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联系
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之间有什么联系

执⾏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之间有什么联系公司中会有执⾏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务,这三个中总经理的职务是最⼩的了,在对于公司⽐较⼩的情况⼀般都是由执⾏董事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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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之间有什么联系1、执⾏董事与董事长的关系董事长是董事会股东中占有股权最多的⼈,执⾏董事是董事会⼤股东中直接参与公司运作的⼈,换句话说,执⾏董事既是股东⼜是公司业务的领导。
如果是⼩公司没有上市,就没有必要选出董事长,因为董事长是上市公司的法⼈代表,当然有⼩公司硬要选董事长,那就恐怕有点⾃娱⾃乐的味道。
规模⼩的公司,只需要有执⾏董事(因为⼩公司基本上是⼏个⼈集资合伙,在这些⼈中要有⼀位真抓实⼲的执⾏董事,⼀般这些集资的⼈不可能另外找⼈管理公司)2、执⾏董事与总经理的关系董事会对总经理团队进⾏管理,企业⽐较⼩的时候,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执⾏董事代⾏董事会的⼀些权利。
代⾏董事会的权利,它跟经理层是⼀种管理的关系。
执⾏董事是公司的职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较少和规模较⼩的,可以设⼀名执⾏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执⾏董事代表的是⼀种管理机构,虽然他只有⼀个⼈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董事是⼀种职务,主要是为了与独⽴董事和⾮执⾏董事相区别。
执⾏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基本可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执⾏董事为董事长。
执⾏董事的职能应当与⼀般公司的董事会职权相同。
对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执⾏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作;(⼆)执⾏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公司债券的⽅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国企改革关系到中国梦的成败,其中关键其能否顺利建立符合市场机制和法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文围绕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指出目前国企改制后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国企改革内部人控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 (2016)12-0046-01《公司法》1993年出台以来不断完善,但困扰国企深入改革的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依然存在,要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
一、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国有企业所有者事实上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理论上,改制后的公司因国家股的存在,全民所有是个很空洞的概念,造成所有者事实上的缺位,国家没有人真正对其企业亏损负责。
同时,企业经营者可以乘机谋取私利,从而滋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破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互间的制衡关系遭到破坏。
(二)公司股权结构单一,国企没能成为市场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改革没能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产权主体多元化进展缓慢,大部分还是国有独资,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难以到位,企业内部多元利益主体制衡,法人治理结构有形无实。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由于产权过分集中,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是尚未建立,而社会个人持股有限,投机氛围浓厚,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更注重公司短期股价,即便有小股东关心,也因股权比例低而心有余力不足。
(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1.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不规范。
一些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前与主管部门协商产生,董事的任命和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来决定,但董事的产生具有很大随意性,由政府机构指派。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本文讲述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建立、完善并规范运作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度体系,使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职权(一)股东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作出决议,对公司的运营发展起着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但是股东会对内不能执行管理职能,对外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前述规定了股东会法定10项职权,此外,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超过一定额度的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权归股东会。
除上述法定职权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会的其他职权。
常见的股东会其他职权有: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审议股东的提案,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总资产一定比例的合同,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派遣特别审计员等。
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其他职权的目的是划清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界限,对董事会的权利进行限制。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暂行股东会某些法定职权,即以授权委托书形式,以股东会的名义授权给董事会暂行某些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该项授权通常应当以具体执行股东会某项现有决议为限。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

