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从《合同法》解释三看无权处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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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2篇)

论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处分权而将他人财产转让、赠与、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民事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合法性与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引言在我国《民法典》中,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处分权而将他人财产转让、赠与、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民事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涉及财产权益纠纷较多。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的概念、法律效力、效力认定以及法律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权处分的概念1. 法律上的处分权:指法律规定的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如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

2. 合同上的处分权: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如抵押权人、质权人等。

3. 无权处分: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处分权而将他人财产转让、赠与、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民事行为。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分析(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无权处分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故意隐瞒财产权属、故意伪造产权证明等。

(2)行为人具有处分意思。

无权处分行为中,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产转让、赠与、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意思表示。

2. 效力认定(1)对第三人而言,无权处分行为原则上无效。

第三人取得财产权益的,应当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

(2)对原财产所有人而言,无权处分行为原则上无效。

原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3. 特殊情况下的效力(1)善意取得。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权益,则无权处分行为对第三人而言具有法律效力。

(2)债权人的同意。

如果债权人同意无权处分行为,则无权处分行为对债权人而言具有法律效力。

四、无权处分的法律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无权处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

(3)明确无权处分行为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1)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了解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目录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1)引言 (1)介绍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和背景 (1)引出文章的目的和重要性 (2)无权处分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3)解释无权处分合同的含义 (3)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特点和要素 (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 (5)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原则 (5)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限制 (6)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保护 (6)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 (7)国内法律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 (7)国际法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 (8)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保护措施 (9)法律保护无权处分合同的措施 (9)合同当事人自身的保护措施 (10)无权处分合同案例分析 (11)分析具体的无权处分合同案例 (11)探讨案例中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方法 (12)结论 (12)总结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 (12)强调无权处分合同的重要性和合法性 (13)引言介绍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和背景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或权益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合同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合同自由原则的平衡。

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或权益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或权益,但该方仍然进行了处分行为,那么这个处分行为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对合同另一方产生法律效力,成为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核心问题。

其次,无权处分合同还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或权益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明确约定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或权益,但该方仍然进行了处分行为,那么这个处分行为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对合同另一方产生法律效力,同样成为了无权处分合同的问题。

无权处分合同的背景可以从合同法的发展和实践中来分析。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考观点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考观点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考观点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呀,最近可被一个法律问题给搞得头都大了。

啥问题呢?就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

这听起来好像有点拗口,我给您慢慢说。

您想啊,假如说有这么个人,老张,他不是房子的主人,但是他把这房子卖给了老王,还签了合同。

这老张就是无权处分人啊。

那这个合同有没有效力呢?这在法考里可是个很重要的考点呢。

从传统的观点来看,那时候就觉得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啥叫效力待定呢?就好像一个东西,悬在半空,还不知道最后是个啥结果。

比如说,要是房子真正的主人后来追认了,说“行,老张卖就卖了吧”,那这个合同就有效了;要是主人不同意,说“我可没让他卖”,那这合同就无效了。

这就好比一个小孩做了个决定,但是得大人点头才行。

这个观点有它的道理,毕竟是在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益。

但是啊,这也有问题。

这要是真正权利人一直不表态呢?那这个合同的状态就一直这么悬着,老王的权益可就得不到保障了。

这老王得多着急啊,钱付了,房子能不能到手还不知道。

后来啊,又有一种新的观点出现了。

现在很多人觉得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

这就像给这个悬着的东西定了个调。

为啥这么说呢?这合同啊,它反映的是老张和老王之间的一种合意,他们俩都同意这个房子买卖的事儿。

这就好比两个人要一起做个生意,他们商量好了,合同就已经有它自己的价值了。

而且啊,这样也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您想啊,如果只要是无权处分合同就效力待定,那市场上的交易得多不稳定啊。

大家都得担心和自己签合同的人有没有处分权。

这就像在一个集市上,你买个东西,还得担心卖东西的人是不是真的能卖,这市场还能繁荣得起来吗?我还认识一个法考辅导老师,姓赵。

有次他在课堂上给学生们讲这个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那可真是绘声绘色。

他说:“你们就把这个无权处分合同想象成一个小树苗。

按照以前的观点,这个小树苗能不能长大,得看别人的脸色,真正的权利人就是那个决定小树苗命运的人。

可现在呢,这个小树苗它自己有生长的权利,只要合同双方达成了合意,它就应该被认可,就像小树苗在合适的土壤里就应该茁壮成长一样。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1. 引言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对所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出卖人无权处分该标的物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2.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定义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在出售标的物时,并未取得该标的物的处分权,即出卖人无权对该标的物进行买卖。

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可能存在效力问题。

3.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3.1 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合同无效当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那么该合同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3.2 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如果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道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且合同其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合同仍然具有效力。

这是因为买受人是基于对出卖人的信任签订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因无权处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3 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如果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取得了标的物的处分权,那么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此时,买卖合同的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4. 结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以确保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

