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资料在综合跟修订有关印花税的法律。〔198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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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印花税法是一项用于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对特定的交易和行为征收印花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印花税法的全文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对该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印花税法的目的是,依法征收和管理印花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发展,保障税收法律的执行。

第二条印花税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易和行为,以及国际上发生的交易和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印花税法征税的原则是合法、公平、公正、便利。

第四条印花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征税标准、征税程序、税款的管理和使用等。

第二章征税对象第五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六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种类和税额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依法确定。

第七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和行为:1. 货物的买卖、转让、赠与等;2. 不动产的买卖、转让、赠与等;3. 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担保等;4. 保险业务的订立、转让等;5. 合同的订立、转让等;6. 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发行、转让等。

第三章征税标准第八条印花税的征税标准是以交易和行为的发生额为基础的。

第九条印花税的税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依法确定。

第十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款计算公式,自行计算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章征税程序第十一条印花税的征税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的计算、缴纳和报告。

第十二条纳税申报的主体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三条税款的计算由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款计算公式自行计算。

第十四条缴纳税款的主体为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申报表和税款的缴纳情况,并对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和缴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本施行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印花税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印花税是指按照法定税率和征收标准,对特定的文书、证券、票据、交易行为等加以征收的税收。

第四条印花税主要用于调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监管金融交易等方面。

第二章纳税人义务第五条纳税人应依法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印花税款。

第六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印花税的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使用印花税票证,防止丢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第八条纳税人应自行承担印花税的缴纳责任,不得将该责任转嫁给他人。

第九条非法逃税行为包括虚假申报、隐瞒交易事实,以及其他违反印花税法规的行为。

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逃税行为。

第十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项核实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财政部门权限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是印花税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印花税征收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印花税的认知和理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印花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申报缴纳的便利性和效率。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制定印花税征收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协同合作机制,与其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章稽查执法第十六条稽查执法机关是指财政部门授权的印花税征收和管理执法机构。

第十七条稽查执法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印花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和调查。

第十八条稽查执法机关有权对怀疑存在逃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稽查检查。

第十九条稽查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对逃税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缴应纳税款等相关处罚。

第二十条稽查执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信息共享,并与公安、银行、证券等机构建立合作联动机制。

第十一章印花税

第十一章印花税
• (2)抵押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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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 在规定时间内随借随还,以最高金额一次贴花
④ 借款方以财产作为抵押,取得抵押合同的,按借款 合同
⑤ 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将抵押品转移给贷款方的,按产 权转移证明书据的规定贴花
⑥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 合同,暂按借款借款合同
(四)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 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 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五)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 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 分的 按1角计算。
(六)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 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 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甲公 司提供价值30万元的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 费25万元,乙公司提供价值100万元的原材 料。甲公司应纳印花税275元。( ) (2002年)
【答案】√。
【解析】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提供的辅助材料 金额之和。应纳印花税 =(30+25)×0.5‰×10000=27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贴花5元/件 领受人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 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 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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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举例:下列各项中,应当 征收印花税的项目有 ( )。 A.产品加工合同 B.法律咨询合同 C.技术开发合同 D.出版印刷合同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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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下列各项中,应按照“产权 转移书据 ”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摘要:
1.印花税法简介
2.印花税法全文
3.印花税法解读
4.总结
正文:
印花税法简介:
印花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印花税法的实施,对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印花税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共七章,分别为总则、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

全文详细规定了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税收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印花税法解读:
印花税法对我国原有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缩减了征税范围,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2.降低了部分税目税率,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

3.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规范性。

4.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总结:
印花税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征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印花税法,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印花税实施细则(三篇)

印花税实施细则(三篇)

印花税实施细则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由法律、文书、证券等形式来证明交易行为的文件所征收的税费。

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涉及到各个领域,因此需要有详细的细则来规范征收的具体操作。

以下是印花税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印花税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印花税实施细则的征收主体为税务机关。

