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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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8.30•【文号】计价格[2002]15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你局《关于报送国家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的函》(国质检函[200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收费,防止乱收费,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新增了许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计量检定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产品检测收费办法(1)

产品检测收费办法(1)

产品检测收费办法(VD.5)(修订日期:2010-05-06)泰尔认证中心二○○七年一月目录收费办法说明 (2)检测收费标准 (3)1. 通信线缆类 (3)2. 通信电源类 (7)3. 配线架、柜(含光设) (9)4. 通信电缆用接续套管 (11)5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天线 (11)6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 (12)本次修订内容红色部分为变更内容:增加适用于xDSL传输的引入电缆产品收费办法;变更了宽带接入用综合配线箱的收费办法;变更了局用同轴电缆的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说明1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 特制订本收费办法。

2 本收费办法所规定的检测费不含差旅费及仪表托运费。

外出进行产品检测的差旅费及测试仪表托运费, 由被检单位承担。

3 进行单项检测时(包含不合格产品需要复检或补做单项),按单项检测收费再另加收手续费200元, 设备启动费200元核准。

4 同一用户同时检测多种型号的同一类产品时, 按下列优惠办法收费:一种型号检测收费: 检测费×100%二种型号检测优惠收费: 检测费×90%三种型号及以上的检测收费:检测费×80%5 遇到无法应用本办法核算费用情况时,由泰尔认证中心会同相关检测机构主任与用户协商。

6本办法自2007年1月6日起执行。

检测收费标准1. 通信线缆类1 .1市内通信电缆电缆按对数的不同, 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一:表一1.2 通信光缆通信光缆按类别的不同,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二:表二注:※1:如用于室内,燃烧性能增加6000元。

※2:燃烧试验另外加收4000元。

※3: 蝶形光缆中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护套做烟密度和腐蚀性试验时每盘增加3000元。

1.3 数字通信用电缆按对数和100Ω/150Ω电缆屏蔽及非屏蔽的不同, 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三:表三注:宽带电缆25对以上18000元。

