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卷二农业部第41、42、43、72号令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摘选)农业部第4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
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摘选)农业部第4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与生产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九条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拖拉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拖拉机作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拖拉机作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拖拉机及其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驾驶员、操作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拖拉机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拖拉机作业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拖拉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拖拉机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设立拖拉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包括拖拉机登记、检验、驾驶员培训、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拖拉机登记与检验第七条拖拉机所有者应到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拖拉机行驶证。
第八条拖拉机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检验周期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拖拉机发生事故、改装、更换发动机等情形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条拖拉机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2. 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 通过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取得驾驶证;4. 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2. 定期参加体检,保持身体状态良好;3.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4. 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五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拖拉机作业前,驾驶员应检查拖拉机各部件是否完好,特别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件。
第十三条作业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注意力集中,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发生意外。
第十四条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严格按照拖拉机的设计负荷和速度进行作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四年八月十五日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
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制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的通告(2020年)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制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的通告(2020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鲁农函字〔2020〕434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关于制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的通告有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
按照农业农村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委托菏泽市农机中心,按规定对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考试考核。
经考核,孔祥镜等26名同志符合农机驾驶培训理论教员条件, 郭中堂等15名同志符合农机驾驶培训教练员条件,现予发给《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
??特此通告。
附件:获得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人员名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9日。
浅析《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雷沃拖拉机1804价格表

浅析《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雷沃拖拉机1804价格表农业部发布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关于拖拉机培训方面的行政法规,对于指导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具有非常积极意义。
一、《拖拉机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新政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提出4条新的政策措施。
1.培训实行社会化规定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2.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资格管理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组织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都必顺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取得相应的资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在每年的年底要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实行资格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拖拉机培训质量关。
3.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自己选择改变过去学员自始至终在农机校(培训班)学几个月的时间,只要他修满了规定的学时,经考试合格就行,这种培训方式的变革满足了不同类型学员的需求,不会影响学员的工作和生产,同时有利于扩大生源。
4.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对于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罚款或者行政处分。
对上述这些政策规定,农机部门毫无疑问应当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
二、拖拉机培训社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农业部第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2024年拖拉机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2024年拖拉机安全驾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的安全驾驶操作,保障驾驶人员和其他道路参与者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拖拉机驾驶人员。
第三条驾驶人员在使用拖拉机前,必须熟悉本规程内容,并遵守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驾驶资格第四条驾驶拖拉机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拖拉机驾驶证。
第五条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拖拉机驾驶人员身体条件标准;(三)熟悉拖拉机结构和性能,具备安全驾驶能力;(四)参加拖拉机驾驶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六条拖拉机驾驶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拖拉机驾驶人员身体条件标准。
第七条拖拉机驾驶人员应定期参加拖拉机驾驶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技能。
第三章车辆检查第八条驾驶人员在使用拖拉机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车况良好。
第九条拖拉机的检查项目包括:(一)车身、车牌是否完好;(二)刹车系统是否灵敏;(三)转向系统是否正常;(四)灯光、信号装置是否齐全、正常工作;(五)轮胎是否充气充足;(六)发动机、传动系统是否正常;(七)燃油、润滑油是否充足。
第十条驾驶人员应根据拖拉机使用频率,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四章行车安全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行驶,并保持适当车距,避免与前车发生碰撞。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驾驶拖拉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不得超过最高限速规定。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在非道路场所行驶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在需要变更车道或者超车时,应提前使用转向灯,并确保周围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六条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交通信号灯时,应按照信号灯要求行驶。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操作规范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在夜间行驶时,应开启前后灯光,确保行车安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2024年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农业机械化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备案、培训、考试、发证、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规范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设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训练场地;(二)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九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理论知识包括拖拉机结构原理、安全驾驶、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等;实际操作技能包括拖拉机的启动、行驶、转向、停车等操作。
第十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教学大纲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材和教学设备,并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学员的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十二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驾驶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鲁政办发[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拖拉机驾驶员培训除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审查、考试、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及核发教练车牌证等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原则,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培训行为和培训质量。
(二)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进行考核,核发有关证件。
(三)对办学必要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审定和监督。