第四条印花税实施细则的征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一)法律文书,包括合同、公证书、认证书等;(二)金融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三)保单、票据,包括保险单、汇票、支票等;(四)土地使用权、住房买卖等不动产交易相关文件;(五)其他需征收印花税的文件。

第二章税额计算和征收方式第五条印花税的税额按照文件的种类、金额等相关因素进行计算。

第六条对于金额固定的文件,印花税的税额采取具体金额的固定税额方式计算。

第七条对于金额不固定的文件,印花税的税额采取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一)资金交收后征收:在交易双方完成资金交收后,由征税人自行缴纳印花税;(二)银行代收代缴:交易双方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并缴纳印花税;(三)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由税务机关在对文件进行审批或登记的同时,直接征收印花税。

第三章征收程序和管理第九条征收印花税的程序分为申报、核定、缴纳和登记四个环节。

第十条单方申报的征收程序适用于印花税的征税人需单方面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情况;第十一条双方申报的征收程序适用于印花税的征税人双方需共同协商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情况;第十二条核定印花税的程序由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应缴纳的印花税金额;第十三条缴纳印花税的程序由征税人按照核定的税额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印花税;第十四条登记印花税的程序由税务机关将已缴纳的印花税信息登记并向征税人发放相关凭证。

第四章税务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印花税法》

《印花税法》
《印花税法》是中国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印
花税征收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于1986年8月28日由中国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实施,至今已经历多次修订,成
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

印花税是一种国家税收形式,主要是针对一些交易行为或者文书
资料等,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的一种税费。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印花
税适用于各种合同、票据、证明文件、法定文件等,但是某些特定文
件可能会有豁免。

印花税的税率较低,一般为印花税的“税额=(征收
金额×税率)÷1000”。

应纳税款额不超过人民币5元的,予以免征。

印花税的征收与管理是一项严格的工作,需要依据印花税法律法
规的规定开展具体的工作。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在文书
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承担各自应缴纳的印花税,交由一方代缴或者
各自缴纳。

对于没有缴纳印花税的文书资料,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利
进行查处和罚款等处罚。

印花税的征收与管理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有效管理,同时也保证了行政管理的规范和有效。

通过对印花税的规定,有效的规范了交易和文书等的管理和流转,保证了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总之,《印花税法》是税收领域的重要法律,为税法的完备体系贡献了巨大的力量。

在实际征收与管理中,除了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税收征收制度,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调合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增长。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ok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准备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香港印花税条例(中英文