精心整理所有权与经营权、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企业制度下,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经营,而是通过权力的配置和有效的控制手段影响董事会,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而董事会拥有对经理人授权和进行行为监控的权力。
在这一套治理框架中,代表公司行使其法人财产权的会议机关董事会,是由股东、公司等方面提名推荐的、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居于核心和枢纽地位,承上启下。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体现了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反映了公司治理相关方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进行的协调互动、有效制衡的体制设计和制度安排。
领导权结构需要因企制宜股东至2017关尽管易产生矛盾的地方。
实践中,由于一些董事会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对总经理的实质聘用机制——按公司法要求自主决定聘任总经理,却要求董事会通过制衡总经理进行履职,结果只能是董事会虚设、董事长处于有责无权的尴尬地位。
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人事、财务、重大投资等重大生产经营事项上,对董事会、董事长的权力补偿安排;也出现了董事长难以把握好定位,治理主体不能够协调、运转不够有效顺畅的情况。
从理论上看,这种做法也难以成立。
首先,股东和董事会之间是信任托管关系。
董事会以贯彻股东会决议、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其次,经理层受聘于董事会,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经营指挥权,这就构成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直接代理关系,因而与董事会形成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种流行的说法,不完全符合我国委托代理制度,董事会与总经理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第三,董事会与总经理,即委托人与代理人是一种内部授权关系。
因此总经理的代理权来自委托人董事会的授权,否则无权代理。
董事会、董事长同总经理的职权划分应通过内部委托授权进行正确划分。
董事会与经理层签订的聘任书,实际上就是委托授权合同。
当前,一些总经理认为自己是上级任命的,自己的权力来自上级,他与董事长是“平级干部”的“合伙关系”,从根本上扭曲了经理层代理权来自董事会授权委托的法律本质。
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责简单区分

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责简单区分去年十一月份参加人力资源职业考试的朋友们,现在可以查看自己的考试成绩了。
去年下半年自己有幸组织了一个大班的人力资源职业资格考试的学习,主讲人力资源职业考试实务:操作技能,最近这几天时时分享到学员们的幸福,有同学在实务中通过自己努力考到了近九十分的高分,有同学平均分达到了八十多分。
非常好!当然也有不太理想的的同学,今年还要继续努力。
世界上没有不费力气的事,努力才有收获。
如果我们对企业管理深入学习就会发现有些看来简单却不那么简单的事,就比如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责区分一样,要深入研究起来,说清楚还不是那么容易的。
前两天,一位初创企业的老板找我聊这个话题,我还真没有说明白,反省自己,学无止境。
今天和大家来谈这个话题,是想和大家共同学习。
书面的就不来了哈,就是通俗的理解。
通常企业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会,实际上日常我们能感觉到的只有董事会在工作,其他两会我们普通员工接触不多,而董事会也是在开会时大家知道有了他的存在,通常企业员工理解的是总经理和管总经理的董事长(董事长通常是企业的法人),二者这样的关系。
企业总经理主要是执行层,代表企业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具体进行企业经营,达成企业目标的代表,而董事会又是执行股东会的决定,股东会是代表企业股东行使企业所有者权益的。
这样理解下来,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在企业的职责就是总经理是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目标而具体落实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从一定角度讲,总经理可以是董事会聘用的,为完成企业经营目标服务的职员,而董事会是代表股东保证股东利益和决议得以执行的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提议选举产生,通常董事长是大股东的代表人。
而要严格区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责不那么容易是因为有时候董事长和总经理在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或二者分属于二人,但二人均在企业任职,自然有时候在具体事情上难以区分职责,造成下属员工不知道什么事情找那位领导汇报工作:是总经理还是董事长,而总经理也不知道那些事情自己可以做决定,最后就形成了我前面说的,员工认为董事长管总经理,有什么都跑去找董事长,董事长变成总经理。
董事长和总经理职责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能分工一。
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
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CEO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CEO等最高权力,但他从来不掌握行政权力。
岗位性质: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重大事项的主要决策人管理权限: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有业务执行的处理权和董事会职代行权,并承担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管理责任: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从各国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长的权利不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
一般来说,董事长拥有如下权利: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4: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决定报酬、待遇以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6: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7:签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8: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9: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10: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1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12: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13: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14:除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二。
总经理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
总裁、董事长和总经理三者有什么区别