(四)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有关原始记录、培训教材、结业证书、培训记录等进行监督。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的开业条件,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明,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
二、明确各岗位人员及其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各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四、加强农机培训教员队伍建设和农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杜绝在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五、严把驾驶培训关,严格执行农业部第41号令,做到培训内容课时不缩短,培训机构条件达到法定要求,培训专业质量符合标准。
六、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加强领导,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七、定期开展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的田检路查活动,提高广大农机手的安全意识,纠正违法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八、加强对学员(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保障学员(生)人身安全,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合格。
农机驾驶培训制度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许可证》方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应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设臵理论教学、实践操作训练、安全管理、文档管理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三、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大纲进行教学,使用国家统编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材;实行《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制度.四、应有能保证实施农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并能在教学和管理中顺利实施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应由学员管理制度、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六、对学员学籍档案、教学安排、教学设备等实施计算机管理.七、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方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
八、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在教学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㈠在场地训练期间,教练员必须随车指导,监护好场地训练安全,不准撤离职守.㈡不准教练与《准教证》规定范围不相符的车辆.㈢教练员饮酒后不准从事教练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好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以下简称教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章培训管理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并取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五条《培训许可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网络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一式3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包括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教学场所材料,主要包括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教练场地平面图、教室使用权证明、教室平面图、办公用房使用权证明、办公用房平面图等复印件;
(四)教学设备清单,主要包括教练车、配套农机具、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主要零部件实物、必要的电教设备等;
(五)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主要包括教学及财务人员一览表、教学负责人身份证明、教学负责人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教学负责人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3年以上证明、教员身份证明、教员资质证明、专职财务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组织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七)生源预测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要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合格的,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人的身份、教室、办公用房、教练场地、教练车、教具、教学负责人、教员和财务人员资质、组织管理制度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现场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的农机化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有担当精神;
(二)熟知《办法》以及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相关的法规政策,掌握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条件和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工作程序;
(三)在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管理或相近工作岗位上工作3
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能够独立完成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现场评审工作任务。
第九条现场评审专家应当对申请人的实质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报告,并对查验结果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培训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年。
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应当在培训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申请。
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培训许可证》公告注销。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教学场所等事项的,应当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第十二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章教员考核
第十三条教员分理论教员和教练员,应当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教练员应当具有相应机
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
培训机构的教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练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条申请教员考核应当向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表》一式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1份。
申请教练员考核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出
具的其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证明。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教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报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复核,复核合格的,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第十六条教员考核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主要采取水平测试的方式进行。
理论教员主要测试拖拉机驾驶操作有关的法规知识、拖拉机的基本构造原理及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知识;教练员主要测试安全驾驶、操作使用及应急救护等技能。
教员考核原则上一年一次。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可直接或委托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教员进行水平测试。
第十七条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考核合格的教员制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证》(以下简称《教员证》)。
《教员证》通过网络打印,加盖市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公章生效。
《教员证》有效期限为6年。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始前和培训结束后,分别将培训计划和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培训记录材料报送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一人一档,内容主要包括学员申请表、入学通知、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副本和考试试卷等内容。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
教练车应当按照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并检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车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悬挂教练车牌证的整机照片、教练车行驶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备案。
逾期3个月仍未报送的,按“限期内仍拒不报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违反规定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所持有的《教员证》:
(一)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的;
(四)《教员证》超过有效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
(五)因违章、肇事等被一次性吊扣拖拉机驾驶证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
(六)被注销拖拉机驾驶证的;
(七)在场地训练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承担次要以上责任的;
(八)违法违纪或为教不廉、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教学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培训许可,并收回《培训许可证》: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培训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培训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培训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培训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培训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原《省农机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
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机科字[2008]8号)和《省农机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机科字[200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