⾹港印花税条例(中英⽂第⼀部分)⽬录 CONTENTSSection条次PART I PRELIMINARY第Ⅰ部导⾔1. Short title简称2. Interpretation释义3. Collector of Stamp Revenue and assistant collectors印花税署署长及助理署长PART II CHARGING AND STAMPING OF INSTRUMENTS第Ⅱ部⽂件之征收印花税及加盖印花4. Charging of, liability for, and recovery of stamp duty印花税之征收与缴税责任及追讨5. Methods of stamping and denoting 盖印及表⽰⽅法5A. Collection agreement with the Exchange Company与证券交易公司之征收协议6. Cancellation of adhesive stamps与证券交易公司之征收协议7. Licensing and use of franking machines印花盖印机之发牌与使⽤8. Duplicates and counterparts 副本与复本9. Late stamping逾期加盖印花10. How instruments to be written, charged and stamped⽂件之缮写、征税及加盖印花⽅法11.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affecting stamp duty to be set forth须列出影响印花税之事实与情况12. Power to call for abstract and evidence要求提供摘要与证据之权⼒13. Adjudication of stamp duty by Collector由署长裁定印花税14. Appeal against assessment 对评税提出上诉15. Non-admissibility etc. of instruments not duly stamped未经加盖适当印花之⽂件,不得接纳为证据等等16. Provisions relating to certain leases etc. 有关某类租约之规定17. Instrument increasing rent to be chargeable as a lease增加租⾦之⽂件须视作租约⽽须征收印花税18. Calculation of stamp duty as regards foreign currency 有关外币之印花税计算法PART III ANCILLARY PROVISIONS RELATING TO PART II第Ⅲ部有关第Ⅱ部之附带规定19. Contract notes in respect of sale and purchase of Hong Kong stock有关⾹港证券买卖之成交单据19A. Refund of stamp duty in respect of sale and purchase of units under unit trust schemes单位信托计划之单位买卖所缴付之印花税之发还20. Stamp duty payable where transaction in respect of Hong Kong stock does not amount to jobbing business⾹港证券之交易如⾮属证券经销业务,其缴纳印花税办法21. Passing on of dividends or interest on Hong Kong stock prohibited禁⽌转移⾹港证券之股息或利息22. Stamp duty chargeable where consideration in respect of immovable property consists of stock or security other than stock以证券或证券以外之债券作不动产之代价,其征收印花税办法23. How consideration consisting of periodical payments to be charged以证券或证券以外之债券作不动产之代价,其征收印花税办法24. Stamp duty chargeable where conveyance etc. is in consideration of debt etc.以债务等作代价之⼟地契约等,其征收印花税办法25. Stamp duty chargeable in case of certain conveyances若⼲⼟地契约之征收印花税办法26. Stamp duty chargeable on contracts etc. for sale of equitable estate or interest in immovable property售卖不动产之法理上之产权或权益之合约等,其征收印花税办法27. Voluntary dispositions ⾃愿馈赠28. Stamp duty chargeable in case of conveyance or transfer in contemplation of sale or subject to power of revocation etc.预备出售或有权推翻之⼟地契约或转让等,其征收印花税办法29. Certificate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conveyances on sale关于若⼲售卖⼟地契约之证明书PART IIIA AGREEMENTS TO SELL IMMOVABLE PROPERTY第ⅢA部出售不动产协议29A.