1.4 同轴电缆1.5 阻燃耐火软电缆1.6 地埋管1.7宽带用市内通信电缆1.8电话网用户铜芯室内线1.9 无卤阻燃成端电缆注:实施规则中的电缆和绝缘线芯成束垂直燃烧和电缆燃烧烟密度,另加收费用4000元。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轻工粮油包装类-15 爬电距离、电气间台10隙穿通绝缘距离台时 5-16 带电热元件的电器在过载情况下工作-17 耐久性台时 5-18 功率偏差试验台 5项次30-19 耐热耐燃漏电起痕-20 防锈台 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21 外观和标志检查台 5-22 限温温度测定台40-23 保温温度测定台40-24 热效率测试台40-25 油漆件试验台 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26 耐用性试验台时 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元-27 潮态泄漏电流、潮台50态电气强度-28 溢水试验台10-29 定时偏差台 5 -30 内锅容积测定台 5-31 产品装配、包装的牢固性检查台 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32 恒定湿热试验台 5-33 搪瓷件物理性试验台 5-34 铝制内锅、锅盖的氧化膜试验台 5 41 电吹风-1 额定值与标志台10-2 防触电保护台10-3 电动电器的启动台10-4 输入功率和电流台15-5 发热台20-6 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台15-7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台10-8 无线电干扰抑制台 5-9 过载保护台10-10 耐久性台时 5-11 机械强度台10-12 结构台10-13 内部布线台10台15-14 电源线弯曲、拉扭试验-15 螺钉和接头台10台10-16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17 耐热耐燃耐漏电项次10起痕-18 防锈台10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19 外观台 5-20 风温台10-21 风速台10-22 绕组温升台10 用消声室检验加收30元-23 噪声试验台20-24 电源连接及外部台15软缆软线、-25 热态绝缘电阻台10-26 冷态耐压台 5-27 冷态绝缘电阻台 5-28 接地电阻台 5台40-29 带电热元件的电器在过载情况下工作-30 开关寿命台25-31 炭刷寿命台时 5-32 发热元件寿命台时 5-33 防潮台20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34 电源线弯曲台时 5-35 电镀件盐雾台10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42 电热毯单双人-1 发热条52≤200升-2 非正常试验条40条15纸装-3 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条10复合袋-4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70号-5 额定值与标志条 5-6 结构检查条 5-7 内部布线条 5-8 扭拉试验条10-9 电源线弯曲试验条30-10 器具开关跌落试条20验条 5-11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12 动负载试验条100-13 防热冲击试验条10-14 输入功率和电流条10条 5-15 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抑制-16 电源线检查条 5条25-17 发热元件耐热耐燃试验-18 外罩的耐热耐热条50试验条时 5-19 发热元件弯曲试验-20 防水条20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4元-21 升温试验条25-22 温度及其均匀性条25-23 线功率条 5-24 外观条 3-25 器具规格尺寸条 3-26 器具单位面积重条 3量-27 防触电保护条 3-28 控温装置条 3-29 洗涤条 343 电熨斗-1 外观台 5-2 加热时间台10-3 温度器均匀性台20-4 调温器要求台25-5 底板加热超温台30-6 恒温稳定性台25台20-7 温度周期波动特性-8 寿命试验台时 5-9 手柄要求检查台 5-10 包装要求检查台 5-11 断路或短路检查台 5-12 湿热试验台30-13 额定值与标志台 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14 防触电保护台15 另加收环境条件费用每台时3元-15 输入功率和电流台10 制样加收10元-16 发热元件过载试验台时 5 制样加收10元-17 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台15-18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台15 -19 耐久性试验台时 5-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台10 -21 机械强度试验台40 -22 结构检查台20 -23 内部布线检查台20 -24 元件检查台20-25 电源连接及软缆软线台20-26 外导线接线柱检查台10 -27 螺钉和接头台20 -28 接地装置台25-2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台20 -30 耐热耐燃和耐漏项20电起痕-31 防锈台15台 5-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台20-33 机械跌落后恒温稳定性-34 划痕耐磨试验台7-35 冲击台10台13-36 寿命试验恒温稳定性43 电熨斗-1 外观台 5-2 加热时间台10-3 温度均匀性台20-4 调温器要求台30-5 底板加热超温台30-6 恒温稳定性台20台20-7 温度周期波动特性-8 寿命试验台时 5-9 手柄要求检查台 5-10 包装要求检查台 5-11 喷汽特性台10-12 铝底板耐磨试验台 6-13 铝底板抗划痕试台 5 验-14 断路或短路检查台 5 -15 湿热试验台30 -16 溢水试验台20 -17 额定值与标志台 5 -18 防触电保护台15 -19 输入功率和电流台10台时 5 -20 发热元件过载试验台15 -21 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台15 -22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23 耐久性试验台时 5台10 -24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25 机械强度试验台40 -26 结构检查台20 -27 内部布线检查台20 -28 元件检查台20台20 -29 电源连接及软缆软线台20 -30 外导线接线柱检查-31 螺钉和接头台20-32 接地装置台15台10-33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项次20-34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35 防锈台15台 6-36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37 机械跌落后恒温台20稳定性台13-38 寿命试验后恒温稳定性台15-39 非正常工作电气强度台10-40 非正常工作电气升温-41 过载保护台10 44 洗衣皂-1 脂肪酸含量项91-2 乙醇不溶物项60-3 泡沫性项19-4 氯化物项26-5 游离苛性碱项24 45 香皂-1 总碱项30-2 水分及挥发物项49-3 脂肪酸含量项91-4 乙醇不溶物项60-5 氯化物项26-6 游离苛性碱项24-1 砷项18 54 餐具洗涤剂-2 重金属(以铅计)项37-3 活性物项64-4 PH值项11-5 去污力项10-6 稳定性(高、低温)项62-7 甲醇项109-8 荧光增白剂项9 55 花露水-1 色泽稳定度项11香水-2 