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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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实施《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实施《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实施《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绍政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实施《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09〕54号)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实施〈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绍兴市实施《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工作方案鉴湖是省级风景名胜区,是绍兴黄酒的主要水源地。

鉴湖水域是我市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约有近百万人口。

保护和治理鉴湖水域环境直接影响绍兴中心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988年7月2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2009年4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五次修正。

为贯彻实施新修正的《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鉴湖水域环境综合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对鉴湖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绍兴中心城市建设,提高绍兴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为期三年的综合整治,使鉴湖水环境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得到控制,群众对鉴湖水域水环境满意度不断提高,使鉴湖水域成为绍兴历史文化名城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绍兴中心城市主要景点、绍兴主要休闲区之一。

(一)加快调整工业结构,加大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

重污染企业关、停、并、转,重点耗能、耗水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95%以上,特别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100%实现集中处理,一般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进管率达到90%以上。

(二)全面提高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治理水平。

水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100%,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治理实现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率保持在95%以上,所有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21
•【字号】浙政函〔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
案的批复
浙政函〔2017〕23号
宁波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批准白溪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请示收悉。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省政府原则同意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 座大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 由水库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方案实施中, 必须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等有关要求进行;规划库区周边项目时, 要充分考虑洪水风险, 严禁违法占用水域。

省水利厅要做好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本文件发布后,《关于全省十八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92〕180号)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 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宁波市白溪水库等10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概要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修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09
•【字号】浙政函〔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的批复
浙政函〔2024〕2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你们《关于恳请批复〈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请示》(浙环〔2024〕4号)收悉。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功能区划》),由你们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功能区划》相关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功能区划》,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守牢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协同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浙江 美丽河湖实施方案

浙江 美丽河湖实施方案

浙江美丽河湖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升浙江省河湖环境质量,打造美丽乡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浙江美丽河湖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本实施方案旨在通过生态修复、水域治理、景观提升等措施,使浙江省河湖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河湖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生态旅游的理想去处。

二、具体措施。

1. 生态修复。

通过植被恢复、湿地建设等措施,改善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提高水质净化能力,增加生物多样性,提升河湖生态景观价值。

2. 水域治理。

加大对污染源头的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水体水质,保障水生态环境健康。

3. 景观提升。

在河湖周边建设生态步道、观景平台等设施,打造生态宜居环境,提升河湖景观价值,吸引更多游客前来观光游览。

4. 宣传教育。

加强对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引导市民共同参与河湖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5. 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确保河湖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保障措施。

1. 资金保障。

加大对美丽河湖实施方案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2. 技术支持。

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生态修复和水域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市民参与。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河湖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实施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全面实施,预计在三年内,浙江省的河湖环境质量将得到明显改善,水域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河湖景观价值大幅提升,成为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的亮点之一。

五、结语。

美丽河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浙江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们期待通过共同努力,让浙江的河湖更加美丽,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龙溪分水口
梅子桥

陆域:沿岸纵深50m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梅子桥
茅山港口
120°08′30″
30°36′02″

陆域:沿岸纵深50m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茅山港口
干村桥
120°09′05″
30°36′05″

陆域:沿岸纵深50m
23
德清
F1203100063043
运河德清农业用水区
330521FB36090804
干山丝绸联合厂南侧
南塘河口

陆域:沿岸纵深50m
22
德清
F1203100063031
运河德清饮用水源区2
330521FB3609080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太湖
杭嘉湖平原河网
德清运河西线
龙溪分水口
120°07′30″
30°36′05″
干村桥
120°09′05″
30°36′05″
2.7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0°46′15″
王江泾
120°42′35″
30°53′00″
14


19
嘉兴
F1203100054000
京杭古运河浙苏缓冲区
330401FB36090011
渔业用水区
太湖
杭嘉湖平原河网
京杭古运河
王江泾
120°42′35″
30°53′00″
江苏界
120°40′35″
30°57′30″
10


20
德清
百亩漾德清渔业用水区
330521FB3609110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水域,充分发挥水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生态省建设的要求,全面科学规划水域,注重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以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规划编制原则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分区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和与相关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地应根据本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水域现状与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编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二、主要任务水域保护规划工作应体现主体功能导向、注重维护和发挥水域功能、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突出保护工作。

