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碳排放权分配最终方案
碳排放交易与政府碳排放权分配

碳排放交易与政府碳排放权分配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碳排放交易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与此同时,政府在碳排放权分配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碳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以及政府在碳排放权分配中所扮演的角色。
1. 碳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碳排放交易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
它基于“排放权”的概念,即对温室气体排放的限制和许可。
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各个企业或机构可以购买或出售这些排放权。
一般情况下,企业排放的温室气体超过了许可的限额,就需要购买更多的排放权;而如果排放量低于限额,则可以将多余的排放权出售给其他企业。
碳排放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建立一个市场来遵循供需关系和价格机制来调控温室气体的排放。
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碳排放交易可以达到经济激励和约束的目的,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更加环保和低碳的生产方式。
2. 政府的碳排放权分配政府在碳排放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之一就是碳排放权的分配。
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可以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政策目标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政府主要通过直接分配和拍卖两种方式来分配碳排放权。
直接分配是指政府将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直接分配给企业或行业。
这种方式常常用于对国家重点行业的碳排放进行限制和管理。
通过直接分配,政府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和排放情况来合理分配碳排放权,以实现减排目标。
另一种方式是拍卖碳排放权。
政府可以通过定期的拍卖活动将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投放到市场中,由企业按需购买。
拍卖碳排放权可以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还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用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3. 碳排放交易与政府的关系碳排放交易需要政府的监管和推动,政府在其中扮演着监管者和管理者的角色。
首先,政府需要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运作,并且对参与碳排放交易的企业进行监管和约束,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实现减排目标。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浅析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浅析碳排放权交易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减排行为的实施。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其中配额分配方式对于碳市场的发展和运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进行浅析。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固定配额和招标配额。
固定配额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将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和机构。
这种配额分配方式适用于碳排放最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可以确保企业的排放权和其实际排放量相匹配。
同时,固定配额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稳定性,减少了企业之间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波动。
招标配额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和机构。
这种配额分配方式适用于碳排放较为分散的行业和企业,可以实现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效率。
与固定配额相比,招标配额更加市场化,能够提升碳市场的灵活性和竞争性。
同时,招标配额还可以激励企业采取更加积极的减排措施,提高碳排放权的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配额分配方式还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可以根据企业的历史排放量和减排潜力,对配额进行差异化分配。
这种差异化配额分配方式能够更好地考虑企业的特殊情况,同时也能够激励企业采取更加积极的减排措施。
此外,还可以逐步过渡到招标配额的方式,提高市场化程度。
然而,无论是固定配额还是招标配额,配额的分配都需要考虑公平性和效率性的平衡。
一方面,配额的分配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碳排放权的分配是公正合理的。
另一方面,配额的分配也需要考虑企业的利益,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
因此,在配额分配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
综上所述,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是碳市场运作的重要环节。
固定配额和招标配额都各有优缺点,需要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排放权分配

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排放权分配温室气体排放一直是全球环境问题的焦点之一,而国家之间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目前,每个国家都应尽力减少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然而,如何公平地分配这些排放权仍然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难题。
一、温室气体排放的背景与问题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指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和氟利昂等气体的排放。
这些气体在大气中滞留时间较长,会增加大气中的温室效应,加剧气候变化。
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能源结构不同,导致排放量的差异。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在国际层面公平地分配这些排放权。
二、目前的国际排放权分配机制目前,国际社会主要依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协议来协调各国的排放行为。
根据这些协议,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减少更多的排放。
而发展中国家则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可以逐步减少排放。
这种分配机制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三、国家之间排放权分配的不公平问题然而,当前的国际排放权分配机制依然存在许多不公平之处。
首先,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自身经济发展积累了巨大的财富。