比重项 5-3 浊点项 4-4 铅项38-5 汞项38-6 砷项19-7 质量公差项 6-8 甲醇项49 56 香粉-1 水及挥发物项10爽身粉-2 细度项10 痱子粉-3 PH值项 5-4 铅项38-5 汞项38-6 砷项19-7 杂菌总数项24-8 致病菌项50-9 质量公差项 6 57 护发素-1 耐寒项12-2 耐热项12-3 PH 项 5-4 粘度项 5-5 总固体项11-6 铅项38-7 汞项38-8 砷项19-9 杂菌总数项24-10 致病菌项50-11 质量公差项 6 58 染发水-1 PH 项 5染发粉-2 染色能力项 3-3 氧化剂浓度铅项12-4 铅项40 59 染发乳剂-1 耐寒项12-2 耐热项12-3 PH 项 5-4 离心试验项 2-5 铅项38-6 汞项38-7 砷项19-8 杂菌总数项24-9 致病菌项50-10 质量公差项 6 60 冷烫液-1 (卷发剂)PH 项 5-2 游离氨含量项15-3 巯基乙酸铵含量项11-4 过硼酸钠含量项8-5 过硼酸钠稳定性项19-6 双氧水含量项12-7 双氧水PH 项 5 61 洗发乳-1 耐寒项12-2 耐热项12-3 PH 项 5-4 色泽稳定性项 5-5 铅项42-6 汞项42-7 砷项21-8 杂菌总数项25-9 致病菌项50-10 质量公差项 6 62 洗发液-1 耐寒项12-2 耐热项12-3 PH 项 5-4 泡沫项 5-5 粘长项 5-6 清晰度项 4-7 有效物含量项32-8 铅项38-9 汞项38-10 砷项19-11 杂菌总数项24-12 致病菌项50-13 质量公差项 6 63 白酒-1 总酸项16-2 总酯项24-3 酒精度项12-4 乙酸乙酯项36-5 固形物项25-6 甲醇项26-7 杂醇油项26-8 铅项35-9 感官项10-10 锰项35-11 标签标志项 5 64 碳酸饮料-1 感官项10-2 可溶性固形物项15-3 二氧化碳气容量项10-4 总酸项20-5 铜项30-6 铅项30-6 砷项30-7 细菌总数项25-8 大肠菌群项25-9 致病菌种25-10 甜味剂项30-11 苯甲酸钠项30-12 苋菜红项30-13 胭脂红项30-14 柠檬红项30-15 日落黄项30-16 包装外观项 5-17 标签标志项 5-18 乳化剂种20-19 食用香精种20 65 葡萄汽酒-1 酒精项20-2 总糖项25-3 总酸项16-4 挥发酸项20-5 干浸出物项30-6 铁项30-7 二氧化碳项10-9 感官项10-13 细菌总数项25-14 大肠菌群项25-15 包装外观项 4-16 标签标志项 5-17 食品添加剂项30-18 黄曲霉毒素B1 项7066 葡萄酒-1 酒精项20-1 总糖项25-2 总酸项16-3 挥发酸项20-4 游离二氧化硫项20-5 总二氧化硫项20-6 干浸出物项30-7 铁项30-8 感官项10-9 黄曲霉毒素B1 项70-10 细菌总数项25-11 大肠菌群项25-12 包装外观项 4-13 标签标志项 5 67 啤酒-1 酒精含量项20-1 原麦汁浓度项20-2 PH值项10-3 总酸项20-4 二氧化碳项25-5 双乙酰项30-6 色度项10-7 苦味质项15-8 细菌总数项25-9 大肠菌群项25000-10 感官项16-11 黄曲霉毒素B1 项70-12 包装外观项 4-13 标签标志项 5-14 真正发酵度项 5-15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20-16 浊度项20 68 白砂糖-1 包装外观、重量项 4-1 食品标签项 4-2 外观、色泽项 4-3 气味、滋味项 4-4 晶粒项8-5 蔗糖粉项26-6 还原糖分项30-7 电导灰分项20-8 干燥失重项26-9 色值项30-10 混浊度项16-11 不溶于水杂质项25-12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18-13 铅项18-14 铜项18-15 砷项18-16 细菌总数项14-17 大肠菌群项14项14-18 致病菌(沙门氏、志贺氏、球菌、链球菌)-19 螨虫项9 69 大米-1 加工精度项12-2 不完善粒项12-3 最大限度杂质项13-7 含油项30-8 酸价项35-9 过氧化值项35-10 a 度项48-11 氯化钠项20-12 复水时间项 2 71 食用油-1 色泽项10-2 气味、滋味项8-3 酸价项30-4 水分及挥发物项40 -5 杂质项40 -6 加热项15 -7 含皂量项42 -8 透明度项 5 -9 过化值项40 -10 不皂化物项40 -11 烟点项25 -12 冷冻试验项10 -12 折光指数项10 -13 比重项30 -14 碘价项40 -15 皂化价项30 -16 油脂单位定性项20 -17 酸败项 5 -18 溶点项 5 -19 包装外观项 5 -20 食品标签项 5 -21 重量公差项 5 -22 羰基价项30项50 -23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24 棉籽油中游离棉项20酚-25 砷项20-26 黄曲霉毒素B1 项80-27 苯并(a)芘项20 72 方便面-1 色泽项 2-2 气味项 2-3 形状项 2-4 烹调性项 2-5 重量项 2-6 水分项20-7 含油项30-8 酸价项35-9 过氧化值项35-10 a度项48-11 氯化钠项20-12 复水时间项 2 73 小麦粉-1 加工精度项10-2 灰分项30-3 粗细度项10-4 面筋质项20-5 含沙量项30-6 磁性金属物项20-7 水份项25-8 脂肪酸值项30-9 气味口味项 5 74 小麦-1 容重项10-2 不完善粒项20-3 杂质项20-4 水份项20-5 色泽、气味项 5-6 互混项15-7 赤霉病粒把10 75 猪鬃漆刷-1 表面质量把 1-2 尺寸检查把 2-3 浮毛坠落把 2-4 刷毛拉力把20-5 粘合剂耐溶性把10-1 几何尺寸把8 76 手用木工凿-2 硬度把10-3 金相组织把10-4 材料把 3-5 牢固度把 4-6 表面质量把 4-7 包装把 1-8 标志把 1 77 锉刀-1 尺寸组 3-1 外观组 5 93 槊料编织袋-2 尺寸组 5-3 单位面积质量组35-4 拉断力个40-5 跌落试验组30-6 样品制备组10-7 经、纬密组20 94 闭口钢桶-1 基本尺寸组30-2 外观质量组30-3 不渗漏检验组50-4 水压试验组60-5 跌落试验组85-6 灌装试验组120-7 漆膜厚度组20-8 螺纹附着力组20-9 螺纹配合组45-10 标志组10-11 气密性试验组50-12 结构组20-13 制样组10-14 理论容量组10-15 钢板厚度组10 95 瓦楞纸箱-1 外观和标志组15-2 尺寸规格组10-3 抗压强度组40-4 边压强度组40-5 耐破强度组40-6 戳穿强度组35-7 接头钉合组15-8 含水率组30-9 剥离强度组35-10 环压强度组25-11 抗转载强度组20-12 纸板厚度组10-13 防潮组10-14 耐冲击组25-15 裂损、压痕、摇盖组15-16 环境组100-17 粘合牢度组40-1 外观检查组 2 96 塑料薄膜袋-2 尺寸规格组 3-3 直角撕裂强度组10-4 低温抻长率组10-5 热合强度组10-6 拉抻强度组10-7 断裂抻长率组 5-8 使用温度试验组10-9 制样组10-10 氧气透过量组50-11 水蒸汽透过量组65-12 试验预处理项 2-13 卫生组 397 水泥包装-1 外观与标志组10 用袋-2 尺寸组10-3 牢固度组50-4 适用温度等级组 5-5 包装工艺适应性组 5-6 样品预处理组20-1 处观与标志组10 97 水泥包装用袋-2 尺寸组20-5 热稳定性 项-6 奥亚膨胀度项-7 二氧化碳化学反应性项-8 锅膨胀数项-9 透光性项-10 胶质层项-11 结渣性项-12 镜质组反射率项-13 葛全低温干馏项-14 最高内在水份项-15 腐植酸产率项-16 苯萃取物产率项-17 矿物质项-18 碳和氢项-19项-20 碳酸盐二氧化碳项-21 全水分项-22 分析煤样水分项-23 灰分项-24 挥发份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2.15•【文号】价费字[1993]56号•【施行日期】199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4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2月15日价费字[1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可本着不营利原则向认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

