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三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上报稿)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研究组二○○六年三月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规定(上报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的运行工作,加强对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地震科学数据的作用,依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局长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由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运行系统组成。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条运行机制3.1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领导下开展日常运行工作;3.2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在所在单位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运行工作,接受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3.3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系统运行工作接受中国地震局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的指导。
3.4 国家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建立各自的数据服务网站,并提供以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网站为门户网站的分类分级地震科学数据服务。
第二章运行条件第四条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运行的基础条件4.1 具备至少80平米以上的独立工作场所和机房,具备必要的网络相关设备、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大容量数据存储设备和其它必要设施,关键设备具有必要的备份;4.2 具备至少10M/bps以上至公众信息网的INTERNET出口带宽,并提供必要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4.3 具备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4.4 服务器和网络能力应至少满足30个并发用户查询、浏览、下载数据的需要;4.5 工作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备灾设施和条件,达到GB50174-93国家标准所要求的A类机房标准;4.6 至少配备三名以上固定岗位工作人员,承担日常监控、网络维护、数据库维护、数据更新、服务和相关业务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分中心运行的基础条件5.1 具备至少40平米以上的独立工作场所和机房设备,具备必要的网络相关设备、数据库服务器、WEB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和其它必要设施,重要设备应有必要的备份;5.2 具备至少2M/bps以上至公众信息网的INTERNET出口带宽,并提供必要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5.3 服务器和网络能力应至少满足10个并发用户查询、浏览、下载数据的需要;5.4 工作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备灾设施和条件;5.5 至少配备2名以上固定岗位工作人员,承担日常监控、网络维护、数据库维护、数据更新和相关业务联系等工作。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灾情信息处理与共享研究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灾情信息处理与共享研究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即对地震发生后的灾情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与共享。
这不仅涉及到各级政府的决策和救援部门的行动,还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重点探讨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在灾情信息处理与共享方面的研究。
一、灾情信息处理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需要及时获取灾情信息,并进行有效的处理。
灾情信息包括地震的震级、震源深度、地震区域范围、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等内容。
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地震监测体系,包括地震仪器设备的部署和维护,以及网络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监控。
同时,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
针对灾情信息的处理,事业单位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数据库和综合分析平台。
通过地震数据库的建设和灾情信息的整合,可以实现对历史地震事件的回顾和分析,从而更好地预测和预警未来可能发生的地震。
综合分析平台的建设能够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集成和分析,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二、灾情信息共享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灾情信息不仅需要在内部部门间进行共享,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单位进行互通。
只有通过广泛的信息共享,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做到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和高效救援。
在内部共享方面,事业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和流程。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不同部门之间可以及时获取到灾情信息,并进行交叉验证和综合分析。
这样可以避免信息孤岛和信息滞后的问题,提高灾情信息的准确性和预警能力。
在外部共享方面,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应主动与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合作。
通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的框架和平台,可以与地方政府、救援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进行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
这样可以实现对灾情信息的多维度分析和更精准的决策支持。
同时,还可以通过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整体水平。
三、灾情信息快速响应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需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快速响应,即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和传递灾情信息,以支持灾区救援和决策工作。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二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二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上报稿)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政策研究组二○○六年二月目次目次 (1)引言 (2)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 (3)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类 (3)4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级 (4)附录 A (6)A.1 大类 (6)A.2 中类 (6)A.3 小类 (8)引言地震科学数据来源于观测、监测、调查、试验、实验以及研究分析等科技活动,地震科学数据是国家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是支撑地震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平台。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类与分级是开展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基础。
