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的名义》中解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从《人民的名义》中解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从《人民的名义》中解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从《人民的名义》中解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导语:自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后,小伙伴们在看剧之余,也纷纷讨论里面涉及到的会计知识,###为大家带来明确的解析(以防

考试涉及)

【大风厂的背景】

大风集团(以下大风厂)原是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

出让了在大风厂的股权,蔡成功买了大风厂的60%股权(为该公司法定

代表人),剩余40%股权,由职工成立持股会持有。(剧中未明确说明大风厂为有限责任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应是有意回避,将其作为国企改

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对待)

【基本案情】

(1)2012年初,京州城市银行预定向大风厂提供贷款6000万元。

(2)在拿到银行贷款之前,大风厂向山水集团拆借5000万元过桥款,并以大风厂全部股权设立质押担保;计划以之后获取的银行贷款偿

还该过桥款。

(3)京州城市银行风控部门发现大风厂法定代表人蔡成功卷入非

法集资案,涉嫌使用社会高息资金1亿5千万元,调查得知大风厂负

债累累事实,遂断绝继续向其贷款。

(4)大风厂向山水集团的过桥贷款到期无法偿还,3个月后京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质押协议把股权全部判给了山水集团。

(5)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并获得大风厂的厂房和土地(拿

股权又拿地,意在拿地);该土地用途被政府划归为高档住宅用地,市

值升至约10亿元。

(6)蔡成功与山水集团曾在股权质押后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由山水集团向大风厂支付3500万元职工安置费,山水集团不负责大风厂职工安置;但剧情交代,该笔费用一到大风厂账户就被民生银行划走,大风厂并未实际取得。

(7)山水集团计划对大风厂拆迁,遭大风厂员工抵抗,“一一六事件”爆发。

【案情解析】

1.过桥贷款

我们在百度百科中,可查询“过桥贷款”,是指金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本身因为暂时缺乏资金没有水平运作,于是找金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金,等A金融机构资金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也可查知,个人与企业都可使用过桥贷款。

在本剧中,大风厂向山水集团获取的过桥贷款,主要是指大风厂为调剂资金缺口而向闲置资金充裕的山水集团获取的短期高息借款。这类贷款,具有应急性、期限短、按日计息、利率偏高的特点。大风厂只做暂时拆借,以解燃眉之急,计划数日后,以获取的银行贷款偿还该笔过桥款。

2.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1)2010年,蔡成功因投资煤炭公司的需要,向山水集团借款8000万元(后面剧情又改称为5000万元),约定月息5分(即年利率60%)。

(2)2012年,大风厂以过桥款贷款的方式向山水集团借款5000万元,借期6天,利率日息4‰(即年利率146%,一年按365天算)。

问题1: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不考虑法律规范文件的适用时间,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实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

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有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

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理应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

事先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

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

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剧中,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借贷合同为法人与法人(或者

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订立,无法律规

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得到法律支持。

问题2: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大风厂与山水集团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能全额得到法律

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

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此规定,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

3.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

问题1:以股权质押,质权何时设立?

股权质押时,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

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理

应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

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剧中,大风厂非上市公司,其股权未在证交所、新三板公开交

易或转让,以股权设立质押的,质权自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

记时设立。若不考虑蔡成功伪造材料的事实,设立质押时其确实办理

过工商登记,故该质权在形式上可成立。

问题2:大风厂股权判决归山水集团所有是否合法?

大风厂股权直接判决归山水集团所有不合法。

(1)大风厂在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无效。根据《物权法》第211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此为流质条款,当事人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

(2)大风厂到期无法清偿债务,山水集团作为质权人可与出质人

协议对质押的折价,或者请求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

本剧中,若依法实行拍卖,因大风厂所在土地升值,评估价值约10亿元,足以偿还所欠山水集团的5000万元借款本息,剩余资金应归大风厂所有。

问题3:蔡成功未经职工持股会同意是,擅自将职工所持40%的

股权质押效力如何?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

司法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故若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下,蔡成功

即便以自己所持股份出质,也许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除非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

对于职工所持40%股份,对其实行处分是否需要经股东会议决议、决议方式等,属于大风厂股东内部约定,约定效力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剧情推断,大风厂法定代表人蔡成功若处分职工所持40%股份的,应经股权大会决议通过;但其未经同意,擅自做了股权质押,为无

权处分;而山水集团对“蔡成功伪造职工授权委托书”的事实是“明知”,故山水集团也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问题4:大风厂职工是否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大风厂职工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补充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诉讼的目的是为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若想请求认定股权质押合同无效,应另行提起诉讼。

4.新大风厂的设立

新大风厂:股东203名;募集股金627万元。

问题:新大风厂股东人数是否合法?