第三条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

第四条申请费由申请单位在递交认证申请书时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检查、检验机构的认可,免收申请费和评审费。

第五条企业检查费按产品复杂程度、型号规格和生产规模综合考虑,依据计算公式计收。

企业收到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后,向检查机构交纳企业检查费。

第六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第七条批准费(含证书费)在批准认证后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88.06.03•【文号】价涉字[1988]278号•【施行日期】1988.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30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年6月3日价涉字[1988]278号)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各部门增减收费项目,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

重要的收费报国务院批准。

(二)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增加重要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制定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级管理目录。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

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制度

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制度

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质量检测费用管理,保障质量检测费用的合理支出和使用,提高质量检测工作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加强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质量检测费用的安全、稳妥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质量检测收费项目,以及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审批、使用、报销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量检测费用:指质量检测机构向委托单位收取的质量检测服务费用。

第五条质量检测费用管理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质量检测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质量检测费用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质量检测费用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合理性原则。

质量检测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标准和政策进行申报、管理和使用,确保质量检测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规范性原则。

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质量检测费用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透明性原则。

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使用和报销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第九条节约原则。

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使用应当遵循节约用钱的原则,合理控制质量检测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拨付及使用原则。

质量检测费用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拨付和使用,不得随意挪用。

第三章质量检测费用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单位领导是质量检测费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有全面领导和管理质量检测费用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是质量检测费用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质量检测费用的审核、审批和报销工作。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机构负责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和使用第十四条质量检测费用的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报销必须附有发票、凭证等单据。

第十五条质量检测费用的使用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挪用和超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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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

第五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三)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第六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

(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于其它检验,免收检验费。

已经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已经进行过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半年内实施其它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同一产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各自的检验范围,不得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第九条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药品、农药、兽药检验,食品卫生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棉花监督检查,船舶检验,主要船用设备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
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的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监督检验,只能收取材料费和管理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30%。

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它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

产品质量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按全项(整机)收费。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30%~50%;超出规定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50~100%。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验费。

第十四条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验费和样品费均由检验机构支付。

第十五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学会、协会不得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

第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拨付检验机构事业费不足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各检验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核算内容收费,加强
对收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其它乱收、乱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文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一、计算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
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材料费=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分摊费用。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对检验工作用房的修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四)仪器设备折旧费
原值大于500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原值-残值
年折旧费=—————————
使用年限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维修费
对检验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校准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六)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

按上述五项之和的10%计入。

二、计算公式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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