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办字【20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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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人社办字[2014]1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2.27【实施日期】2014.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12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省社保局:现将《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2月27日吉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人社系统窗口单位改进作风视频会议精神,推进全省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再上台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窗口单位作风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窗口作风建设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和为民利民便民的服务理念,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创建星级和优质服务窗口为目标,以自查自纠、群众监督评议、上级明查暗访和加强基础建设为手段,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创优服务、创新管理,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服务。

二、实施范围这次专项行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类窗口单位,即:(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二)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七)12333(12370)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八)人社部门政府网站;(九)人事考试机构;(十)工人等级考核机构;(十一)人事人才服务机构;(十二)信访接待机构;(十三)承担窗口服务职能的综合类服务机构(服务大厅);(十四)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十五)承担窗口服务职能的其他机构和平台。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4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公务员局:为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8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201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把好“入口关”,做好公开招聘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下达的计划指标,今年我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50名“三支一扶”大学生。

(一)岗位征集。

“三支一扶”征岗工作要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所征集岗位必须是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本年度有空编并允许保留至“三支一扶”大学生2年服务期满。

具体岗位要全部面向边远地区及农村,包括乡镇(街道)所属各办(所)、学校、卫生院等各类事业单位。

(二)招聘对象。

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届(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1.报考支教岗位的考生应为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毕业生,或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

2.历届在吉林省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考核合格并取得服务证书且未落实编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均可报考2017年“三支一扶”岗位,笔试成绩加10分。

(三)招聘程序。

根据全省2017年“三支一扶”计划总体安排,6月中旬发布招考公告;6月末组织报名;7月上旬进行笔试;7月中下旬进行面试;7月末组织培训并安排上岗。

二、把好“待遇关”,完善相关政策“三支一扶”大学生为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限为2年,享受以下政策待遇:(一)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服务证书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直接在服务单位办理落编聘用手续。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5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3号)要求,经各地、各部门(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初审、考核、答辩、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等环节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胡亮等68名人才主持的科研项目。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及金额2019年度共有68名人才主持的项目获得省人才开发资金资助,资助总额度1320万元。

其中重点资助8人,每人40万元;一般资助40人,每人20万元;启动资助20人,每人10万元(资助名单见附件)。

二、经费划拨渠道及程序省财政厅己于9月29日下发了《关于下达2019年度省人才开发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19〕874号),并按规定渠道拨付了资助资金。

资助项目属各市(州)、县(市)申报的,资助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到受资助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县(市)财政局,由各级财政划拨到受资助单位;资助项目属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资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即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助资金的划拨手续。

三、资金使用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突出资助人才资金使用的主体地位,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提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病退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2017年病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本年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报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本年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时间:2017年2月6日起,4月10日结束。

二、申报条件:申报参加因病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到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申报程序(一)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同意、县(市、区)人社局受理、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初审、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复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程序办理。

在县(市、区)申报的,由县(市、区)人社局受理,报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初审。

驻长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驻其它地区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属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 粘贴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吉人社办字〔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技工院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技工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6月20日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技工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指导思想技工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由院(校)长负总责、分管院(校)长具体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班主任等管理人员具体实施的“四级”学生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日常行为管理(一)执行《吉林省技工院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纳入德育工作体系,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制定学生纪律、卫生、请销假、就餐、早间操等管理制度。

(三)开展学生日常行为量化考核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吉人社函字〔2019〕138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9〕13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省直各单位(部门),省职称改革“评聘结合”单位,留学人员创业园、行业协会组织和相关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人才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我省“一主六双”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据《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吉人联字〔2003〕5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开展吉林省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荐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选拔原则(一)坚持分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分类推荐、分类评审、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原则,重点体现分类评价、业内认可、群众公认和竞争择优,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突出品德和能力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重点考察人选的品德操守、创新性成果、实际贡献、发展潜力和社会反响等方面,确保人选的导向性和典型性。

(三)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文件精神,相应调整入选人员的工资待遇并颁发省政府荣誉证书。

其中,取得第一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涨两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两级薪级工资;取得第二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涨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吉林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方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功能,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要求,决定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就业需求,紧紧围绕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充分、稳定就业的总体目标,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特别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全省就业局势稳定。

二、目标任务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期限为2009至2010年,利用2年时间开展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具体安排五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即:开展困难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每年计划培训19.5万人;开展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项目,每年计划培训13.5万人;开展新生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项目,每年计划培训2万人;开展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和农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项目,每年计划培训10万人;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每年计划培训5万人。

关于年吉林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年吉林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退休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资金调度,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发放到位。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97%。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67.5元的,按67.5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暂按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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