而现在要求发展中国家减排,对其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压力。
其次,发达国家拥有更先进的技术和设施,可以更容易地实现减排目标。
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和经济限制,减排难度更大。
四、应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机制面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建立更加公平和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机制。
首先,各国应该共同努力,推动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
其次,发达国家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支持和援助,帮助其发展低碳经济。
最后,国际社会应该加强技术交流和转让,让所有国家都能够分享先进的环保技术。
五、结论是一个复杂的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共同努力来解决。
各国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减排责任,同时也需要尊重其他国家的发展权利。
只有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减排目标,构建一个更加绿色和可持续的未来。
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排放权分配

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排放权分配1. 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而温室气体排放被认为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2. 由于气候变化对全球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3. 然而,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排放权分配方面,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和不公平的情况。
4. 资源开发较为充分的发达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较高,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却在工业化进程中面临挑战,排放量相对较低。
5. 国际社会如何公平地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争议性的问题。
6. 据统计数据显示,自工业革命以来,美国、中国、印度、俄罗斯和巴西等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一直位居前列。
7.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其历史排放总量占据较大比重,对全球气候变化有着重要影响。
8.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工业化进程快速发展,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呈现上升趋势。
9. 不过,中国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动节能减排,加大绿色发展力度,为全球减排做出了积极贡献。
10. 印度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在逐年增加,对气候变化造成一定影响。
11. 俄罗斯作为一个资源丰富的国家,其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自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排放量稳步增长。
12. 巴西作为拥有世界上最大热带雨林的国家,其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自于森林砍伐和林地利用,排放量较高。
13. 在实现减排目标的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排放权分配问题变得异常严峻。
14. 一些发达国家主张按照历史排放量分配排放权,认为排放量较高的国家应负更大责任。
15. 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主张按照人均排放量分配排放权,认为排放量较低的国家也需要发展空间。
16. 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一直在就排放权分配问题进行协商,但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17.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文件,也没有对排放权分配做出具体规定。
18. 面对这一复杂的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寻找一种既能公平合理分配排放权,又能有效减缓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
全球主要国家碳减排目标及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大学专业研究所整理)

1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5.php2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4.php4Carbon Pollution Reduction Scheme:Australia's Low Pollution Future,.au/en/publications/cprs/white-paper/cprs-whitepaper.aspx 5Carbon Pollution Reduction Scheme:Australia's Low Pollution Future,.au/en/publications/cprs/white-paper/cprs-whitepaper.aspx 6Carbon Pollution Reduction Scheme An Overview by Johnson Winter & Slattery,RESOURCESTOCKS magazine3Carbon Pollution Reduction Scheme:Australia's Low Pollution Future,.au/en/publications/cprs/white-paper/cprs-whitepaper.aspx 7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4.php8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5.php9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4.php10Canada's Action on Climate Change,Government of Canada,http://www.climatechange.gc.ca/default.asp?lang=En&n=D43918F1-111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09年度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11月12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4.php13Council adopts climate-energy legislative package,Brussels, 6 April 2009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ION, 14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4.php15The UK Low Carbon Transition Plan: National Strategy for Climate & Energy,/en/content/cms/publications/lc_trans_plan/lc_trans_plan.aspx16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4.php 17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4.php18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5.php19孙振清,刘滨,何建坤,印度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简析,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9年9月National action plan on climate change,government of india20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5.php21面向低碳社会的12大行动,22Action Plan for Achieving a Low-carbon Society,July 29, 200823Action Plan for Achieving a Low-carbon Society,July 29, 200824Interim report by the Hydroelectric Study Group, July 25, 2008.25http://unfccc.int/home/items/5265.php26National strategy on climate change Mexico(Executive Summary),inersecretarial commission on climate change。