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ppt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
相遇关系的处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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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
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
安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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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 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 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 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 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 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 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
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 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 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 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 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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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
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
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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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
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 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 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 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宣讲

(二)管道安全环境——非常严峻
1、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
管道保护之间的矛盾尖锐
2、打孔盗油、盗气等违法 犯罪行为仍然猖獗
3、管道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冲突
管 (2010年5月2日)
克拉玛依12-13天然气管道严重泄漏案
2004年12月13日13时40分 许,新疆克拉玛依217国道382 公里处一条天然气管道发生严 重泄漏,大量天然气从被损坏 的管道内喷泄而出。事故是由 违章施工所致,当时在附近施 工的一家单位在取土作业时, 挖掘机将埋于地表浅层的天然 气管道损坏,致使天然气大量 外泄。
中国石油锦州化工分公司有一条 通往笔架山港口的石油管道,全长 44
公里,其中 有 8 公里管道穿过市区和郊
区.但在城区,管道上面有固定建筑;在 城郊,农民在管道上方搭建蔬菜 大棚.
锦州市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
十几年过去了,这种局面仍然没有解决。
3、 拆迁征地频繁,影响土地使用怎么办? ——管道企业补偿赔偿有法可依
此次漏油现场位于胶州市九龙镇 青岛原平工贸公司厂房附近。该厂系非 规划用地单位,地方政府明令拆除。因 该处距原油管道较近,仅20多米,管道 公司潍坊处便派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监 护,指明了管线的具体位置,并在管线 上方安置了明显标识。当日下午5点30 分后,施工方下班休工,管道公司现场 监护人员也随即撤离。谁知,挖掘机司 机为填埋建筑垃圾,在下班后私自施工, 擅自在管道上方开挖,致使管道破裂。
二、《管道保护法》对相关关系的处理 1、打孔盗油猖獗,怎样处理不法分子?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天然气管道安全 PPT课件

P<O.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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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气管道知识
(二)管道的材质及特点 1、钢管
2、聚乙烯(PE)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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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气管道知识
(1)聚乙烯燃气管材是以中密度或高密度聚 乙烯到的伤害
划伤 高温环境 强烈的阳光照射 长期受到应力
天然气的成因
天然气系古生物遗骸长期沉积地下,经慢慢 转化及变质裂解而产生之气态碳氢化合物,具 可燃性,多在油田开采原油时伴随而出。 天然气蕴藏在地下多孔隙岩层中,主要成分为 甲烷,比重0.65,比空气轻,具有无色、无味、 无毒之特性。 天然气公司皆遵照政府规定添加 臭剂(四氢噻吩),以资用户嗅辨。
(3)聚乙烯管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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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气管道知识
聚乙烯管的主要优点体现在: 1.耐腐蚀。 2.不泄漏。 3.高韧性。 4.聚乙烯管具有优良的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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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气管道知识
5.聚乙烯管道具有良好的抵抗刮痕能力。 6。良好的快速裂纹传递抵抗能力。 7. 聚乙烯管道使用寿命长,可达50年以
上,
2.6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人后应与路面 平齐;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人的深度,应使回 填后不遮挡字体。混凝土方砖标志和钢筋混凝 土桩标志埋人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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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效的天然气管道保护措施
现场保护措施 (开挖确认管道位置)
有效、及时沟通 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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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燃气事故案例
全国每天发生3~5起燃气着火、爆炸和 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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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效的天然气管道保护措施
(一)我们设置的标志
地面标志桩 PE保护板 黄色示踪带 保护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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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示带敷设 1.1 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
天然气管道保护概述课件

三、天然气管道安全危害因素及应对措施
外部干扰危害因素
建筑、施工损伤管道、地面交通因素引起的疲 劳失效、自然灾害(地震、地址灾害)引起的管道 损坏、违章建筑占压管道、人为恶意破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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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 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
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 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 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 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 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 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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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
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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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 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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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 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 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 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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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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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
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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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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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 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 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 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 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 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
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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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 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 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 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 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 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 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
•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 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 经济合理的原则。
•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 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 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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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 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 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 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 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 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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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 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 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 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 定的保护距离。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 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 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 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 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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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 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 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 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相遇关系的处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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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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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
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
安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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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
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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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
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源自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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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 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 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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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 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 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 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 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 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