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屋建筑工地和政工程工地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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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5•【文号】国质检特联[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40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提高大型起重机械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发生,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用现代物联网信息管理技术,以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为主体,提高大型起重机械本质安全性能,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二、总体目标在“十二五”期间,以公路建设、铁路建设、电站建设、船舶修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逐步在新制造和在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强化大型起重机械技术安全管理和控制,促进现场操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工作机制(一)发挥企业积极性。

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的完

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的完

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的完【论文关键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分析了现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自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建立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有效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职责交叉等问题。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本文在阐述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分析现行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一)《条例》确立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1.关于检验检测的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及检验检测机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关于检验检测的法律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人员伤亡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惨痛。

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控重点领域,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高标准、严要求的姿态对建筑起重机械做好安全专项整治,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原则,针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市场的重点问题,进行系统性摸底清查和打击整治,及时发现问题、分析研判、综合施策,切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展,坚决遏制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

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单位自查、行业检查、政府督查,通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建筑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设备租赁、安拆和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打击起重机械在租赁、安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检查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工作步骤从2019年6月开始到12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前)。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查自改,并形成书面自查材料。

(二)督查检查阶段(7月1日至12月15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未落实自查自纠工作或整改不力的,采取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等措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开展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在此基础上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苏建质安[2011]514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514号)各市、县建设局(委)、质监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是确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技术把关工作,关系到建筑业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

省质监局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前,应当结合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布点规划,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

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

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

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作者:赵伟霞来源:《读写算》2013年第10期【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分析了现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本文在阐述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分析现行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一)《条例》确立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1.关于检验检测的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及检验检测机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关于检验检测的法律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实行制造、安装监督检验和使用定期检验制度。

3.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制度《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3•【文号】国质检锅联[2003]170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质检锅联[2003]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2002年以来全国起重机械事故频发,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02年共发生起重机械事故125起,其中,建设工程工地发生77起,占总数的61.6%。

今年以来,起重机械事故仍呈高发态势,重大事故时有发生。

2003年3月4日,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杭高速公路第16标段施工工地,发生1起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重伤。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与建设部决定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与重点此次整治工作的范围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的起重机械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交通、铁路、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用起重机械。

二、整治主要内容(一)制造和安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安(拆)装资格;(二)使用企业是否进行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检验;(三)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四)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方案是否按规定制订、报批与实施;(五)多单位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组织指挥系统是否建立与落实;(六)防范事故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订。

三、整治工作要求(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起重机械生产、使用、检验的资格管理。

起重机械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冶金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含冶金起重机)检验与整治的法规有关规定摘要一、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X的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X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X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X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黔建建通[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3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及有关单位:随着我省建设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使用的起重设备越来越多,由于对“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制度不完善,部分检测行为不规范,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隐患,事故时有发生。

为加强我省“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范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9〕350号)等规定,通知如下:一、规范资质资格管理凡从事“两工地”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乙类或丙类)。

对入黔省外“两工地”检测机构的核准类别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五条规定执行。

取消《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9〕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备案规定,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不再实施备案管理。

二、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一)检验检测委托。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全文发布时间:2018-05-26 15:20:23 来源:《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购臵、租赁、安装(含拆卸,以下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条(安全责任主体)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它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可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举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上述相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臵与租赁第七条(购臵起重机械的规定)产权单位购臵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注册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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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
监管情况调查问卷
填写人姓名: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省市
1.单位类别:
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②建筑施工企业
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
④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
2.据您单位了解,您所在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保有数量为台,预计年均的增长比例为 %。

注: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等。

3.您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监管的现状是(可多选)
①由技术监督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如当地特检中心机构)进行统一检验
②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选有限数量的具备相应资质能力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本地域服务;检验工作统一标准、方法、判定准则;统一服务要求、统一考核内容、统一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建立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淘汰机制
③准许具备能力和资质的机构自愿进入,进行充分市场竞争;不限数量,不统一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判定准则,不统一服务要求、不统一考核内容、不统一收费标准;建立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淘汰机制
④不限数量,但统一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判定准则;统一服务要求、统一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建立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淘汰机制
⑤其他情况。

