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涨姿势了!原来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是管这个的…

涨姿势了!原来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是管这个的…作为检察机关核心业务部门之一侦查监督被誉为检察环节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前沿阵地”和防范冤假错案第一关的“把关人”那么你了解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吗?你知道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吗?↓↓↓好奇群众侦监不就是搞侦查破案的吗?!其实不然,侦监全名侦查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处于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前沿,是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密小检好奇群众别卖关子啦!既然侦监是这么重要的一个部门,那他到底是干啥滴捏?好,那今天就随小编一起,咱聊聊侦监的那些事儿…密小检侦监部的检察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职能,即两法衔接、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立案监督1.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2. 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3. 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的案件;4. 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不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报请的案件;5.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而未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侦查活动监督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2.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3.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4.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2.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3.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4.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例一、已宣布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某派出所在抓获网上在逃犯代某和山西省侯马市某派出所在抓获网上在逃犯朱某某后,对犯罪嫌疑人代某和朱某某均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后,未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因此检察院分别向上述违法单位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侦查监督内勤职责1

内勤职责1、案件受理:接到案件后,要做好受案审查、受案登记;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齐备;复议案件的审查,在不捕决定做出后五日内提请,是否经过补充侦查;重新提请报捕的案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补充侦查;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是否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侦查监督工作规程》之规定填写《不予受理登记表》;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日报处(科)长指定办案人承办;按照工作规定填制《受案登记表》;符合受理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填制《变更办案机关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2、办案材料处理:受理签收、录入、报送;对需要受理、签收的案卷材料,及时签收,并做相应的登记,准确无误;对需要录入计算机或记录本的案卷材料或相应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录入;按照侦查监督工作相关规定,对需要报送的案卷材料或相应法律文书及时准确交付、送达到处(科)长或主管检察长或相应机关(部门);办案人案件办理完毕后,将案卷材料交内勤立卷备案。
1、备案归档对案卷装订后,需要交立卷人签字、处(科)长审查签字的,交相应人员签字后在规定日期内交相关部门存档;对需要向相关单位、部门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及时备案。
3、综合工作:严格遵守上级和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结合本职工作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综合治理、犯罪预防等工作,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实现网上办公办案,录入信息、数据完整准确;积极参与创新项目,提出创新建议,推进创新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处(科)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科长职责:业务工作:案件受理审查:及时审查内勤的案件受理和登记情况;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登记表》,以及不受理理由和条件做出处理意见;同意的,在《不予受理登记表》上签名,必要时请示主管检察长。
逮捕案件审查:监督和审查办案人对案件程序和实体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办案人提交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对办案人拟作出批准(决定)逮捕或不批准(决定)逮捕的案件及文书进行审查,并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交集体研究,并将讨论意见和审查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对办案人提出应当追捕的、应当书面纠正侦查机关违法的提交集体讨论,并签署审查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与办案人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提交部门集体讨论,将讨论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决定。
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责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9.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在押人员超期羁押、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
二级
建立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监督预警机制,严格查究超期羁押问题,坚持和完善《监外执行罪犯审查考察制度》;制定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回访跟踪监督制度;建立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档案。
10
反贪局
1.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出庭时案件定性及使用法律的分析不够全面、充分,导致案件处理出现偏差;
在出庭时有意隐匿和添加证据,提出偏向性意见,致使案件处理错误
对于发现的审判活动不合法的问题,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不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于出现的案件审理结果明显与起诉指控事实不符,量刑不当等问题,不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抗诉而不抗诉
一级
坚持案件审查材料的层级备案审查制,探索建立回访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接受评议或定期和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复查和监督,对重大案件进行公开评查等制度;加大对办案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一级
加大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6
6.对发现的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反诉讼规定的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
二级
加强工作责任心,细化侦查监督工作程序,严格工作流程管理,极强平时的监督检查。
7
驻所检察室
1.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参加业务学习,岗位技能培训等工作。
4.全局干警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纪律,带好队伍。
5、完成领导和上级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不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失职、渎职,消极办案、被动应付。
侦查监督实施方案