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浅析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浅析利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实现碳排放控制目标的成本,我国政府己经确定将在十三五内建立起全国统一的ETS。
配额分配是ETS建设中非常关键且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行政色彩最鲜明的一个环节。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巨大,而且己经形成了以属地化分级管理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模式。
在全国统一ETS中,如何考虑这些因素,建立合理可行的分配方式,将全国ETS的排放总量目标分配到各纳入企业,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从区域差异明显、属地化分级管理等特点来看,我国和欧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运行时间最长的ETS,我国可借鉴吸取其经验教训。
国外学者对EU ETS的分配方法进行了很多深入分析。
EU ETS第一、二期的分配以分权方式为主,由各成员国主导本国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的制定,但出现了配额过剩、欧盟内部市场竞争力扭曲等问题。
EU ETS第三期则加强了中央集权,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免费分配方法,并规定了各成员国的拍卖配额数量。
国内一些学者也基于EU ETS的实践,分析了我国能够借鉴的经验。
但学界尚无对我国未来的全国ETS中配额分配方式的研究。
本文基于对我国现实情况的分析,在属地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从全国ETS的排放总量、各省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和配额分配方法确定方式这三个方而,分析了全国统一ETS的配额分配方式,并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分配方案,以期对我国全国ETS的建设提供参考。
属地化管理模式下,集权方式由中央政府决定分配结果,需要考虑区域及企业的排放情况,因此而临信息不对称问题,政策的实施和协调成本较高;而分权方式由省级政府决定分配结果,因此各省有可能降低对本省ETS覆盖部门的碳排放控制要求,使减排成本更高的非ETS部门承担过多责任,增加社会总体减排成本,从而面临囚徒困境挑战。
这是确定分配方式需要权衡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分析重点。
碳排放问题的可持续解决方案

碳排放问题的可持续解决方案随着世界人口的逐渐增长和工业化的迅速发展,碳排放问题日益严重。
过量的碳排放导致了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给人类生存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如何解决碳排放问题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社会、政策和科技等多个角度,探讨碳排放问题的可持续解决方案。
社会层面:拉动低碳经济发展低碳经济是指在资源利用、产业结构、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较低碳排放水平的经济发展模式。
发展低碳经济可以减少碳排放,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社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推广节能减排意识。
通过教育、宣传和媒体等多种方式,普及环保知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让全社会都认识到“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减排风气。
第二,加强对低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加强现有技术的改进,研发新的低碳技术,使得低碳技术的应用面更广,效果更佳。
同时,为了鼓励创新,各国政府需要加大对低碳技术的支持和投资。
第三,加强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税收、财政等经济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从推行低碳经济的角度出发,为其发展提供支持。
政策层面:制定更严格的环保政策政策层面的解决方案则是制定更严格的环保政策。
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环保政策的实施:第一,出台更严格的环保法规。
制定出更具针对性、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对环境问题形成强有力的监管,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实施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机制是指在国内开展企业之间和企业和政府间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的交易活动。
通过碳交易,政府可以推动碳排放的降低,同时激励企业积极探索低碳技术和战略。
第三,倡导低碳生活。
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减少汽车的使用,鼓励绿色出行,提倡节约用水等,倡导低碳生活,引导更多人加入到环保事业的行列中来。
科技层面:探索新的碳排放解决方案除了社会和政策层面的解决方案,科技层面也是解决碳排放问题的重要手段。
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解决途径。
世界碳排放权分配最终方案

世界碳排放权分配最终方案为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气候协议制定减排制度已一种共识。
然而《京都议定书》之后,国际社会并没有形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原因是各国对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存在巨大分歧。
如何为各国分配碳排放权才是正义的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关注。
为此,本文从气候正义的视角提出国际碳排放权分配的原则和路径。
一、国际碳排放权的缘起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从不受限制的自由到一种由协议规定的权利,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事实。
即科学界、国际社会和国家间对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的共识。
(一)全球变暖已是科学界不争的事实气候变暖问题首先是由科学界提出并推动的。
1820年开始,全球变暖就引起西方科学家的关注。
德国天文学家Herschel最早研究太阳黑子对地球气温的影响。
1827年,法国物理学家Fourier提出了二氧化碳可能吸收太阳能的结论。
1861年,爱尔兰物理学家JohnTyndall通过实验发现,大气中的水分子和二氧化碳具有很强的热辐射吸收和释放能力,其量变可能引起气候的异常。
