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

合集下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阳江核电厂设计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15版)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阳江核电厂设计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15版)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阳江核电厂设计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15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9.03.27
•【文号】国核安发〔2019〕61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批准《阳江核电厂设计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15
版)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9〕61号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江核电厂设计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修改升版的请示》(广阳江〔2018〕6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阳江核电厂设计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15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我局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确保阳江核电厂设计和建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3月27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阳府〔2016〕41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阳府〔2016〕41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阳府〔2016〕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业经市政府六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逐级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有关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以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等形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对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7〕314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7〕314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府办函〔2017〕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反日
——结束——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7.19
施行日期
2017.07.19
文号
阳府办函〔2017〕314号
主题类别
劳动安全保护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28
•【字号】阳府办〔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
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一盘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并于2022年10月10日前、2023年1月10日前将2022年第三、第四季度贯彻落实工作要点情况报送市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同时,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要点的主要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

市府办公室将加强监督考核,将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评。

附件:阳江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附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2020〕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台山市政府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台山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引导规划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是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5000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加、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规定加以引导或限制的地区。

第三条核电厂及其规划限制区以及与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核电厂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核电厂应当具备保障其工作人员、周围公众和环境免遭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核辐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定期对固体废物和气体、液体放射性排放物及冷却水进行监测。

排放物监测的内容包括排放总量、排放物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及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的分析等。

监测报告应当依法报送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六条核电厂及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应按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1•【字号】阳府办函〔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动市内不同地区同一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域办理,实现高频政务服务“就近办”,进一步提高群众办事体验感,按照《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函〔2023〕333号)和《关于印发〈阳江市推进“一网通办2.0”建设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数改办通〔2023〕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编制了《2024年阳江市“全市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2024年第一批通办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全市通办事项无差别受理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夯实政务服务事项二次统筹基础,做好“全市通办”事项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材料、业务表单等要素统筹工作,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完善适用规则,明确各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有效解决各类区域审批差异。

各县(市、区)应按统筹内容统一实施,确保同一事项在全市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各县(市、区)要做好“全市通办”事项的认领实施和延伸到镇(街)级实施,确保全市通办事项在市、县(市、区)、镇(街)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三级均可办理全市通办事项。

二、推行通办事项就近办理新模式“全市通办”旨在解决群众办事异地跑、往返跑,方便群众就近办事,事项以窗口服务前移模式为主,即在不改变原审批流程情况下推进窗口服务前移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在就近政务服务网点办事,提升群众获得感、体验感。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阳府办[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阳江市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七年一月九日阳江市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工作方案根据《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的通知》(粤府〔2006〕35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实施方案》(粤环函〔2006〕909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阳江市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过去二十多年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但区域整体生态功能较为脆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仍较突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当前的环境状况与追赶全省发展步伐,实现与全省同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的差距,通过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走出一条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生态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我市经济迅猛发展,环境问题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规划纲要》的实施工作,从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的高度,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坚持以人为本,坚定不移地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促使我市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让全市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住上宽敞的房屋,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阳府办函[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08〕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六日阳江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159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行动目的和总体要求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开展“百日行动”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到“三个结合”,即:督查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相结合,与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相结合,与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相结合;实现“四个100%”,即市对县(市、区)的督查率达到100%,市直各部门对本系统企业的督查率达到100%,县(市、区)对镇(街道)的督查率达到100%,企业开展隐患自查率达到10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
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阳府[2011]21号
【发布部门】阳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府〔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阳江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周围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引导周围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周围限制区是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五千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加、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规定加以引导或限制的地区。

第三条核电厂及其周围限制区以及与限制区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核电厂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核电厂应当具备保障其工作人员、周围公众和环境免遭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核辐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在厂区设置隔离带和明显标志。

无关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厂内。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定期对固体废物和气体、液体放射性排放物进行监测。

排放物监测的内容包括排放总量、排放物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及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的分析等。

监测报告在报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报阳江市环境保护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