侦查监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侦查监督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
侦查监督的实施对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体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侦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侦查监督的原则。
侦查监督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有效性原则。
在侦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侦查活动的公正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侦查活动的效果。
三、侦查监督的主体。
侦查监督的主体包括,上级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人民法院等。
上级机关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监督员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侦查活动进行司法监督。
四、侦查监督的方式。
侦查监督的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督察检查等。
定期检查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专项检查是指对某一特定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以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案件督办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督办,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案件;督察检查是指人民监督员对侦查活动进行督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侦查监督的措施。
侦查监督的措施包括,检查、调查、问责等。
检查是指对侦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调查是指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查清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人;问责是指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
六、侦查监督的效果。
侦查监督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侦查监督的实施也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结论。
侦查监督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
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责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不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一级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认真落实采取强制措施经办案人员提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最后批准决定制度;实行相关材料的层报审查备案制度;探索建立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理由的合理性、正当性的审查、决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及批准、决定预期效果的分析评估机制;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三级
推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等主要环节的说理解释制度,并将此工作纳入到执法质量考核范围,从而提高执法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积极探索上访案当事人、邀请群众代表评议检察工作,对办案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机制。
2
2.在办案时不及时分析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不稳定隐患,不正确研判社会治安形势,不善于兼顾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效统一,从而导致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责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序号
责任部门
பைடு நூலகம்部门职责
风险点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责任
领导
1
侦查监督科
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1.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亲属释法说理不到位。执法服务工作不到家,工作的方式方法欠妥,导致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只能性质、执法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产生误解,对检察工作提出不满,进而出观上访、缠访、闹访等现象,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9
9.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在押人员超期羁押、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
二级
建立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监督预警机制,严格查究超期羁押问题,坚持和完善《监外执行罪犯审查考察制度》;制定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回访跟踪监督制度;建立缓刑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档案。
综合检察业务部职责

综合检察业务部职责
综合检察业务部是司法机关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各类综合性检察业务。
以下是该部门的主要职责:
1. 组织调查取证:综合检察业务部负责组织并指导办案人员进行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他们会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确保案件的调查过程合法、公平,并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检察工作。
2. 侦查监督:该部门负责对执法部门进行侦查活动的监督。
他们会审查侦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防止侦查活动中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3. 案件审查:综合检察业务部负责对侦查阶段完成的案件进行审查。
他们会评估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要求补充调查。
在此过程中,他们会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审查结果。
4. 庭审监督:该部门负责对法院庭审活动进行监督。
他们会审查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司法不公和滥
用职权的发生。
同时,他们还会对检察机关的诉讼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5. 法律研究与政策制定:综合检察业务部负责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修订。
他们会密切关注国内外的法律变化和司法实践,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意见,以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正确性。
6. 合作与交流:该部门还负责与其他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以及相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与交流。
他们会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项目,促进国际间的法律互通和经验共享。
以上是综合检察业务部的主要职责,他们在司法机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 件有两种情况:
一是患有严重疾病;
二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1.质量标准 衡量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逮捕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 (2)是否正确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逮捕决定执行监督 的职能; (3)是否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并依法追捕或建议 补充侦查; (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 (5)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是否符合刑诉法第124、126、127条 规定; (6)审查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是否符合刑事 诉讼规则第 105、106条的规定; (7)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准确、规范; (8)是否发现并及时移送其他犯罪线索; (9)结合个案是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 时,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以 及三个条件的相互联系,并结合具体案情综 合考虑,而后作出正确的决定。
三、逮捕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刑事诉讼过 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 比和鉴别,看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 联系,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备;看它们对查明和 证实案情有无意义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而就案件事 实真相作出相应结论的诉讼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和基础是收集证据;审查 判断证据的目的和结果是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并依 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保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④不认为是错捕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认为 是错捕: (1)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2)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事实的性质、法律的运用 理解不一致的。 (3)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 出现偏差的。 (4)案件承办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5)经其他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6)捕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逮捕当时无法预见的。
岗位职责之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保障人权维护稳定

