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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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XX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为帮助部分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XX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51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XX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其政策性仅体现在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借款人给予利息补贴等方面,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

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一年度内,经济困难大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校规定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本人生活费;(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刻苦学习,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章申请和发放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即学生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七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在校经济困难大学生向本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学院、学校对申请人资格予以审查后送经办银行。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并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学校收费账户,学校财务处做欠费抵扣和拨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12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补助专款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配,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

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

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第六条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第十三条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西双版纳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根据《云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云教贷[2005]11号)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双版纳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在西双版纳州内且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接到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后赴高校就读的一种信用贷款方式,是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方式的补充。

第三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学生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所发放的生源地贷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同时农村信用社对生源地贷款业务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保证生源地贷款的顺利实施,由西双版纳州生源地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州生源地贷款相关事务。

各县(市)政府具体负责协调当地生源地贷款相关事务,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六条贷款对象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西双版纳州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七条生源地贷款由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

第八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条件:(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二)学生品德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学习努力;(三)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贷款用途及金额: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新生赴高校就读的路费及购置必备生活必须品费用。

贫困学生赴州外就读的,每个借款人贷款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与申请学生学制挂钩。

一般为3至5年。

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内还清。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贷款申请:申请生源地贷款,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录取通知书;(二)学生本人、父母(法定监护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经原就读高中学校推荐,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四)学生本人和父母(法定监护人)承诺有关偿还贷款的责任书;(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证明。

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伴随着高等教育普及的进程,贫困学生入学的问题逐渐得到了关注。

为了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我国提出了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借助金融工具,为贫困学生提供贷款支持,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包括政策设计、贷款条件、还款方式以及对学生个人和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政策设计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设计目的是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该政策要求贫困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向当地提供担保人或抵押品,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金额进行申请。

同时,借助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以帮助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

二、贷款条件贫困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是家庭贫困线以下;二是家庭无力提供足够贷款担保;三是家庭财产无法提供足够抵押品;四是家庭收入难以偿还高额贷款。

三、贷款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所选高校的学费标准等因素,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金额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贫困学生可以贷款支付全日制本科学费的70%至90%。

四、还款方式贫困学生在完成学业后,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

目前,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

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还款延期和缓缴政策也会根据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五、贷款利率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是考虑到贫困学生的还款能力和社会效益而设定的。

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会低于市场利率,并根据国家政策进行浮动。

较低的贷款利率可以减轻贫困学生的还款压力,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

六、贷款使用监管为确保贫困学生将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用于正确的用途,我国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

高校将对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每学年核实学生的还款情况。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有效使用。

七、对个人的影响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对个人来说是一种福音。

贫困学生因经济压力而中途辍学的现象将大大减少,他们能够更加专注地学习,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

学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货款管理办法

学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货款管理办法

生源地国家助学货款管理办法一、贷款学生(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我院全日制高职(三年制)在校学生;(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过任何处分的。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没有不良消费(如:购买使用手机、上通宵网吧、宴请聚餐、抽烟、喝酒等),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贷款人数及额度(一)具体根据当年教育厅审批的人数为准。

(二)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审定。

三、贷款申请程序(一)贷款申请1、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如下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要附印章);③填写《省贫困大学生资助申请审批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困难的证明。

(二)贷款申请审批程序1、学院在省教育厅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贷款,并接受学生贷款申请回执。

2、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向学生处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领取有关申请书如实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班委会讨论表决、系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审核,经向全院公示5天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院务会审定后,由学生处负责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将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送交学院。

四、借款合同(一)学院收到银行批准的名册后,由学生处工作人员整理保存贷款有关信息资料。

(二)学院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由学生处将借款合同和贷款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给学生本人;(三)学生处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六、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一)借款学生必须在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4年内还清;(二)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七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五)经学校评议、推荐。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本金及发生的利息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代偿。

第四条本办法中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以下机关、企事业—1 —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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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工作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学院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为我院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助学贷款工作的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副)书记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以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

学贷中心由学生处助学贷款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各系辅导员组成。

学贷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统筹管理工作,制定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2、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助学中心及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3、负责处理与助学中心、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4、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院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6、负责指导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由系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受理本系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收集、管理贷款所需的表格和资料,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建档;2、负责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确保系级贷款学生管理台帐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3、负责配合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催缴、清收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4、负责按时完成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第六条学院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学院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第九条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公示,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5、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第十一条学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二条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三条学贷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院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助学中心。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第十七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我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经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原贷款由省财政继续贴息。

助学中心及我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

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学院相关部门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院学籍管理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院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第十九条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学贷中心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院和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

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学贷中心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

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贷中心和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鼓励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

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第二十七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

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第二十九条学贷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我院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条学贷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一条学院接受省助学中心每年对高校的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机构建设等情况的评估和通报。

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学院此前由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XX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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