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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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下中国的应对研究

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下中国的应对研究

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下中国的应对研究随着全球贸易和经济的不断发展,WTO(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平台,但近年来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严重的危机,这对中国的贸易利益和国际地位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下中国的应对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的原因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WTO上诉机构的成员人数不足,导致上诉机构无法正常运作;二是美国单方面阻挠上诉机构的正常运作,违反了WTO规则。

这些问题严重削弱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导致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给全球贸易体系带来了严重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一方面,全球贸易体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应对贸易争端时显得力不从心;部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提出质疑,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压力。

二、中国面临的挑战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给中国贸易利益和国际地位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危机使得中国在贸易争端中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给中国的出口企业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危机导致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愈演愈烈,给中国作为全球贸易大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中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保护自身的贸易利益和国际形象。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1. 加强国际协调。

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和协调,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强化法律保护。

中国可以通过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规则的学习和理解,提高自身在争端解决中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监管机构,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贸易争端时有发生,这就需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发挥作用。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功能之一,它确保了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

在全球贸易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没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可能会演变成经济战争,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对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争端解决机制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公正、透明、有效和可执行性。

首先,公正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原则,确保争端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公正无私。

其次,透明是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的关键,各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都有权知晓争端解决的进展和结果。

再次,有效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通过及时解决争端,确保贸易纠纷不会拖延和升级。

最后,可执行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确保争端解决结果得到各成员国的遵守和执行。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协商、专家组成员的任命、专家组审理和上诉机构审理。

首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首要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协商来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争端当事国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来审理争端。

专家组由成员国共同任命,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专家组审理后,如果争端仍未解决,当事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高法院,负责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是贸易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对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确保贸易规则的有效执行,保护成员国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促进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避免经济战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升级。

世界多边贸易论文--浅析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多边贸易论文--浅析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概论作者考试批次学籍批次考点层次专业完成时间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说明㈠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贸易能公平、公正的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日臻完善和成熟。

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的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作了改进,并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

㈡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WTO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 DSU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视察;对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仲裁;补偿与减让的终止以及“交叉报复”。

WTO自1995年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约有80%的争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是通过磋商是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这也表明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远不是完美的,年轻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能不能经受真正的考验还有待时日,但是无疑,我们是有理由乐观的。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过程存在的不足——从一个经典案例看香蕉案㈠案情这是一个被数次诉诸GATT和WTO纠纷解决机制的纠纷。

欧盟市场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来源:一个是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海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通过《洛美协定》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ACP);三是中美和南美洲的国家。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论文摘要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如何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

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件进行分析,试图发现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措施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概述自加入WTO之后,中国和其他贸易对象的贸易争端都一直处于增加状态,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这一数量更是快速增长。

在2007年之前,中国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第三方的地位,很少作为案件的当事方,绝大多数贸易争端都倾向于选择外交磋商手段予以解决。

2007后,中国逐渐主动选择WTO贸易争端机制,作为申诉方或者被申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之中,仅2009年一年,中国共有8个案件,涉及14个争端处于不同程序阶段。

截至2011年7月,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30个WTO争端,其中8个案件(涉及8个争端)作为起诉方,在13个案件(涉及22个争端)作为被诉方。

其中两个中国作为申诉方提出起诉的案件于2011年,上诉机构公布了最终的裁决报告:一个是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美轮胎特保案。

这两个案子发生在同一时期,并也在相近的时间相继结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件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

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

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

ii从这两个案件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

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争端。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建立了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深入思考其意义和挑战。

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贸易的管理机构,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DSM),旨在促进贸易纠纷的解决。

DSM的核心是争端解决机构(DSB),由各成员国组成。

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公正、透明,旨在确保成员国的贸易利益得到保护。

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争端解决机构的人员资源有限,处理大量的争端案例变得困难。

其次,一些成员国不愿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导致效力受到质疑。

此外,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和解决方案也受到一些非贸易因素的干扰,使得解决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地区贸易协定也建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设立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在特定地区内解决贸易纠纷,能够更好地满足地区性的需求。

