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合同协议书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合集下载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上述理由所作出的规定。

第四,从法律后果上讲,合同变更因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也就不产生溯及既往的问题。

变更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即当事人只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则不再变动。

而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关系消灭,因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尤其应该看到,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而合同的变更因不与违约联系在一起,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见,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解除虽有共性,但又具有各自突出的特点,可以说个性多于共性。

因此,我国统一合同法不能因为考虑到两者的共性,而将其作为相同的问题规定在一起,而应当充分考虑其各自的特点,将它们作为两种制度分别作出规定。

这不仅有利于完善变更和解除制度的内容,保障合同当事人正确行使变更和解除的方式。

尤其是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区分这两种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如果当事人通过变更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应该鼓励当事人通过变更,而不必通过解除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因为解除要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因此,它毕竟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

过多地运用解除的方法,确实对增进交易不利,也会造成一些财产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十一、关于合同权利转让须经义务人同意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转让合同权利实际上是将合同债权作为交易的标的。

合同债权转让既是市场交易发展的结果,也必将极大地推动投资的自由转让和流动化,促进市场交易的迅速发展。

一般来说,合同的转让要涉及到两种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关系,二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关系。

尽管债权人转让债权乃是根据其意志和利益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但此种处分通常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上的权益冲突现象。

即从保护和尊重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交易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自由转让其权利;但是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稳定合同关系出发,又应对权利转让作出适当限制,即要求转让应征得债务人同意。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及对策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及对策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及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起到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双方利益的作用。

然而,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却面临着一些难点。

本文将就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难点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合同格式条款监管难点1.条款语言的复杂性。

合同格式条款常常涉及到法律术语、商业惯例等较为复杂的内容,对于普通消费者或小型企业而言,理解这些条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条款力量的不对等。

由于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由大型企业或权力较强的一方编写,使得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被迫接受这些条款,从而造成合同双方的权力不对等。

3.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

有些合同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欺诈、不公平、霸凌等问题,对于消费者或小型企业而言,很难给予足够的防范和保护,导致其权益受损。

二、对策1.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简明性。

对于合同格式条款中的语言,应尽量使用简单明了、易理解的表达方式,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从而提高普通人士的理解能力。

2.增进双方协商平等。

对于合同签订双方,应加强协商和商务谈判能力,确保其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双方权力平衡。

3.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力度。

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严格监管,加强对不合理、欺诈和不公平条款的审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处罚。

4.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法律意识。

消费者和企业在与合同相关的活动中应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通过法律援助、媒体曝光等途径,提高对合同格式条款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5.推动行业自律。

各行各业应建立自律机制,通过公开承诺、行业规范等方式,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遵守合同规则,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难点主要表现在条款语言复杂性、条款力量的不对等以及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简明性,增进双方协商平等,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并推动行业的自律。

合作协议书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

合作协议书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

合作协议书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商业合作日益发展,合作协议日益成为各类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涉及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合作协议往往会导致争议的产生。

为了确保各方的权益和合作顺利进行,本文就合作协议书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常见争议点及解决方法1. 合作目标的不明确在签订合作协议书时,双方对于合作目标的表述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一方认为应该追求市场份额的增长,而另一方则主张注重品牌形象的提升。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双方应当明确详细的合作目标,并在协议中将其明确规定。

同时,可以在协议书中设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合作目标进行评估和调整。

2. 权益的分配在合作中,各方的权益分配常常是一个敏感的问题。

一方可能觉得自己所投入的资源和努力不够得到公平的回报,从而引发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分配比例,并设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以确保权益的合理分配。

3. 合作时间的延误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合作时间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合作进度延误。

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共同探讨解决方案,如延长合作时间、增加资源投入等。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考虑争议解决机构的介入,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解。

4. 信息披露问题合作协议中存在约定双方应提供的信息,但可能因为信息的提供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引发争议。

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双方在签署合作协议前,应详细约定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并明确追究责任的机制。

如出现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 合同解除合作协议书可能存在一方违反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在面临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协商,尽可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争议。

三、总结合作协议书作为商业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常会涉及各方的利益,因而争议时有发生。

在签署合作协议书时,双方应尽量准确明确地表述合作目标,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分配,合理约定合作时间并设立沟通机制,详细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和追责机制,并在合同解除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八、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撤销该合同,使其已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大陆法国家大多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销的合同范畴,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可见,我国民法仅将两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而将其它的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值得研究。

在统一合同法的制定中,关于欺诈、胁迫合同是否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存在着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可撤销的合同说。

