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3修正)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2月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布施行2020年1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0年8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公布施行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6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立州战略,筑牢黄河、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甘环发[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甘环发〔2013〕8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幸福美好新甘肃,充分发挥环境执法保障与服务作用,进一步创新执法思路,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升执法效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厘清职责权限,严格责任落实(一)落实政府部门分工负责制。
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环境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履职履责,采取宏观调控、严格审批、强化监管、取缔淘汰、科技推广等措施,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减轻环境执法压力,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落实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
按照“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明确职责权限。
省级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依法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市(州)、县(区)级环境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实施全面监管;排污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不断提升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水平,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三)落实环境执法岗位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岗位责任人依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是环境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环境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是环境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三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公示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三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三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公示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甘肃省一些地方对黄河生态保护治理认识不到位,工作有差距”的问题,对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实施方案》进行全面整改,现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来,厅党组始终坚持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动真碰硬整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和底线性任务来抓,强力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工作。
积极发挥部门综合监管职责和生态安全协调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就事关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开展工作研讨,并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落实。
(一)系统谋划,夯实污染防治基础。
一是研究形成黄河流域(甘肃段)污染防治工作思路等专题研究报告,印发了污染防治专责组工作方案和2020年工作要点,举办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甘肃)高峰论坛”,完成黄河流域4个水系36条重要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初步建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
此项工作得到生态环境部高度肯定,并将我省列为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省份。
二是于2020年11月编制完成了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初稿)。
(二)突出重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以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为抓手,稳步推动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作。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环办发〔2019〕1号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环办发〔2019〕1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8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月2日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值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应急值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重大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应急值班室是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受理各种电话通知和文件的场所。
第三条应急值班分为日常值班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日常值班指周一至周日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值班,日常值班和法定节假日值班均实行24小时值班。
其中,白班为8:30至18:30,夜班为18:30至次日8:30,早8:30、晚18:30为交接班时间。
第四条应急值班人员范围为厅机关各处室及驻楼有关单位全体在岗人员。
法定节假日、汛期、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及敏感时期需厅领导带班的另行通知。
第二章值班职责第五条应急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接受传达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指示,根据厅领导批示办理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有关重要信息;接收、处理各市、州环保部门和厅直属单位通过电话、传真等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并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厅领导汇报;答复电话查询;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甘政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二)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甘环人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环人发〔2012〕5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的管理,提高干部人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厅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学习)锻炼工作,加强厅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锻炼力度,更好地推进新时期各项环保工作,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推进省委、省政府转型跨越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提供组织保障,依据《甘肃省挂职锻炼干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挂职(学习)锻炼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系统正处(县)级及以下干部挂职(学习)锻炼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挂职(学习)锻炼包括:(一)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和要求选派或接收干部挂职锻炼;(二)我厅自主选派干部到环境保护部或市州环境保护局挂职(学习)锻炼;(三)接收市州环保部门推荐干部挂职(学习)锻炼。
第四条挂职锻炼干部是指锻炼期间担任处级职务,一般为县处级或相应级别干部;学习锻炼是指锻炼期间不担任职务,一般为科级及以下职务干部。
第五条挂职(学习)锻炼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团结协作;(二)具有挂职(学习)锻炼岗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三)应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甘政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努力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
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发展格局,守住自然生态安全底线。
强化分区管控。
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
突出分类施策。
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准入要求,强化刚性约束,突出精细化管理。
实施动态管理。
坚持省级统筹、市级落实、省市联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三线一单”内容。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四)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五)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七)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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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1+6”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1”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即《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规定,紧密结合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划定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产业特点及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自职责。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要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对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章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七条各级党委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学习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领导和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措施;(三)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奖罚的重要依据;(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五)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干部配备、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责:(一)对各级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组织部门工作责任:(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约束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中的权重;(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四)组织开展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宣传部门工作责任:(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做好社会與论引导,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二)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媒体报道,根据與情监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政法部门工作责任:(一)监督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与环境行政监察执法部门之间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责任:(一)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和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改革,统筹解决改革中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二)逐步落实乡镇(街道)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三)协调确定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机关工委工作责任: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各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四条农村工作管理部门工作责任:抓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信访部门工作责任:各级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表达诉求,登记受理、转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协调和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化解。
第三章人大和政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推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立法进程;(二)加强对本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四)加强人大代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各级政协工作职责:(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监替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二)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监督职能,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谅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作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科技、技术等政策措施;(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特区内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科学划定生态红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完善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三)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下达并督促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和重点目标任务;(四)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总体部署及重大行动计划,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方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环境敏感区的污染防治,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五)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解决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推广清洁能源;(八)严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整治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损害和污染事件;(九)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团体)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十)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责任:(一)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要求;(二)综合协调推进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三)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等规划,推动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从源头上预防生态环境恶化;(四)顽固提升和示范推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成效,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引领计划,加大循环经济新技术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创新多产业复合型区域特色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推动传统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型,以循环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改善,推进我省绿色经济发展;(五)综合协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推动油品升级;(六)贯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差别电价等价费政策,制定实施其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费政策措施;(七)统筹规划、指导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督促建设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补偿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政策研究,组织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九)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推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拓宽筹融资渠道。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工作责任:(一)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培训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二)落实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措施;(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重点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四)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门工作责任:(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力度,扶持现有生态环境科研平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高校院所和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相关政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创新、转化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工企业产业升级和节能降耗,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二)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一产能目标,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任务;(三)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四)实施工业循环经济技术开发、示范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严格煤炭经营质量管控,减少工业废水、废气、废造等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