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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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以下简称《规范》)认真组织开展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做好与即将施行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衔接,现就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监局按附件格式填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并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

各矿井瓦斯等级均按最近一次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填写,资源整合矿井按参与整合矿井的最高瓦斯等级填写(由高到低分别为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低瓦斯);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新建矿井,按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填写。

(详见附件1)。

2.矿井瓦斯等级按企业属性分类汇总表。

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属性汇总而成(详见附件2)。

3.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汇总表。

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汇总而成(详见附件3)。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主要内容1.矿井概况。

全省(区、市)矿井数量;国有重点、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数量及比例;生产、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等矿井数量及比例;小型煤矿(30万吨及以下矿井)、中型煤矿(30至120万吨)、大型煤矿(120万吨及以上矿井)矿井数量和比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国家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促进煤炭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煤炭供应。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煤矿建设项目违反建设程序、违背工程建设规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现行文件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1日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作以下规定: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2018年4月27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修订《暂行办法》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

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10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年4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34号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34号文件

煤安监技装〔2007〕3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今年以来,一些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相继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特别是有些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反映出煤矿瓦斯鉴定工作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为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现就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的规定,立即组织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开展矿井(包括:生产、基建、资源整合)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所有矿井要在三季度前完成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煤矿企业、中介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不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应与中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鉴定单位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瓦斯鉴定工作,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管理。

1.凡矿井发生事故,调查组已分析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事故类型结论向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通报,相关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即认定该矿井为煤与瓦斯。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15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1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

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

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

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国办发〔2011〕26号】

【国办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11〕26号】来源:中央政府网 2011-5-31 浏览:4743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

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斯防治责任。

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9.03•【文号】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施行日期】2007.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治理瓦斯的根本性措施。

先抽后采就是煤矿企业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和一切能够采用的技术手段,将煤层瓦斯预抽到有关规定的指标以下后,再进行煤炭开采。

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占比例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00余处,原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8%,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涌出量大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多年来,一些煤矿企业通过实施瓦斯先抽后采,不断提高瓦斯抽采率,有效地防止了煤与瓦斯突出,减少了采掘时期的瓦斯涌出量,改善了矿井安全状况。

实践证明,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性措施,是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

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瓦斯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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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3.05.24
•【文号】煤安监司办[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
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3〕11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8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以下简称“突出鉴定”)机构对2011年以来各自突出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涉及97处矿井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部分煤矿企业圈定委托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机构仅对浅部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进行鉴定,个别煤矿企业甚至通过故意破坏鉴定机构布置的监测仪器、在测点周围另行打钻降低该测点周围瓦斯压力、对有关区域煤层进行瓦斯预抽等方法人为干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部分突出鉴定机构未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布置指标测定或采取煤样地点,测点不能有效代表被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
不能作为判定矿井(煤层)突出或非突出依据,有的鉴定报告甚至没有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结论。

为防止因突出鉴定结果不实误导、弱化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引发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97处矿井(名单附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重新组织进行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2.重新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3.自本通知印发后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重新鉴定工作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附件: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矿井名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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