新大风厂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理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所以,新大风公司的设立,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然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限制。

5.大风厂的破产阴影

问题1:大风厂是否已经破产?

剧中情节有几处提及“大风厂破产”、“蔡成功破产”,但此类表述并非意味着大风厂走了破产清算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而是对大风厂及蔡成功当前现状的笼统表述。

从剧情来看,大风厂输掉股权之诉后不久,就已经停产,并且“负债近10亿元,涉诉32起,所有财产已被法院12次轮候查封”,但停产并不等于破产,欠债未还也不等于必然破产。

问题2:大风厂是否理应破产?

大风厂已经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理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水平。

本剧中,大风厂的土地价值估值在10亿元左右,故其资产价值

不会低于该数,若变现可清偿其现在所负10亿元债务,尚未陷入资不

抵债的境地。虽然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是土地使用权、厂房变现

并不能快速实现,且对大风厂来说,一旦将其变现,就意味着失去继

续经营的条件不得不倒闭,所以大风厂已经是“明显缺乏清偿水平”,具备了破产原因。

作为大风厂的债权人,若其计划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只要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破产法》第7

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

务人实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问题3:大风厂若申请破产对职工安置有什么要求?

若大风厂申请破产,理应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非

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

偿方案,但并不要求企业承担安置资金、解决就业等问题。

6.股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问题1:股权变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股权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

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问题2:是否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股权变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但可能涉及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事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解除、重新建立,社保关系接续、经济补偿支付、辞退福利等职工利益,实行资产重组的企业理应提出职工安置方案。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班级:计113班 姓名:吕国厅 学号: 113113028 评分标准: 1.思想正确,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理念与法治理念。 (60分)得分: 2.有自己的新见解,新观点。(15分)得分: 3.语言通顺连贯,逻辑性强。(15分)得分: 4.理论联系实际,重点突出。(15分)得分: 总分: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在我们的理念中,法律是一个神圣的词语,是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生活的利工具,是需要我们不断认识和运用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的出现,也规定了一定得范围,既保护了国家的权益,也维护了公民的共同利益。 我们在现实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法律限定了我们行为的范围。而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又是法律给与我们的,所以可以说没有法律我们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我们逐渐发展的道德观念的,就是法律也是从我们千百年来养成的道德习惯中产生的,所以说法律是出自人们的,从这点来说法律与人们也是不可分割的关系。 法律的出现解决了许多解决不了的纠纷,就像生活中的财产问题、婚姻问题、事故问题等等的没有制约的行为有了规定,使得法律以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制约违法行为的产物。另外我还觉得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人们生活中行为,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执行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从种种角度来说法律与生活都是紧密相连的。 法律的种类很多,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法律的出现,对于人们的生活来说,有了一种保障,一种感觉自己安全的、自己有权利作或不作的现实存在的东西。人们的行为可以认作为是生活的一种表现,对人行为,可看作为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通过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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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严是爱,宽是害,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不能触碰纪律这根“红线”,对于党政领导干部,随着权力的膨胀,一旦放松制度约束,就会漠视制度的存在,让贪欲占据了心里,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监督到位,让贪官无从遁形。纪检监察部门除了日常的监督之外,要采取非常的手段监督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能仅仅限于工作时间范围之内。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群众的电话、网上、书信举报都要一一调查了解、弄清情况,有效向外延伸监督渠道,让违规违纪问题无处遁形。纪检监察部门要适时跟踪、不定期督查和随时谈话了解,掌握苗头性问题,同时加大对反面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让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敢腐、不想腐,随时保持坚定的政治定力。 惩处到位,树立法纪的权威。“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对于我们这个把“人民”二字铭刻于心的政党来说,反腐败永远没有剧终。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体现出从严治党的决心和铁面无私的反腐信心,从严管党治党,老虎和苍蝇一起严打已经成为常态,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了法纪权威。古往今来的政权,由于对违法乱纪惩处不到位,出现了贪官,导致腐败一发而不可收拾,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敢于不断完善自身的英明政党,对侵蚀群众利益之举坚决予以打击,让群众

智慧树知到APP《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APP《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 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APP最新《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单选题】 (1分) ( D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A、劳动行政关系 B、劳动雇佣关系 C、劳动合同关系 D、劳动法律关系 2、【单选题】 (1分)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C)。 A、团体 B、企业 C、用人单位 D、事业单位 3、【单选题】 (1分) 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A A、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

