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和税收管辖权——吴笛嘉
国际重复征税的名词解释

国际重复征税的名词解释国际重复征税,这可是个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相当重要的概念呢。
国际重复征税,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者类似的税收。
这就像是一个人被不同的“裁判”按照差不多的规则在同一事情上罚了多次款一样,听起来就很不合理吧?从它产生的原因来看,那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
首先,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关键因素。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当不同国家按照不同的管辖权标准对同一纳税人征税时,就容易产生重复征税。
比如说,甲国实行居民管辖权,乙国实行地域管辖权。
一个在甲国注册成立的企业,到乙国去开展经营活动取得了一笔收入。
甲国会因为这个企业是本国居民企业而对这笔收入征税,乙国呢,又会因为这笔收入是在本国地域内取得的而征税,这样就出现了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况。
这种国际重复征税带来的影响可不小。
对于跨国纳税人而言,那是相当沉重的负担。
企业或者个人的同一笔收入,被多次征税,就会大大减少其可支配的收入,削弱了他们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想象一下,一个跨国公司辛辛苦苦在海外开拓市场赚了一笔钱,结果被好几个国家层层征税,最后到手的利润所剩无几,这对企业的发展肯定是个巨大的阻碍。
从国际经济交流和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也不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
它阻碍了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
比如说,一些企业原本有到海外投资的计划,但是一想到会面临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可能就会打退堂鼓,这就使得资源无法按照最优的方式在全球进行分配,影响了全球经济的效率。
为了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国际社会也采取了不少措施。
其中,税收抵免法是比较常用的一种。
在这种方法下,纳税人可以将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在本国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
就好比是一个人在外面已经交了一部分罚款,回到本地再交罚款的时候,可以把在外面交的部分扣除,避免重复交太多。
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一、术语解释1.国际税收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然而,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2.涉外税收3.财政降格4.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5.恶性税收竞争二、填空题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
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大致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形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单一阶段销售税。
4.根据商品在国境上的流通方向不同,可将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F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F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F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F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F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F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T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F四、选择题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C)。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国际税法几组重要概念

国际税法几组重要概念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 首先呢,咱们得先了解居民税收管辖权。
这就是一个国家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的权力。
哎,这里要注意哦!判断居民身份可是个关键呢!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像有些国家看住所,有些看居住时间。
我觉得这部分内容挺复杂的,但可不能忽视啊!这就好比盖房子打地基,这就是基础概念,要是没搞清楚,后面很多东西都会晕乎乎的。
2. 接着就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啦。
这个相对来说好理解一些,它指的是一个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的权力。
比如说,一个外国公司在中国赚了钱,那中国就有权对这笔在中国境内产生的收益征税。
不过呢,确定所得来源地有时候也不是那么一目了然的。
我在学习的时候就发现,有些收入来源的判定可能存在模糊地带,所以在实际运用中一定要谨慎对待呀。
二、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三、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1. 国际税收协定可是协调各国税收关系的重要手段呢。
这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关于税收方面的协议。
在处理跨国税务问题时,它往往起着指导性的作用。
当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办呢?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是优先适用的。
不过,这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或者实践做法。
我在学习这部分的时候,就经常提醒自己要对比不同国家的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这一概念。
2. 国内税法呢,就是各个国家自己制定的税收法律啦。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和财政需求。
国内税法是国际税收协定得以实施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
这一点千万不要忘记哦!我有时就会不小心忽略它们之间的这种联系,后来才发现这是不对的。
希望大家通过对这些国际税法重要概念的初步了解,能对国际税法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框架。
如果在学习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交流哦!。
西财《国际税收》教学资料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一、名词解释1.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税收期限内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2.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实行复税制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即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3.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权力原则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4.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股份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原因引起的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
5.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指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客观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征税权力的重叠交叉,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并没有使征税权利真正重叠,纳税人也并没有承担双重或多重税负。
6.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事实上已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实施征税,纳税人事实上已经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税负。
7.横向国际重复征税:也称平行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一级别征税权对同一收入、同一财产或同一征税物品,征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8.纵向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不同级别征税权对同一收入、同一财产或同一征税物品,征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9.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10.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11.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以此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2.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放弃居民管辖权,在对居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完全不考虑其在国外的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
13.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国外的所得不征税,但在确定应对本国居民来源国内的所得适用的税率时,是将其国内外的所得汇总起来,以此总所得为依据来确定税率征税的方法。