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Part III A29B. Duty to execute agreement for sale 出售不动产协议29C. Chargeable agreements for sale 应缴纳印花税之出售协议29D. Conveyances on sale of residential property住宅财产转让契约之出售29E. Section 26 inapplicable to certain agreements 第26条所不适⽤的若⼲协议29F. Voluntary chargeable agreements for sale ⾃愿馈赠之应征税出售协议29G. Certificate with reference to certain agreements for sale 有关若⼲出售协议之证明书29H. Exemptions and relief 豁免及宽免29I. Expiration of this Part and head 1 (1A) in First Schedule本部及第⼀附表第⼀类第(1A)项之适⽤期限PART IV UNIT TRUSTS第Ⅳ部单位信托30. Interpretation of Part IV第Ⅳ部之实施⽇期及释义31. Duty of trustees and managers to keep records 受托⼈与经理设置记录之责任32. Numbering and preservation of certificates and instruments of transfer证书及转让⽂件之编号与保存33. Register of holders of registered units 注册单位持有⼈登记册34. Register of certificates to bearer 持有⼈证书登记册35. Form and period of preservation of records 记录之形式及须保留之期限36. Restriction on registration of transfer of units单位转让登记之限制37. Penalty罚则PART V EXEMPTION AND RELIEF第Ⅴ部豁免及宽免38. Interpretation of Part v第Ⅴ部之释义39. Instruments generally exempted获⼀般性豁免之⽂件40. Instruments specially exempted获特别豁免之⽂件41. Non-liability of Government or public officer for payment of stamp duty政府或公职⼈员不须负缴纳印花税之责任42. Relief in case of certain leases etc. to Government若⼲类租予政府之租约等可获印花税宽免43. Relief in case of certain leases etc. of consular premises若⼲类领事楼宇之租约等可获印花税宽免44. Relief in case of gift to exempted institution对获豁免机构之馈赠,可获印花税宽免45. Relief in case of conveyance from one associated body corporate to another联属法团之间之⼟地契约,可获印花税宽免46. Instruments affecting immovable property made for new Crown lease or exchange to be exempt 因与政府订⽴新租约或换地⽽签订之有关不动产之⽂件,可获豁免缴纳印47. Instruments confirmatory of transactions during Japanese occupation to be exempt⽤以证实⽇军占据期间之交易之⽂件,可获豁免缴纳印花税PART VI ALLOWANCE FOR SPOILED OR UNWANTED STAMPS第Ⅵ部退换损坏或不须⽤之印花48. Allowance for spoiled stamps退换损坏之印花49. Allowance for misused stamps退换误⽤之印花50. Allowance for unwanted adhesive stamps退换不须⽤之粘贴印花51. Manner of making, and time for taking up, allowance退换印花之办法及兑换期限PART VII MISCELLANEOUS第Ⅶ部杂项规定52. Remission of stamp duty第Ⅶ部印花税之豁免53. Liability for offences by bodies corporate承担法团所犯罪项之责任54. Inspection of books of account etc. 帐簿等之查阅55. Falsification帐簿等之查阅56. Offences relating to stamps与印花有关之罪项57. Power of magistrate in relation to stolen stamps裁判司处理偷窃所得印花之权⼒58. Defacement of adhesive stamps涂污粘贴印花58A. Representations may be made to Collector before certain penalties are imposed 在某些惩处之前向署长作出陈述59. Fraudulent practices欺诈⾏为60. Punishment for offences违例之惩处61. Limitation of time for proceedings in respect of offences有关罪项之起诉时限62. Responsibility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instrument有关遗失或损毁⽂件之责任63. Regulations规例64-65. (Have had effect) 〔效⽤已完〕66. Transitional过渡性条⽂First Schedule第⼀附表Second Schedule第⼆附表Third Schedule 第三附表To consolidate and amend the law relating to stamp duty. [1 July 1981] L. N. 173 of 1981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与印花税有关之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了修改。