此种观点认为,欺诈、胁迫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因为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或者说存在着瑕疵的意思表示。

瑕疵的意思表示意味着表意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为了充分维护表意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对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一方施加不利的后果,法律应赋予受到欺诈、胁迫的一方以撤销权,将瑕疵意思表示的效力的决定权交给被欺诈人、被胁迫人,使其能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到其利害得失以后,作出是否使合同撤销的决定。

〔21〕二是无效合同说。

此种观点认为欺诈、胁迫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统一合同法乃应继续采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其主要根据在于:一方面,由于许多欺诈、胁迫行为不仅造成了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而且也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不论被欺诈的一方是否要求使合同无效,有关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作出干预。

另一方面,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仅仅使不法行为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虽然能使受害一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但并没有对欺诈、胁迫的一方实行惩罚性的判裁,从而难以制止欺诈、胁迫行为。

如果将其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可以为不法行为人承担除民事责任以外的行政责任提供依据。

2023合同书写规范性分析、评价、总结、整改措施

2023合同书写规范性分析、评价、总结、整改措施

2023合同书写规范性分析、评价、总结、
整改措施
介绍
本文对当前公司合同书写的规范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整
改措施,以期提高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为公司日常合作提
供帮助。

分析
经过对公司合同文本的观察和分析,发现以下问题:
1. 表述不准确或模糊。

合同中使用的术语表述不够准确,含义
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2. 格式不规范。

使用的字体、字号等格式不统一,排版混乱。

3. 缺乏重要条款。

合同中缺乏必要的条款,导致合同的有效性
受到影响。

4. 构成不完整。

部分合同的构成有遗漏,缺少必要的文本内容。

评价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容易导致合作方的误解和投诉,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法律风险。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整改措施
为解决以上问题,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 统一术语表述。

在合同中使用准确、明确的术语,避免歧义和误解。

2. 规范文本格式。

统一字体、字号、标题等格式,保证合同的整洁和规范。

3. 完善合同条款。

在合同中加入必要的条款,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 完善合同架构。

对合同的架构进行修改和完善,避免遗漏和不完整。

总结
本文通过对公司合同的分析和评价,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期提高公司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维护公司利益。

谈谈对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研究与分析

谈谈对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研究与分析

谈谈对于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假设干疑难问题探讨〔上〕谈谈对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假设干疑难问题探讨〔上〕作者王利明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法律规那么。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公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那么?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标准合同关系的一些最根本的规那么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开展和法治建立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展了思考,现将局部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

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标准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标准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确实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协议书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

协议书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

协议书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协议书是一种重要的文件,它是双方就特定事项达成共识的书面记录。

然而,协议书往往涉及各种利益和权益,因此常常会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协议书中常见的争议,并提出解决这些争议的方法。

一、合同履行问题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一方可能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重新协商:双方可以再次协商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这需要双方以开放的心态,诚实地交流,并就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妥协。

调解通常由专业人士或法律机构主持,他们会独立公正地对争议进行仲裁,并提出解决方案。

3. 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会选择一个中立的仲裁员或仲裁团队,按照相关规则进行仲裁,并接受最终判决。

4. 诉讼:如果协商、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诉诸法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将由法庭进行审理,并由法官做出判决。

二、解约问题当一方违反协议书的约定或无法履行其责任时,另一方可能考虑解除合同。

对于解约问题,解决方法如下:1. 违约通知:非违约方可以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指出其违约行为,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纠正。

如果违约方能够及时补救并履行合同,争议可能可以得到解决。

2. 赔偿:如果违约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通过补救措施解决争议,非违约方可以要求索赔。

在协议书中,通常会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法律救济:如上所述,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解约争议,非违约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将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三、解释争议有时协议书中的某些条款可能存在不明确或引起争议的问题。

解释争议可能导致合同的履行受阻。

在解释争议的情况下,常见的解决方法包括:1. 文本解释:双方可以参考协议书的具体文本,试图通过理解和解释条款的语言来解决争议。

协议书撰写中的合同解释与争议解决方法

协议书撰写中的合同解释与争议解决方法

协议书撰写中的合同解释与争议解决方法在商业交易中,协议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和解释的主观性,协议书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成为了一个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协议书撰写中的合同解释原则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首先,合同的解释是确保各方共同理解和遵守合同条款的关键。

在协议书的撰写过程中,合同解释应该是明确和具体的,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语言。

合同条款应该尽可能详细地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此外,合同条款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解释,而不是根据字面上的解释。

