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重点湖泊蓝线管理办法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黄政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中共黄冈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黄发〔2020〕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属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31•【字号】黄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黄冈市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31日黄冈市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要求,结合黄冈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技改作为提升工业投入强度、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以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提质效为目标,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重点,实施“技改赋能,制造焕新”专项行动,着力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二、工作目标从2021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推动全市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全力促进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提质效。
——技改赋能增质效。
力争到2023年,工业技改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完成规上企业技改面达80%以上,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达到40%以上。
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生态红线和湖泊蓝线的管理要求

生态红线和湖泊蓝线的管理要求要说到“生态红线”和“湖泊蓝线”,这俩名字听起来有点抽象,搞得大家一头雾水。
啥是生态红线啊?啥是湖泊蓝线啊?说白了,它们就是为了保护咱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让地球母亲不至于被我们搞得太“伤痕累累”而设立的“禁区”。
简单点儿说,红线是告诉咱们,这块地方不能动,是必须保护的;蓝线嘛,则是跟水有关的,保护水源、保护湖泊不被污染、滥用。
你要问,这俩线真能管住我们吗?咋说呢,现在可不是过去了。
咱们是活在一个“环保大环境”的时代,啥都有标准,啥都有规定,就连我们的家园也得按规矩来。
生态红线,顾名思义,就是给生态环境划定个“红色警戒线”。
这条红线一旦划定,那就意味着,这地方的生态环境是极其宝贵的,不能随便破坏。
比如森林、湿地、草原这些地方,一旦被圈入生态红线,那可就意味着“不要碰”,一旦破坏,后果可不是一般严重。
说白了,就是给咱们人类设置了一个“止步”的标志,咱们的生产、建设活动不能超越这个线,得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说到湖泊蓝线,那就更简单了。
湖泊,咱们知道,水是生命的源泉。
没有水,哪儿来的生物?咱们要喝水、要洗澡、要灌溉,都得依靠湖泊、江河,甚至是地下水。
所以,湖泊蓝线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这些水源,避免湖泊被污染、被滥用。
你想想看,如果这些湖泊成了垃圾场,成了排污口,那还能喝上水、洗上澡吗?更别提生态平衡了。
所以,湖泊蓝线其实就是告诉我们,咱们要爱护这些水源,不得随便破坏。
这红线蓝线看似简单,但落实起来可不容易。
谁来划定这些线?环保部门?相关部门?地方自治?这些问题都得解决好。
还得对各类破坏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
否则,环保法规再好,如果没人去执行,纸上谈兵,那就什么也改变不了。
你别小看这些划定出来的红线蓝线,它们可是有“杀伤力”的。
一旦被突破,那就不仅仅是环境的问题,后面涉及的法律责任可大了去了。
说实话,咱们每个人都得有点“环保意识”,不能觉得这些事和自己没关系。
哪怕是你家附近的一个小水塘,可能都会在某个规划里被列为保护对象。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龙感湖属湖北省部分的水域、滩涂、草甸及其周边的林地、稻田、池塘、港渠等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是指保护区范围内土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景观资源等。
第五条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为保护区综合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行使保护区综合管理权、行政执法权。
(二)负责制定并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调查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监测和研究,并建立档案。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黄政发[2016]25号【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3【实施日期】2016.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黄冈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23日黄冈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实际水污染问题为导向,立足当前、谋划长远,强化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水陆统筹、河湖兼顾,深化源头控制、综合整治、系统修复,分区域、分阶段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部门联动、政企协同、全民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黄冈提供水生态环境支持。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良好水体比例大幅增加,基本消除污染严重水体,饮用水安全切实保障,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优良,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18年,全市列入省政府功能区划定名录的重点水体按功能区达标;其他重点水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0%;黄冈市区及各县(市、区)建成区主要水体达到或优于Ⅳ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基本消灭黑臭水体。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美好和市民生活的质量,保障城市公共资源的利用,规范城市蓝线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蓝线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与大自然相接触的分界线,成为城市与非城市之间的自然地带。
三、蓝线管理范围蓝线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类别的蓝线,包括山脉、河流、湖泊、海岸线等。
四、蓝线管理机构1. 市政府设立城市蓝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蓝线的保护、规划、管控工作;2. 市政府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承担城市蓝线管理职责;3. 城市蓝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五、蓝线管理职责城市蓝线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城市蓝线管理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和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工作;2. 对城市蓝线中的生态、环境、资源等进行保护和管理;3. 对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建设等进行审批和管理;4. 协调城市蓝线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
六、蓝线管理规划1. 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蓝线保护规划,明确城市蓝线保护的目标、范围、内容和保护措施;2. 建立蓝线保护工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蓝线保护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3. 健全城市蓝线保护和利用的经费保障机制。
七、蓝线保护1. 城市蓝线属于公共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污染等损害城市蓝线的行为;2. 城市蓝线保护重点区域实行专项保护,严禁开垦、开采和乱搭乱建等活动;3. 加强城市蓝线的监管和保护力度,并进行周密的环境监测。
八、蓝线建设1. 城市蓝线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2. 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先保护、后建设的原则,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建设等方面要求应当得以贯彻落实;3. 对于存在环境、资源等方面问题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达到合适的标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九、蓝线利用1. 严格限制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2. 鼓励城市蓝线有效利用,进行适当的旅游、观赏等项目开发,但必须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规划。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控制线,它对于维护城市水系的完整性、保障水生态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城市蓝线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水系,保障城市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原则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的自然连通和生态保护。