1896年瑞典物理学家Arrhenius将Fourier的理论定义为“温室效应”,并首次提出人类活动释放的二氧化碳对气候造成显著影响。
全球变暖问题在20世纪后半叶引起了科学家们的重视。
1971年,美国大气研究员会的威廉凯洛格在一次会议中提到“因人类的疏忽而对气候造成的影响”问题。
1979年,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提出:倘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仍如现在这样不断增加,那么20世纪末气温的上升将达到可以测量的程度,到21世纪中叶将出现显著的增温现象。
1989年,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PC)”,该组织现在是气候变化报告最权威发布的机构。
截至目前,IPPC已经发布了五次评估报告,结果证实全球变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同时,证据也表明“温室效应说”解释全球变暖是科学的。
关于气候变化的理论有“温室效应说”“太阳活动说”“天文冰期说”“潮汐调温说”“海洋调温说”等理论,但只有“温室效应说”属于人类影响气候的范畴,并得到科学界的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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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碳排放权分配最终方案为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气候协议制定减排制度已一种共识。
然而《京都议定书》之后,国际社会并没有形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原因是各国对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存在巨大分歧。
如何为各国分配碳排放权才是正义的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关注。
为此,本文从气候正义的视角提出国际碳排放权分配的原则和路径。
一、国际碳排放权的缘起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从不受限制的自由到一种由协议规定的权利,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事实。
即科学界、国际社会和国家间对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的共识。
(一)全球变暖已是科学界不争的事实气候变暖问题首先是由科学界提出并推动的。
1820年开始,全球变暖就引起西方科学家的关注。
德国天文学家Herschel最早研究太阳黑子对地球气温的影响。
1827年,法国物理学家Fourier提出了二氧化碳可能吸收太阳能的结论。
1861年,爱尔兰物理学家John Tyndall 通过实验发现,大气中的水分子和二氧化碳具有很强的热辐射吸收和释放能力,其量变可能引起气候的异常。
1896年瑞典物理学家Arrhenius将Fourier的理论定义为“温室效应”,并首次提出人类活动释放的二氧化碳对气候造成显著影响。
全球变暖问题在20世纪后半叶引起了科学家们的重视。
1971年,美国大气研究员会的威廉・凯洛格在一次会议中提到“因人类的疏忽而对气候造成的影响”问题。
1979年,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提出:倘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仍如现在这样不断增加,那么20世纪末气温的上升将达到可以测量的程度,到21世纪中叶将出现显著的增温现象。
1989年,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PC)”,该组织现在是气候变化报告最权威发布的机构。
截至目前,IPPC已经发布了五次评估报告,结果证实全球变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同时,证据也表明“温室效应说”解释全球变暖是科学的。
关于气候变化的理论有“温室效应说”“太阳活动说”“天文冰期说”“潮汐调温说”“海洋调温说”等理论,但只有“温室效应说”属于人类影响气候的范畴,并得到科学界的普遍认可。
对冰芯的空气采样研究表明,过去长达65万年内,大气二氧化碳的碳浓度一直保持在180ppm和300ppm之间。
但从工业化革命早期到2005年,这一数值从大约为280ppm达到了379 ppm,并且其他温室气体的浓度也在快速增长,如甲烷从715ppb上升到2005年的1 774ppb,氧化亚氮从270ppb上升到319ppb。
虽然甲烷和氧化亚氮在大气中的浓度小,但甲烷对增温效应的贡献是15%,氧化亚氮单分子增温潜势却是二氧化碳的310倍。
目前,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被认为是地球升温的主要原因,而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却导致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上升。
因此,从科学上讲,防止气候变暖必然要限制化石燃料的使用。
(二)气候变化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
1979年,世界气象组织发起了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大会以“气候和人类”为主题。
大会承认因人类活动造成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二氧化碳大量排放造成全球变暖的问题需要迫切的解决。
大会同意由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科学委员会共同负责制订一个世界气候研究计划,定期讨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20世纪80年代,全球气候变化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1982年在内罗毕人类环境特别会议的召开表明:国际社会不但意识到气候变化的严重性,而且开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问题。
1985年在奥地利召开的温室气体国际研讨会呼吁,必要时考虑草拟一个控制温室气体、气候变化和能源利用方面的国际公约。
1988年在加拿大召开的主题为“变化中的大气:对全球安全的影响”世界大会,呼吁全球应当采取共同行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1989召开的几次有关气候变化的会议,均表明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重视和采取共同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
20世纪90年代后,气候变化不但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而且由国际社会达成应对的国际公约。
1990年,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呼吁立即开启气候变化公约谈判,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气候的第45/212号决议,决定成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问谈判委员会。
1991年,政府问谈判委员会正式成立,气候变化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序言中承认,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1994年公约生效,为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P)。
1995年,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召开,通过了“柏林授权”,并成立“柏林授权特别小组”,负责进行公约的后续法律文件谈判。
(三)各国政府共同制订《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开启了国际社会以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时代。
为了保证公约得到有效实施,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提出了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即“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同时该议定书明确了附件B中的缔约方在第一减排阶段减排目标,并规定了缔约方实现减排目标的三种机制。