这意味着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该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共识,以及合同条款的背景和目的。

其次,合同解释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

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法院将倾向于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然而,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释合同条款,而是应该基于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解释。

此外,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法院将采用“合理人的解释”。

这意味着法院将根据一个合理人的观点来解释合同条款,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这个原则旨在确保合同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并避免当事人的个人解释对合同的影响。

当协议书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种常见的方法是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和交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法通常能够达成双赢的结果,并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如果谈判和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中立的仲裁员来进行裁决。

仲裁通常更快速和经济高效,而且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更好。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通常较为复杂和耗时,但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统一合同协议书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

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 〕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

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

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

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

〔3〕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

〔4〕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

〔5〕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6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

如果将合同限定为主要反映发生在民事主题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合同的范畴。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使用广义的合同概念。

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在统一合同法中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则根本不能确定该法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统一合同法也将成为无所不包的、内容庞杂、体系混乱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视为民法的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观点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显然将合同的定义限定得过于狭窄,如采纳此概念将会严格限制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并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具体来说,第一,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债权合同。

由于这些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移转物权,因此在德国法中称为物权合同。

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但许多学者也认为这些合同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合同的特点。

〔7 〕假如因为这些合同非为债权合同而不应作为合同对待,且不应受统一合同法调整,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理所当然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在民法中,一些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也不是纯粹的债权合同。

早在1892年,德国学者孔兹(Kun-ze)就已提出,应将契约行为和合同行为分开,双方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而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则称为合同。

我国一些旧学者也曾指出了合同行为不同于一般契约行为的特点。

〔8〕我们认为,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之处在于,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或分配盈余等方面的关系。

然而,由于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因此当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许多新的合同关系将应运而生,为了使各种新的合同均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就必须扩大民事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不能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的范畴。

多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坚持认为承包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已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必需的),足以说明了这一问题。

总之,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实际上是采纳了狭义的合同概念,这一概念是科学的、合理的。

统一合同法应继续采纳这一概念,而将各种反映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纳入统一合同法规范的对象之中。

二、关于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然而,我国合同立法是否已经采纳或应当采纳这一原则,学者对此曾有不同看法。

应当看到,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管理体制建立以来,由于强化指令性计划的管理和对经济的过多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

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虽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互利原则,但该法仍强调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许多方面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或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

可见,该法并未真正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据此,我国许多合同法教科书也只承认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而不承认合同自由原则。

〔9〕我们认为,统一合同法中应明确确认合同自由原则,并将其充分体现在各种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

而现行合同立法中所确认的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尽管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但并未概括合同自由的全部内容。

合同自由不仅仅体现在合同的订立方面,而且还应当体现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的确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转让乃至于违约的补救等许多方面。

为什么我国统一合同法应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认为,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巩固改革成果,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需要。

改革以来,随着指令性计划的适用范围的缩小,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日益受到尊重。

1993年,立法机关修改原《经济合同法》,其中一项重要目的就是要确认改革以来在扩大当事人合同自由方面的成果。

例如,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对原《经济合同法》涉及计划的10个条文删除了大部分条文中关于计划的规定,仅保留2 条关于计划的规定。

尤其是将原来的第四条关于“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将原第七条关于“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这就意味着,我国合同法已不再将计划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

为了减少政府对合同关系的不必要干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也尽量减少了政府对合同干预的权力。

可见,《经济合同法》修改的基本宗旨之一即在于扩大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

这显然是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的。

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是尊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合同自由,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越充分,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越强,则交易将越活跃,市场也将随之得到发展,社会财富也将因此而增长。

所以,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作为其最基本的原则。

可以这样说,检验统一的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于是否在内容上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上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应该在整个合同法规范和制度中得到体现,统一合同法贯彻合同自由原则,重点应解决如下问题:第一,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认定方面,应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

例如,不应规定合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并使之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应作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限制和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第二,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方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除了一些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性质决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外,不能因为合同中不具备某些条款(如违约责任条款等),便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

第三,在合同形式的确定方面,除了那些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审批、登记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外,对口头合同的效力不应一概予以否认。

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具体的合同内容,或者双方都承认合同关系及其内容的存在,则应当确认该口头合同的效力。

第四,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应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约定的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第五,在违约责任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不符,只要约定的数额并不是过高或过低,则应认为该约定有效。

三、关于合同的相对性与合同的概念和合同自由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是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能发生在自愿订立合同的特定主体之间,这就产生了合同相对性规则。

所谓合同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统一合同法中是否应当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