B、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D、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4、【单选题】 (1分) 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B )。 A、公务员 B、企业中的正式职工 C、现役军人 D、家庭保姆 5、【单选题】 (1分)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A A、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 B、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C、基于劳动合同确立,通过劳动过程实现 D、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6、【判断题】 (1分) 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兼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B A、错 B、对

7、【判断题】 (1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 A、错 B、对 8、【判断题】 (1分)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A A、错 B、对 9、【判断题】 (1分) 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可以从事任何职业。A A、错 B、对 10、【多选题】 (1分) 我国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概念,包括如下那些内容?ACD A、企业 B、公司董事会 C、民办非企业单位 D、个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1、【单选题】 (1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B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生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一)

生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一) 在生活中,经常接到许多当事人的咨询。本人总结了当事人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并附解答,供大家参考。 1、问:依据法律规定,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重婚? 答: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目前,民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但在刑事责任上,认定重婚罪时还涉及“事实婚”。 2、问:买卖没有签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答: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 对于没有记载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也可以作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3、问: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问:劳动合同约定“工伤自理”或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的条款是否有效? 答: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

人民的名义观后感(2000字)

《人民的名义》观后感 骑自行车上班,在陈旧简陋的家中吃炸酱面,每个月给乡下老母亲汇300 元生活费;然而在另一处隐秘的豪宅,壁柜里、床上、冰箱里,却塞满了一沓一沓的现金,总数超过2.3亿元……最近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一开篇,就为我们勾勒了这样一个腐败官员的“两面人生”。反腐决心之强、贪腐为害之烈,通过视听语言呈现,让人尤觉震撼。 “厉害了,我的‘人民’!”《人民的名义》甫一播出,便收获观众热情的点赞。除了跌宕的剧情、精彩的表演,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它反映着当前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回应着反腐败的民心所愿。文艺当与时代同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为中国政治舞台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牵动人心的时代命题。 电视剧中触目惊心的贪腐画面,是惊心动魄的反腐败斗争的艺术再现。在调查武长顺案件期间,举报人到中央纪委接受约谈,为避免被打击报复,一路竟换了三次车牌;白恩培放任妻子搞权钱交易,事发后,仅仅清理从白家查获的红木、翡翠、玉石等藏品,办案人员就花了十几天时间……少数人的腐败行为,甚至让编剧周梅森感叹,“远远超出了一个作家的想象”。立足于反腐实践的影视剧,可以让观众对反腐有更多了解,也有助于更好地营造反腐的社会氛围。 “我不干好事也就罢了,我还干这么多的坏事,就自己感觉到自己简直是不可饶恕”“钱财有什么用,钱财没有使我心安理得,反而让我罪孽深重”,这是落马官员朱明国、魏鹏远的忏悔。但到要承担后果时才幡然醒悟,一切已为时晚矣。女县委书记袁菱落马后,常常回忆昔日在大学工作时的生活。她始终记得,夏天的时候,一家三口省吃俭用买了个空调装在9平方米的书房,全家挤在空调前吃饭,其乐融融。可如今,这样的日子再也不会有了。“一人不廉,全家不圆”,滥用权力带不来幸福,不义之财给不了心安,很多人看不透这朴素的道理,最终只落得“树倒猢狲散”。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推进,人们对反腐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老虎”“苍蝇”一起打,让反腐败只是一阵风、走过场等观点不攻自破;对侵蚀百姓利益之举坚决打击,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及其家人意识到,清廉是最好的“护身符”,经常扯袖子、咬耳朵、敲警钟才能“治未病”。朱明国承认,“这一步迈出去之后,你没有外力的强制和组织上的干预,靠个人不容易停下来”。从这样的意义上讲,反腐是紧箍,更是保护。雷霆的行动、强力的震慑,助推了政治生态好转,正如周梅森所说,“改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及解析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 【单选题】(1 分) ()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劳动合同关系 C. 劳动行政关系 D. 劳动雇佣关系 正确答案是:A 查看答案解析 2 【单选题】(1 分)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 用人单位 B. 事业单位 C. 企业 D. 团体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3 【单选题】(1 分) 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

A. 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B. 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D.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4 【单选题】(1 分) 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 A. 公务员 B. 现役军人 C. 家庭保姆 D. 企业中的正式职工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5 【单选题】(1 分)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 A. 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B. 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C. 基于劳动合同确立,通过劳动过程实现 D. 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第二章1 【单选题】(1 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合同 B.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C.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D.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 1 分 2 【单选题】(1 分)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的工时制? A. 标准工时制 B. 特别工时制 C.

