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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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宁劳社财[2009]8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劳社财〔2009〕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近年来,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审计和检查。

从审计检查情况来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本能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健康运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经办机构、责任处室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

各经办机构和责任处室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做到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各负其责,经办人员各司其职。

相关人员发现涉及危害基金安全、欺诈冒领补贴等行为要及时报告,因知情不报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局属各社保经办机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要针对市本级和区县承办的各项基金和资金,制定具体的职能分工、业务考核、责任追究细则,并于9月30日前报局财务和基金监管处、监察室备案。

各级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苏劳社[2007]57号),按照规范经办业务、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结合现行工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细则,对各类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要明确考核和监督检查的标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宁人社[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1〕30号)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规定,我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的范围本市范围内已经办理劳动保障登记并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的内容书面审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三、书面审查的步骤(一)领取资料。

用人单位可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下载《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也可到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附近的劳动保障所、站领取相关资料。

书面审查期间,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全市开展“送法上门”服务活动,通过劳动保障所、站,向用人单位发送最新编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选编》及相关书面审查资料。

(二)自查自纠。

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将自查自纠情况如实填写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评”栏内,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宁人社[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宁人社〔2010〕9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近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0]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13号),决定今年9月在全国40个城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

现就做好我市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劳动关系调整、农民工工作和人才强国战略等一系列重大部署,摸清我市城镇居民在就业失业、职业技能、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工资发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服务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决策和政策制定。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调查范围:南京市11个区。

调查对象分为两类:一是调查城市常住居民,二是调查在城市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

三、主要调查内容城镇居民在就业失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职业构成、社会保险参保、劳动关系、工时休假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城镇企业农民工的权益维护情况以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

四、调查时间和工作安排(一)调查实施时间为2010年9月4日-10日,调查时点为 2010年9月3日。

(二)工作安排:1、准备阶段(8月3日-9月3日):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拟定调查方案,抽取调查样本社区、企业,召开调查工作布置会,并对各区调查员、录入员进行培训;2、调查阶段(9月4日-9月10日):各区调查员进入社区入户调查居民,到企业访谈农民工,采集样本数据;3、汇总上报阶段(9月11日-9月20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回收、录入,市局负责审核、抽查调查问卷、检查录入质量、整理汇总调查数据,并将调查数据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分析阶段(11月底前):市局对全市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起草调查分析报告并上报人社部和省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监发〔2013〕6号,以下简称九部门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提升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的契机、抓手和载体,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为宗旨,以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为目标,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精心部署安排,全面落实责任,统筹做好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序时进度,强化工作举措。

要积极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排查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改到位,以迎接8-9月份省厅牵头的条线互查和10-11月九部门的联合督查。

各省辖市均要选择一到两个基础条件好、执法水平高的地区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联系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基层执法水平。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号】宁劳社法[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
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

其中涉及劳动保障的规范性文件64件,决定保留48件、废止16件。

《决定》规定,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不在保留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ОО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1998.01.01----2008.06.3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宁人社[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宁人社〔2012〕51号)各区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劳动)人事处:2011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任务,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扎实推进两网化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整体工作水平和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为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经省厅考核评定,我局被评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暨两网化管理工作一等奖,江宁区、玄武区被评为先进单位。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面开展,经考核评定,决定对白下区等11个先进单位、玄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玄武门中队等26个劳动保障监察示范中队、方伟强等34名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监察员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人社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战线的同志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暨两网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示范中队名单3、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监察员名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暨两网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等奖:白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等奖: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件2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示范中队名单(排名不分先后)玄武区玄武门中队、孝陵卫中队白下区光华路中队、洪武路中队秦淮区秦虹中队、双塘中队建邺区南湖中队、滨湖中队鼓楼区华侨路中队、宁海路中队下关区幕府山中队、宝塔桥中队浦口区江浦中队、桥林中队栖霞区栖霞中队、龙潭中队雨花台区板桥中队、赛虹桥中队江宁区东山中队、禄口中队六合区卸甲甸中队、程桥中队高淳县开发区中队、固城镇中队溧水县石湫中队、和凤中队附件3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监察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南京市:方伟强、宦广保、李祥敏、周克江、玄武区:景旭波、范向红白下区:刘枫、杜燕秦淮区:方强、靳尔霞建邺区:赵欣、王伟鼓楼区:吴宜军、郭文英下关区:姜银青、董家根浦口区:胡吉平、柏安全栖霞区:朱春林、叶永好雨花台区:张利、王鹏江宁区:葛盼超、刘桂花、卢卫红六合区:郝啟忠、刘祥高淳县:李晓阳、刘桂生溧水县:葛宏振、张磊高新开发区:崔晓雷经济开发区:黄俊化工园区:王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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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执法效能”主题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3]6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5.21
【实施日期】2013.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
升执法效能”主题活动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3〕60号)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部署,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主题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168号),决定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主题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任务,以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为主线,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导向,以提升执法服务效能为抓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全面实现效能提速、管理规范、服务优质,为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主题活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强化机构管理,落实服务举措;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

三、工作举措
按照上述目标任务,开展主题活动的工作举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三项规范。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作风建设,省厅印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业务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劳动保障监察廉政纪律规范》等三项规范,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业务、职业道德、廉政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省厅三项规范,强化执法监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拟定了《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宁劳察[2013]4号)和《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处理规则(试行)》(宁劳察[2013]10号),各区(开发区)要以深化执法制度建设为主线,以监察执法过程控制为重点,以完善执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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