简要说明:
4.目前您所在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工作由完成。

①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数量:家)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数量:家)
③其他机构
④以上机构共同完成
以上机构的检验工作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①能满足需要
②不能满足需要。

原因是:
以上机构性质为(可多选)
①依法设置的机构(如:特检中心)
②依法授权的单位或机构(如:原建设部所属的检验机构)
③民营企业(检测公司)
④股份公司(检测公司)
⑤通过招标等方式引进的非本地、跨地域检验机构
⑥指定的其他机构
5.您所在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类别有:(可多选)
①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②通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检验资质
③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检验资质
④其他检验资质
您认为以下哪类机构检验的质量较好:(可多选)
①当地特检机构
②当地通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③当地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④通过招标等方式引进的非本地的跨地域检验机构
⑤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
您认为以下哪类机构服务态度较好:(可多选)
①当地特检机构
②当地通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③当地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④通过招标等方式引进的非本地的跨地域检验机构
⑤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
您认为以下哪类机构服务及时性较好:(可多选)
①当地特检机构
②当地通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③当地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④通过招标等方式引进的非本地的跨地域检验机构
⑤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
6.您所在地区对于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和及时性如何监管:(可多选)
①主管部门监督抽查
②用户意见反馈
③在主管部门组织下检验机构互查
④其他方式。

简要描述:
7.您所在地区对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执行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判定准则是:
①地方标准
②《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质监系统2002版)
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及TSG Q7016等
④检验机构形成检验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
⑤其他。

简要描述:
8.您所在地区,对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目前采用的监管方式是(可多选)
①派员定期巡视各个工地,一般每工地巡视间隔天
②人手和交通工具有限,只能不定期巡视
③听取监管对象汇报,检查工地工作记录
④派员到现场抽查
⑤实现视频监控,在工地实时集中了解设备作业场景
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两工地”设备进行安装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⑦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两工地”进场设备进行作业过程抽检
⑧建立或拟建立设备远程监管平台,实现本区域远程安全监管信息化
⑨其他监管方式或合理化建议。

请填写:
9.您认为,是否应统一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
①是。

简述理由:
②否。

简述理由:
10.您认为下列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管理模式,哪种最适合您所在地区(可多选)
①集中模式:由技术监督局系统(如当地特检中心机构)进行统一检测
②有限社会化模式:(如,北京/上海/河北/长沙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内优选两家以上(含两家)有限数量的具备相应资质能力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本地域服务;检验工作统一标准、方法、判定准则;统一服务要求、统一考核内容、统一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建立检验质量抽查和市场淘汰机制,控制竞争强度
③市场化模式:不限数量,准许具备能力和资质的机构自愿进入,不统一收费标准,实行充分的市场竞争。

但须统一检验标准、方法、判定准则;统一服务要求、统一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建立检验质量抽查和市场淘汰机制
④报备监管模式:(如,香港、新加坡等):由起重机安装完毕后,产权所有人向政府主管机构备案;政府主管部门向报备者提供可选择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产权人与选定的安全工程师及其所在服务机构签定合同;安全工程师按照政府规定的统一的标准为产权人提供全流程检验与检查服务,定期将检验结果向政府报备,并承担检验责任;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安全工程师具有否决权。

注册安全工程师只能服务于一家独立的检验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质必须经过政府组织的系统培训,考试后由政府认定;政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质量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⑤报备制+过程监管+附加抵押金模式:在报备制基础上,增加了区域/辖区信息
化监管系统,实现了实时动态过程安全管理;在经济上增加了起重机产权人和安全工程师所在服务机构均必须向政府主管机构预交“风险抵押金”的条款;“风险抵押金”在起重机安全退场后,由政府全额返还抵押金本息
⑥其他更好的模式。

简要叙述:
11.您认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及人员资格的核准由哪个部门负责更加有利于工作?
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④其他方式。

简要叙述:
12.您认为,您所在地区目前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改进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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