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内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除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坑震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工程抗震设施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
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办法(代拟稿)(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四川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办法(代拟稿)(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2-08-22【生效时间】2012-08-22【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防灾管理,有效抗御并减轻地震灾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及非抗震设防区学校、医院第二条 [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区的建设工程以及非抗震设防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
等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以上的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本办法所称非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小于六度的地区。
本办法称非抗震设防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是指对应于抗震设防区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
第三条[抗震设防强制要求]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依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执法主体与相关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及能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审定公布。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区划的审定第五条[县以下管理机构或人员]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技术指导、服务和监督。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6.18【实施日期】1996.06.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0日)修改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1996年6月18日通过,现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是指地震的监测预报、宣传教育、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恢复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工作的,适用本条例。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部队、武警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减灾的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按照震情、灾情,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并负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须将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并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项目承担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加强项目监管,提高工程效益,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现随文印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一、施工图设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有关规定,在对初步设计方案深化细化的基础上,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及施工图预算书,并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在编制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必须组织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勘查成果、施工条件进行复核并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定测。
踏勘完成后,应及时提请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召开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会,并按要求形成《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记录表》,以作为施工图设计成果送审的要件。
要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时完善和细化施工图设计方案和预算书。
其中,建筑材料单价、人工预算单价、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等应充分参照项目所在地最新实际标准执行。
凡未按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记录表》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一律不得组织审查。
三、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配合和指导施工图设计踏勘工作,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及乡、村、社协助设计单位做好工程构筑物设计测线定位打桩、施工条件调查以及材料、人工单价的确定等,并根据设计单位申请主持召开施工图设计现场踏勘会商会。
四、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算审查和施工招标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9]1563号)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单位确定后及时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和放线。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川建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加固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12汶川地震给我省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灾难和损失,地震灾区城镇房屋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在前期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现将全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地震灾区因地震受损、在安全性应急评估中结论为中等破坏、轻微损坏的城镇房屋建筑,经抗震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并符合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
二、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所规定的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为鉴定和设防目标。
本次地震的部分强震区的实际地震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的,应以震后经有关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该地区抗震鉴定和抗震设防依据。
三、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与业务范围相对应的工程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任务。
一般应由工程原设计单位(资质可放宽到丙级)承担该项工程的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任务,也可由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
原设计单位已撤销或设计资质不满足要求时,应由具备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已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了抗震鉴定需要修复加固的房屋建筑,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复或抗震加固设计。
李晔:严把建筑抗震设防关口为人民与财产安全护航

李晔:严把建筑抗震设防关口为人民与财产安全护航李晔: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执行总经理,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四川省优秀建筑工程设计奖、成都市优秀建筑工程设计奖等中国建筑行业最高及重要奖项获得者,现任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结构分会理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专家、四川省土木学会结构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
中国位于世界两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而有安宁河-则木河地震带、龙门山地震带、鲜水河地震带等多条地震带的四川省更是中国地震多发的省份,中国建国以来震级最大的地震就发生在四川,即: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8.0级地震,造成了近7万人的直接死亡,30多万人受伤,经济损失达数千亿。
据统计,在地震灾害中,人员伤亡的95%以上是由建筑物倒塌造成的。
因此,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对建设工程与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设计与审查成为一个建筑项目审查的关键节点,以李晔为代表的建筑抗震设防的标准制定者与审查者成为把控建筑物建筑设计安全的有效防线。
谈到知名的建筑结构设计专家李晔,无人不竖起大拇指,称赞人如其名,古语有云“膏之沃者其光晔”,正是才华四溢的君子之意。
在建筑行业从业近三十年,李晔一直全身心的投入建筑结构与抗震设防的研究当中,将一腔热血都奉献在人民与财产安全护航的事业中。
由他设计的成都华润置地·万象城、华润翡翠城、龙湖晶蓝半岛、成都棕榈泉国际中心、瑞升·望江橡树林等诸多项目,以精妙、严谨、安全与经济适用性为特点,多次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四川省优秀建筑工程设计、成都市优秀建筑工程设计等国家级、省级、市级结构设计与工程类奖项。