然而,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各地区贸易协定的法律框架存在差异,导致解决方案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受到挑战。

其次,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普适性,无法覆盖所有的全球贸易纠纷。

最后,一些成员国对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持保留态度,导致有效性受到影响。

三、双边协商与调解除了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还可以通过双边协商和调解来解决。

双边协商和调解强调合作和谈判,希望各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

然而,双边协商和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双边协商和调解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否则很难达成一致。

其次,一些争端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双边协商和调解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达成解决方案。

最后,一些国家在争端中存在强权偏倚的问题,导致双边协商和调解的结果不够公正。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和挑战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2023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CATALOGUE目录•引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分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研究•国际经贸争端解决实践与案例分析•我国应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结论与展望01引言世贸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负责监督和管理国际贸易规则,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障了成员国之间的公平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本篇研究论文旨在探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情况、特点、挑战和改进方案,以期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有效建议和参考。

研究问题本文将分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情况,包括其法律框架、程序规则、执行效果等,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以更好地维护公平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

研究目的与问题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归纳总结等方法,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探讨。

论文结构本文将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概述,第三部分为运作情况分析,第四部分为改进方案探讨,第五部分为结论。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VS02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概述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作为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

建立背景WTO成立后,DSU逐渐完善和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

发展历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主要条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MRA)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法律依据要点DSU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和执行等。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协商争端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进入专家组程序。

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论文

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论文

浅议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

实践证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功运转的至关重要的保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贸争端迅速上升,但是由于我们本身的一些原因使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时很被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完善之策。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对策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作为整个wto体系的核心,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四十多年的争端解决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原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缺陷做出了改革与创新。

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概括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了新的发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涵盖了除《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外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本》中的所有协议;设置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争端解决机构来具体负责争端的解决;对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敦促争端解决的及时性;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时采用“倒协商一致”原则,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处于“准自动通过”的状态,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wto争议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权。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影响(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有利影响中国在入世以来,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一直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我国政府原则上不会主动发起wto争端解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有利的一面具体体现在:1.有效遏制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国内立法对我国实施单边贸易报复我国在入世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或国家集团多次利用其国内立法对我国实施单边贸易报复,以使我国在外贸管制等方面做出妥协,尤其是美国利用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我国采取报复和威胁;但入世后我国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使上述做法得到了有效遏制。

2.充分利用多边保护机制提高我国的谈判地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与欧美等大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频繁发生,在入世前我国不具有与其相抗衡的能力,但入世后wto 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提供了最惠国待遇、总理事会介入等诸多多边保护机制,提高了我国的谈判地位。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渠道,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会出现贸易争端。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旨在通过调解、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贸易争端。

当成员国之间出现贸易争端时,首先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WTO争端解决机构由争端解决理事会和争端解决机构(DSB)组成。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于争端留学技术是具有约束力的,成员国必须履行裁决的要求。

二、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除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外,许多区域贸易安排也建立了自己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也建立了各自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与WTO类似,旨在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贸易争端。

这些机制在缩小贸易争端的范围和保护成员国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双边谈判和调解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贸易争端不属于WTO或区域贸易安排的管辖范围,可以通过双边谈判和调解来解决。

双边谈判是指有争议的双方通过直接对话来解决分歧。

双边调解是指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共识。

这种解决方式可以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减少争端对双方的负面影响。

四、国际仲裁机构除了WTO和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外,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些专门的仲裁机构来解决贸易争端。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中心(ICSID)等都提供了独立、中立的仲裁服务。

这些机构的仲裁裁决对争端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为争端双方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的解决机制。

五、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对于一些特殊的贸易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来解决。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

国际仲裁庭也是国际社会创建的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和国际法律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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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1)论文论文摘要:WTO自建立以来,其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重要保障,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有着诸多不可比拟的优点,但同时不可避免地继承和包含GATT争端解决机制“先天性”的不足,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从具体的规则程序到实际运行的效果和作用都还存在不足之处。

论文关键词:WTO;GATT;争端解决机制;缺陷 WTO自建立以来,其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重要保障,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WTO首任总干事Ruggiero曾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

