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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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托运人”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

(四)“货物运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五)“经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

(六)“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

(八)“托运物”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和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十)“机组成员”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

(十三)“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除危险品事故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物或容器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的事故征候。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的任何事件也被视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四)“例外”是指本规定中从通常适用于危险品的一个具体项目的要求中免除该项目的规定。

(十五)“豁免”是指民航局给予的免于执行本规定的许可。

(十六)“不相容”是对危险品混合在一起将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描述。

(十七)“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准备运输的包装物或容器及其装物;

(十八)“集合包装件”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多个包装件的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九)“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罩棚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件。

(二十)“包装物或容器”是指容器和为该容器起到容纳作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二十一)“始发国”是指托运物最初在该国领土装上航空器的国家。

(二十二)“联合国编号”是指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为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而指定的四位数字。

第五条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

(二)中华人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性文件。

在极端紧急或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这些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例外

第一节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六条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七条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格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四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有关国家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夹带危险品。

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寄。

航空邮寄危险品的,应遵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例外

第十条本可被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因技术细则确定的那些专用目的需要装上航空器时,应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十一条航空器上载运的用于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

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在技术细则规定的围应当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和本规定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二节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六条国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围和类别;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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