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行业和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
(环保部令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01.10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邮箱:******************.cn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环办科技〔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推动保障公众健康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和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与健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最大限度防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污染环境导致健康损害问题的发生或削弱其影响程度而开展的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等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原生环境因素和职业环境因素。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环境健康风险指环境污染(生物、化学和物理)对公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对这种可能性进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计称为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二)环境健康风险监测指为动态掌握环境健康风险变化趋势, 针对与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持续、系统开展的监测活动,监测内容包括环境健康风险源、环境污染因子暴露水平等。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确 所属类别 和主要 污染物指标 。 (摘 引 自环境保 护部网站 )
措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修 订 的衔 接 。 放 标 准 和排 污 许 可 等 管 理规 定 。
(摘引 自环境保护部网站 )
(摘引自环境保护部网站 )
O7 第四轮大区域战略环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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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l2月 19日 环境 保 护部 在京 组织 召开 了京津 冀 、长 三角 、
环评改革 ,为战略规划环评落地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推动战略和规划环 评必须狠抓 “三线一单”落实。下一步将结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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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一单”环境管控体系,加快推开地市级行政区域 的战略环评试点 ,
着力推动三大地区战略环评成果落地。 (摘引自 简 讯
01.《排 污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发 布
02.我 国 湖 泊 将 全 面 实 施 湖 长 制
2018年 1月 10日,环境保护部印发 《排污许可管理 办法 (试行 )》,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 ,细化 了环保 部 门 、排 污单位和第三方 机构的法律责任 ,为改革完 善排 污许可制迈 出了坚实的一步 。 《管理办法 》明确了排污 者责任 ,强调守法激励 、违法惩戒。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 , 《管理 办法 》规定 了企业承诺 、 自行监 测 、台账记 录 、执行 报告 、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 《管理办法 》是对 《排污许可 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延续、深化和完善,两者在结构和思路 上保持一致,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 ,并进一步提高了 可操作性。 (摘引自环境保护部网站 )
规划环评 、项 目环评管控体 系, 设的环保设施进行调试的 ,应确
做好与生态环保领域相关改革举 保 调 试 期 间污 染 物排 放 符合 排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环办环评〔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域削减措施要求(一)严格区域削减要求。
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
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区域削减方案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规范削减措施来源。
区域削减措施应明确测算依据、测算方法,确保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
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含关停、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
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
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三)强化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排污单位和涉及的地方政府责任。
区域削减方案由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及做出落实承诺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并明确各方责任。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环环评〔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部研究制定了《“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4月2日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挑战回顾“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效能,取得积极进展。
展望“十四五”,面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艰巨任务,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仍任重道远。
(一)“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取得新进展制度改革创新蹄疾步稳。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从试点推进到全面铺开,完成了所有省级成果发布。
排污许可确立核心制度地位,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证登记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环评“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和环评机构资质审批等多项行政许可,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在线备案,审批和监管向基层下沉。
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
排污许可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实施对污染物排放⾏为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污染,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库等地表⽔体以及地下⽔体排放污染物的;(三)向城市污⽔集中处理设施或者⼯业废⽔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四)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五)在⼯业⽣产中因使⽤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过程中使⽤机械设备可能产⽣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向环境排放在种植业、⾮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常⽣活中产⽣的污染物的,不适⽤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污染物排放⾏为的管理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和环境噪声的综合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分阶段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全国排污许可证分地区分阶段实施⼯作计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分地区分阶段实施⼯作计划,制定本⾏政区域排污许可证分地区分阶段实施⽅案。