人民的名义心得体会

《人民的名义》心得体会 近期,一部反腐题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引起广泛关注。该剧一经播出,就受到广大观众特别是青年观众群体的热烈追捧,成为近年来又一部点燃年轻人追剧热情的主旋律电视剧。 骑自行车上班,在陈旧简陋的家中吃炸酱面,每个月给乡下老母亲汇300元生活费;然而在另一处隐秘的豪宅,壁柜里、床上、冰箱里,却塞满了一沓一沓的现金,总数超过2.3亿元……一开篇,就为我们勾勒了这样一个腐败官员的“两面人生”。 该剧以检察官侯亮平的调查行动为叙事主线,讲述了检察官们步步深入,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的故事。反腐败尺度够大:直接讽刺了省委副书记级别的官场生态,反面角色最高级别至副国级。此剧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已退休的老检察长陈岩石所说的话,“从群众中来,回群众中去”。到现在这句话还是那么的时髦,在习总书记执政以来,从群众路线到三严三实,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两学一做”,这无不体现党的宗旨,体现我党的传统优良作风。 腐败,只要环境、土壤、空气、水份合适就会茁壮成长。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推进,人们对反腐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老虎”“苍蝇”一起打,让反腐败只是一阵风、走过场等观点不攻自破;对侵蚀百姓利益之举坚

决打击。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及其家人意识到,清廉是最好的“护身符”,经常扯袖子、咬耳朵、敲警钟才能“治未病” 将反腐进行到底是对人民利益的保障、将反腐进行到底是对党的纯洁性的保证、将反腐进行到底是对权力的约束。我们党在立党之初就立下了以为人民服务为荣的宗旨。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广大党政干部要时时自省,以为人民服为宗旨,老实做人,踏实做事,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历史告诉我们,廉则昌,腐则亡。将反腐进行到底就是要从根本上肃清思想毒瘤,从而使我们党内成员人人向廉,人人爱廉,人人为廉。杜绝腐败,清廉执政,抵挡住糖衣炮弹的冲击才能拨开云雾。“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来都不是一句空话。近几年来,在党内大力反腐的铁手腕下,不少贪官纷纷落马。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滥用权力的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任何以权谋私,不顾及人民权力的人都必将受到历史的审判。坚决反腐必定为中国号巨轮添油加力,为社会主义征程提供巨大的引擎! 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要真正实现“不能腐”和“不想腐”,还要依靠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继续推进。“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对于我们这个把“人民”二字铭刻于心的政党来说,反腐败

学校法律问题案例整理

案例一: 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由此我认为,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刘红瑞诉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因其在幼儿班期间被其他幼儿玩火烧伤损害赔偿纠纷案。刘红瑞是村幼儿班的学生,诉讼时6岁。1999年,某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幼儿班,聘请本村村民张某任教师。2001年11月14日上午11:30左右幼儿班下课后,张离校回家,几个幼儿在教室里或火炉旁烤火。张小平玩火点燃了刘红瑞身上的衣服,刘红瑞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回家中。张闻讯赶来查问起火原因,刘红瑞说是张小平点燃他身上的衣服引起的。当日下午,刘红瑞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所见,刘红瑞嘴唇下翻,两腋粘连,双胳膊抬不起来。3日后转至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双上肢、侧胸烧伤,面积37%,深2度,住院25天,因无钱治疗而出院。经过诉讼,法院判决该村村委会给付3948.69元,张小平的监护人张海生给付1000元。 在这个案件的终审判决中,确定村委会责任的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幼儿班学生在家由父母监护,在校由学校监护。刘红瑞受到伤害和张小平给他人造成伤害,均系在校期间发生,学校理所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案件的点评中,需特别指出”,幼儿园对入园幼儿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也不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转移,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保护、教育职责,来自于国家法律对这种职业的规定,并依据幼儿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入园生活、学习合同而实际产生,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学习生活期间,有保护其不受到伤害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除能证明幼儿园没有过错以外,是不能免责的。需进一步指出:“如果认为幼儿园对幼儿是一种监护关系,或者是一种监护职责的转移,那么,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其承担的责任就不是有限责任,而是全部责任了。” 案例三: 2003年3月19日上午,海城兴海管理区所属站前、前教、后教、钢铁、铁西、兴海、银海、苏家8所小学3936名学生、260名教师分批集体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饮用后部分学生陆续出现了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共有2556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有44名学生在本地医院接受治疗,85名学生在外地接受治疗。这八所小学由于过错致使有毒豆奶进入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复习题 1.恋爱期间之间的相互送礼物,用返还吗?为什么?怎样处理恋爱期间的纠纷? 答: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处理恋爱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为主。因为当事人最熟悉纠纷的原委,只要双方冷静,是不难解决的。如果协商不成,可请老师和领导出面做工作。要有诚意。不管恋爱结局如何,都要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只有这样,才能在协商调解中冲破障碍,求同存异,妥善解决争端问题。严以律已,宽以待人。恋爱纠纷双方多作自我批评,防止加剧感情裂痕,铸成难以收拾的僵局。 2.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小美和小帅要结婚,请分析以下情况。 3.你怎么看待闪婚,有什么样的风险? 答:闪婚是闪电式结婚的简称。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相当短。有的只认识一天就结婚的大概不到3个月都算是闪婚。多发生在时下青年男女身上。青年男女闪电相识,爱情速配,已成为一种时尚。 很大的风险。你还不够了解他的话,有极大的可能会后悔的!相互了解太少,感情基础不牢,一遇矛盾会很快闹离婚,俗称闪离最大的风险就是相互不甚了解,结的快,离得可能也快。

