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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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以及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电力法以及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电力法以及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电力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关于电力法律法规是最新电力法全文及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盗窃电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盗窃电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盗窃电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当今社会下,在电力法的法律责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疑问,那么针对盗窃电能会受到何种处罚,我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盗窃电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点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

如有关电力法盗窃电能会受到哪些处罚的其他问题或者纠纷,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专业为你在线解答。

浅谈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的处理

浅谈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的处理

法 治LEGAL AFAIRS582020.03浅谈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的处理■ 国网辽宁电力公司大连培训中心 魏子翔违章用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下列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章用电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相当于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相当于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50元/kW 的违约使用电费。

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1元/kW 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5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擅自使用已在基层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设备。

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相当于2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30元/kW 的违约使用电费。

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基层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基层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未经基层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500元/kW 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供电企业)向用电人(用户)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天津举报偷电奖罚制度

天津举报偷电奖罚制度

天津举报偷电奖罚制度一、总则1.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鼓励公众参与电力监管,打击偷电行为,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和举报人。

二、举报奖励1. 举报人提供的偷电行为线索,经电力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奖励金额根据偷电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挽回的经济损失来确定,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 对于提供重大偷电线索,帮助破获大型偷电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提高奖励金额。

三、举报保密1. 电力监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2. 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匿名举报选项、举报人信息加密存储等。

四、举报处理流程1.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向电力监管部门举报。

2. 电力监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3. 调查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五、惩罚措施1. 对于查实的偷电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 偷电行为的处罚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对于屡次偷电的用户,除了经济处罚外,还将纳入电力信用黑名单,影响其信用记录。

六、奖励发放1. 奖励金的发放应在接受奖励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举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完成奖励金的转账。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天津市电力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天津市电力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奖罚制度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供电营业规则窃电处理及窃电量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窃电处理及窃电量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窃电处理及窃电量计算展开全文窃电量=窃电容量x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窃电时间的,按180天,每天6小时计算)所以窃电追补电费=窃电量x电价然后收取窃电违约金=窃电追补电费x 3至5倍最后,窃电追补电费+窃电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金额。

如果觉得处罚过高,可以看看用电容量有没有算错,是不是算高了。

如果要证明自己的窃电时间最好的办法就是用之前的用电量和之后的用电量对比,用自己的缴费凭据证明,当然这个也只是客观上证明一下。

首先,窃电是违法行为,你肯定错了,所有一定要有一个好的认错态度,不要和用电检查人员吵闹等,恳求他们的谅解,从轻处理才是最好的。

最后再次说明,窃电是违法行为,而且非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并且供电部门]现在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在相关的系统上很容易就能发现窃电行为,还有就是窃电的处罚相当重的,不要得不偿失。

所以为了你和你的家人,为了安全,一定不要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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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重判!偷电获刑13年今年1月7日,湖南郴州桂阳供电公司配电部高压线损专责何熙鹏通过对比同期线损管理系统数据,发现10千伏园城线连续3个月损失电量超过15%。

这究竟是什么情况?桂阳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何英杰带着用电检查班员工黄大成开展全线排查,发现在10千伏园城线骏马亭支线58号杆处,有人用3根高压绝缘电缆挂钩窃电,并通过地埋方式掩盖踪迹。

3根电缆隐蔽地通过1条10千伏线路接入樟树水电站。

樟树水电站是仁义镇电力自供区的主电源,机组老化严重,又是径流式低水头电站,枯水期基本无电可发,无法满足自供区用电需求。

为了谋取私利,经营人彭某便私自接入邻近国家电网线路,窃取电量转售用户。

通过司法鉴定,有关方面确认樟树水电站的窃电量约为260万千瓦时,窃电金额近183万元人民币。

巨额电量和恶劣窃电行为震动了公安机关。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电力法是我国治理电力领域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障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而窃电行为则是破坏正常电力供应的严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根据《电力法》,窃电行为主要包括非法使用电力、偷窃电力、擅自改变电力用途等。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转,造成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也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窃电行为的处罚也应该严厉,以起到威慑作用。

根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非法使用电力的处罚标准为按照未缴纳电费的三倍向异地供电企业交纳电费,并可以处以罚款。

这主要是对于那些没有与供电企业建立正常用电关系,却非法使用电力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此处主要区别于正常用电用户而言。

偷窃电力的处罚标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如果偷窃电力情况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

对于偷窃电力罪行数额较大,严重破坏了电力供应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电力法中,对于擅自改变电力用途的处罚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一般会按照非法使用电力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因为擅自改变电力用途也是对正常用电关系的破坏,对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该负有同样的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具体处罚标准之外,根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对窃电行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窃电行为严重破坏了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对于窃电行为应该依法予以处罚。

《电力法》对于窃电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加大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电力市场的秩序,确保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用电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偷电处罚标准

偷电处罚标准

偷电处罚标准
偷电的处罚标准是根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来规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令当事人马上停止行为,支付电费,恢复供电。

对于在未停电前发现偷电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用电,缴纳偷电费用,并恢复供电。

2、处以罚款。

对于偷电行为,应当处以违法所得数额三倍以上、不超过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数额没有确定,则可以按照受益人实际消费的电费数额三倍以上、不超过十倍以下的罚款。

3、暂扣电力设备。

对于偷电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电,暂扣其电力设备,直至消除危害,恢复供电为止。