国际税收知识点 (2)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法律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4)国籍(nationality)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如果两个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发生冲突,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完全)·抵免法(完全)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限额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普通抵免。
即规定居住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超限抵免额一般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计算题)21(分国抵免和综合抵免)--重点看·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实际抵免额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40万元•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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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 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A公司将 由此取得的利息计入总所得并向甲国政府纳税, 同时乙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允许A公司按照利息 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这样,未能扣除的部分 利息事实上就被甲、乙两国重复征税。这种形 式的国际重复征税不仅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企 业之间,也会发生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
(二)各国税制上的差异
1.公司要向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润以股息、 红利形式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向其居住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同国家税法中对同一项费用的扣除方法、价格或利润的 计算方法不同。
(三)经济上的原因
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征税的重 叠程度随着控股层次的增加而增加。
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客体)
对谁征税——纳税人(纳税主体)
由谁征税——征税主体(课税权主体)
重复征税总体上体现在三要素上
从课税权主体上看的重复征税 从纳税人看的重复征税 从征税对象上看的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 同一个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的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进行了两次 或两次以上的征收。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吴笛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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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税收的概念
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
M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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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与国间的税 收关系
分配关系
协调关系
谁征?
征多少?
合作性协 调
非合作性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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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共同点
国际法学角度:政府公共行为、法律主义原则 经济学角度: 资源配置 国际税收建立在国家税收基础上
国际税收是对某些外国税收的比较研究。 国际税收是一个国家税法中涉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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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
• 1.2.1 国际税收的形成基础 • 1.2.2 国际税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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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
•1.2.1国际税收的形成基础
(1)经济基础(前提条件):经济活动超越国界 的“经济国际化” 国际税收产生的两个要件:跨国纳税人和跨 国征税对象 (2)税制结构(直接动力):现代税制结构中所 得税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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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
•经合组织30个成员国公司所得税税率变化一览表(一)
国 别 1996年 36.0 34.0 40.2 44.6 39.0 2005年 30.0 25.0 34.0 36.1 24.0
1996-2005年的变化
澳大利亚 奥地利 比利时 加拿大 捷克
-6 —9 —6.2 -8.5 -15
42
1.4 国际税收基础
税率
表现形式
应纳税额同征税对 象的数量关系
丹麦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34.0
28.0 36.7 57.4 40.0 33.3 33.0 38.0 53.2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和税收管辖权——吴笛嘉讲述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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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课税权主体, 对同一纳税人和同 一征税对象征收的 相同类型的税收。
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税制性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复合税制所造成的
重复征税。
现代复合税制:包含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和 资源课税各种税类的国民税收体系。
者,则汉斯先生还要负担1万美元的增值税。
一般财产税: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
如银行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产
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纳0.12万美
元的一般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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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案例:税制性重复征税
三重征税——消费税
消费税: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2万美元)
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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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利息所得的经济性重复征税
税收经济学认为:利息所得不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 债权利息所得在取得利息的收入环节征税 债务利息支出在进行计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从国际经济考虑:利息所得也有可能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 反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定,对跨国纳税人的实际利息支付 在进行税基扣除时实行各中限制,导致扣除补偿不充分 对支付出境的利息规定,各国政府普遍征收支付环节的 预提税 但是,由于利息所得可能存在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并不是 制度层面的主导问题,一般忽略之。
区的所得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
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 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而由于两个国家行使基 于不同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 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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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案例:税制性重复征税
二重征税——增值税和财产税
增值税:汉斯先生将花费4万美元用于购买消费品,但消费 品的价格中往往包含了销售者转嫁给他的税收,假定A国对消费 品普遍征收增值税,其基本税率为50%,税负有一半转嫁给消费 者,则汉斯先生还要负担1万美元的增值税。 一般财产税: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 如银行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产 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纳0.12万美 元的一般财产税。
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之专业选修课