应当说,《京都议定书》最大的优点是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它的指导思想就是如果不采取多边协定的方式约束缔约国的主权,就无法在对抗气候变化上取得显著进步。
所以,《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生效,标志着控制和减少碳排放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并上升至法律层面,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由法律赋予或规定的权利。
二、国际碳排放权的厘定全球大气环境中,一定含量的温室气体不会引起气候变化.但如果温室气体超过一定的浓度,就会造成明显的气温升高,引起气候变暖。
应对气候变化要将温室气体含量控制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碳排放权就是这种容许范围内的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它不同于传统的权利,而是由人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
(一)国际碳排放权的内涵国际碳排放权是国际法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国际条约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一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其实质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
这种权利不同于传统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权利的本质上不仅仅是权利,更是义务。
国际碳排放权形式上表现为国际条约允许某个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指标,实质上是重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即只有在该指标规定的数量范围内排放温室气体才是合法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权利的主体范围广泛。
气候资源无法为任何国家独占使用,是公共物品,全人类都有权使用.所以国际碳排放权的主体是全人类。
但国际碳排放权经过分配后,其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等。
第三,权利的客体是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资源。
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
人类的早些时期,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大,并没有超过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或一定的温室气体含量.也就没有将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作为一种资源。
只是由于化石燃料大量使用,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太快,严重超过了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使得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
这种资源不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与传统物权法中的客体有所不同。
第四,权利的内容是主体对若干大气环境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具体而言,权利主体可以占有其拥有的排放指标而不做任何使用,也可以自己排放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或者将盈余的排放指标赠予、出卖给其他主体。
但权利主体一旦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了排放指标,这种权利就予以消失。
(二)国际碳排放权的属性关于碳排放权的性质,目前存在准物权说、生存权说和发展权说。
本文重在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所以仅分析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属性。
1.国际碳排放权是一种生存权。
生存权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产生的自然权利或者是“法前”权利,即伴随人的出生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
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国际碳排放权是国家存续的前提。
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或民族,只要存续,其衣、食、住、行等过程必然产生温室气体,所以碳排放权的享有及其指标多少直接关系到个人、国家或民族的生存空间和状态。
从这个意义讲,国家争取碳排放指标就是保障国家的生存空间,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碳排放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碳排放权就没有生存权。
产生影响。
第一,它是一项天然权利,其是否享有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发展程度无关,分配过程中不能随意剥夺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第二,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
国际碳排放权对国家和民族的生存空间意义如此重大,分配方案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生存需求。
第三,它最终是为了满足国民生存的基本需求,分配方案应当考虑国家的人口因素。
第四,生存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十预来实现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
,意味着积极谋求碳排放权是国家的一种责任,国家不能在气候谈判中随意妥协。
2.国际碳排放权是一种发展权。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生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受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的剥削和控制,争取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而提出的。
后来,瓦萨克提出第三代人权理论时,将发展权归为第五代人权。
l979年,联大第34/36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不仅是国家的特权,而且是各国内个人的特权。
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目前的大多数二氧化碳排放是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过程中的“副产品”,“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个发展问题”。
所以发展中国家强调气候变化本质上是可持续发展问题。
有关研究表明.任何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均出现了人均二氯化碳排放高峰期的现象,所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就要增加碳排放,排放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就要改变原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因此排放权是…种发展权,这种观点也体现在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中。
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之上,也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努力消除发展的各种国际性障碍,进而平等的参与国际气候事务,还要求发达国家应采取行动为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