制定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类与分级方案,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和数据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秩序,使地震科学数据资源在广泛应用中得以发挥和增值,在经济发展、国防建设、人民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方案是《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有关数据分级分类的实施细则,在制定本方案时,本着尽可能遵循现有国家和地震行业相关标准及《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技术标准》的原则,本方案主要参照了地震行业标准DB/T 11.1-2006《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基本类别》及《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地震观测数据》(征求意见稿)。
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与分级方案1 范围本方案规定了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类、分级方案。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活动中,凡涉及地震科学数据分类、分级时,适用本方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DB/T 3-2003 地震与地震前兆测项分类与代码DB/T 11.1-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基本类别DB/T 11.2-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地震观测数据3 地震科学数据的分类3.1 分类原则地震科学数据分类以数据的科学属性和自然属性为基础,遵循层次性、穷尽性和排他性的原则。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北京市地震局、天津市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山西省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为进一步规范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的产出及共享服务,有效发挥地震观测资料的应用分析效能,切实提高地震监测、预报与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我司在认真调查研究首都圈地区地震台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组织制定了《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牵头负责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地球所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首都圈地区的地震数据产出与共享服务的统一性和时效性。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首都圈地震台网的地震数据产出和服务质量,确保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的一致性和及时性,逐步规范首都圈地区地震数据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圈地震台网是指首都圈防震减灾示范区工程建设完成的由107个遥测地震台组成的测震台网,首都圈范围是指38.5°-41.0°N,114.0°-120.0°E地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首都圈地震台网中心和首都圈台网各分中心(地球所、北京、天津、河北)以及山西、内蒙古自治区遥测地震台网中心的地震数据产出和服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工作汇报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工作汇报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前期准备工作会议内容会议工作结果2003年7月1日中国地震局4层会议室会议由孙其政主持搜集并准备相关资料:① 中国气象局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草案>;③ 气象资料共享实施细则(试行);④ 气象数据共享分级方案(草案);⑤ 气象数据产品制作和汇交规定(试行稿)等。
① 项目来源;② 学习了相关资料的制定思路;③ 结合地震科学的特点,讨论并确定了《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稿的框架(分十章)及应遵循的原则;④ 分工:成员分别编写各部分;⑤ 确定各部分手稿的提交时间(2003年10月底)。
分工:第一章:总则孙第二章:共享数据范围及其分类徐、付第三章:共享数据汇集付第四章:共享数据用户范围及其分类徐、邹第五章:共享数据分级、提供与发布徐第六章:共享数据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徐第七章:数据共享技术平台陈、赵第八章:数据共享管理孙第九章:奖励与处罚孙第十章:附则孙另,孙、陈负责本办法的通篇结构梳理,并提交供下次会议讨论的手稿。
2003年8月13日中国地震局香山地震台会议由孙其政主持收集本办法各章节的编写手稿,制作成电子文档,供各成员共同讨论、逐条、逐字修改。
①对用户分类、数据分级分类的充分讨论;②逐条、逐句、逐字修改规定。
③调整章节、条款顺序。
形成本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征求人:陈顒、陈鑫连、赵仲和、李志雄、杨大克、聂高众;吴建春、李明、陶裕禄、宋彦云。
2003年9月29日中国地震局香山地震台会议由孙其政主持收集各位领导、专家对本办法的意见及建议① 邀请部分专家参与修改讨论;② 对每位专家的意见及建议进行充分讨论,确定并修改内容;③ 对每条、每句、每字进行推敲、修改。
④ 确本办法需制定的实施细则。
① 形成本办法的送审稿;② 本办法将制定的实施细则:(大概内容,不确定,以签定的子合同为准)a 本办法的数据分类、分级方案细则徐b 本办法的汇交管理办法细则邹c 本办法的共享管理实施细则陈、赵d 本办法的共享服务管理的细则付2004年10月5日向中国地震局科技发展司提交《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送审稿项目组成员:孙其政、陈会忠、付子忠、邹其嘉、徐宗和、赵薇。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评价制度细则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评价制度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提高科技基础资源数据的集成和共享水平,根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制定本评价细则。
第二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工作,评价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
评价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责任机制与学习机制,提高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经济合理性,确保平台建设运行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条评价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规范公开”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着重评价项目的资源数据数量与质量、资源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数据共享管理与规范、项目的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等。
第四条评价活动将采用多种渠道、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即包括平台建设运行机构自己实施的内部评价,又包括中国地震局组织实施的评价。
中国地震局定期组织对项目的评价,评价对象为: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立项资助建设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分中心、省级节点及相应的项目。
第二章评价组织第五条在科技部主管部门领导下,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程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价规则、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确定评价专家组组成和评价任务,审核评价方案和评价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价结果。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作为整个数据共享项目的牵头单位协助中国地震局对各分中心、省级节点和相关项目实施评价。