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1、分析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水域的需求;2、总结归纳水域调查成果,认真分析本地水域保护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3、进行水域现状评价,确定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4、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满足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防洪排涝、供水灌溉、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5、明确水域功能,确定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以及保护措施;6、编制水域恢复、扩大或新增的总体方案;7、制定本地水域保护、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和水域日常管理制度,满足水域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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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文本(2015年~2020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二○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水域现状调查评价 (5)第三章规划控制水面率 (6)第四章流域水域总体布局 (7)第五章水域保护 (8)第六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新时期治水思路,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以水域保护为核心,统筹兼顾水域合理开发利用。

2、基本原则(1)保护为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以保护合理的水域数量及空间布局、维护水域功能为前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在水域开发利用中,注重水域保护。

(2)分区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根据流域特性和区域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规划分区,提出流域、区域规划控制水面率。

根据水域重要程度,分别提出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的管理措施。

(3)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突出水域主导功能,同时兼顾水域其他功能。

强化重要水域的保护,兼顾非重要水域的保护。

(4)调查分析、协调一致的原则。

以水域现状调查为基础,分析水域保护存在问题和利用需求。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前提,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规划范围与规划水平年规划范围:浙江省陆域范围。

本规划水域调查基础数据为2005年,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

社会、经济、人口等指标采用2014年数据。

第四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钱塘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2)《防洪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

(3)《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钱塘江流域综合规划》、《苕溪流域综合规划》、《杭嘉湖地区防洪规划》、《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浙江省水库建设规划》、《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5~2020年)》、《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浙江省渔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规划。

第二章水域现状调查评价第五条水域现状调查2005年全省水域面积为7596.9km2,其中:钱塘江海宁盐官断面至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连线水域面积1829.0km2,未计入该部分水域时,全省水域面积为5767.9km2,相应水面率为5.5%。

2005年各流域水域面积和水面率分别为:钱塘江流域(下边界统计至海宁盐官断面)2640.9km2和6.2%,苕溪流域231.9 km2和5.1%,运河(浙江区域)592.9km2和9.3%,甬江流域353.7km2和7.1%,椒江流域402.7km2和6.3%,瓯江流域720.7km2和3.9%,飞云江流域212.8km2和5.7%,鳌江流域72.0km2和4.7%,其他独流入海河流区405.4km2和3.7%,其他出省小河流区134.9km2和3.2%。

2005年各设区市水域面积和水面率分别为:杭州市1236.7km2和7.5%,宁波市475.7km2和 4.9%,温州市622.2km2和 5.3%,嘉兴市374.5km2和9.6%,湖州市414.3km2和7.1%,绍兴市496.8km2和6.0%,金华市485.9km2和4.5%,衢州市514.3 km2和5.8%,舟山市32.4km2和2.2%,台州市604.0km2和6.4%,丽水市511.1km2和3.0%。

各县(市、区)水域面积和水面率见附表1。

第六条水域现状评价1、防洪排涝。

县级以上城市及重要建制镇总体上达到设计防洪排涝标准,流域上游地区和中游部分村庄与农田、下游个别低洼易涝区防洪排涝能力有待提高。

2、水资源利用。

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及水利工程调蓄能力不足,部分流域和地区存在水资源供需矛盾。

慈溪市、象山县、乐清市、洞头县、嘉兴市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义乌市、永康市、舟山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区、温岭市、玉环县等16个市本级、县(市)存在水资源供需矛盾。

3、水环境。

全省湖库水质总体较好,但存在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河流上游水质较好,基本为Ⅱ~Ⅲ类,下游水质较差,基本为Ⅳ~Ⅴ类,流经城镇区的河道水质最差,以劣Ⅴ类为主。

4、其他功能。

内河部分航道等级偏低;部分地区存在无序占用水域,河流、湖泊等生态环境功能面临退化趋势。

水旅游、水景观、水文化基本能满足人们需求。

第三章规划控制水面率第七条规划分区全省按流域和行政区域分别划分规划分区。

按流域划分为钱塘江流域、苕溪流域、运河(浙江区域)、甬江流域、椒江流域、瓯江流域、飞云江流域、鳌江流域、其他独流入海河流区和其他出省小河流区10个分区。

按设区市行政区划分为11个规划分区。

第八条规划控制水面率根据水域现状调查、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及各县(市、区)水域保护规划,2020年全省规划水域面积为8301.3km2,钱塘江下边界统计至海宁盐官断面,全省规划水域面积为6472.4km2,规划控制水面率(基本水面率)为6.1%。

各流域规划水域面积和规划控制水面率分别为:钱塘江流域(下边界统计到海宁盐官断面)2831.3km2和6.6%,苕溪流域258.8km2和5.6%,运河(浙江区域)622.4km2和9.8%,甬江流域423.9km2和8.5%,椒江流域445.1km2和7.0%,瓯江流域839.9km2和4.5%,飞云江流域252.3km2和6.8%,鳌江流域84.8km2和5.5%,其他独流入海河流区576.4km2和4.8%,其他出省小河流区137.5km2和3.2%。

