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指针对环境保护领域,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政策,旨在将环境信息资料公开,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保落实工作,降低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障碍,达到共同参与的目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详细探讨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
一、环境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所涉及的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废弃物管理、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方面。
环境信息的内容应该是真实、透明、有价值的,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问题治理情况、环保政策和法规等。
这些信息对于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参与环保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是指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方式和手段。
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如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广播、手机APP等。
同时,政府应该挖掘各方面的环境数据,进行科学管理,并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三、环境信息公开的流程和途径政府部门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信息公开流程,包括信息征集、审核、发布、反馈等环节。
同时,政府应该注重公众的参与和反馈,鼓励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反映环境问题,对环境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环境信息公开的意义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建立互信关系。
公众可借此了解环境治理工作的具体情况,以便于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反馈环境问题,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五、环境信息公开的问题与解决方法目前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不断完善制度,并借助于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发布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借助他们的力量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总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合理规划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增进公众参与意识,最终将环保工作落到实处。
即使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政府可以通过不断的完善,让环境保护工作更加顺利。
2024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2024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____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提高,环境信息的公开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____年,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各国纷纷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本文将探讨这一制度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背景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的资源开发和工业生产,然而,这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公开环境相关数据和信息,让公众了解环境状况,以便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二、内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环境数据公开、环境监测公开、环境评估公开和环境政策公开。
1. 环境数据公开:各地和各部门应每年定期公开相关的环境数据,包括大气污染物浓度、水质水量等信息。
这些数据是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评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
2. 环境监测公开:各地和各部门应定期公开对环境的监测结果和相关报告。
这些监测结果反映了环境的状况和变化趋势,帮助公众了解环境污染和生态状况。
3. 环境评估公开:各类开发项目在进行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公开评估报告。
这些评估报告包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供公众参考和监督。
4. 环境政策公开:政府应及时公开制定的环境政策和相关法规,包括环境保护目标、措施和法律的修订等。
这样,公众可以了解政府的环境政策方向,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实施方法为了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环境数据、监测结果、评估报告和政策文件等。
这样,公众可以方便地获取环境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设立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一、前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够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知情度和参与度,还能够促进政府的环境管理效能,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法规的落实。
为此,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1. 公开原则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必须依法公开。
政府在行使环境信息公开的职责时,应当尊重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 公平原则环境信息公开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任何社会群体或个人。
3. 及时原则环境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隐瞒、压制或歪曲事实。
4. 便利原则政府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为公众提供获取环境信息的便利条件,如建立环境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设立环境信息公开窗口等。
三、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1. 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与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生态保护等相关的政策法规、监测数据、环境评估报告、环境规划方案、环保案件处理情况、环境投诉处理情况等。
2. 重点环境信息公开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如重点污染企业的排污情况、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等。
3. 优先环境信息公开政府应当优先公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信息,如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事故等。
四、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渠道1. 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政府应当通过公告、通知、报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
2. 环境信息公开的渠道政府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
五、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的责任政府部门是环境信息的持有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起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
2. 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环境法规,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篇一: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1、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所谓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部门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中,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化工企业运营过程中,通过公开化
工企业的环境信息,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并让社会公众
能够了解和监督企业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推动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公开内容:
1.化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批复文件和变更批复文件;
2.化工企业的环境监测报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治理
设施运行情况;
3.化工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环保监督检查记录;
4.化工企业的责任报告,包括环境违法情况、事故情况以及对环境违
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二、公开渠道:
2.化工企业应将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和相关文件发送给当地政府、环
保部门、社会组织、媒体等相关方,并确保其在信息公开渠道上及时发布;
三、公开原则:
1.公开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实事求是原则,不得隐瞒、篡改或编造数据;
2.公开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不得拖延或隐瞒重要信息;
3.公开环境信息时应注重信息的易读性和易理解性,采用直观的数据统计和图表呈现;
4.公开化工企业环境信息时应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涉及敏感性信息。
四、监督机制:
1.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自查;
2.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如果发现企业公开信息不实、不完整或违反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公开处理结果;。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府、企业和公众都有义务和权利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增加透明度、参与度和监督度,促进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点:
1.信息主体:环境信息主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组织产生。
2.信息范围:涉及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数据、环境评估报告等与环境相关的信息。
3.信息发布方式: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牌、媒体等多种途径发布环境信息。
4.信息公开程序:包括信息申请、审核、发布等环节。
公众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公开要求的信息及时发布。
5.信息公开标准:通常包括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易读性等要求,保证公众能够真实了解环境状况。
6.信息公开责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等信息主体有义务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公众有权利获取相关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好处在于增强公众对环境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意识和公开透明度。