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保障人权维护稳定[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保障人权;创新工作机制侦查监督工作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对侦查机关及侦查部门进行监督的一项专门性工作。
几年来,在上级检察院及本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下,我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侦查监督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执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侦查监督工作还未完全到位(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制改革问题上存在分歧,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现如今公安机关大力推广侦审合一改革,旨在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而检察机关认为这项改革措施与刑诉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的规定相冲突,这也是制约检察机关监督的一个因素。
(三)相关法律规定欠缺或过于笼统,影响了侦查监督效果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幺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幺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此外,刑诉法虽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对《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接受或接受后久拖不决的却既无明确的制约和纠正期限规定,也无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以致出现“立而不侦,侦而不查,查而不结”现象,监督效果不够理想。
(四)侦查监督内部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是缺乏规范,检察机关对是否追捕、追诉等往往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操作随意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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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逮捕的条件
我国刑诉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 依法逮捕。” 这表明,逮捕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即:有证 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刑罚条件;有逮捕必要, 则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以上三个方面是一个 有机的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④不认为是错捕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认为 是错捕: (1)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2)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事实的性质、法律的运用 理解不一致的。 (3)因为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 出现偏差的。 (4)案件承办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5)经其他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6)捕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逮捕当时无法预见的。
2.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
①.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 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是否具有证明价值。 ②.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单个证据本身无法作出正确的审查 判断,往往要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 据材料进行比较,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 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③.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 综合的分析、研究和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 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得出相应的结论。
1.逮捕的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也是逮捕 的前提条件和事实基础。 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 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文”)第 26条,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细化解释为同时具 备以下三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
刑事诉讼规则第89条规定:“不符合规则第86 条、87条规定的逮捕案件,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或者不予逮捕。”该规则第90条规定:“应当逮 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 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 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刑诉法第68条还 规定:“对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 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②漏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漏捕: (1)应当逮捕,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决 定的。 (2)应当逮捕,而建议撤销或撤回案件的。 (3)应当逮捕,而建议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接移 送起诉,因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4)经复议复核,在原认定犯罪事实、证据未变 化的情况下,改为批准逮捕的。 (5)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错误,改为批准逮捕的。
(二)审查逮捕的方式
①审阅案卷材料。
②讯问犯罪嫌疑人。 ③案件讨论。 ④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⑤适时介入活动。 ⑥对逮捕关键性证据的必要复核
(三)审查逮捕的结果
依照刑诉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 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 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第112条、第113 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 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 逮捕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只能作 出捕或不捕两种决定。
3.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①主体证据的审查判断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审查逮捕案件必须查明的 问题。 首先,应当查明刑法对报捕的罪名是否要求特殊主体, 该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主体资格,有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其具备特殊身份的资格。 其次,审查行为人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反常的 迹象,是否存在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 第四,对不是现场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时要特别 注意查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真正的作案者,有无张 冠李戴的可能等特殊情况,以防止错捕现象的发生。
1.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
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该规则第87条规定:“对实施多个 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或有证据证明实 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 人,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决 定逮捕。”规则第88条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 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 则第86条、87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 根据以上规定,在审查逮捕中,只要有一罪或一次犯罪 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即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
2.对错捕、漏捕、批捕质量不高的界定
①错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错捕: (1)完全无辜的。 (2)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 (3)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对同一犯罪事实,已作过刑事处罚,未发现新罪、漏罪,又批 准逮捕的。 (5)应由民事、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 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属于刑法第16条,第20条第1款、第3款,第21条第1款规定情形 的。 (7)捕后在案件事实、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被本院或上级检察院 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 (8)捕后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是由于审查逮捕承办人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最终被撤案、不诉、宣告无罪的。
2.逮捕的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逮捕的刑罚 条件,即是在符合逮捕证据条件的前提下, 在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之间作出选择的法律 尺度,也是捕与不捕的分水岭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可能判处徒刑 以上刑罚”,只是一种不确定的判断,而非 最后的确定。
3.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 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 条件,即是否有逮捕的必要。
(一)逮捕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1.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原则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根据我国 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确立的,各级执法部门据以审 查判断证据和认定犯罪事实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以下简称“两个基本”原则)。 根据逮捕的性质和条件,审查逮捕阶段的“基 本事实”,是指构成起点犯罪的事实,必须同时具 备起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 审查逮捕阶段的“基本证据”,是指对以上构 成起点犯罪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
第一项职责----审查逮捕
一、审查逮捕简述 审查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 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监狱(以下统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 行审查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 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 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照事实和法律, 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责
主讲人:
一、侦查监督工作的概念
侦查监督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 部门依法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刑事案 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 督活动。 侦查监督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具体进行侦查监督工作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侦 查监督部门。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 的一项重要职能。
综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 时,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以 及三个条件的相互联系,并结合具体案情综 合考虑,而后作出正确的决定。
三、逮捕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刑事诉讼过 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 比和鉴别,看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 联系,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备;看它们对查明和 证实案情有无意义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而就案件事 实真相作出相应结论的诉讼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前提和基础是收集证据;审查 判断证据的目的和结果是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并依 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保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
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概 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 务”。 “三项职责”是指侦查 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 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 监督三项职责。
“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 责的具体化: 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②开展刑事立案监督; 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④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 押期限; ⑤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 必须的证据材料; ⑦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⑧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③批捕质量不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批捕质量不高: (1)对明显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的。 (2)对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采取取保候 审等强制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批准、决定逮捕的。 (3)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而未提出建议或直接作出 决定的。 (4)应当发现其他犯罪线索或立案监督线索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 (5)法律文书制作不准确、不规范的。 (6)审结案件超过法定期限,或诉讼程序不合法的。 (7)对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该发现未发现,该提出纠 正意见而未提出纠正意见的。 (8)阅审查批捕时,已经发现了疑点,在未排除疑点的情况下,仍批准、决 定逮捕,后被撤案、不诉、判无罪的。 (9)审查批捕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证据相对单薄,在作出批准逮捕 的同时,没有建议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待移送起诉后,因证据不充分 而被撤案、不诉、判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