本款折页编辑暂行规定(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领取本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证件为应税证件:(一)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贷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合同性质证明;(二)产权转让证明;(3)商业书籍;(4)权利和许可;(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税务证明。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根据应纳税额证明的性质,按照比例税率或者计件配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和税额的确定,按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和税率表执行。

不足一毛钱的,免征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0美分以上的,不足5分的不计算,超过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证件免征印花税:(1)支付印花税证明书副本一份或多份;(2)业主向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和学校提交财产的文件;(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证明。

第五条印花税的支付方式是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一次购买并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印花)。

为简化贴花手续,在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较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缴费单或者按期收缴税款。

第六条应纳税额证明上应贴税章,纳税人应在各税章上盖章注销。

已粘贴的打印税单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条应纳税款凭证应当在设立或者受理时粘贴。

第8条同一证书由二人以上签署,双方各执一份者,应各附其全部金额。

第九条涂改后,涂改凭证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以印花税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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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117 印花税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综合和修订有关印花税的法律。

〔1981年7月1日〕1981年第173号法律公告(本为1981年第31号)条: 1 简称 30/06/1997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印花税条例》。

条: 2 释义L.N. 82 of 2004 02/08/2004(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日本房屋登录所”(Japanese House Registration Office) 指日本占领香港期间用以备存房屋及建筑物的登记册或纪录及有关文件的办事处;“文书”(instrument) 包括一切书面文件;“不记名文书”(bearer instrument) 指任何藉交付即可将证券转让的给予持文书人的文书,但不包括与由非以港币为单位的借款所构成的证券有关的文书,但借款中可以港币偿还或可由任何人选择以港币偿还的部分,则属例外; (由1981年第77号第2条修订)“止赎令”(foreclosure order) 指一切止赎的命令或判令,或指具有止赎令效力的命令或判令;“可予征收”、“征收”(chargeable) 指根据本条例可予征收;“加盖印花”、“加盖”(stamped) 就一份文书而言─(a) 指藉本条例所指的印花在该份文书上加盖印花;或(b) 在署长已根据第IIA部就该份文书发出的印花证明书没有根据该部被注销的范围内,指该证明书的发出; (由2003年第21号第2条代替)“加盖印花期限”(time for stamping) 就一份文书而言,具有第4(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加盖适当印花”(duly stamped) 就一份文书而言,指就该份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根据本条例加盖适当印花;“印花”(stamp) 指以下任何一项─(a) 黏贴印花;(b) 任何具有下述用途的印花(黏贴印花除外)︰用作或意图用作表明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印花税已经缴付或已经减免,或须缴付的罚款已经缴付或已经减免,或须缴付的裁定费已经缴付,或表明某份文书已予提交以供裁定或无须就某份文书征收印花税或某份文书已加盖适当印花; (由2000年第5号第2条修订)(c) 用(b)段所提述的印花作出的标记或标示;(d) 与根据第5A条订立的协议有关的成交单据之上的印记,用以表示该成交单据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连同根据第5(2A)(b)条在该成交单据上作出的印记;(由1991年第85号第2条增补。

由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13条修订)“印花税”(stamp duty) 指根据本条例可予征收的印花税;“印花证明书”(stamp certificate) 指署长根据第IIA部发出的证明书; (由2003年第21号第2条增补) “成交单据”(contract note) 指根据第19(1)条须制备及签立的成交单据;“交易所参与者”(exchange participant)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所指的交易所参与者; (由2000年第12号第23条增补。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香港不记名文书”(Hong Kong bearer instrument) 指─(a) 在香港发行的不记名文书;或(b) 由在香港组成的法人团体或由他人代该法人团体在其他地方发行的不记名文书,或由在香港设立的并非法人团体的团体或由他人代该团体在其他地方发行的不记名文书;“香港证券”(Hong Kong stock) 指其转让须在香港登记的证券;“租约”(lease) 不包括批租方式的按揭;“借贷资本”(loan capital) 指由不论是否法人团体的任何团体所发行的债权证、债权股证、公司股证或长期债款(无论用何种名称),或指由任何此等团体所筹集属借来的或具借款性质的资本,但任何此类投资,有以下情况者,则不包括在内─(a) 附有兑换证券或取得证券的权利;或(b) 附有或已附有收取利息的权利,而利息额─(i) 超过该资本的面额的合理商业回报;或(ii) 在任何程度上必须或已按某项业务或其任何部分的成绩而决定,或按任何财产的价值而决定;或(c) 附有在偿还时收取一笔款额的权利,而该笔款额超过该资本的面额,且与根据任何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借贷资本的发行条款就同等面额的资本所一般可获偿还的款额,并不能在合理程度上互相比较;(由1981年第77号第2条修订;由1989年第67号第2条修订;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售卖转易契”(conveyance on sale) 指在售卖任何不动产时,将该不动产转让或归属购买人、代其行事的人或其指定人的一切转易契,并包括止赎令在内;“单位”(unit) 及“单位信托计划”(unit trust scheme) 分别具有第30条给予该二词的涵义;“裁定费”(adjudication fee) 指附表5订明的裁定费; (由2000年第5号第2条增补)“评税”(assessment) 指署长就一份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而根据第13条作出的评税,而“评定”(assessed) 具有相应的涵义;“认可交易所”(recognized exchange company)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9(2)条获认可为营办证券市场的交易所公司的公司;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认可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商”(authorized ATS provider)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II部获认可提供该条例附表5第2部所指的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人;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认可证券市场”(recognized stock market) 的涵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署长”(Collector) 指根据第3条委任的印花税署署长;“黏贴印花”(adhesive stamp) 具有第5(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转易契”(conveyance) 指将任何不动产转让或归属任何人的一切文书(包括退回书)及一切法庭判令或命令;“转让文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 指藉以转让任何香港证券的文书,并包括放弃书;“签立”(executed,execution) 就一份无盖章的文书而言,指已签署及签名;“证券”(stock) 指以下任何一类投资─(a) 属于不论是否法人团体的团体,或属于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主管当局,或由该等团体或该等政府或地方政府主管当局发行的任何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或任何描述的其他相类投资;(b) 单位信托计划下的任何单位;(c) 在(a)或(b)段所提述的证券中的任何权利、认购权或权益,或就该等证券而有的任何权利、认购权或权益,但根据雇员股份购买计划或雇员股份认购权计划而享有的任何此类权利、认购权或权益则除外, (由1992年第36号第2条代替)但除为施行第22条外,上述各类投资不包括借贷资本、汇票或承付票,或《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指的存款证,或该条例所指的外汇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或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发行的债券,或并非以港币为单位的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但该等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中可用港币赎回或可由任何人选择用港币赎回的部分,则属例外; (由1981年第77号第2条修订;由1984年第29号第2条修订;由1990年第10号第2条修订;由1991年第43号第2条修订;由1991年第49号第2条修订;由1992年第18号第2条修订)“证券经销业务”(jobbing business) 指在根据第63条订立的规例中指明为证券经销业务的任何由交易所参与者进行的业务。