4.你怎么看待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规避房地产新国五条规定等目的的假离婚,有什么风险? 答: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因为夫妻双方只要履行了离婚的法律程序,离婚便具有法律效力。用于买房的钱等财产在离婚前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假离婚”之后将变成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当事人就难以控制该部分财产。一旦有一方不愿意复婚,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将无法挽回。 5.王大爷身体一直很健康,老伴已经去世多年,但是为了以防万一,王大爷立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机关做了公证,遗嘱内容是:房产归儿子所有,所有个人存款归女儿所有。几年过去了,王大爷因运动时摔倒脊椎骨粉碎性骨折,瘫痪在床。期间,儿媳日复一日悉心照顾,使王大爷倍受感动。王大爷于病逝时,当着所有家人的面说:“把存款一半留给儿媳”。请问:王大爷的遗产怎样分? 答:先前王大爷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机关做了公证,遗嘱内容是:房产归儿子所有,所有个人存款归女儿所有。且生效遗嘱。但是王大爷病后儿媳日复一日悉心照顾,当全家人口头遗嘱:把存款一半留给儿媳。最后判定:房产归儿子所有,将存款给予女儿和儿媳,每人50%. 6.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 答:告知当事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的。 告知当事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此外,必须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由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告知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7.小李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他的才华得到公司老总的赏识,被安排在软件开发部任职。出于工作的需要,他掌握着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许多关键性的技术和机密,然而,正是这些技术和机密给他带来了一场官司。原来,小李觉得一家正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公司更能发挥自己的才智和特长,他想“另谋高就”,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未做答复。一个月后,小李要求办理辞职手续,被公司拒绝。那么小李能另谋高就吗?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小李是否享有辞职权。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既包括待业人员的择业,也包括已经就业人员的另择他业。小李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劳动者的义务,公司应当同意,并为其办理辞职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000元”,小李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仲裁委的裁决是对的,应当维持。公司认为小李辞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小李赔偿,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人民的名义》 读后感

读《人民的名义》有感 《人民的名义》横空出世,便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纷纷议论,2017年的这个初夏,没有此书的引领,决计不会这般火热,究其根源,乃是对人性、现实的挖掘和探讨。 读完《人民的名义》,仿佛看到了岩石缝里长出来了一朵娇艳的花。沙瑞金:现在严重的问题不是怎么教育我们的人民群众,而是怎么教育我们的干部。沙瑞金书记到任第一个省委常委会议讲反腐,讲队伍建设,讲传统教育---整风。 战争年代,党员争抢背炸药包,前赴后继去牺牲,如今,我们一些党员干部争的是什么?权与钱!是前腐后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以法治国,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成立尚短,各种法制监察制度尚未完善,这就给很大一批人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手中公权,大开方便之门,收受他人财物,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给人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 领导干部要“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干干净净”四个字,朴实简洁、掷地有声,是对人民群众的郑重承诺,是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明确要求。要始终绷紧廉洁自律这

