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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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司法机关
• 中央 (1)审判机关:
廷尉/大理(孙吴)→大理寺(北齐)
曹魏曾在中央廷尉中设立律博士负责教法律,培养司法人员
(2)监察机关: 御史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领导)→(皇帝直接领导)
(3)中央统治机构: 一省制→三省制 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尚书台(东汉)→尚书省(南朝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定义: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
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也就是所谓的死刑复核),待核 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 不明确(秦汉时期)→权力行使受限制(三国时期)→ 死刑奏报皇帝批准成惯例(南朝)→明文规定, 地方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北魏)
死刑判决权受到限制的体现
刑讯制度的发展
刑讯即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总的发展趋势:滥施刑讯,恶性发展。 表现形式(详见书P102页)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解释: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
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 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因其 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梁和北齐)
• 地方 (1)分州 郡 县三级制 (2)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 地方 依旧汉制 司法与行政合一 各行政长官握有较大司法权
小结: (1)中国司法制度逐渐走向司法行政与审判 相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道路。 (2)中央司法权加强,地方司法权逐步受到 限制。
诉讼制度
•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 刑讯制度的发展 •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优点: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 于百姓冤情上达。

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内容简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其中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基本沿用汉制,当然各个时期均有变动。

诉讼制度中较引人瞩目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登闻鼓” 直诉制度。

一直沿用至清朝。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审判制度中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关键词:大理寺登闻鼓律博士死刑复核制度正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谓源远流长。

从我们了解的那些古代清廉的法官就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博大精深。

如司法鼻祖皋陶,他始于尧舜时期,北宋验尸官宋慈,南宋司部判官包拯等。

他们将司法制度带到了鼎盛时期,也给当时的朝代带来了一片繁荣的局面。

现在我单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入手了解一下我国古代司法的制度。

司法机构在这一时期中,发生了许多的变化。

虽然在这一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调用了不同的称呼,但是在许多细节方面还是得到了很大方面的改进。

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仍为廷尉。

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

①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

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其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汉末,曹操为魏王时置,称廷尉律博士。

②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

晋及南朝沿置,梁称胄子律博士。

北齐大理寺有律博士四人。

隋增至八人。

唐属国子监律学(国子学等七学之一),只称博士,员三人,秩从八品下,有助教一人,从九品下。

博士学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为生(学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条例。

宋国子监亦有律学博士。

这一官职一直延续到至元代才被废除。

当然在律博士这一职位的人员数目还是有待考究的。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如同当今社会的诉讼制度一样,在古代诉讼制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重要的承上启下阶段。

学习本章,重点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内容;了解这⼀时期法律所出现的为后世所继承的新变化。

课程内容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两晋时期:纳礼⼊律 三、南北朝时期:礼律进⼀步融合 第⼆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主要⽴法 三国时期;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

三、律学的发展 法律注释⽔平明显提⾼;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律学理论⽔平进⼀步发展。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刑罚的发展变化。

⼆、民事法制 关于⼈的⾝份;关于⼟地制度;关于婚姻制度。

三、⾏政法制 ⾏政机关的演变;官吏管理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演变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直诉制度的形成;刑讯的制度化;皇帝参与审判录囚;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知识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条”:“官当”;废除宫刑;⼟族与庶族;曹魏的屯⽥制、西晋的占⽥制、北魏的均⽥制:“⼠庶有别,良贱不婚”;中央三省制的形成;九品中正制;⼤理寺;律博⼠;登闻⿎的直诉制度;南梁的测囚之法与南陈的⽴测法;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考核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识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概况 1.识记: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

2.领会:“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式”也发⽣变化;律学的发展。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由廷尉扩大改称而成,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个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御史台权力增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台主,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尚书台地位提升,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起诉制度上已有所变化,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

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北魏也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允许击鼓鸣冤直诉于朝廷。

上诉直诉制度的实行,增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增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其影响是长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四、刑讯制度化三国、两晋、南北朝审判官吏为了获得犯人口供,进一步推动刑讯手段的制度化。

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北齐讯囚用车辐粗杖夹指压踝;北周以霹雳车威吓妇女。

南朝创立“测囚之法”,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之逼供。

南陈还设“测定之法”,先对受审者分别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强迫其身负枷械刑具,站立在顶部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以逼问口供。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

/?wt.mc_id=bk14233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下)之前我们为大家介绍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的变化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今天我们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继续介绍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行事立法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更全面的备考政法干警考试。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对犯此十条者予以严厉的制裁。

在此之前,“重罪十条”中的罪名就已相继出现于秦汉以来的律令当中,如“不孝”、“不敬”、“不道”、“降叛”、“禽兽行”等。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即为笞、杖、徒、流、死,是相对于墨、劓、剕、宫、辟所谓奴隶制五刑而言的新五刑制度,奴隶制五刑均为肉刑或者死刑,残酷的伤残人的肉体或者直接剥夺其生命,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即使有机会,被损伤致残的囚犯也没有能力去自新,与孔孟“仁”的思想有严重冲突。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

一、简答题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礼与刑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

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改法为律,明法重刑;第二,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第三,制县迁都,实行郡县制;第四,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为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4.简述汉朝矜老恤幼原则。

先秦儒家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主张适用刑罚要矜老恤幼,以体现仁恕之道。

汉朝法律制度大体继承秦制,但在刑罚的减免等方面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具体表现在:(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下)(温馨提示:下载文档后,按住键盘ctrl,左键点击可以打开文章链接)上一篇我们为大家讲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中的立法概况上一部分,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下半部分,大家要好好复习争取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前对政法干警的专业综合知识有一个系统完善的掌握。

一、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

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

《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的记载,到唐代这部法典已亡失。

其篇目从《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出是: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仅存15篇。

其内容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罪或免罪、公罪与私罪、再犯加重等。

在刑名方面有:死刑(处决方法有□、枭首、斩、沉渊、门房之诛);流刑;宫刑;徒刑(有一岁、二岁、三岁、四岁、五岁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

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诬罔、杀人、掠人、盗窃、隐匿户口,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

《北魏令》《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

”此令及其后续颁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

从史书中尚可见到有:品令、职令、狱官令、田令等。

其中太和九年(485)颁布的“田令”,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对土地实行分配和调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

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

北魏律中第一次出现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二、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真题链接:2010‐综‐37)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魏晋的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北齐时曾将其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此外,曹魏政权在中央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省)内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有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比部等,尚书台(省)的司法审判权力逐步扩大。

增加:复古的北周曾经将廷尉改称为“秋官大司寇”。

2、登闻鼓直诉制度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经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集权化3、死刑复奏制度为了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如曹魏明帝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发展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并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也是使皇帝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

4、刑讯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如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南梁创立“测罚”,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的粥,循环使用;南陈还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土垛上,折磨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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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的渊源的概念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在汉代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在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延尉。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

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

至北齐,延尉正式改为大理寺,并增加了属吏,律博士由一人增至私人,司法机关的规模显著扩大。

这一变化既表明在分裂动乱时期强化司法镇压职能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

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由长官尚书统领下属的“六曹”。

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制度的日趋完善,反映了当时形势下司法职能强化的趋势,同时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地方司法机关仍依照汉制,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行政长官掌握较大的司法权,一般案件州、郡一级即可决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上报延尉。

随着中央司法的加强,地方的司法权逐步受到限制。

以上为大家带来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的相关介绍,帮助大家更更清晰的了解法律在历史中的发展进程,更好的备考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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