同时,出卖人也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无权处分的事实。

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买卖合同才能得到有效履行。

5.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 无权处分情况下买受人的权益保护在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6.1 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如果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当一方无权处分其财产时,其签署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律界存在着较多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进行探讨。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无权处分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相应权力的情况下,以合同的形式处分其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拥有相应的权益或财产所有权方可处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没有相应的权益或财产所有权,却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处分操作。

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争议1. 生效与否的争议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法律界普遍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权处分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法律对其效力不做限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权处分合同应当无效,因为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权益或财产所有权,无权处分其财产或权益。

2. 无效与有效的区别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争议,还涉及到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有效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无效的,即使被违约方执行,最终也会被法院判决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它存在一种相对性,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同的部分无效。

四、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制度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并未明确规定。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争议,依据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一些结论。

1. 自由意思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自由意思原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对当事人的意图进行干涉。

因此,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签署的无权处分合同应当受到保护。

2. 摇板原则根据摇板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和认定,以查明当事人真实的意图。

如果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署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并且能够满足合同法的其他要件,那么该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3. 补救措施如果当事人签署的无权处分合同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被侵权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向法院申请合同部分无效,并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合同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一方不具备处分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其处分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首先,合同代表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合同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但不具备为他人处分合同效力的权力。

因此,若合同代表没有按照授权范围行事,其处分合同的行为无效。

其次,当事人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未经批准处分合同效力。

合同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进行处分,其行为无效。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甲方需要经过乙方同意才能处分合同效力。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将合同转让给其他人,这样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再次,当事人违反禁止性规定未经批准处分合同效力。

合同通常会涉及到一些禁止性规定,例如,不得转让、不得抵押等。

若合同中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禁止,当事人未经批准去处分合同效力,其行为是无效的。

最后,当事人存在特殊属性未经批准处分合同效力。

例如,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处分合同效力的行为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满足法定年龄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些人不能对自己的合同进行处分。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合同代表未经授权、未经批准、违反禁止性规定、特殊属性等情况下进行的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

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无处分权 合同效力

无处分权 合同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将合同不能履行与合同无效严格区分开来。

1、即使出卖人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2、之所以认定合同仍有效,其实是给守约方提供足够的权利救济,即守约方仍可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该条司法解释规定旨在依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物权变动与结果区分之精神,理顺《合同法》第51条与第132条之关系。

合同由《合同法》来调整,物权变动由《物权法》来调整。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转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

一方缔约时不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能否发生物权变动,则取决于一方的嗣后状态,此过程中,物权变动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因此,相对方不能以一方缔约时无处分权或所有权来主张合同无效。

追问第三条的当事人是否包括了:出卖人,买受人以及原权利人,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不知道你的怎么看的!回答回复如下:一、在原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或无权处分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对原权利人无任何约束力。

原权利人针对合同标的物直接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即可,无需以《合同法》为依据。

二、我认为该条规定针对的主体是无权处分人及合同相对人,不包含原权利人,该条司法解释第1款并未也不能限制物权权利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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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解释三看无权处分之效力题目:从《合同法解释(三)》看无权处分之效力专业:法学班级:一班学号: 1001070213姓名:李玉林指导教师:崔华洁成绩: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2013年1月题目:从《合同法解释(三)》看无权处分之效力摘要:在新《合同法》解释出台之前,根据《合同法》第51条,实践中一直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此一直为学界和实务界所诟病,新的解释则是对这一问题的修正。

本文将结合物权变动模式与善意取得制度,再看无权处分之效力,理顺无权处分与无权处分合同的关系。

关键词:无权处分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合同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学界便已有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争论,该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修正和止争的作用。

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模式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又与善意取得制度在实务中牵扯较多,本身已极为复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将越来越多,将其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既不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能紧跟实践的需要,也不符合学理的要求。

本文将结合物权变动模式与善意取得制度对其进行分析,以得出一些对实践有益的结论。

1.无权处分概述处分是民法上最基本的概念之一,理解处分关键是要理解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拉伦次指出,负担行为是指使是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一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的法律行为,其首要义务是确定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处分行为则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力的法律行为①。

可见,负担行为具有相对性,是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来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其应属于债权的范畴,最常见的应为合同。

处分行为则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是运用自己的权利作用于处分对象上以使其发生法律上之变化的行为,典型的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取消某项权利等。

可见,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应属于物权范畴。

两者都为法律行为,但具有如下区别:第一,负担行为是使行为人对特定相对人负某种义务的行为,是债权性质,并不能直接发生权利或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处分行为是基于处分权而行使的使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无须借助其他权利的协助。

第二,两者的生效要件不同,负担行为因属于债权范畴①卡尔·拉伦次:《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6页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在此仅讨论合同之债),故其生效要件应符合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的债的生效要件,狭义地讲,在合同之债中,只要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行为满足其生效要件,该合同即为有效。