4、暂扣驾驶证。

对于偷电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暂扣其驾驶证,直至消除危害,缴纳偷电费用为止。

5、对偷电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以上是关于偷电的处罚标准,因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应用的处罚标准也有所差别,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罚。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的消费量也越来越大,因此窃电频现,有损电力生产、发展、供应,造成社会的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我国特制定《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提供一贯性的处罚标准:
一、窃电者应当受到法律处罚或行政处罚。

1.定处罚:根据《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窃电者可能被判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处以罚款。

2.政处罚:窃电者可以被依法处以1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窃电费用超过1500元的,处以费用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窃电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被追缴窃电费用。

根据《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窃电者应当依照电能费的定价标准、停电期的电量,被追缴窃电费用。

三、窃电者可能会被取消有关资格,并处以其他责任。

1.果窃电者在中央发电网、地方发电网、变电网、供电系统、用电系统中拥有资格,则该资格可能会被取消。

2.电者可能会被处以限期整改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政处罚。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显然是为了保护电力安全及节约电力资源,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电力生产用户正当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环境,从而规制窃电行为,稳定电力供求,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净化电力市场,提升电力用电价格等。

窃电不仅损害了电力企业的权益,也损害了其他用电企业的权益,
窃电者不仅需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窃电应该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窃电的危害性,坚决打击和防止窃电行为,推进新时代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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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的处罚办法
1.1本办法规定了窃电、违章的几种行为、对窃电、违章的处理规定和对有关人
员的考核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分局工作人员。

1.3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局
监字[1999]02号文件。

2窃电行为包括
2.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2.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2.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2.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
2.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3窃电的处理
3.1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
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2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3.2.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
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3.2.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容量(千伏安
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3.2.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违章行为包括
4.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4.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4.3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
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4.4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4.5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5违章的处理
5.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5.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
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5.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
设备,应停用违约使用设备。

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它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5.2规定的违约责任。

5.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5.5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
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对各营销班站、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6.1各营销班站、各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与用户内外勾结合伙窃电者以盗窃罪论
处,应如数追回所得非法收入,当谋取非法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0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凡发现各营销班站、供电营业所人员第二次窃电者,无论数额大小,直接解除
聘用合同。

凡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台区关口表窃电,解除管理该村供电营业所员工聘用合同。

6.3各营销班站、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凡发现窃电必须立即报用电稽查队,最迟
于次日报出,逾期不报者,扣发所在班站长或所长及责任人1个月奖金。

6.4凡发现窃电、违章知情不报或私自处理者,扣责任人3个月奖金。

6.5用电稽查队在进行内部营业工作纪律监察时,各营销班站、供电营业所必须
予以紧密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拒绝,否则扣责任人1个月奖金或考核工资。

6.6凡临时用电未按规定在营业所办理有关手续用电的均属窃电。

违反本条稽查
队责令用户停止窃电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倍以下的违约使用电费。

并对管理该村的营业所员工扣发考核工资的20%、对管理该村的片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15%、对营业所所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10%。

6.7属营业所员工私自同意,用户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装表、接线用电者均属窃电,
窃电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由营业所员工承担,对管理该村的营业所片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30%、对营业所所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20%。

6.8属村义务宣传员私自同意,用户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装表、接线用电属窃电行
为,窃电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由该村义务宣传员承担,对管理该村的营业所员工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30%、对管理该村的营业所片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20%、对营业所所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10%。

6.9凡发现我局工作人员家中无表用电以窃电论处,并扣发3个月奖金劳务,营
业所人员扣发三个月考核工资及奖金。

6.10用户已办理手续而员工未按规定装表、接线者发现一户,对负责工作的人员
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50%。

6.11凡发现农村居民照明用户未装表接线用电一个月以上者,对管理该村的营业
所员工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30%、对管理该村的营业所片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20%、对营业所所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10%。

6.12凡发现供电营业所员工用手工开票、白条或无任何收费凭证对用户进行收费
者,均属侵占、挪用截留电费。

由稽查队追回应交电费并处以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3凡发现吃、拿、卡、要行为之一,除追回客户损失外,对营销班站人员扣发
当月奖金的50%;对供电营业所人员扣责任人考核工资的30%。

6.14凡发现错抄、估抄、漏抄、错计、漏计倍率、漏计应加减电量之一者,对营
销班站人员扣发1个月奖金;对供电营业所人员扣责任人考核工资的80%。

6.15发现有“三权”用电户的,每发现一户,由责任人追缴电费,对营销班站责
任人扣发当月奖金的50%;对供电营业所责任人扣考核工资的30%。

6.16私自变更抄表日期者,每发现一次,对营销班站人员扣发当月奖金的50%;
对供电营业所人员扣责任人考核工资的30%。

6.17凡发现代抄表者,每发现一次,对营销班站人员扣发当月奖金;对供电营业
所人员扣责任人考核工资的80%。

6.18凡发现义务宣传员代抄电表、收费等情况,扣发义务宣传员当月津贴的50%,
扣发抄表、收费责任人考核工资80%。

6.19各营销工作人员接到监察通知书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用电稽查队报到,
逾期不到按旷工处理。

6.20**供电分局窃电、违章由用电稽查队处理。

6.21凡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均由用电稽查队调查处理。

6.22本办法由稽查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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