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

” 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其中最重要的是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the Governing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

DSU共27条和4个附件,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与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方法和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贸易报复、涉及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常设上诉机构及上诉程序、多边体制的强化等问题分别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该谅解协议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负责。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GATT体制基础上的发展 1947年GATr建立以来,依据其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创立和发展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近半个世纪的运作中受理了230多起诉讼案,当时美国著名教授Robert.E.Hudec曾这样评价:“GATT 的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十分成功的国际法律制度,总成功率为88%……在国际法律制度史上达到此辉煌巅峰者,若不算独一,至少是罕见的”。

但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却严重阻碍了GATT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

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为:(1)内容缺乏协调性,即GATT争端解决的一般规则与东京回合(Tokyo Round)达成的9个非关税壁垒协议中规定的特殊争端解决规则的冲突问题没有解决,从而影响其权威性和有效性;(2)缺乏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影响争端解决机制效力的发挥;(3)南于实行“一致同意”原则,专家组的报告只有在GATT理事会(即所有缔约方)都采纳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败诉方有可能阻碍专家组的建立,甚至可以轻而易举地阻止专家组报告的生效。

有学者甚至认为这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最致命的缺陷;(4)GATr 专家小组一旦作出报告,申诉方不能上诉;(5)当胜诉方被授权进行报复时,GATT 没有一个有效、可行的程序来量化缔约方贸易所受到的损失,以确定报复的程序;(6)争端解决程序缺乏明确而又严格的时间限制,使得有些争端所需时间过长或久拖不决;(7)对争端解决建议和裁决的执行监督不够,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制裁措施,使得争端解决结果执行不理想;(8)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往往被忽视,这些成员缺乏争端解决机制所需的人力、物力,加上机制本身存在的较多缺陷使得他们对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普遍不信任。

正是因为GATT争端解决机制有着“先天性”的不足,引起很多成员的不满,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促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和GATT比较而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综合了GATT在解决贸易争端方面形成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完善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诸多不足,采取了有效的改进和革新措施并引进新的法律机制,如建立了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DSB;采取“反向一致”的决策原则,这种从“肯定的共识”原则(positive con—sensus)向“反向共识”原则(negative consensus)的转变,从根本上增强了执法力度,这样一方或几方就不能有效地阻止争端解决程序的运行;设立了七人执行的上诉机构,为成员方提供了上诉审查机会;引入交叉报复的制裁方式,但加强了报复措施的管制;制定了相当细致和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加强了对建议和裁决的监督和执行,最终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地位得到充分考虑等。

可以说,新的制度为WTO配置了一套严格的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争端解决机制,并被认为“可以说是这一机制的一次革命——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

从WTO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就在“美国汽油标准案”和“欧美香蕉大战案”等案件中发挥特有的作用,树立了WTO的权威形象。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从具体的规则程序到实际运行的效果和作用都还存在不足之处。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远比它的前身关贸总协定好,一些问题——既有制度性的也有程序性的——正在日益显现出来。

”下面笔者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突出存在的缺陷做如下简要分析: (一)DSB的裁决能否有效执行问题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根本问题,也是各成员方最关心的问题。

《建立WTO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应确保其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与WTO附件协定所规定之义务一致。

”另外,第8条也规定WTO之地位:“WTO应具法人人格,各成员应对其职权之行使予以必要之法律能力。

”“各会员应为WTO职权之行使授予WTO必要之特权与豁免权。

”WTO明显地被认为具有拘束力、强制力,同时各成员也存在着遵守WTO规定之普遍压力。

然而,在实践中,各成员方让渡给WTO的权利十分有限,且DSB 终究不是国际执法机构,WTO也没有类似《联合国宪章》第7章规定的那样,对那些不执行DSB裁决的,可允许国际社会采取任何一种共同形式的有效制裁。

因此,对于WTO的妥协性,个别发达国家在DSB对其作出裁决败诉时,可以不执行,甚至威胁要片面退出WTO体系,从而使WTO的威信大打折扣。

(二)执行时效冗长问题前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对于GATT时期的一个显著进步之一就是DSU 及其附件对于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都规定了严格细致的时效限制,以确保程序的正常进行及迅速完成。

