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了司法公正,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徇私枉法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徇私枉法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2. 表现形式(1)判决、裁定错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违法适用法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适用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徇私舞弊: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裁定。
(4)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在民事案件中,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损失: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2)恢复原状: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3)支付违约金: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 行政责任在行政案件中,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吊销职业资格证书:对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徇私枉法行为人,可以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以案说法之徇私枉法罪

以案说法之徇私枉法罪反渎职侵权局一、案例2021年8月12日凌晨,江某、汪某、某等人在某俱乐部消费后乘坐电梯离开时与同时乘坐电梯的另外几名顾客发生口角,俱乐部的保安员前来劝阻。
争执过程中,俱乐部的保安员易某及员工罗某等五人与江某等人在俱乐部一楼发生打斗,致江某受轻伤,汪某、某受轻微伤。
辖区派出所所长某指示以涉嫌成心伤害对该俱乐部罗某、易某等五人立案侦查。
次日,派出所依法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
案发后,俱乐部负责人王某屡次打给某,并通过某之妻何某帮助请求调解,要求使其员工免受刑事处分。
王某并为此在某停车场处送给何某人民币3万元。
何某收到钱后发短信告诉某。
某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仍容许帮助,并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某负责协调调解工作,于2021年9月6日促成双方以赔偿人民币11万元达成和解。
某随即安排办案民警将案件作调解结案。
某俱乐部有关人员于9月7日被解除刑事拘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中,某明知某俱乐部发生的江某等人被打案应予刑事处分,不符合调解结案的规定,仍指示将该案件予以调解结案,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相关法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成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本钱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页眉可删)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徇私枉法罪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办理案件、处理事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公正的方式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一系列违法行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背离法律职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会严重破坏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一、徇私枉法罪的主要特征1.行为应当有违法行为。
即以不正当的方式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规定。
2.存在多次行为。
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而是长期的、多次的违法行为。
3.要求肯定心态。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依然坚持违法行为,丝毫不顾及社会正义和法律道义。
4.行为应该导致不良后果。
即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在社会上引起负面影响。
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种。
1. 直接责任。
公职人员在案件处理中明知违法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应当负直接责任。
例如,泄露案件信息、制造证据、调拨证物、干预判决等行为都会导致直接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2. 间接责任。
作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公职人员,由于其职务上的优势地位,未能及时发现、纠正下属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将会被追究相应的间接责任。
例如,公职人员未能执行职务,治理不力、违法纵容下属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对于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必须从行为和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 行为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认定主要取决于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超越了本身的职权范围,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即是否具有滥用职权的情形,是否有其它不当行为的存在,从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
2. 后果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后果认定要求存在实际的不良后果。
必须能够明确地证明公职人员的行为实际导致了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正、不公平,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防范徇私枉法罪的措施1.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对于涉及到民众利益的案件信息可以公开,通过公开的形式查明案件的真相,从而避免专横担保和任意制证。
徇私枉法罪刑法条文辨析

徇私枉法罪刑法条文辨析作者:季子群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4期内容摘要: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无需限定为原罪案件的具体承办人。
徇私枉法罪行为要件“包庇”的内涵不仅包括作假证明,还包括通风报信、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多种形式。
行为人徇私枉法,只要达到追诉无辜、放纵犯罪、枉法裁判的即为既遂。
关键词: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包庇既未遂一、问题的提出[基本案情]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为寻找立功线索以达到判缓刑的目的,找到时任禁毒大队指导员的周某帮忙提供立功线索,周某明知蔡某谋取立功是为减轻处罚,仍接受请托,吩咐他人寻找逃犯线索。
2014年3月5日,周某通过他人得知有逃犯线索后,通知禁毒大队民警章某一起抓捕逃犯。
在抓到逃犯后,周某明知蔡某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过逃犯,且没有参与抓捕逃犯,为了伪造蔡某检举立功的假象,通知蔡某到公安局谈话,伙同并授意章某虚构事实,编造蔡某举报逃犯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的两份虚假笔录,周某和蔡某均在两份笔录上签字。
事后,蔡某给付周某3万元。
后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蔡某a危险驾驶案中发现立功线索来源可疑,遂案发。
法院判决蔡某、章某均成立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1.从主体要件看,能够枉法的主体只可能是介入到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当中的行为人,并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影响力的特定人员。
本案中,周某、章某作为民警,查办涉毒刑事案件,而为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出具立功证明材料,是由于其自身参与到了接受他人举报这一事实当中,只是基于职责和亲历性的作证行为,与对某一事项如被举报的犯罪线索进行的超脱于事件构成要素的查证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差异。
2.从行为要件看,包庇是行为要件,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虽将“包庇”扩大解释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但对该“伪造……手段”的理解,仍应基于刑法条文中的行为要件即“包庇”,而包庇一词,根据包庇罪的理解,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事实和人,包括将重罪事实掩盖为轻罪事实或有罪事实掩盖为无罪事实。
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第一条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检察、侦查、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对当事人不当予以不正当限制、打击、打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以财物徇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违反法律规定,提供、征收、收受或者协助他人提供、征收、收受财物;(二)提供、征收、收受的财物超出合理限度,或者本人有巨额财产与职权不相符;(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案件当事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权力徇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
第四条对于徇私枉法罪,如果违法行为属于贪污、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量刑。
对于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罪、行贿罪,但依据不完备,无法认定的,可以依据本解释对徇私枉法罪量刑。
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可以参照刑法第6条相关规定。
第六条徇私枉法罪立案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二)是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四)是否足以对公诉人起诉的证据。
第七条徇私枉法罪的追诉时效,按照贪污、受贿罪、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受害人的申诉,依法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全文完。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问题司法实务中,办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一是立案标准中的“财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还是指间接经济损失。
本文主张以直接经济损失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以公民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5-20万元以上为追诉起点;二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范围应当明确。
法院调解、执行都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审判活动,但是枉法裁判与枉法执行的罪名应该分立,分别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是审判、执行人员枉法裁判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应依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以法条竞合的法定择一重罪原则处罚;四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管辖分工上,民行检察部门对于涉民的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多种职务犯罪,都具有侦查管辖权;五是对受理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枉法执行非罪案件,构成违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论徇私枉法罪的若干问题

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为查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徇私枉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目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对有些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因此,影响了案件的查处。
本文试就其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徇私、徇情”在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当中,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对于“徇私、徇情”的理解。
它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徇私、徇情”的地位,二是“徇私、徇情”的内涵。
关于“徇私、徇情”在徇私枉法罪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徇私、徇情”是徇私枉法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有人认为:“行为人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目的是殉私情。
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诸如贪财图色、官报私仇、袒护熟人亲友等。
如果在工作中确实是由于经验不足,就不能按本罪处理”。
[1]这种观点可以称为“目的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徇私、徇情”是徇私枉法罪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如有人认为:“徇私枉法是犯罪动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等是徇私徇情的具体体现表现”。
[2]还有人认为“在认定本罪时,除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以外,还须查明其动机是出于徇私、徇情”[3]这种观点可以称为“动机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徇私、徇情”既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
如有学者指出,本罪“犯罪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案、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同时又认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特征:一是徇私行为,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承办案件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行为……二是枉法行为,即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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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一、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二、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
从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重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三、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五)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彻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 (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四、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0416):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