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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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编码: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后交由纳税人留存。

重要提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7]127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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