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5号)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集中统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13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对象和起始时间在本区范围内,下列对象经新区人事局会同新区财政局认定后,享受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对象享受本试行意见医疗补助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19日。
二、医疗补助的形式采取单位补助和区集中统筹补助相结合的形式。
三、医疗补助费的筹资标准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的4%。
其中,单位补助费为2%,集中统筹补助费为2%。
四、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符合第一条规定医疗补助对象的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区级财政列入预算。
每年由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人事局核定当年医疗补助经费总额和享受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数额。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浦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浦民〔2010〕92号)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原北部、南部地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全区统一。
现将《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并由本区负责抚恤优待的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其他享受补差人员等优抚对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仍按上海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补助原则)1、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行医疗补助;2、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3、户籍地属地管理。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优抚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原渠道列支;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补助标准)优抚对象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在实施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1、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给予医疗补助100%;2、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给予医疗补助90%;3、病故军人遗属给予医疗补助80%;4、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补助80%;5、符合条件的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给予医疗补助100%,其他在乡复员军人补助80%;6、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精神病)给予医疗补助10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其他)给予医疗补助80%;7、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人员以及其他享受补差人员,给予医疗补助50%。
平安冬至 生态安葬

FEATURE民政A7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E-mail:sicj@责任编辑/司春杰美编/黄辰毅PUDONG TIMES《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浦东新区民政局介绍,浦东新区从2007年起在本市率先试行帮困丧补贴政策,对社会孤老、伤残军人、烈士遗属、低保人员等对象,在区内两家殡仪馆火化的四项基本项目费用予以补贴,限额1000元。
老的申领程序是:对象家属申请,街镇民政部门审核,区内两家殡仪馆代发,在火化结账时抵冲。
今年7月,新区民政局修订补贴试行办法,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
新办法改为由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街镇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并代发补贴费,事后街镇再与新区殡葬管理所结算补贴资金。
□本报记者司春杰通讯员施泉平平安冬至生态安葬在浦东,当代人包括今天出生的婴儿,将平均在80多年的时间中,相继转入“地下”。
如果其中的绝大部分人的骨灰以墓葬的形式继续存于世,不仅会给墓园带去不小的挑战,对浦东未来的建设也将带来不少的压力。
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浦东的殡葬用地已经所剩无几,绝大部分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即将面临无地建墓的“生存危机”。
殡葬用地紧缺与安葬需求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的殡葬活动,既消耗稀缺的土地资源和生态资源,又大量消耗百姓钱财。
在老龄化深度发展的今天,这种资源消耗越来越成为社会沉重的负担。
中国殡葬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上海理工大学教授乔宽元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希望浦东率先推广葬式创新,把这一沉重的负担转化为沉甸甸的资源。
记者:葬式创新应向何处去?什么样的葬式创新,才能让我们从把墓园“建了又平”、“平了再建”的怪圈之中走出来?乔宽元:上海是我国率先实现100%遗体火化的城市,其中,浦东人功不可没。
火化后的8两骨灰从来不是殡葬改革的革命对象。
但问题在于,我们采取了不适当的安置骨灰的方式,又要在葬墓中历经70年的长期保存,从而使“地下”产生了“亡口累积效应”。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沪民殡发[20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沪民殡发〔2016〕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城乡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支持引导居民参与葬式葬法改革,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2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殡葬服务工作实际,优先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逐步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7〕9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17〕9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沪民殡发〔2016〕7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亲属或者其他经办人在本市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予以补贴的办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节地生态葬式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葬式,主要包括:(一)节地葬式:指壁葬、廊葬、亭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葬式,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将骨灰藏纳于土、不树碑的安葬方式,以及家庭成员合葬的方式。
(二)生态葬式:指将骨灰撒散、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家庭成员合葬,是指在新购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或者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原有墓穴增加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骨灰的安葬方式。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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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2011〕6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现将《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支持“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推动“调结构、促转型”,实现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财预[2010]69号)精神、新区“十二五”规划和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发展部署,以建立较为完备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体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7+1”产业发展格局为基础,坚持招商与稳商、规范与高效并重,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效应,不断扩大财源基础和优化财源结构,不断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为实现新浦东、新跨越提供更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按照“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要求,以及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发展转型的目标,根据新区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突出财政扶持重点,着力支持发展金融、航运等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平稳衔接在对现行的“十一五”财政扶持政策作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归纳出需要保留、调整和取消的内容,并作相应的政策衔接。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海归创业资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海归创业资助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浦人社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海归创业资助操作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浦东新区海归创业资助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月8日浦东新区海归创业资助操作细则为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自主创新人才集聚度,吸引和支持海归人才来浦东进行科技创业,根据关于新时代浦东新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资助对象择优资助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由优秀海归创业人才及团队(包括入外籍以及港澳台地区人才)来浦东新区自主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创业人才及团队应获得浦东新区年度“最具潜力的海归创业团队”奖项,且获奖项目落地浦东。
2、创业依托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强,有较好的市场潜力。
3、创业人才及团队成员应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国(境)外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
4、创业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或团队持股(含技术入股)高于30%。
5、创办的企业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条资助内容每年遴选出10-20家优秀企业,分别评为“海创之星”、“海创之梦”。
获评“海创之星”的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获评“海创之梦”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获得新区其他关于创业赛事获奖项目资助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差额部分的资助。
同一企业只可获得1次本项资助。
第三条申报程序1、报名参赛。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将《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全区社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居委会自治功能,根据上海市社会建设大会精神及《关于加强本市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的导则》(沪委办发〔2009〕33号)的要求,区财政将拨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扶持居委会建设,提升居委会自治能力。
为确保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上海市社会建设大会关于加强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居委会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不断提升社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通过开展居委会“以奖代补”工作,加强居委会工作保障,提升居委会自治能力,促进社区管理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营造民主、文明、祥和的社区环境,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扶持原则(一)以奖代补原则。
居委会建设基本保障经费按照浦东新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居委会建设相关经费的指导意见》(浦民〔2007〕79号)文件要求落实。
在保持和完善原有各项扶持居委会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对居委会建设相关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估,以奖励形式进行增量扶持。
(二)分级评估原则。
考评工作实行层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街镇对居委会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区相关部门进行抽查评估,最后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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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
为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保障改善基本民生,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缓解办丧事的经济压力,新区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对浦东新区困难居民和特殊对象亡故后在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办理殡殓的费用试行补贴。
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社会孤老、烈士遗属、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百岁老人、残疾人、低保人员等。
二、补贴项目
普通炉火化费、普通车遗体接运费、普通告别礼厅租用费、三天内遗体冷藏费。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享受上述基本殡殓服务项目费用100%的补贴。
四、补贴手续
新区民政局委托街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委托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核发补贴费用。
具体申请、审核、核发程序如下:
1、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凭本人身份证、死者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由街镇民政部门对死者家庭困难情况、特殊身份状况进行审核并盖章。
2、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在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办理殡殓时,携经街镇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申领补贴。
经殡仪馆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确认补贴金额,并在殡殓费用结算
时予以抵冲。
3、对因故没有及时申请补贴的,可在丧事后30天内补办申请手续,携经街镇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到办理殡殓的浦东殡仪馆或南汇殡仪馆申领补贴费。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为建立帮困济丧长效机制,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在新区民政局部门预算中给予保障。
帮困济丧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新区民政局委托新区殡葬管理所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
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新区财政局委托审计专业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3、帮困济丧补贴费由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先行垫付,然后与浦东新区殡葬管理所按实结算,每年清算一次。
六、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