但是,根据DSU规定的各项时间,大约是在争端解决程序正式启动的约30个月后有关国家(地区)才能获得最终的救济办法,程序时间仍然过于冗长。

如委内瑞拉诉美国“限制汽油进口”案(WT/DS2),从通知WTO到美国最终实施裁决历时约2年7个月;欧美香蕉贸易案(WT/DS27)历时更长,美国最终历时约3年2个月获得报复授权,厄瓜多尔则历时约4年3个月才获得报复授权。

而且,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通常是在受影响国家(地区)第一次通知可能的争端当事方的几个月之后。

当最终的救济手段得以落实时,往往这一延误已使有关国家(地区)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该问题对发展中成员尤为突出,被投诉的违法措施可以在得到纠正前存在两年以上,其负面作用已足以给发展中成员的经济造成几乎无可挽回的损害。

而对于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成员而言,获得报复授权的时间过长,也会使得其努力去寻求更为快捷和有效的贸易救济措施。

(三)DSU 报复条款缺陷问题 DSU报复条款实际上是在GATr第23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种贸易报复只有经GATT授权后方可由胜诉方具体实施制裁措施。

一般认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报复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其二受害方有权请求报复,但需满足“足够严重”的要求;其三,报复权只能在总协定全体或理事会的控制下进行。

而DSU第22条对“补偿和中止减让”作了较GATT更为详尽的规定,从而使报复的管制规则具体化、明确化;同时,第23条“加强多边体制”,则从宏观上、原则上强调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排他性,禁止单方面报复。

DSU报复需要授权,其权力行使亦受到监控。

虽说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的DSU报复条款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对报复制度的质疑可谓是屡见不鲜,如有的学者就认为,“WTO放弃了法律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接受了实用主义的‘交叉报复’原则,承认经济大国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经济弱国单方面实施报复,胁迫该主权国家就范的做法的合法性,是解决争端机制的法律问题政治化的表现,也使其中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予以考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大大打了折扣。

”DSU报复条款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报复的实际效果不对等。

虽说“交叉报复”是执行裁决时的最后救济手段,但对于弱小势力的国家(地区)而言很难有效利用,即便是采用报复措施,对发达国家(地区)来说也是影响甚微;而强势成员一旦对弱势成员给予报复却是致命的,“交叉报复”往往成为它们威胁和制裁其他贸易伙伴的强有力武器。

第二,报复措施的审查机制缺失。

DSU规定,申诉方若请求批准跨部门报复或是跨协议报复,则应在申请中申明理南,而且在向DSB提交请求的同时,还应向有关的理事会递交,如果申请跨部门报复,还要向有关部门机构递交请求。

但这些要求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制约意义,因为在批准报复请求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方式,而非以民主评议这种具有典型司法特征的决议方式,这意味着一经请求即予以批准。

但是这些实质上并没有能够制约交叉报复的实施,所以使滥用交叉报复,甚至运用其他形式报复变成了可能。

第三,禁止单方面报复规定的两面性。

DSU确定了争端应多边解决的重要原则,对于多数成员方而言,这是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重要砝码,可以阻止少数国家动辄进行报复的随意性。

但是,孕育在这样一个妥协产物之中的规定,对于经济实力强大的美国而言,特殊情况下,也不能排除将它“抛之脑后”的可能,转而寻求诸如“301条款”之类的自力救济途径。

(四)上诉制度不完善问题作为对专家组评审的制约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是国际法领域的一大创新,但是“新生儿是丑陋的”。

而且绝大多数的案件没有经过专家组、上诉机构审程序。

一方面说明上诉机构的不完善,同时也反映出该机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上诉机构权限有限。

DSU第17条第13款规定:“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小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沦。

”但并未赋予上诉机构以一般上诉法院都具有的受理审查权,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发回重审权。

第二,审查范围漏洞导致不良后果。

据DSU 第17条第6款,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作出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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