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
主讲人:吴笛嘉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和税收管辖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学习同国际重复征税密切相关的国际税 收管辖权及其规范 ➢学习要点涉及:国际重复征税的种类、原因和危 害;国际经济性重复征税和国际法律性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种类与国际重复征税;居民身份 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等。 ➢通过学习掌握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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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ຫໍສະໝຸດ 概述利息所得的经济性重复征税
税收经济学认为:利息所得不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 债权利息所得在取得利息的收入环节征税 债务利息支出在进行计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美国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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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3.1.1 重复征税的种类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课税权主体或不同课税权
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 象(税源),同时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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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重复征税的种类
同一个税源, 承担了两类以 上不同性质的 税收。
法律性 重复征税
不同课税权主体, 对同一纳税人和同 一征税对象征收的 相同类型的税收。
经济性 重复征税
同一课税主体,对同 一经济源泉所形成的 不同征税对象(税基) 及其纳税人所发生的 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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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税制性重复征税
➢ 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复合税制所造成的 重复征税。
➢ 现代复合税制:包含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和 资源课税各种税类的国民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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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经济性重复征税
➢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经济渊源的不同 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 例如,对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股东、丈夫 和妻子、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交易活动的买 方和卖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等的重复课税。 ➢ 经济性重复征税,多半是在不同课税权主体对 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重复课征的条件 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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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案例:税制性重复征税
三重征税——消费税
消费税: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2万美元) 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要征收一 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基本上是由消费 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 费税1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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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和税收管辖权
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3.2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和种类 3.3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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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3.1.1 重复征税的种类 3.1.2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和形成条件 3.1.3 国际重复征税形成的原因 3.1.4 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3.1.5 经济性重复征税消除的国别案例
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法律性重复征税
➢ 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法律上对同一纳税 人采取不同征税权力原则所造成的重复征税。 ➢ 一般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多次课税。 ➢ 法律性重复征税主要包括两个类别:(1)主 权国内不同级别的政府之间的重复征税;(2) 主权国之间的法律性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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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案例:经济性重复征税
跨国信托分红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信托财产 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 纳20%的所得税。当A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 人乙国居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生取 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这时,甲、乙两国虽然都 是行使居民管辖权,却发生了对同一笔信托所得的国际重 复课税。
➢ 在现实生活中,实行单一税制的国家是基本 上没有的,所以,税制性重复征税也就成为世 界各国所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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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案例:税制性重复征税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 总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 于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假设A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增值税基本税率50%(消费者负担一半); •消费税税率50%; •一般财产税税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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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案例:税制性重复征税
一重征税——所得税
所得税:首先,汉斯先生须按本国税法的规定缴纳 所得税,若所得税率为20%,则他将缴纳所得税2万美 元,税后所得为8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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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案例:经济性重复征税
跨国商品交易额
甲国的A公司将其产品销售给乙国的子公司B公司,售价 为150万元,A公司将该150万元计入销售收入,B公司则将 其计入成本,经核算,两公司的利润分别为50万元和15万 元。甲国的税务当局接受了A公司的销售价格150万元,并 对利润50万元予以课税。但乙国的税务当局认为这笔交易 的正常交易价格应为140万元,因此,将B公司的应税所得 额由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并据以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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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案例:法律性重复征税
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 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100万美元。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管 辖权征税,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地 区的所得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 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 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而由于两个国家行使基 于不同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 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