(由2000年第12号第23条修订)(由1989年第67号第2条修订;由2000年第12号第23条修订;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2) 凡有任何其他条例订定无须就任何文书缴付印花税,则不可根据本条例就该份文书征收印花税。

(3) 凡本条例内有任何条文订定,一份文书除非符合该条文所指明的条件,否则不属于一份已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而该份文书符合该条件的情形,并不影响本条例中规定该份文书须符合任何其他条件的其他条文对该份文书的适用。

(4) 在第IV部实施前,第(1)款中“证券”(stock) 的定义,须解释为犹如(b)段及该定义中提述(b)段之处被略去一样。

条: 3 印花税署署长及助理署长12 of 1999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12号第3条(1) 现设印花税署署长一职,署长由行政长官委任,并有若干名由行政长官为施行本条例而委任的助理署长。

(由1999年第12号第3条修订)(2) 署长的办事处地点由其本人决定。

(3) 本条例任何条文中提述署长之处,在与行使该条文所委以署长的职能有关时,须包括提述当其时由署长以书面授权行使该职能的任何助理署长。

(4) 根据《印花条例》(第117章,1978年版)第2条被委任为印花税署署长或助理署长而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出任该职者,须当作为根据本条被委任的印花税署署长或助理署长(视属何情况而定)。

条: 4 印花税的征收、缴付的法律责任及追讨L.N. 267 of 200313/02/2004第II部就文书而征收印花税及加盖印花(1)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附表1所指明的每份文书,不论在任何地方签立,均可予征收该附表中就该份文书指明的印花税,而该附表所载的类别、附注及解释均相应对其有效。

(2)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文书加盖印花期限须为附表1就该文书指明的某一时间或某段期间(视属何情况而定);凡该附表订定任何文书的加盖印花时间是在其签立前,则有关条文不得解释作禁止该文书于签立后加盖印花。

(3) 如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并无加盖适当印花,则第13(10)、19或20条或附表1所分别指明须就有关文书负法律责任加盖印花的人,以及任何使用该文书的人,均须在民事上负法律责任或在民事上共同及个别负法律责任(视属何情况而定)向署长缴付有关印花税以及根据第9条须缴付的罚款,而不论上述各人之间的缴付印花税及罚款的民事法律责任为何,各人均可被起诉。

(3A) 任何成交单据如已按照第5(2A)条加盖印花,而其上所印的印花税款额,并未依照根据第5A 条订立的协议所订定的方式向署长缴付,则为第(3)款的施行,该份成交单据须当作为一份未加盖适当印花的可予征收印花税文书。

(由1991年第85号第3条增补)(4) 如有成交单据不依照第19(1)条的规定制备及签立,则附表1所指明须就该单据负法律责任加盖印花的人,须在民事上负法律责任向署长缴付该单据可予征收的印花税及根据第9条须缴付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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