故而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负担行为不必适用标的物特定或确定原则,即标的物是否成就,不影响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负担行为的生效不必以当事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为必要条件,即买卖合同中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并不需要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只在合同履行时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并且保障买受人的权利取得就行了。

而处分行为意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须处分人享有处分权,而判断处分权的存在与否并不是依据做出处分时的情况,而是依据处分行为发生时的情况,即处分行为发生时必须适用标的物特定或确定原则,处分权运用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表现为合同履行时(在我国表现为交付或登记)享有处分权,这极大地解决了种类物买卖和将来物买卖的问题。

“正是以此为判断标准,才解决了种类物买卖和将来物买卖的有关规则,只要在种类物被确定之时和将来物产生之时,出卖人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出卖人的处分行为即视为有效。

”①第三,负担行为具有相对性,是对人的,所以其生效不必进行公示,而处分行为具有绝对性,是对世的,其生效须以交付或登记作为公示。

①刘丽敏,魏爱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无权处分考析,河北学刊,2011年7月第31卷第4期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对于该条中的处分一词,学界历有争论,有学者认为该处分仅指处分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该处分是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于一身的。

新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则规定:当事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该看到,该条的出现使得该问题趋于明朗,第51条中的处分应指处分行为,具体述容后讨论。

2.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世界上主要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三种,分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折中主义,其中折中主义又称为债权形式主义。

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并不相同,基于合同行为而进行的无权处分则是对一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考验,下面简要析之。

(一)债权意思主义,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债权合同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除合意之外,再无需其他要件如交付或登记。

贯彻债权意思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主义的国家并不承认民法中的物权行为,买卖合同的成立即双方的债权行为的成立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变动与债的关系合二为一,不做区分,最典型的为法国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由于其彻底贯彻了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无权处分,其最典型的表述为“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

可以看出,债权意思主义认为物权变动与债权行为具有同构性,物权变动的不能将直接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而无权处分因不享有处分权而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而无权处分场合,只得令债权行为无效。

(二)物权形式主义,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外,还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如交付或登记来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的立法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根据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债权契约仅产生债法上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契约的订立并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须借助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客观存在的物权契约,此即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另外,物权行为还具有无因性特点,即债权契约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二者之间无必然联系。

”①就买卖而言,处分行为不是指做出债权契约,而是指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实践中多表现为合同的履行阶段,订立合同的债权行为(亦即负担行为)①朱格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辨析—兼评《合同法》第51条,开封大学学报,2010年12月第24卷第4期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并不会因为物权行为的无效而无效,换言之,合同不能履行并不会导致合同本身无效。

(三)折中主义,又称债权形式主义,是指除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外,还须采取交付或登记方式方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主义,我国为采取该模式的国家。

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内在原因和动力,但并不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还须有交付或登记行为,其与债权意思主义的区别就在于它并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

应该看到,在该模式下债权契约并非物权变动的唯一原因,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订立只是合同标的物转移的一个条件但并非全部条件,此外尚须有交付或登记之行为,“买卖合同的生效仅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直接引起标的物所有权的变动。

”①结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我国在实务中的操作,应该看到,我国并不承认一个合同行为会发生债权设立和物权变动的双重效力,否则合同不能履行便应归于无效,那么违约责任的主张便缺乏理论依据了,在此,承不承认债权行为之外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已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一个债权行为是否能够发生上述之双重效力。

既然在该模式之下合同的订立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没有必然联系,则物权转移的效力待定并不能推论出合同的①韩旭至: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探析,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3月第29卷第3期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效力待定,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之效力,亦不能为效力待定了,应为有效。

我们以该结论再看《合同法解释(三)》: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出卖人对标的物不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亦即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这正是物权转移的效力待定并不能推论出合同的效力待定的正确规定。

再看第二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人民法院支持的买受人的主张来看,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成立条件都是合同的生效,此亦为上文印证。

既然无权处分的合同其效力有效,那么《合同法》第51条该如何理解呢?此涉及到一个对第51条中处分一词的理解问题。

《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其正面意思并不明确,而是经常被作反面推理,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效力待定”,但是前面我们已经论述,无权处分的合同应为有效,如果此处的处分一词包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双重意思,则无异于承认负担行为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后方发生效力,如此则与新合同法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释相左矣。

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既然将该条中处分的涵义仅限定为处分行为,而不涉及债权行为,则该条便无甚实际意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本就有效,已无需法条赘述。

如需使第51条继续发生效力,则可对其予以适当的扩大解释,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

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之一,但不限于所有权,没有处分权而为处分行为,从维护民法之公平正义原则的角度看,自不应有效,其存在转化为完全有效和完全无效两种可能,如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其无权处分的效力得到补正,在合同中受让人继受取得标的物;如权利人不追认,则处分行为无效,如符合善意取得,则按善意取得处理,如不符合,则可依合同之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处理。

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体系尤其是物权变动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其与无权处分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之物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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