第六条成立地震科学数据共享评价专家组,评价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由相关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领域专家、计算机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评价细则拟定评价方案,收集综合各种方式的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定期向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提交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七条各项目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地震局的评价要求做好被评价项目评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审核被评价项目各参与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地震科学数据共享项目评价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震救援中的跨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

地震救援中的跨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地震,这一自然界的巨大力量,常常在瞬间给人类带来难以估量的破坏和伤痛。
在面对地震灾害时,救援工作的迅速、高效和协同至关重要。
其中,跨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成为了提升救援效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关键因素。
跨部门合作意味着不同职能、不同领域的部门和组织协同作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在地震救援中,涉及到的部门众多,包括消防、医疗、武警、民政、交通等等。
每个部门都有着自己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但如果各自为战,必然无法达到最佳的救援效果。
消防部门在地震救援中通常是最先到达现场的力量之一。
他们具备专业的救援设备和技能,能够在废墟中迅速展开搜索和营救工作。
然而,仅仅依靠消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医疗部门的及时跟进对于受伤人员的救治至关重要。
医疗人员能够在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处理,并将重伤员迅速转移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武警部队则在维护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地震发生后,往往会出现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的情况。
武警部队通过疏导交通、设置警戒线等方式,为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民政部门负责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交通部门则要全力抢修受损的道路和桥梁,保障救援人员和物资能够顺利抵达灾区。
跨部门合作不是简单的人员和资源的叠加,而是需要各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协调机制。
在地震救援中,时间就是生命。
如果各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就会导致救援工作的延误。
例如,消防部门在救援过程中发现了一处有大量伤员的区域,但医疗部门却没有及时得到这一信息,导致医疗救援不能及时跟进,这就会影响伤员的救治效果。
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中心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个指挥中心能够整合各部门的信息,协调各部门的行动,确保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信息共享是跨部门合作的基础和核心。
在地震救援中,准确、及时的信息对于救援决策和行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需要迅速获取关于地震震级、震中位置、受灾范围等基本信息。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数据共享与开放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地震数据共享与开放近年来,地震活动频繁,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通过收集、分析和传播地震数据,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然而,由于地震数据的敏感性和机密性,传统上很少进行共享和开放。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数据开放运动的兴起,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正逐渐认识到地震数据共享与开放的重要性,并开始积极采取行动。
一、地震数据共享与合作地震数据共享是指将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数据与其他单位共享,实现数据的互通互用。
通过数据共享,各单位可以汇集多方数据,形成更全面、更准确的地震数据,从而提高地震预警和防灾减灾的能力。
同时,数据共享还能促进不同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致力于地震科学的研究和应用。
为了实现地震数据共享,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需要搭建统一的数据平台,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该平台可以提供数据存储、查询和分析的功能,使各单位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的地震数据。
此外,为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还需要对共享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以便不同单位之间进行数据比对和交流。
二、地震数据开放与普及地震数据开放是指将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的数据对外开放,供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使用。
通过数据开放,可以增强公众对地震活动的了解,提高地震科学的普及程度。
同时,开放数据还能促进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在开放地震数据时,需要考虑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可以通过去除敏感信息或进行脱敏处理来保护个人隐私。
此外,还需要提供数据的说明和使用指南,帮助用户正确理解和使用数据。
通过规范的数据开放政策和措施,可以确保数据的合法、公平、透明的使用。
三、地震数据共享与开放的益处地震数据共享与开放带来了诸多益处。
首先,数据共享能够提高地震预警和防灾减灾的效果。
各单位共享的数据能够得到更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其次,数据共享促进了地震科学的研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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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震科学数据产出与汇交
第三章 地震科学数据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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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促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使地震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是指实现地震科学数据开放和共用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科学数据的采集、处理、汇交、保管、服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震工作部门各单位收集并存档的各种地震科学数据,其他部门或单位为保障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而专门建设和管理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所收集并存档的地震科学数据,均属于共享范围。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构成。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设立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和省级人— 4 —