根弦,时刻明晰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时刻明晰公与私的“警戒线”,把“干干净净”作为自重的准则、自省的镜子、自警的标尺、自励的目标,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勤勤恳恳为民。 翻开历史的画卷,细数那些把清廉视作为官的操守、修养和人格,守身如玉,一介不苟,清正廉洁的故事:见利思义拒贿赂的鲁国相国公孙仪,以不贪为宝的宋国司城子罕,无功不受赐和封的曾参,清廉恐为他人知的胡质胡威父子,拒礼为开廉洁风的包拯,官罢囊空两袖寒的陆绩,严于律己、一身清廉的诸葛孔明,“两袖清风”为官清正的明朝大吏于谦,还有那一心为民、清正廉洁的海瑞的故事更是历久弥新,千古传唱。 何为幸福?诉求得到满足即为幸福。饿的时候有一碗饭吃就是幸福,累的时候有张床就是幸福,工作后能展现自己的价值就是幸福,身边亲人朋友健康快乐就是幸福。所谓知足常乐,懂得满足就是幸福。书里面贪腐的高官们,作为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或领导,个人的收入已是中上水平,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他们根本不缺钱,贪腐来的钱很多都没有动用,对他们来说仅仅就是一个数字,但是,也就是这些数字,他们葬送了大好前程,辜负了党和人民对他们的希望和期待,他们正是因为迷失了自己,忘记了自己的本心,忘记了何为幸福,才会在贪腐的泥沼中越陷越深,而这也给我们敲响了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12个法律问题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12个法律问题 faguike@https://www.360docs.net/doc/7b14164545.html, 1、民间借贷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而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但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当事人无权主张。 2、定金和订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赔偿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共有权处置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此处的“平等所有权”,是指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没有份额限制。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同时,法律还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6、继承和赠与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7、子女抚养费 ◆⑴婚生子女。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不管父母双方收入是否增长,只要抚养孩子

人民的名义读书心得体会

人民的名义读书心得体会 骑自行车上班,在陈旧简陋的家中吃炸酱面,每个月给乡下老母亲汇300元生活费;然而在另一处隐秘的豪宅,壁柜里、床上、冰箱里,却塞满了一沓一沓的现金,总数超过亿元……最近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一开篇,就为我们勾勒了这样一个腐败官员的“两面人生”。反腐决心之强、贪腐为害之烈,通过视听语言呈现,让人尤觉震撼。 人民的名义读书心得体会历时八年,六易其稿,周梅森终于在新年到来之际为读者奉献出了他的又一部政治小说《人民的名义》。对这部新作,可以言说者甚多。我以为它首先为我们如何提高主旋律文学作品的创作水平提供了丰富、新颖而有效的经验。毋庸讳言,我们的主旋律文学创作确实不太尽如人意,许多生活中非常感人的人与故事一旦搬进了文学作品便味同嚼蜡,许多被民众共同关注令人振奋的重大主题到了文学作品中一下子失去了原有的重量、魅力与深度。时间一长,读者对主旋律文学创作似乎越来越失去耐心和信心,既不叫好,更不叫座。 问题出在哪里?其实很简单。关键是我们的许多作家没有将主旋律文学作品作为文学来对待。不管主题如何重大,题材如何重要,都要按照文学的规律来创作,不管哪一类作品,只有具备了文学的优秀品质,它才会得到读者的喜爱,

从这个意义上说,主旋律并不享有非审美的豁免权。 《人民的名义》可以说再主旋律不过了,作品彰显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的主题,传达的是人民呼唤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强烈愿望,契合的是当下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但是,周梅森带来的是让读者惊心动魄的故事,是环环相扣、戏中有戏的连台大戏,是性格丰满而独特的人物,是下到底层劳动者,上到党的高级干部,包括商界、企业、金融,以及社会灰色地带的各色人等,是现实的浮世绘,是时代的众生相。作品以一个省域为故事空间,并以其政治生活为主要的故事内容,以重大腐败案件的侦查为故事动力,层层推进,抽丝剥茧,不断将故事推向高潮。作品不仅生动地展示了反腐败斗争的惊心动魄,而且对当今中国的复杂的政治生态、多样性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这样的作品不仅是对当前社会主体的积极回应,同时也满足了读者审美需要,给人们带来了酣畅的精神享受和富于挑战的理性思考。 所以,我认为这部作品不能仅仅从社会价值与现实意义上进行评价,它同时对当前的长篇小说创作带来了启示。不能不说,新世纪以来,中国的长篇小说创作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种“轻质”的“小长篇”似乎渐渐成为主流。这些长篇多以日常的局部生活为背景,人物少,人物关系简单,几乎没有什么大的戏剧冲突,主题也大都以一些小情感、小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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