总裁、董事长和总经理三者有什么区别董事长是指公司董事会主席,直接领导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附设的执⾏委员会、任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些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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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和总经理:⼀般法律意义上是⼀样的,在《公司法》⾥都是“经理”;之所以不同看不同公司的偏好。
总经理是由董事会选聘 / 委任,并向董事会负责;其职权范围在《公司法》⾥都有,主要是以下三⽅⾯。
1、经营事务:全⾯负责公司经营事务;2、建章⽴制:制定具体的公司经营规章;3、⼈事任免:所有公司⾼管以下(不含⾼管,⾼管⼀般指副总级别以上管理⼈员)的任免权。
董事长:1、⼀般是董事会的成员之⼀,承担主席、主持、召集⼈等职能,但在中国公司法的框架下,董事长的法定权⼒其实和其他董事差不多是⼀样的,在董事会的表决中只有⼀票。
2、由于董事长有召集董事会等程序上的权⼒——这种程序上的权⼒是其权⼒超出⼀般董事的地⽅。
3、当公司没有董事会,只有⼀名执⾏董事的时候,这名执⾏董事通常在名⽚上也印制成董事长。
这⾥的董事长,其实是以⼀⼈⽽⾏使董事会的权⼒。
4、董事长的权⼒其实往往不在于这个职衔本⾝,⽽在于其常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区别:1、董事长是在董事会的层⾯发挥作⽤,职权更务虚,⼀般是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作为公司代表⼈等等。
但强势的董事长也常常会“越权”,⼀竿⼦插到底。
具体职权如何,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及议事规则来确定。
2、董事长和总经理权⼒⼤⼩其实不⼀定。
⼤家印象中好像董事长权⼒更⼤,其实就如上⾯所说,其权⼒可能并⾮来源于董事长的职衔本⾝。
董事长如果能控制董事会,那么就有能⼒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管。
如果不能,那么总经理的权⼒可能更⼤。
3、讨论总经理的权⼒还有值得⼀提的有意思的⼀点。
总经理对于副总、财务负责⼈、(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管,只有提名权,⽽没有任免权。
浅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

引言目前, 我国正在推行的现代公司制度, 是在总结国有企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参考国际先进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
由于传统体制及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 不但使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制进程缓慢而冗长, 而且在已改制的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也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异, 现如今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经常发生权力争夺,引发很多的矛盾致使很多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做到相互帮助、相互支撑、共同发展。
特别是在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董事长和总经理往往缺乏协调配合,经常发生职责和角色错位,严重时会危机公司的存亡。
对具有多元出资人的现代公司而言,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而总经理受雇于董事会, 是董事会激励并制约的第一对象, 从而使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雇佣关系无可争议, 而对国有独资公司来说就并非如此。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但是在现阶段,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只有国家,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般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选派委任的, 于是便模糊、淡化了二者的雇佣与被雇关系, 出现了二人平起平坐、总经理可以不对董事长乃至整个决策层负责的观念错位, 甚至在工作中出现各行其是的现象。
如不认真对待必将影响国企的生存和发展。
如何正确看待与处理新时期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呢? 遵循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 笔者引用《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的相关规定,借用国内外的理论依据,加以法理学上的思考,浅谈几点意见,以期抛砖引玉,探究有效治理的出路。
一、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现状(一)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公司法》为国有独资公司下了一个法定的定义,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部资本是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股东只有国家,这有别于别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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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联系
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独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营职务。
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联系
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总经理之间有什么联系?
1、执行董事与董事长的关系
董事长是董事会股东中占有股权最多的人,执行董事是董事会大股东中直接参与公司运作的人,换句话说,执行董事既是股东又是公司业务的领导。
如果是小公司没有上市,就没有必要选出董事长,因为董事长是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当然有小公司硬要选董事长,那就恐怕有点自娱自乐的味道。
规模小的公司,只需要有执行董事(因为小公司基本上是几个人集资合伙,在这些人中要有一位真抓实干的执行董事,一般这些集资的人不可能另外找人管理公司)
2、执行董事与总经理的关系
董事会对总经理团队进行管理,企业比较小的时候,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执行董事代行董事会的一些权利。
代行董事会的权利,它跟经理层是一种管理的关系。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职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执行董事代表的是一种管理机构,虽然他只有一个人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是一种职务,主要是为了与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相区别。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基本可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执行董事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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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优点
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有以下优点: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
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
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
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并且,由于公司自身的优点,使其成为最典型的企业法人而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中居于重要地位。
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在: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
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因此,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这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我国此条法律规定的理解,存有完全相左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认可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态,不能创设其他公司形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并不禁止适用除公司法之外的法律而创设其他形式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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