各设区市规划水域面积和规划控制水面率分别为:杭州市1272.1km2和7.7%,宁波市631.1km2和6.3%,温州市741.8km2和6.1%,嘉兴市396.0km2和10.0%,湖州市445.3km2和7.7%,绍兴市544.2km2和6.6%,金华市531.3km2和4.9%,衢州市557.9km2和6.3%,舟山市66.1km2和4.2%,台州市695.0km2和7.1%,丽水市591.6km2和3.4%。

各县(市、区)规划水域面积及控制水面率见附表1。

第四章流域水域总体布局第九条八大流域水域总体布局根据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钱塘江、瓯江、杭嘉湖地区等流域综合规划及区域规划,八大流域水域总体布局如下:1、钱塘江流域:以衢江、兰江、富春江、钱塘江等干流和新安江、江山港、金华江、浦阳江、分水江、曹娥江等主要支流河道为纽带,以新安江、湖南镇、富春江、汤浦、白水坑、碗窑等水库为节点,以湛头、高湖、大勤畈等蓄滞洪区为补充。

2、苕溪流域:以东苕溪~导流港~湖州市区环城河、长兜港等干流和西苕溪~旄儿港~龙溪港、小梅港、中苕溪、北苕溪、余英溪、浑泥港等重要支流河道为纽带,以青山、对河口、赋石、老石坎、老虎潭等水库为节点,以南湖、北湖等蓄滞洪区为补充。

3、运河(浙江区域):以京杭运河、红旗塘、太浦河等骨干河道为纽带,以汾湖、连三连四荡、梅家荡、南官荡等湖泊为补充,北排入太湖、东排入黄浦江及南排入钱塘江杭州湾。

4、甬江流域:以奉化江、姚江、甬江等干流和山区的东江、县江、剡江、鄞江、慈江等重要支流及鄞奉、鄞西和姚江北部平原地区河网骨干河道为纽带,以四明湖、皎口、周公宅、亭下、横山等水库为节点。

5、椒江流域:以永安溪、灵江、椒江等干流和十三都坑、朱溪、始丰溪、义城港、邵家渡港、永宁江等支流河道为纽带,以里石门、长潭、牛头山、下岸等水库为节点。

6、瓯江流域:以大溪、瓯江等干流和松阴溪、小溪、宣平溪、好溪、楠溪江等支流河道为纽带,以紧水滩、成屏、滩坑等水库为节点。

7、飞云江流域:以飞云江干流和洪口溪、小溪、泗溪、玉泉溪、金潮港等支流河道为纽带,以珊溪、赵山渡、百丈漈、仙居、三插溪电站等水库为节点,下游滨海平原以温瑞塘河与瑞平塘河为主要输水通道。

8、鳌江流域:以鳌江干流和莒溪~横阳支江、梅溪、凤卧溪等支流河道为纽带,以桥墩、吴家园等水库为节点。

第五章水域保护第十条水域保护范围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确定各水域保护范围见表1。

表1 各类水域保护范围值注:表中G为水库水域边界水位线与大坝等建筑物交界处至水库大坝等建筑物背水坡轮廓线之间的水平距离;G1为河道配套建筑外轮廓对应的宽度;X为河道配套建筑轮廓外一定距离;X1为堤防(大坝)背水坡堤脚外护堤地范围;D为堤防迎水坡堤肩至堤防背水坡脚之间的距离。

第十一条水域保护分级全省水域分为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两类。

重要水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蓄滞洪区内的水域,省级河道,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万m3以上的水库,50万m2以上的湖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除重要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为非重要水域。

2005年全省共有水域254821个。

其中,重要水域5680个,水域面积3282km2,占现状总水域面积的43.2%;至2020年,由于河道整治、水库的新建和扩建等,全省水域增加至255778个。

其中,重要水域增加至6139个,水域面积3664 km2,占规划总水域面积的44.1%。

各重要水域的规模、水域保护范围、水域功能、水质目标等内容,见《规划》报告及有关表集、图集。

第十二条水域保护工程措施水域保护工程措施包括:护岸护坡、确权划界、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整治、水域恢复、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引水配水、水质改善等工程措施。

第十三条水域管理措施1、水域日常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域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域及其保护范围日常管理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域及其保护范围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管理制度,占补平衡包括水域面积、容积和功能的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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