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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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从工程造价、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质量、项目负责人答辩、项目负责人的经历及业绩等因素按照本章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计分,评分采用百分制,分项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根据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废标条款,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评审标准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20分,工程造价70分,工期1分,质量1分,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项目负责人经历及业绩6分,总分100分。

注:⑴以上某项内容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可

得该项分值的90%以上;

⑵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可得该项分值的70%~90%;

⑶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有一定的针对性,可得该项分值的50%~70%;

⑷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此项应经评标委员会共同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由技术标评委独立评分,汇总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计算各投标人实际得分。

2.2.3投标报价评审(70分)

2.2.

3.1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选择如下方法确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C=A×K。其中A为所有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K值为95%,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C值的,评标委员会可据此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C值经一次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

2.2.

3.2偏离程度的评标基准值

当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多于5人( 含5人)时,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当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少于 5 人时,偏离程度的评标基准值=各投标人的分部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2.2.

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65分;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高出1%扣1分。不足1%的,采用插入法,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2.

3.4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偏离程度得分(5分)

(1)基本分5分,因光盘数据不完整影响清标的,不参加偏离程度分析且不得基本分5分。

(2)与偏离程度基准值相比较误差在±15%(含±15%)以内的不扣分,超过±15%,每项扣0.02分,最多扣5分。

2.2.4工期(1分)

满足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不满足的作废标处理。

2.2.5质量(1分)

满足招标文件中质量要求的得基本分,不满足的作废标处理。

2.2.6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

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以书面方式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根据《宿招管发【2009】104号》文规定,其中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想法及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进行系统陈述1分,由投标项目负责人针对评标委员会讨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现场平面布置,人员、机械设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期控制及特殊工程的工艺、施工方法等问题进行答辩1分(答辩题目一般为2个,每个题目分值0.5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评分独立汇总,汇总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计算各投标人实际得分。投标人拟选派的

项目负责人未参加陈述及答辩的,不得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2.2.7投标项目负责人经历、业绩及奖项计分(6分)

2.2.7.1投标项目负责人201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单项合同造价不低于500万的已完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住宅除外)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

2.2.7.2奖项计分(4分)

(1)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每个0.3分,最高加0.5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每个0.5分,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个1.5分,最高加3分,有效期三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不同项目的可累计加分。该项最多得3分

(2)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0.1分,省级最高加0.3分,国家级最高加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不同项目的可累计加分。该项最多得1分。

(3)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4)用于评分的工程指已完工框架结构房屋建筑工程(住宅除外)。

(5)业绩有效期计算从获得质量等级(荣誉)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证书与文件颁发日期不一致的以文件颁发日期为准。

(6)项目负责人变更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7)业绩证明材料在书面投标文件内应装有扫描件,具体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及获奖文件或证书。

2.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质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评标结果

2.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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