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设立共享分中心。
第七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承担地震科学数据的汇集、整理、保管和服务工作。
共享中心负责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技术管理和对共享分中心的指导。
第八条 提供、使用、保管涉密地震科学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涉密地震科学数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数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数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地震科学数据及其共享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地震科学数据产出与汇交
第十条 各类地震监测台网以及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和通过政府间的国际合作实施的地震科技项目,通过观测、探测、调查、实验等方式产生的各种原始数据,以及由这些数据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等,均属于共享的地震科学数据,应当汇交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科技项目负责人,既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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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同时也是数据汇交的责任人;地震监测台网所在单位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为数据汇交责任单位,负责敦促汇交责任人及时汇交科学数据。
第十二条 地震监测台网所获得的各种观测数据和资料,由汇交责任人按照台网运行的数据流程和有关规定汇交。
地震科技项目所获得的各种数据,在项目完成并经汇交责任单位审核后,由汇交责任人向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汇交。
第十三条 地震科学数据的生产者应对数据质量负责,数据汇交责任单位应对数据质量负监督责任。
禁止伪造地震科学数据和在数据汇交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提供地震科学数据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地震科学数据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按照数据的自然属性对地震科学数据进行分类,实施数据的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地震科学数据发布和共享的范围,地震科学数据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数据:凡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数据;
二级数据:能够向国内、国外用户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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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数据:可以向国内用户提供的数据;
四级数据:只允许向特定范围的用户提供的数据。
地震科学数据的级别超出规定时限的应予调整。
第十七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通过网站发布数据,或者使用磁盘、光盘、纸介质等多种形式向用户提供数据。
第十八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依据用户的工作单位性质、利用地震科学数据从事活动的属性和提供数据的形式无偿或者有偿提供数据。
第十九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向用户提供从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交换来的地震科学数据,应遵守交换协议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妥善保管数据和资料,并保障共享技术平台正常运转。
对属于保密性的数据,按其密级分别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第四章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根据共享权限使用相应级别的数据,经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级别的数据。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一级数据,可以在地震科学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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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的网站上浏览、查询和下载。
用户使用二级和三级数据,应在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的网站上完成相应的注册程序后获得,必要时也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
用户使用四级数据,应向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方可获取所需数据。
第二十三条 用户对获取的地震科学数据,只享有有限的、不排它的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除了一级数据或另有合同规定的以外,用户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获得的数据,也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在所发布的成果中注明数据资料来源;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开展的用户需求调查和数据资源调查;有义务反馈数据使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不对用户因使用提供的数据产生的各种损失和不利后果负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地震科学数据的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负— 8 —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提供地震科学数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非法手段取得未经授权数据的;
(二)将所获得的地震科学数据直接或者变相转让,致使数据提供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发表成果未注明数据或者资料来源,引发纠纷的;
(四)按非营利性活动无偿获取的地震科学数据,用于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地震科学数据汇交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向指定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汇交数据,严重影响数据共享工作的;
(二)伪造地震科学数据或者在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数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汇交数据不完整,缺失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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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汇交的数据丢失或损坏的;
(二)向用户提供从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交换来的地震科学数据,不遵守交换协议相关条款,引发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使用户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提供、使用和保管涉密地震科学数据,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部门或者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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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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