同时,也为公众和环保组织提供了有效的监督机制,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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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制度(5篇)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二、环境信息公开实施的国际现状联合国环境署宣布《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简称《奥胡斯公约》)正式生效,它在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方面赋予公众权利,并为各缔约方和政府机构规定了义务。
其中包括环境信息的公开内容和不应公开的内容,具体要求已经涉及具体行业、企业。
到____年____月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召开时,已经有____个国家和欧共体参加了该公约的大会,其中有____个国家和欧共体签署了该公约。
三、我国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②]首先,我国在环境污染____预警应急管理的信息报告与公开方面仍需加强。
其次,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环保信息公开主体应该由环保政务公开拓展到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尤其高污染风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十分必要。
另外,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环境应急管理中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法规的形式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应用,进一步推进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型的社会健康发展。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要公开环境质量信息,也要公开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为公众了解和监督环保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这对于加强政府、企业、公众的沟通和协商,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关系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2)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主动向公众公开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包括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数据等。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增加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提高环境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 公众权利:明确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与使用权利,并提供便利的途径和渠道,如设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设立热线电话等。
2. 信息公开范围:界定需要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状况、环境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等。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对企业和政府的环保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目的和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了解环保情况和参与环保工作的重要途径。
通过公开环保信息,公众可以了解企业和政府的环保情况、环保工作计划、环境污染排放情况等内容,从而掌握环保情况并作出正确的决策。
此外,在企业和政府制定环保政策和环保计划时,公众也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听证会等途径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强其参与权。
2.加强环保监督和责任追究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是加强环保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重要措施。
通过公开环保信息,公众和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和政府的环保情况,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从而加强环保监督和责任追究。
3.推动环保技术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推动环保技术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
通过公开环保信息,公众和企业可以了解国内外环保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从而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和推广。
此外,通过公开环保信息,公众和政府可以了解环保投资情况、环保产业发展情况等内容,从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政府和企业的环保工作需要公众的支持和参与,而公众的支持和参与需要企业和政府主动公开环保信息。
因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包括以下几点:1.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可以通过环保信息的公开了解企业和政府的环保情况,从而掌握环保情况并作出正确的决策。
此外,在企业和政府制定环保政策和环保计划时,公众也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听证会等途径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强其参与权。
2.加强环保监督和责任追究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的第二个目的是加强环保监督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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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强化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营造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提高环保部门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环保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章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确保环境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有效地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
第四条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环境保护规划;(三)环境质量状况;(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七)城镇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十)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十五)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及强制审核名单;(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和公开发布工作。
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公开环境信息。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当编制、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Adress、办公时间、联系TEL、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八条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环境信息。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
凡应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所有行政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都要向群众公开。
(二)真实公正原则。
环保部门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
公开的环境信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四)便于监督原则。
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众享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群众满意原则。
群众提出的所有申请,环保部门都必须办理,使“依申请公开”逐渐受到群众的关注和满意。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申请我局提供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三)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对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一)环境信息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二)环境信息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记录。
环保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三)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环境信息,除会对环境保护机关产生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外,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复制环境信息;(四)环境信息以计算机读取的形式存在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五)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六)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环境信息。
第四章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第十五条局办公室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所公开的环境信息;(四)监督考核各业务机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八)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时限规定及时公开发布。
第五章环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第十九条在公开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局办公室要对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管理,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在局域网上建立局机关系统内的环境信息报送、审查平台,方便各科、室、直属单位信息上报,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直属单位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报送本科、室、直属单位需要公开和更新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三条信息员采集的信息,先经本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校审后再报分管领导发布。
重大、疑难信息应逐级审查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环境信息年度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环保部门开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二)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三)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四)因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六)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环境信息公开时限制度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20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尽快予以答复,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章环境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第三十条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三十三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六)环境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