2、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3、尊重水系的自然形态,保留历史文化遗迹和特色景观。
4、保障城市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通航等功能需求。
二、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城市蓝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
城市蓝线划定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城市蓝线内的禁止活动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如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擅自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影响水质和水环境。
4、擅自爆破、采砂、取土。
5、擅自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6、其他破坏城市蓝线功能的活动。
四、城市蓝线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蓝线保护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于因城市发展确需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减少对城市水系的影响。
五、城市蓝线的监督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市蓝线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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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重点湖泊蓝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三稿)
第一条为加强黄冈市重点湖泊形态保护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黄冈中心城区蓝线管理办法》,结合黄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湖泊是指我市列入湖北省保护名录里的湖泊水面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及城中湖泊。
本规定所称重点湖泊蓝线,是指重点湖泊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范围包括湖泊水域、岸线等以及湖泊保护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
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其它重点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乡)规划区内蓝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重点湖泊蓝线划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湖泊蓝线的划定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水利、渔业、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点湖泊蓝线监督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龙感湖管理区及其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协助做好重点湖泊蓝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泊和遵守重点湖泊蓝
线管制的义务,有对违反重点湖泊蓝线管制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力。
第七条重点湖泊蓝线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乡)规划时划定。
其划定、报批、公示应当与城市(乡)规划同步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划定重点湖泊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点湖泊蓝线应当根据城市(乡)规划所控制的湖泊界限划定;
(二)重点湖泊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重点湖泊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重点湖泊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城市(乡)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乡)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重点湖泊,划定重点湖泊蓝线,明确重点湖泊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规定重点湖泊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蓝线的控制范围。
(三)在划定重点湖泊蓝线时应与《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县(市、区)的城市(乡)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重点湖泊蓝线正式方案形成前应征求相关部门及
市民意见。
重点湖泊蓝线划定后,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批准的重点湖泊蓝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十天,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重点湖泊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重点湖泊蓝线提出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乡)规划修改对城市(乡)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重点湖泊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乡)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乡)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重点湖泊蓝线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调整重点湖泊蓝线,并经专家论证、城市(乡)规划法定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十二条确需对重点湖泊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城市(乡)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重点湖泊蓝线内属城市功能性公共市政基础设
施包括道路、绿化、管线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市或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涉及住建、水利、渔业和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重点湖泊蓝线要求。
在湖泊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湖泊蓝线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湖泊整治、湖泊绿化以及其它有利于湖泊保护工程;(二)各类建筑物的改建、扩
建应当严格限制;(三)城市建成区内沿湖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要求;(四)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重点湖泊蓝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五条纳入重点湖泊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对现有不符合重点湖泊蓝线所确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重点湖泊蓝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迁出。
第十六条在重点湖泊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重点湖泊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禁止向水域和滩地倾倒和排放《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禁止向倾倒和排放的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三)禁止在湖泊内设置行水障碍物、建筑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四)禁止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
(五)禁止炸鱼、毒鱼、电鱼;
(六)禁止埋设管道、电缆以及在湖泊蓝线附近进行生产、爆破等活动;
(七)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现有工程设施;
(八)其他对重点湖泊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定期对重点湖泊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城市(乡)规划、影响重点湖泊蓝线实施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湖泊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重点湖泊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未公示重点湖泊蓝线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