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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资料(完整版)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本质和特征(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的本质反映了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它表现在:第一,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器可以依据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即通过国家政治权力把私人占有的社会产品的一部分变为国家所有。

第二,税收体现一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关系。

税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

它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在税收的整个过程中,必然发生国家与各种不同性质和规模的经济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与社会各阶级、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分配关系与一般的分配关系迥然不同。

一般的分配关系,是以经济单位为主体通过等价交换或不等价交换而发生的分配关系,而税收的分配关系是以国家为主体采取强制无偿形式而发生的。

税收的概念和税收的本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概括什么是税收,后者则主要概括税收所代表或反映的经济关系。

(三)税收的特征税收的本质既然是以国家为主体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占有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必然要求税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1.税收的强制性。

这是指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地纳税。

税法同国家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对不同的纳税人具有同样的强制力。

2.税收的无偿性。

这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

所谓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缴纳的货币或实物就转变为国家所有,纳税人得不到任何报酬,不存在等价交换,也不再返还。

3.税收的固定性。

这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在强制、无偿的前提下,固定性也是税收的最重要的形式特征。

所谓固定性,一般是指在征税之前,国家采取法律的形式,把每种税的征收对象、纳税人以及征收数额和比例都规定下来,以便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

中国税法概论

中国税法概论

中国税法概论中国税法概论税法是研究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范的学科,是指国家税收政策的法律基础和法律规范。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法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国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税法的发展历程中国税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了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不断调整和完善;进入 21世纪后,我国税法建设不断深化和完善。

1.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了新中国的税收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一套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税收体系以纳税人为核心,实施计划经济与分配制度相结合的税收政策。

中国税制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革,形成了基于人口、地区和生产力三个基本因素的征税制度。

此时期的中国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统计法》为代表。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不断调整和完善。

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提出并实施,我国税法开始了全面的改革与调整。

198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税费分离制度。

税费分离制度使税法更加成熟,确立了税法的基本框架。

此时期,我国税务管理体制发生调整和改革,形成了现行的税务管理体制,相应的税收法规也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完备。

3.进入21世纪后,我国税法建设不断深化和完善。

2001年,中国税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消费税法、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法等一系列税收法规相继出台,中国税法的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

此时期,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的管理体制、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信息公开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二、中国税法的性质税法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法律基础和法律规范,它的性质复杂而多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税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体现。

因此,税法具肯定的性质,税法的规定不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税法概论基础知识(PPT 98页)

税法概论基础知识(PPT 98页)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
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
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最基本要素)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
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
的规定。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 那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依 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P2) 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 比如:纳税人开业经营,这个时候就产生了 税收法律关系,那纳税人停止营业,就造成
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三、我国税法构成要素(11个要素)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各章
其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1)无偿性;(2) 强制性;(3)固定性。

税收特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
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
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
范和约束。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 一、税收和税法的定义
• (二)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
•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 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 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 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税主要包括:P7 • 税法的分类

2024版《税法》中国税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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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绿色税收征管:加强绿色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同时,加强与其 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绿色税收征管合力。
• 推进绿色税收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绿色税收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 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体系。
07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CHAPTER
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
税务登记
0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税率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 结合的方式,根据所得额的不同,
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收优惠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 业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等。
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子女教育、继续 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的提高等。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缴纳程序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的 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如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 期定额征收等。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 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其他征收措施,如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等。
滞纳金与罚款
税收优惠和减免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房屋,如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宗教寺庙等, 可以享受房产税的优惠或减免。
车船税制度
1 2 3
征税对象和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辆和船舶,包括机动车辆、 非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计税依据和税率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船的吨位或功率。税率则 根据车船的种类和吨位或功率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信息化建设

税法全套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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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 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 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属于法律范畴,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调整对象为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3.立法目的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法从广义上说,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税 收的各种法律或条例,这是各种税收的基本法律规 范;二是各种税收法律或条例的实施细则、实施办 法,这是对各种税收法律或条例所作的扩展性或限 定性、解释性规范;三是各种税收的单项规定,这 是对税收法律、条例或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所作的 一些补充性规定。
例:五级累进税率表
级数
所得额级距
1 0~1000元(含)
2 1000元~5000元(含)
3 5000元~10000元(含) 4 10000元~20000元(含) 5 20000元以上
税率 10% 20% 30% 40% 50%
速算扣除数 0
100 600 1600 3600
(3)种类(按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划分) ①全额累进税率 A.概念: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 计算征税。 B.优点:计算简便。 C.缺点:两个级距的临界点附近会出现税负陡增现象。
(3)种类: ①单一比例税率(烟叶税、车辆购置税) ②差别比例税率: 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消费税) B.行业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 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建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契税)
2.累进税率 (1)概念: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 级,不同等级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 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 (2)优缺点: ①优点: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 ②缺点:计算较为复杂(特别是超额累进税率)
第一章:
税制概论

第1章税法概论[1]

第1章税法概论[1]
第1章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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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第1章税法概论[1]
一.税法的定义 1.税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 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是征纳双方依法征税(纳税)的行为准则。
2.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1)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 (2)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1)强制性:
①强制性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 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②税收具有强制性,而“公债”(国库券)这种财 政收入(财政收入的有偿形式),则没有强制性。
公债是自愿的(国库券的自愿认购),具有非强 制性!同时,也是有偿的,不但还本,还要付息。
③税收与“罚没收入”这种财政收入虽然都有强制 性,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截然不同。
五.税法的作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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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税法概论[1]
第二节 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 法律的关系(略)
第三节 我国税法的立法原则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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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税法概论[1]
第四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税法的制定:即:税收的立法; 税法的实施:即:税收的执法. 一,税法的制定 税收立法:(一)税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地方政府.
第一,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第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第四,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二)遵守税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都必 须遵守税法,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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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税法概论[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指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 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该原则的功能主要在于处理税法稳定性与 灵活性的关系,避免效力上的冲突。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重新作 出特别规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形式予以规 定。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但这并不是 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在 此,它们不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 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但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 力仍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级别较高的税法。

税法 第一章税法概论

税法  第一章税法概论



共32页 23
第六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 式,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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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征纳双方。 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 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内容: 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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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 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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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九、减税免税 。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 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是一 种给予鼓励或照顾的法律规定。

减免税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 、税率式减 免、税额式减免 。 减税方式有:即征即减、先征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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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篇 税法基本理论

我国税收的特征、税法的作用,建立税 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结构和体系、税 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和税务机构的职权, 税收立法和税收管辖权等问题,是税收 法律制度的理论问题,也是学习和研究 税收法律制度必须首先弄清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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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章 税法概述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税收的概 念和特征、税法的分类、税法构成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理解税法的原则和作用、 税法的概念、税收的分类;了解税收与 税法的关系,为以后各章的学习打下良 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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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税收法律制度税法概述

税收法律制度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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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税法概述
4、税率
• 采用比例税率。 • 11类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有高有低。应税
消费中税率最高的是烟类中的甲类卷烟, 税率为45%。税率最低的是小排气量的 小汽车,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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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税法概述
(四)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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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税法概述
1、营业税和营业税法
• 税收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1、税收是以国 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 中征税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 家行使征税权。2、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 一方享有征收权利,纳税一方负有缴纳义务, 并不奉行等价有偿原则。3、税法规定的权利 义务,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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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税法概述
2、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 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 模纳税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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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税法概述
3、增值税的税率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 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 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
2、纳税主体
•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 邮电通信、建筑安装、文化娱乐以及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 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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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税法概述
3、税目和税率
• 税目为9个,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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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概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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