和服务受益对象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获取第一手资料。
4、数据统计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评估项目的绩效。
五、项目执行情况评估(一)服务提供方的履约情况服务提供方基本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
但在服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个别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服务的标准化程度不够等。
(二)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基本符合预期,在服务质量方面,大部分服务受益对象表示满意,但仍有部分对象提出了改进意见,如服务的及时性不够、个性化服务不足等。
(三)项目进度和时间管理项目整体进度较为合理,能够按照预定计划完成各项任务。
但在个别环节上,存在时间延误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沟通协调不畅和突发情况的影响。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向第三方购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向第三方购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冀财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向第三方购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监〔2015〕1号省直各部门:为规范向第三方购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行为,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现将《向第三方购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5年1月20日向第三方购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部门、省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评价组织者”)购买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绩效评价服务行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三)对财政政策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评价组织者选聘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应严格遵守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循以下原则:(一)能力实绩和信誉优先原则。
评价组织者应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管理水平高、工作实绩好的评价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价组织者应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确定评价机构的选择方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评价机构。
(三)兼顾市场培育原则。
评价组织者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拓宽渠道,利用多种组织形式,鼓励更多的社会服务力量参与绩效评价工作;鼓励拥有先进理念、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评价机构做大做强,发挥引领作用,多方位培育绩效评价市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结合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明确职责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落实绩效评价后的整改意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并视情况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客观的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改进并提升评价质量;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如实提供与绩效评价相关的台账资料,改进并提升服务质量。
(二)实施原则一是试点先行。
在省本级、市及市以下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资金量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试点,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二是科学规范。
按照科学规范的机制、方法和流程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三是注重实效。
第三方绩效评价要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为重要衡量指标,依法依规对绩效评价实行过程和评价结果进行公开,促进服务承接单位不断提高质量与效果。
四是公开透明。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注重规范操作,充分发挥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可信。
二、工作内容(一)确定试点评价范围1.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
一是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
试点地区:沈阳市市本级。
二是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试点地区包括:沈阳市和平区;大连市金普新区;抚顺市清原县;本溪市明山区;丹东市振兴区;锦州市北镇市;营口市盖州市;阜新市阜蒙县;辽阳市宏伟区;朝阳市喀左县;盘锦市大洼区;葫芦岛市建昌县。
2.政府购买公益文化惠民演出服务项目。
试点地区:省本级。
3.政府购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项目。
试点地区包括:鞍山市岫岩县;锦州市义县;营口市盖州市、鲅鱼圈区;阜新市彰武县、阜蒙县;铁岭市西丰县;朝阳市凌源市、北票市、喀左县、建平县、朝阳县;葫芦岛市建昌县。
4.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试点地区包括: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鹤乡社区、创新街道鹤鸣社区和兴海街道兴工社区。
(二)择优确定评价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
(三)建立绩效评价体系1.绩效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立情况;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目标实施进度;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果及存在问题;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
2.绩效评价目标。
主要包括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成本和工期控制等);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及标准值等方面。
3.绩效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的构建应体现科学、精准、合理和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指标体系要能够客观反映服务提供状况、购买主体和相关群体的满意情况,应围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立项、管理、产出、效果等设计,分别对项目立项规范性、绩效目标明确性、评价指标科学性,项目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业务管理、过程管理,项目完成时间、项目实际完成指标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评价等进行细化。
指标体系要灵活选取体现绩效评价对象特征的共性指标,并针对具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设计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对各类评价指标科学合理设定权重分值,明确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其中,属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便于明确受众对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所占的权重不得低于30%。
对不能以客观指标评价而需使用定性指标的,应加强对情况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并与相关定量指标相结合,力求定性契合实际,客观准确。
(四)开展绩效评价程序1.编制绩效目标和指标。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时,购买主体应根据项目类别、购买服务数量、完成时间、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同步设定绩效评价目标和指标,并编入年度预算。
二是财政部门应当对购买主体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购买主体应进行调整、修改。
三是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一经批复将作为预算执行中进行监控和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执行中如因调整预算需相应调整绩效目标和指标的,应一并调整。
2.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
对于单个的试点项目,由购买主体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
对于多个地区同时开展的同一个试点项目,采取系统联动评价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统一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价。
3.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基本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中期评估、末期评估等步骤阶段。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绩效评价工作应于预算执行中期和项目完成后开展,并于下一年一季度前完成相关任务。
一是前期准备。
主要包括开展基础工作、收集熟悉资料、完善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方案等。
二是中期评估。
试点地区和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勘察、统计分析、走访调查、发放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收集掌握试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在第二季度结束后,形成试点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是末期评估。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分析、综合研判、计算得分、评定等级、总结经验、列出问题、提出建议,形成初步绩效评价报告,在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充分交换意见并对合理建议采纳修改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分送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等。
(五)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门发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不规范、购买服务程序不合规、不透明以及未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依据其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等措施。
购买主体发现购买服务执行偏离合同目标、绩效目标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止付资金,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
如需采取的纠正措施超出购买主体能力范围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纠正。
上述行为将影响承接主体的信用评级和准入资格。
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在合同中约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不含90,下同)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购买主体在下年度或下一次购买服务采购中,可将该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纳入优先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
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由购买主体或财政部门予以提示,要求该承接主体改善自身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并向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提交改进服务质量的工作方案。
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如承接主体的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购买主体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实施;如承接主体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购买主体可以按照合同等有关约定调减资金支付,且该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年度或下一次购买服务项目。
同时,财政部门按规定调减预算安排。
对绩效评价发现有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服务质量低劣的承接主体,将其列入单位信用评级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选择承接主体、信用评级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承接主体应根据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加强管理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做好评价经费管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评价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评价经费。
允许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预算安排方式,对于单个的试点项目,评价费用在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中安排;对于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以及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单独安排预算。
规范评价经费使用,评价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不能挪作他用。
按照“谁组织,谁付费”的原则,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向提供绩效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评价费用,第三方机构不得另行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强化信息公开监督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充分将评价机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等内容在部门门户网站、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总结经验,完善评价制度,及时开展总结评估,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可对确实需要再评价的项目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同时建立健全与试点地区和各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试点时间为2019年—2020年。
试点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项目执行调度、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并于本年度7月末和下年度3月末前将试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以及末期评估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省文化厅、省残联、团省委负责报送本系统的试点项目情况,盘锦市财政局负责报送本地区试点项目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试点地区和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全面解读相关政策要求,引导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并及时做好试点项目的经验复制推广工作,通过典型事例的示范引领,营造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