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基本规定概论
民法总则基本规定概论
黄茂荣*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8(000)001
【总页数】14
一、前言
《民法总则》第一章之基本规定大都具有基本原则的特征,规范内容具有原则性,主要在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守之轨仪,以及在民事关系中应如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较少成为民事关系(权利或义务)之原始的发生依据,且其适用需要进一步之具体化。这在诚信原则之实践,特别有丰富之比较法上的具体经验。
①Wilhelm Weber, Treue und Glauben (§ 242), 1961.至于私法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一般没有争议,主要的问题存在于其限制,以及私法自治与缔约强制及经济管制等有关之互补上。
民法总则第一章有以下基本规定:立法目的、规范对象、保护客体:权利及合法利益、民事主体一律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民事法源、法律竞合、准据法。兹分述之。
二、立法目的
本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为关于《民法总则》之立法目的及制定依据的规定,其揭示之立法目的,对于本法及后来与民事法有关之法律的解释与补充有目的取向上的意义。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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