建筑结构设计中,在满足空间、功能、美观同时,结构的安全性、经济性是结构设计的重点,,其中抗震设计更是重中之中,结构抗震设计通过结构概念设计、结构选型、规则性分析、性能设计及重点加强措施,预防和控制地震灾害。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四川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四川省)(转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四川省)GB 50011-2001 附录A.0.20.,A.0.20 四川省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第一组:康定,西昌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第一组:冕宁*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第一组:松潘,道孚,泸定,甘孜,炉霍,石棉,喜德,普格,宁南,德昌,理塘第二组:九寨沟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第一组:宝兴,茂县,巴塘,德格,马边,雷波第二组:越西,雅江,九龙,平武,木里,盐源,会东,新龙第三组:天全,荥经,汉源,昭觉,布拖,丹巴,芦山,甘洛5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第一组:成都(除龙泉驿,清白江的5个市辖区),乐山(除金口河外的3个市辖区),自贡(4个市辖区),宜宾,宜宾县,北川,安县,绵竹,汶川,都江堰,双流,新津,青神,峨边,沐川,屏山,理县,得荣,新都*第二组:攀枝花(3个市辖区),江油,什邡,彭州,郫县,温江,大邑,崇州,邛崃,蒲江,彭山,丹棱,眉山,洪雅,夹江,峨嵋山,若尔盖,色达,壤塘,马尔康,石渠,白玉,金川,黑水,盐边,米易,乡城,稻城,金口河,朝天区*第三组:青川,雅安,名山,美姑,金阳,小金,会理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第一组:泸州(3个市辖区),内江(2个市辖区),德阳,宣汉,达州,达县,大竹,邻水,渠县,广安,华蓥,隆昌,富顺,泸县,南溪,江安,长宁,高县,珙县,兴文,叙永,古蔺,金堂,广汉,简阳,资阳,仁寿,资中,犍为,荣县,威远,南江,通江,万源,巴中,苍溪,阆中,仪陇,西充,南部,盐亭,三台,射洪,大英,乐至,旺苍,龙泉驿,清白江第二组:绵阳(2个市辖区),梓潼,中江,阿坝,筠连,井研第三组:广元(除朝天区外的2个市辖区),剑阁,罗江,红原按规范3.1.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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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3年4月2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抗御并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抗震设防区的建设工程以及非抗震设防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农业等部门及铁路、电力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城乡抗震防灾规划第五条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抗震设防区的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专篇。
第六条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震、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电力、铁路部门共同编制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抗震设防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第七条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内容应当包括:对区域性的水源地、库坝、油库、燃气储备及调压站、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电子信息和通信、油气干线、输水干线等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性能评价、抗震对策措施,震后地区、城市间的相互协调和支援。
第八条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众意见,符合国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一)根据规模等级确定城市交通出入口的数量,确定城市生命线工程,并符合发生灾害时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二)确定作为紧急避险、疏散转移或临时安置的城市绿地、公共建筑和场所;(三)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污水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满足抗震设防等级和震后迅速恢复运营的要求,并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水害等次生灾害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四)设市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确定第二水源和应急气源,并确定至少两处道路交通便利的空旷场地或避险绿地,满足直升机空中运输与救援的要求。
第九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控制性条件:(一)抗震设防标准;(二)建设用地要求;(三)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四)应急保障必需的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基础设施;(五)重要建筑及建筑密集地区的抗震防灾措施。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市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和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抗震防灾专篇的技术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政府所在地镇的抗震防灾规划的技术审查。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镇和乡村规划中抗震防灾专篇的技术审查。
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大型工矿、电力等生产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贮存企业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第三章工程抗震设防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应当按照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标准要求划分确定。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场址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使用应当执行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三条新建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以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设施、水运、空运、核电厂、石油化工等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界定的特殊设防类,属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重点设防类设防。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当按比 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非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按抗震设防烈度6度进行设防。
第十五条对抗震设防区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类别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第十六条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应当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建设工程;(三)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0m 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0m 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和供电、通风设施,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四)穿越抗震设防区的铁路、公路和桥梁及客运候车楼、行车调度、监控、运输、信号、通信、供电、供水建筑;(五)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
按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与初步设计审查合并进行。
法律、法规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进行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核查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或未按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对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审查中,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分类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改。
未更改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二)在工程设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的;(三)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的;(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五)选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对提供的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工作深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场地抗震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划分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抗震场地类别划分、液化评价等内容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五)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地基基础评价及建议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六)其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将工程勘察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专业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设计单位对抗震设计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准确性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二)违反国家标准关于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规定的;(三)违反国家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和确定地震作用的;(四)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五)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乡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住宅,应当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四条乡村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得委托私人设计,并纳入建设监督管理范畴。
第二十五条村民住宅应按照镇、乡、村规划和《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四川省牧民定居点规划选址技术导则》的规定选址,避让地震破裂带、断裂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区域。
村民建造住宅可以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通用图集,并根据《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的要求进行施工。
村民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以委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设计,不得无设计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村民经批准在宅基地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一)三层及以上的;(二)300平方米以上的;(三)30万元投资以上的;(四)六米跨度以上的。
乡村建筑工匠按规定承担两层及以下住宅建造。
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村民住宅抗震设计、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及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筑工匠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保证质量,并对承担的村民住宅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建设、农村居住建筑中推广应用具有民族特色、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形式和建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