省、⾃治区的⼈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可以根据本⾏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政区域提前达到阶段⽬标的排污许可证实施⽅案。
第五条对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海域的排污者的总量控制要求,纳⼊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作。
第⼆章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条件第七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项⽬和技术改造项⽬应当在投⼊⽣产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需要进⾏试⽣产的,应当在试⽣产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环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环办函[2012]1390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2]1390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7号,以下简称《部门分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各司(局)主要职责,对应《部门分工》的85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内职责分解,我们编制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
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一、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1.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
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
(污防司、总量司、环评司、环监局、监察局。
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2.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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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保 护部发 布 《 环境 保护 部 2 0 1 6年 度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3月 2 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 《 环 境保 护 部 2 O 1 6 年 度 政 府 信 息公 开 工 作 报 告》 。《 报 告 》从加大 重点领 域环境信 息公开 第三 届中国 环境 互 联 与大数据 峰 会在 京 召开 力度 ,加 强 政策 解读 回应 社会 关切 ,强化 信 息公 开平 台建 设 ,拓 展政 府信 息主 动公 3月 3 O 一3 1日 ,第 三 届 中 国 环 境 互 联
开 范 围 和 渠 道 ,规 范 办 理 政 府 信 息 依 申请 与大 数据峰会在京举办 。会议 由北 京 . 清华 公 开 、行 政 复议 和诉讼 等 方面 ,进行 了说 工 业 开 发 研 究 院 环 境 大 数 据 研 究 中 心 、环 明。《 报 告 》详细 介绍 了中央环境保 护督查 境 互 联 网 与 大 数 据 产 业 联 合 会 、 环 境 企 业 信息 、环境质量信息 、环境监管信息等 3个 家 联合会 、清 华大 学环境 学 院智 慧环境 管 重点领域 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 报告 》称 , 理 创 新 研 究 中 心 主 办 , 中 国环 境 科 学 学 会 2 0 1 6年在污染源 监测方 面 ,2 0 1 6年 国家重 环境信息化分会 、《 中国环境管理 》 、中国环 点 监控 企业 共计 1 4 3 1 2家 ;在 环境 监管 执 境 投 资 联 盟 等 协 办 , 围 绕 构 建 环 境 大 数 据 法 方 面 , 随 机 抽 查 发 现 并 查 处 环 境 违 法 问 的 生 态 系 统 进 行 探 讨 ,交 流 环 境 大 数 据 创 题2 . 6 3万 余 个 ,抽 查 情 况 和 查 处 结 果 信 息 新实 践 的经验 、探索 环境 大数 据 商业模 式 公开约 1 5 . 5 2万 家 次 。 的应 用 、畅谈 环境大 数据 产 业 的未来 ,吸 引 了 来 自业 内 的 两 千 余 人 参会 。
哼阖环I 墁管 理J 2 0 1 7 年 第 2 期
意 见 稿 》 提 出 , 对 属 性 已 达 成 社 会 共 识 的 对 于 公 众 对 环 境 污 染 影 响 健 康 问 题 反 复 投 般 固体废物 不予列入 。《征求意见稿 》共 诉 , 并 经 专 家 委 员会 研 究 确 有 调 查 必 要 的 等 列入 6项固体废物 ,包括来源于有色金属冶 情 形 , 环 保 与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可 共 同开 展 环 境 炼 行 业 的 赤 泥 、 来 源 于 汽 车 零 部 件 及 配 件 污 染 健 康 影 响 调 查 。 对被 列 入 污 染 地块 名 录 制造行业的废石灰石粉等 。 的地块 , 《 办法》要求设 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环 保主 管部 门应组织和 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 照 环境保护部 印发 《 重点行业 和流域排 污 有 关 环 境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 在 污染地块土壤 许 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 》 详 细 调 查 的基 础 上 开 展 环 境 健 康 风 险评 估 。
一
环 境 保 护 部 3月 1 8日 发 函 , 征 求 对 《 重 点 行业 和 流 域 排污 许 可 管理 试 点工 作 方案 ( 征 求意 见稿 ) 》 的 意 见 。 工 作 方 案 提 出 ,2 0 1 7年 应 完 成 钢 铁 、水 泥 、 平 板 玻 璃 、 石 化 、有 色 金 属 、 焦 化 、氮 肥 、 印 染 、 原 料 药 制 造 、制 革 、 电 镀 、 农 药 、 农 副 食 品 加 工 等 重 点 行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工 作 。 确 定北 京 市 、天 津 市、河北 省 、河南 省 、山 西省 、山东省 、上海 市 、江苏 省 、浙江省 、 湖南 省 、广 西壮 族 自治区 和海 南省 等具 有 相关 管理经 验或 行业 集 中度高 的省级 环保 部 门 , 以 及 邢 台 市 、 深 圳 市 、保 定 市 、唐 山市 、淄 博 市 、济 宁市 等 市 级 环保 部 门, 牵 头负 责或 参与 相应重 点行 业排 污许 可证 申请 与 核 发 试 点 工 作 。选 择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 山 东 省 济 宁 市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4个 地 市 , 开 展 流 域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试 点 ,试 点 时 间为 2 0 1 7 —2 O 1 9年 。工 作 方 案 要求 ,2 0 1 7年 底前 ,试 点地 市基 本打通 造 纸 行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核 发 、 监 管 、 处 罚 的全流 程 管理 ,基 本整 合衔 接相 关 固定 污染源 环境管理 制度 ,初 步实现 “ 一证式 ” 管理 ;2 0 1 8年 ,在推动 行业 排污许 可 管理 与流 域水 质 改善需 求更加 紧密 结合 方面 取 得实 质性进 展 ;2 0 1 9年总结 形成 一整套 排 污许 可 管 理 经 验 ,报 环保 部 。
木 炭 等 辅 助 性 燃 料 均 不 属 于 目录 管 控 范 围 。 《目录 》明确 ,按照控 制严格程 度 ,将禁燃 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 类 ( 一般 ) 、 Ⅱ类 ( 较 严 )和 Ⅲ类 ( 严格 ) 。《目录 》要 求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要 求 、能源 消费 结构பைடு நூலகம்、经 济承 受能 力 ,本 着 实事 求是 的原则 在城 市 区域 内划定 禁燃 区 时 , 因 地 制 宜 选 择 其 中 一 类 ,做 到 量 力 而 行 ,稳 步 推 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